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队”与《焦点访谈》的偷拍

2003-04-29 00:44董广安张淑华
新闻爱好者 2003年5期
关键词:焦点访谈狗仔队舆论监督

董广安 张淑华

隐性采访自它诞生之日起,就因为它特殊的采访方式--记者为完成自己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采访意图有意地隐藏起来,而遭人议论,是非难判。但一旦产生,它就以自己的方式存在并发生着作用,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其采访的过程是隐秘的,但其最终的作品往往要展示给公众。总而言之,作为一种新闻现象,它广泛存在,并且有蔓延发展之势。

因为隐性采访手段的秘而不宣,常使它能得到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采访对象毫无防范和乔装的呈原生状态的真实资料,因而最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特征。又因为是在被采访人毫不设防下真实再现,所以其内容往往具有轰动性、震撼力。这种采访方式从新闻学术的角度看,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越来越多的人把隐性采访看做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手段,对它予以认可,甚至有人提出要大力提倡,都是出于这个原因。隐性采访存在的必要性,已被许多学者、媒体人士认识到,在此已无讨论的必要;但隐性采访怎么用,什么情况下可用,如何解决它与法律赋予人的隐私权的冲突,却是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是不是所有的隐性采访都是违法的、不合伦理规范的呢?作者试图通过两类隐性采访的比较,来区分两类隐性采访的不同性质,从而理出隐性采访该遵循的法律、道德规范,以求解决冲突,为隐性采访的良性发展寻找一条可行之道。

人们对隐性采访--或者通俗地叫偷拍或暗访,并不是一概论之,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偷拍持不同的态度。如对香港的新闻杂志《壹周刊》、《苹果日报》的偷拍,人们常常持以鄙视、指斥、谴责态度,怒斥其记者为"狗仔队"。而对以央视《焦点访谈》为代表的另一类为履行舆论监督职责而大量进行批评、揭露性报道的一些栏目,则予以赞赏甚至呼吁倡导态度。同样是以偷拍为采访手段,何以人们对二者的态度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我们作一比较,就不难找出原因。

令人闻风色变的"狗仔队",原名为意大利文Paparazzi,首次出现于1958年,正式翻译名应为"追踪摄影队"。1960年,意大利导演费里尼的电影《甜美生活》中,男主角马斯杜安尼就是一名新闻记者,经常出入上流社会,为寻找题材而搜肠刮肚。1963年,费里尼的《八部半》再度出现这类新闻记者的角色,奠定Paparazzi在人们心目中的鲜活形象。至于中文翻译为"狗仔队",则是由香港人所开创。20世纪50年代的香港警察部刑事情报科擅长追踪案件,以跟踪、窃听的调查方式闻名,这些便衣刑事侦察员,外号小狗队,取意在于狗类擅用鼻子,追踪猎物。这种调查、追踪能力及方式,后来被记者发扬光大,日夜追踪新闻人物、艺人、名人等。由于长时间的追踪、守候,非一人可以独立完成,所以这群善用镜头捕捉消息的记者,也就被称为"狗仔队"了。

"狗仔队"的本质是要发掘非表面的新闻事件,带有跟进、追踪的成分,从而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因此也有人把"狗仔队"的新闻作风引述为"第二民间舆论监督",认为它是成熟社会新闻自由的一种体现。但""狗仔队"最终目的是将报道的"杰作"卖钱,热衷采用"地毯式"的采访手段,用隐藏式摄像机或长镜头到处猎取名人的不雅照片,死缠滥打,令人尴尬出丑。刘嘉玲的裸照事件和陈宝莲堕楼惨死照片的刊登所引发的官司即为例证。此类作风引起了多数人--不仅是艺人的强烈愤慨,被人斥责。

而以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北京电视台的《今日话题》和各省市台的"焦点"类节目为代表的一批栏目,本着舆论监督的原则,将目光投向社会的一些阴暗面,予以曝光。虽然也是偷拍,但却得到了观众的认可,甚至有观众呼吁"给每一个记者都配备偷拍机,把丑恶的东西曝光无遗"。

《焦点访谈》类节目的偷拍与"狗仔队"做法的本质区别,首先就在于其不同的报道动机。狗仔队是把新闻当卖点,挖空心思去投合观众的口味,满足人的好奇心、猎奇心。新闻是有价值的,越是不可能得到的隐私,他越要去揭;越是名人、要人,越有"看点";越是丑闻、绯闻,越有价值。只有通天秘闻,才有好价钱。为此,他们不惜降低人格、报格,自甘堕落,不顾他人利益、感受,甚至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去挖新闻。陈宝莲事件即为一例。2002年7月31日,香港女影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自杀,陈跳楼惨死的照片被记者"在她的家人不知情和不同意下被偷拍及刊登"在8月8日的《壹周刊》上,该照片"血迹斑斑,非常恐怖","令人看后产生不安的感觉",同时也是陈的家人不忍看的场面被人一传再传,一说再说,令陈家人感到被"再度伤害"。照片的来源是两个在上海龙华殡仪馆的职员,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偷拍下陈的遗照,以2万元一张的高价卖给《壹周刊》,《壹周刊》则按其哗众盈利的一贯作风,照收登载。《壹周刊》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不安和愤慨,香港演艺人协会在报纸上刊登全版广告,向三个新闻媒体发表公开信,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也纷纷发言,公开谴责《壹周刊》的不良行为。这种偷拍,无论是提供者还是刊登者,都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的。

《焦点访谈》所有偷拍节目,则是建立在维护公共利益,批评社会阴暗面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揭露官员贪污,行业腐败,还是制假售假,都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前提的,其表现出的是记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1994年6月29日《焦点访谈》隐性采访节目的处女作《触目惊心假发票》开始,到1999年1月,对綦江彩虹桥垮塌的报道,2001年7月对南丹特大透水事故的报道,到注水猪肉、私盐、假黄豆、黑心棉、劣质地条钢……所有的隐性采访形成的这些作品,无不出于记者对国计民生的责任,对营私造假的愤慨。《焦点访谈》所提倡的舆论监督中要有的三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说明了其隐性采访的出发点是建立在维护公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之上的。

其次,选题的不同。《焦点访谈》取舍选题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否符合宣传的需要,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根据这个标准,《焦点访谈》坚持的选题原则是: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焦点访谈》在选题中所表现出的政府、民众与媒体三者有机结合的关系结构,其基本特征就是抓住焦点问题,以新闻评论或深度报道的形式,进行舆论监督,表达民意,喊出民声。所以说其隐性采访在选题上往往是找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时代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题材,是代表政府和民心的严肃话题。以2000年第四季度为例,配合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阶段性政策,《焦点访谈》在这段时间内,集中报道了河北衡水的注水猪肉、四川成都的黑心棉被、福建的拼装汽车、河南的伪劣棉花、河北沧州的制贩私盐、江苏泰州生产的不合格不锈钢、陕西一些地方非法泛滥采油等近二十个相关题材的舆论监督。这些选题,多用隐性采访的形式完成,它们紧紧围绕国家的宏观政策,又与老百姓的生活有广泛的接近性,因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广受赞赏。而"狗仔队"的隐性采访则常常是为了曝人隐私。其选题多盯住名人、要人的私生活大做文章,或窥人短处,抓人把柄,出人洋相,以娱受众。影视明星、球星、政界商界要人等的绯闻、情变、个人嗜好、甚至卸妆后的"真容",都是他们暗中追逐的内容。

再次,二者在隐性采访的手段上,虽然都是偷拍和暗访,但由于目的不同,其采访的发生时段也有不同。从新闻定义上讲,采访的应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采访与新闻事实相比,往往是滞后的或同步的,绝不可违背新闻道义,诱导、策划新闻,人为地制造新闻。《焦点访谈》的记者严格遵循这条原则,忠于事实,客观报道,在隐性采访中只充当侦探者、旁观者、体验者的角色,以"第三者"(非矛盾的双方当事人)身份,兀然中立,绝不投身事中推波助澜,去推动新闻事实的进一步发生。而"狗仔队"的做法就不是这样,有新闻就"助"其发展,没有新闻他们可以策划、制造新闻。在事实发生前就已做好了偷拍、窥探的一切准备。最典型的当数"索菲事件"。索菲于1999年与英国王后的小儿子爱德华完婚,成为继戴妃之后英国王室新生代的代表。然而,这位被王室和公众普遍看好的索菲王妃2001年4月却掉进了一个小报记者巧设的陷阱,一位出手阔绰的阿拉伯酋长竟是受雇于专门捕捉名人隐私的小报《世界新闻报》的"职业猎手"。他偷偷录下了与索菲亲密交谈的录音带,《世界新闻报》以此录音带进行要挟,迫使索菲接受其独家采访。该报以《我的丈夫不是同性恋》为题发表了专访的全文,引发了英国舆论的大地震,女王也发表声明,指责媒体。这种偷拍偷录,不仅不尊重个人的隐私权,而且还故意构陷,诱人就范,有违道义,理所当然应受到人们的谴责。

所以,同样是隐性采访,人们对两类性质的隐性采访态度却不一样。对《焦点访谈》的做法多数人表示认可。北京广播学院教授郭镇之,曾对此做过专项调查。她在南京、广州、淮北三个地区抽样调查,其中60%以上的人对此持肯定态度。而"狗仔队"的做法,引起的则是人们对媒体公信力的怀疑和指斥。他们被人惨称为"文化流氓",遭人唾骂。

两相比较,我们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隐性采访是有"度"的采访。在度内和度外就可能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报道效果。这个度,就是隐性采访的底线。所以说,进行隐性采访的记者一定要有底线意识。中国人民大家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认为,这个底线意识包括法律底线、职业底线、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对隐性采访度的把握,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高尚的动机。采访的目的不是为达到某种私利,而是为了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明访无法实现采访目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

二、防策划倾向。不可在采访中诱使当事人循着记者的采访意图去进一步作为,不能设置陷阱,诱人违法违规,不可为出新闻而策划新闻事件。

三、不揭人阴私。隐性采访是否侵犯了人的隐私权,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暴露阴私在公众面前是不道德的有辱人格的行为却是人们的共识。阴私不等于隐私,阴私是"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有关强奸、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其他有伤风化的事情,是阴暗、丑陋的……"(《人民日报》1991年2月19日"法律咨询"专栏)。对阴私的报道,有违道德,有辱国格、人格。

四、区分公开场合和私人场合,公众人物和一般人物。对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下的任何行为进行报道不能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因为他放弃了他的隐私权。如发生在非公开场合,如个人住宅,则受法律保护。所以隐性采访要谨慎选择场合。公众人物因为其行为常常影响公众利益,有较大的公众兴趣,所以其隐私权相对于一般人要小。"高官无隐私"在西方是共识。对二者可以有区别地对待。

五、强烈的法律、法规意识。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青少年犯罪等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对违法事件的采访中,记者不可以身试法,即使是为揭露犯罪行为,乔装打扮,打入内部,也要谨慎行事,自己不可违法。尽量以旁观者的身份出现,不能介入、参与。

有人说,隐性采访是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剑,但这把利剑是双刃的,在杀伤对手的同时,弄不好也会伤害自己。持剑的艺术就在于把握好它的力度。只有谨慎地不超越法律、道德的底线,才能既保护自己,又具有强烈的战斗力。

参考书目:

1.梁建增《〈焦点访谈〉红皮书》,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年版

2.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3.蓝鸿文《新闻采访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雪利·贝尔吉《媒介与冲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孙克文《空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6.卢峰《起底香港"狗仔队"》,《凤凰周刊》2001年第24期

7.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中国记者》2001年第10期

8.曹瑞林《谈谈偷拍偷录与证据使用的合法性问题》,2001-04-32:02:28yahoo.com

9.陈力丹《讨论隐性采访》,《新闻实践》2000年第1期

10.李晨钟《隐性采访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手段》,《中国记者》1997年第11期

11.张妍、张百宁《"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新闻爱好者》200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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