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 宇
名词:洗钱
“洗钱”,英文是money laundrying。它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官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简单地说,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或进行非法交易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使之以合法的身份进入流通市场。这里的犯罪活动包括贩毒、绑票、勒索、恐怖活动、走私、偷税逃税等。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本次会议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打劫政府腰包
近几年国内资金的不断外逃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洗钱已成为国人处理非法资本的惯用手段,而国人对“洗钱”已由开始的懵懂变为不少人熟练掌握并运用的转移非法所得的手段。
国际上计算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就是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但是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是遗漏。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100~200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我国已有过千亿美元的资金外流,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的数字还要更高。
实际上,资本外逃的目的在于将非法获得的巨额收入“洗干净”后成为合法的个人所得,因此这部分巨额资本也成为洗钱活动的对象之一。在流到境外进行一番“漂白”之后,这些资金又可大摇大摆地以“合法的”、外资的身份回流国内。
曾经在华盛顿布鲁金斯担任三年访问学者的贝克说,“这一数字仅仅代表了被窃取的政府金库的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则是没有记录在案的进出口交易。通过虚报价格流出中国的资金数量非常之大。”另外,国内公司虚报母公司同海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掩盖资本外逃的另一普遍手法。
逃税也好,腐败也罢,这种非法的资本外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危害是巨大的。扶贫、失业救济、国企脱困……当政府的钱袋不很充实的时候,资本的外流无疑是一种“打劫”。
洗钱的学问
国内以研究隐形经济著称的黄苇町指出,中国的洗钱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诞生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通过身份转换来洗钱,是这种新型“洗钱”的重要途径。
中国的洗钱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先捞后洗;二是边捞边洗;三是连捞带洗。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通过自己或家人创办公司转移“黑钱”。这种转移的过程“洗”的痕迹不是很明显。但在跨国洗钱中,“洗”的过程却大有学问。利用各种门路将“黑钱”转移到国外后,通过创立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或者通过套汇骗汇实行资本外逃,个人占有,然后冒充外资流回国内来投资增值。
然而,将黑钱“洗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在洗钱过程中,赃款被代理人或洗钱集团吞没一半甚至大半的情况很常见。据了解,为了把钱洗白,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代价是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据悉,成克杰4000万赃款中,帮其洗钱者收取了1000万元。因此,这些赃款即使通过各种途径能够收回,损失也是巨大的。
“去香港洗钱”
据报道,过去三年,香港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98年的147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40亿美元,然后突然窜升到去年的643亿美元。有金融分析家认为,这笔钱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来自内地人,他们通过在香港的自有产业进行洗钱,使其成为合法的财产收入。
也有香港学者认为,逃税是中国大陆大量资金进出香港的重要原因:非法资本外逃几乎都是由于逃税。向海外转移资金的最常见方式就是虚报进出口价格,收益部分进入外国银行账户。
香港背靠中国内地,资本可自由流通的优势不仅吸引了内地的大批商人,也引来了许多腐败分子。“去香港洗钱”成为内地腐败分子转移其非法收入的首选。据报道,香港过去四年来调查了近3000宗洗钱案件,但仅仅有49例被判有罪。
一位参与洗钱调查的香港资深警官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几乎没有办法指控,更不用说惩罚那些处理可疑资金流动的律师、会计师和银行家。尽管政府做出努力,当地立法机构却几乎一致地拒绝制订更为严厉的法律,他们担心会因此把那些疏忽大意或者上当的银行家或者会计师送进监狱。
政府该怎么办?
中国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承担了将洗钱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国际义务,并于1997年将“洗钱罪”正式写入新《刑法》,但是国内洗钱的范围显然已超出了刑法中的规定:“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现在“洗钱”的含义范围已从最初的贩毒、走私军火发展到包含贪污以及偷税漏税等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
尽管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遏制贪污受贿,但是洗钱活动的猖獗使许多“不明财产”在经过一番清洗之后,堂而皇之地进入贪污者的口袋。而且资金一旦离境进入外国银行账户就获得新“国籍”,在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时,再返回国内,但可以享受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和其它优惠。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的结果,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1000亿!报道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
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洗钱的首选场所,往往被动或主动地扮演不光彩的“洗衣机”角色。近年来,在各国金融中心和境外市场,洗钱活动十分猖獗。各国政府和公众对各大银行反洗钱措施不力多有微词。
国际商会(ICC)防止商业犯罪处行政主管艾立克·艾伦先生曾就这一问题向中国提出警告:洗钱的方式很多,尽管中国有外汇管制,但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进出口信用证洗钱,仍可达到目的。现在,许多国家都为避免洗钱而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假如中国在这方面不加紧行动,犯罪集团就会寻找到这里洗钱,使中国经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实,中国政府也曾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试图通过大张旗鼓地打击走私和逃汇,遏制非法资金外流。
问题还在于,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非常配合资本外逃,这不是中国政府自己能够解决的。而且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非常习惯于这种资金流入,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它。因此,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言,不愿意解决,甚至不愿意承认发展中国家洗钱活动和资本外逃问题并不奇怪。但是,这种消极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对于打击洗钱活动缺乏热情。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的反洗钱行动必须继续。因为它的“中国特色”,也因为它造成的巨大损失,更因为大量的资金外逃已对国内经济构成威胁。
实际上,政府一直在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去年在国内开始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以及近几年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反洗钱活动的配套措施: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铺垫既然已有,关键便是政府
对这些已出台的措施的执行力度能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