中国司法改革述评

2003-04-29 00:44:03肖君拥黄宝印
求是学刊 2003年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民主

肖君拥 黄宝印

摘要:文章分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建议。文章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即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中深化司法改革,司法独立不是主张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制约,而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正当监督,方能有效保证司法独立;坚持整体推进与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保持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进度大体同步的前提下,鼓励司法改革适当超前,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文章认为,中国司法改革应当树立大司法观,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明确,司法改革应遵循依法行事的基本思路;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同时,尽快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与挑战。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民主;文明

作者简介:肖君拥(1973-),男,湖南邵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黄宝印(1966-),男,满族,辽宁北齐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3)03-0073-06收稿日期:2003-02-16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分析

任何改革的意愿与行动都有其现实或潜在的社会背景。20多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人们对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期待与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改革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建国初期形成、在改革开放后有所发展的司法体系与司法制度,已适应不了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际,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少问题和弊端。在1995年以前,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结果促成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的重大修改。1997年后,我国才开始关注宏观的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对司法制度与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改革和创新。

要了解我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必须在认识上完整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司法改革问题的凸现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必然出现的结果[1](P2-5)”,。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人们对社会公正的需求变得强烈起来。加之由于对外开放带来民众视野的开拓,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开始养成;由于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管理方式上进行的重大调整和改革,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被打破,“契约”代替了“身份”,法律规则逐渐代替了行政命令。司法机关和公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司法机关日益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机构。第二,司法改革是强化而不是削弱司法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社会的纠纷和冲突也就会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来很多由行政机关控制和解决的企业经济纠纷,可能改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诉讼的数量上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挑战,而且在工作绩效与方式上对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通过改革的办法来强化司法功能。第三,司法改革是我国加大法律实施力度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法律实施方面却不够令人满意,不改善司法工作,不严格实施法律,必然会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心,无法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第四,现行司法体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铲除司法腐败的任务要靠司法改革来完成。现行司法体制虽一直处于不断改革之中,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然有较大距离。此外,司法腐败已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为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行为,迫切需要进行司法改革。

二、 中国司法改革的成绩与不足

(一)司法改革已取得的主要成就

1.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主旋律的确定。过去我国对司法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刀把子),是实现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手段”,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犯罪,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司法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现实政治服务,判案要考虑、服务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犯罪与量刑甚至要考虑当事人的阶级成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司法工作的定位开始发生转变。在1979年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决定在案件审判中,家庭出身不再作为定案的根据。同年,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在其后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开始出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提法。90年代,“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进行改革的常见口号。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贯彻这一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0年,结合检察工作改革的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我国司法改革的近期目标和指导思想变得明确,改革的手段更趋理性。在新世纪初,我国的司法改革确立了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改革取向。

最近一年以来,全国基层司法机关的改革势头非常踊跃,据对《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专业新闻媒体的不完全统计,围绕“公正”和“效率”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北京朝阳区法院设立了咨询法官制度,北京市各派出法庭试行上网对判决书进行电子盖章,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丰台区试点“立体公诉”制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推出“刑侦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北京市等基层人民法院推行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首推的“量刑答辩(量刑请求权)"制度,天津市人民法院新近推出的“判例指导”制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法院试行的“网上审判”制度,山东淄博城郊检察院的“服刑人员可随时约见检察官”制度,山东德州、福建宁德法院推行“判前评断”制度,四川、河南等省检察机关实行的“主办检察官”制,海口法院、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推行的“小额法庭”、“小额法官”制度,湖南省地方法院开始推行“邮件立案”、“现场立案”制度,洛阳市涧西区、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实行“法官判后语”制度,江苏南通中院推行的“学习型法院" 建设,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试行办案零口供规则,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搜查住所实行“未成年人避开”制,武汉市黄陂检察院内部设立“迟到席",广东省南海法院推行 “一页判决书”的规定,广东省各级法院实行的“先执行后收执行费"制度,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施行的“诉辩交易" 制度,深圳中院开始叫停“无限申诉”,等等。对于这些措施,各方评价不一,但是,毋庸置疑,基层司法机关的改革实践为我国的整体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尝试。

2.审判制度改革。我国各级法院在完善审判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主要有:(1)加强法院的内部机构建设。1999年6月,隶属交通部门达15年之久的六家海事法院转制交接;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这使得各级法院的审判庭设置更趋规范,运转更趋高效。为强化裁判结果实现能力,各级法院加强了执行体制改革与执行能力建设。1999年8月,最高法院提出,要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执行庭(局)在全国法院普遍设立,对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效克服执行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84.8%,比1992年提高了7.4%,实现了重大跨越①。(2)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大的改革当属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法官不再在庭审中起主导角色,维护控诉方和辩护方的程序权利,在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平等进行控辩程序中,以相对消极方式客观地审查证据,做出公允裁判。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也相应进行了改革,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改进庭审方式,主张要落实“公开审判、公正审理”;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法官从繁琐的调查取证中解脱出来,摆脱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尴尬局面,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过去由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做法改为由当事人自己陈述,使当事人有证摆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较好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形象。(3)审判组织改革。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中沿袭下来的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行政化模式,有损司法公正。为纠正过去在实际运行中过于行政化的倾向,最高法院1999年8月决定将寿光法院“大立案"改革经验向全国推广。截止至2002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不但普遍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还认真执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强化合议庭的作用,合议庭开始有权对普通案件做出裁决。此外,各级法院开始试行案件的独审法官制度,山东青岛中院实行的“主审法官”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典型。(4)审判队伍的建设。各级法院结合新的工作实践需要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1995年《法官法》开始颁行,2000年8月,《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条例》公布,以规范审判长的选任来改善和优化我国法官队伍建设。(5)证据制度改革。为明确举证时限要求、规范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程序、细化配置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在证据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除此之外,最近几年来我国法院还仿效国外在着装方面由军警式制服换成了法官袍,2002年起法院庭审时开始使用法槌。

3.检察制度改革。近年来,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检察工作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积极创新机制,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其中较为显著的有:(1)统一侦查指挥以形成整体作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迄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均已设立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该机构在强化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机制等诸多方面已初步显现出生机与活力。广东、广西等不少省区通过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多个下级检察院,成功查处了多起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显示了整体作战的优势。(2)试行主诉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推行的各项业务改革措施中最先开展的,从2000年1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决定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到2001年底,全国已有2729个检察院选任主诉检察官9022名①。主诉检察官承办了大量案件,分片负责联系公安机关警区,工作得到加强,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了长期以来工作环节多、权责不分、错案难究的落后状态,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推动了检察制度的人事改革。(3)加快公诉制度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等。(4)加强侦查监督,改革审查逮捕方式。2000年9月,高检院将审查批捕厅正式更名为侦查监督厅。此后,各级检察机关把工作重心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上。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仅积极探索引导侦查监督的工作创新,在“严打"整治等专项斗争中与同级公安机关联手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外,还开展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试行取消阅卷笔录,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合并为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强化了对证据的分析和说明,增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性。(5)实行科技强检战略。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积极运用已建成的专线网、计算机局域网进行信息发布、电子信息的传递、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检察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利用网络进行案件动态管理,实现侦查指挥协调、案件材料的网上传递,积极运用多媒体示证;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举报、网上法制宣传、电子检务公开、网上申诉和检察长网上接待群众等多项网络应用的尝试。(6)建立专家咨询制度。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优势、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检察改革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大都已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小组)的决策“智囊”机构。

4.以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律职业改革。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已开始着手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法官、检察官全面素质的措施。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提高了司法专业人员任职的“门槛",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要求,确定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程序。2002年3月,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和首次中国大检察官会议同时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法官制度和检察官制度开始启动。随后,我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成功举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变了过去按照公务员管理模式管理司法人员的做法,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5.“公开”的改革。我国的审判公开改革在近年已取得重大进展。1998年6月,北京一中院率先宣布,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证件进入该院旁听任何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1999年3月和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先后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和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进行庭审直播。庭审直播无疑会推动裁判的公正性,本身就是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审判过程全部公开,并允许媒体负责地对审判过程做出报道。公开审判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公开,辩论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法院不仅要依法宣判,而且要公开判决理由。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公开审判迅速在全国得以铺开。

在人民法院推行公开审判的同时,一场取名为“阳光工程促公正”的检务公开改革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得以积极展开。此外,其它有关司法系统也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相继实行了“公开”改革,在工作中形成信息公开制度化。如: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监狱推行“狱务公开”,等等。“公开”,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6.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在证据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方面从形式到内容的改革都有新举措,如:新证据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已率先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并不断规范;司法部决定深化公证改革试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公安机关对刑侦、车管、户口、出入境管理等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等等。司法改革不断适应全球化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的新环境,司法工作逐步实现与WTO、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的标准或要求相对接。

(二)司法改革的若干不足

1.司法改革面临整体合理性的问题。中国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环节,目前的司法改革属于法治环节的改革,这种改革的许多措施和内容对于建构法治国家具有明显价值,但由于法治的有些要素改革缺乏统筹部署与规划协调,加之其他一些有关政治体制和观念认识的原因,在法制要素的结合部位,如审判权与检察权因权力配置关系构成的结合部位、法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疆界等,就可能出现法治要素改革具有局部合理性而缺乏整体合理性的问题。

2.司法改革面临的实际困难很大。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司法的独立性,但全社会对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间的和谐关系缺乏成熟的共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司法机关在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我国的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还有,与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热情期待相比,我国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对相关知识的积累准备显得不够充足,需要稳妥、科学的改革理论以及积极的实践探索,以降低改革成本。

3.司法的权威维护和司法公正的保障仍有待加强。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章的有关规定,二审终结审理完毕的案件完全可能多次提起再审。这种使已经终审了的案件的合法性时刻受到质疑并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再审制度极大地动摇了司法权威。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存在外部监督无序、内部监督不力的状况。一种既维护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权、又维护法院的既判力和国家的司法权威的新体制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另外,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现象有所遏制,但形势仍十分严峻。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展望

1.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使司法改革的目标更为明确。随着十六大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必定会迈出更大的步伐。一方面,在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的形势下,司法改革相对国家其他政治体制改革,最为迫切,收益最大,风险也最小,因而它完全有可能走在其他政治体制改革的前面。但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体制在许多情况下与国家的其他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急风暴雨似的改革,只能循序渐进。

2.中央与地方互动的司法改革局面将继续保持。即改革会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自上而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会继续出台本系统的改革纲要和方针,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也会加强对司法改革问题的关注和协调。这种改革由于带有全局性,因而将是比较慎重和稳妥的。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各地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会继续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各自的范围内程度不同地推出改革措施,推动司法改革。这种改革在有的地方可能步子会迈得更快些。

3.司法审查制度建设将加快。宪法是一切法律的上位法,依法治国首要的是要依宪治国。但我国长期以来,在起草、制定和颁布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时,很少认真研究其内容是否与宪法精神相符,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把依法治国庸俗化,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内容随便塞进所谓的法规和文件,而司法实践中宪法也缺乏可诉性,对于违背宪法的立法和文件,对于各种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老百姓无法提起违宪诉讼,国家也缺少相应的机构来受理和裁决。在这方面,2001年著名的“齐玉苓案”开了个好头,被认为“创造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然。今后,对司法审查的消极认识也将逐步改变,该制度的既有局限性将被克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宪)性、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等终将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公益诉讼制度也终将被论证和实践。

四、对深化司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司法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一,司法改革应牢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要加强和改善中共党的领导。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还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第二,坚持在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中深化司法改革,司法独立不是主张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制约,而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正当监督方能有效保证司法独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必须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第三,坚持整体推进与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保持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进度大体同步的前提下,鼓励司法改革适当超前,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2.司法改革应当树立大司法观,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明确。理想的司法权,独立、有力是前提,文明、负责是要求,权威、能动是关键,公正、高效是价值取向。新的司法体制设计,应在新的政治体制设计框架内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既能保证司法活动的高度独立自主,又能使司法的权能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约;要既能满足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又兼顾中国实际国情与世界时代潮流;既使司法机关内部的建设和制度设计趋于合理,又能对各种妨碍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加以充分考虑。司法工作与司法改革要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司法)文明建设的大局。为此,我国的司法改革不应局限于法院、检察院的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将具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实体处罚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将与司法工作密切相连的各级政法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等都纳入我国司法改革的视野,合理确定其权力边界。目前,司法改革多限于法院、检察院各自的系统内部,且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

3.司法改革应遵循依法行事的基本思路。我国20多年的许多改革事业大都缘起基层,国家的中央司法机关要尊重和保护地方进行司法改革的热情,司法改革只要不违背现代宪政精神,允许和鼓励创新。但是,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如有的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零口供规则,有的法院对本应判处在监狱内服刑的青少年犯,不予判处,而罚其做一定的社区劳动(即国外刑法中的社区刑),有的公安机关要求缓刑犯每周做一定时间的义务工,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总的来说,其出发点是积极的,但也给人以违法的印象,因为所有这一切都于法无据,甚至是逆法而行。如果中央司法机关默许了这种违法行为、认为司法改革可以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那该如何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此,我们的基本态度是: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法治思维,应遵循依法行事的思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在发挥司法改革的能动性时,应符合总的司法改革精神,对于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改革,应当事先报经上级批准。

4.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由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此,应当有一个领导机构。在我国司法改革进行的十余年时间里,并没有类似的机构承担起这个责任,致使司法改革长期以来缺乏总体的规划与部署。为改变目前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消除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人事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应予独立,经费开支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此外,关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近年来实行的“两规”措施的存废讨论,也应纳入司法领导与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之中。关于司法的人事制度改革,对司法人员的管理与任免,应严格执行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司法助理制度,严格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认真把好司法人员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巩固和发展司法人员人事制度改革的既有成果。另外,要明确司法权力的分工。没有分工或分工不明的权力只会导致腐败、专制与混乱无序,司法权的配置也是如此。必须严格界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保证司法权的合宪行使。司法权的内部分工如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之间以及审判权之下立案权、审理判断权、执行权之间等都必须相对明确、合理。不同种类司法权力注意同步推行改革,这样才能保障司法权依法有效运行。

5.积极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与挑战。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已加入了WTO,签署或批准了联合国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构筑。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有各种机遇,更面临严峻挑战,譬如,加强司法的国际协作、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司法审查制度等。认真冷静地分析、评估和预测全球化可能带给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很有现实意义。全国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实际,做好充分的知识、物质和技术准备,肩负向人民负责的使命,迎接挑战。

注:

①数据来源:中国法院网 /司法动态 /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8日。

①数据来源:《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1日。

参考文献

[1]信春鹰.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A].公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康敬奎]

A Review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XIAO Jun-yong,HUANG Bao-ying

(1. 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China 100102;

2. College of Scienc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China 430072)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ocial backgrounds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undertaking discussions of the achievements and inadequacies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which, it forecasts the prospects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and makes proposals for furthering the judicial reform. The article also points out the principle to abide by for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i.e. sticking to the four basic principles, especially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o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insisting on further judicial reform within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system and independent judiciary does not mean doing away with the supervisory checks of the i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Rather, only by self-consciously accepting the legal and justifiable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c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be effective guaranteed. And promotion of the integrated effort is to be combined with gradual reform. Under the pre-condition of maintaining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and judicial improvement basically in pace, proper advancement of judicial reform is encouraged to provide experience for the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of the country. This article maintains that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macro-judicial approach and the objectives of judicial reform should be clarified while sticking to the basic idea of government by the law. It is proposed that a judicial reform committee be set up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reform be undertake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China. In the meantime, prompt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actively meet the tasks and challenges the judicial reform confront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justice; democracy;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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