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可以不赡养再婚父母吗?

2001-04-29 12:18
大众健康 2001年9期
关键词:医疗费赵先生下水道

3年前,刘森的父亲去世。不久,其母再婚。刘森不同意母亲再婚,所以很少与母亲来往,而且也不给母亲寄生活费。他母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一切生活费用都由其后来的老伴承担。刘森的母亲能不能要求刘森尽赡养义务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所以,刘母虽已再婚,但她仍是刘森的母亲,无论从感情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刘森都应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入住4年仍未办产权证怎么办

上海的赵先生于1997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期为1998年6月底前。赵先生于1998年6月份装修入住,至今未得到产权证,他该怎么办呢?

赵先生可向房产商追索违约金,直至拿到产权证为止;追索不成,可要求退房,退房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若房产商能在一审诉讼期间办出产权证,则可不支持购房人的退房请求,但其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助人致伤能否获赔偿

金小姐的妈妈主动帮本村的老何家拆房。在拆房过程中,一面墙突然倒塌,她妈妈被砸断了右腿,为此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金小姐的妈妈要求老何承担医疗费用,老何却说她是主动来帮工的,他并无过错,拒绝承担医疗费。金小姐的妈妈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若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金小姐的妈妈有理由要求老何赔偿,若老何执意不赔,可以诉至法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吃水产品应注意什么

近来,李女士在超市见到很多不认识的水产品,本想买来尝尝鲜,可又听说若食用不当,可能引起中毒,她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我国《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及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买这些水产品时一定要买鲜活的。2.吃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去除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如果有人卖,也千万不要买。3.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购买时必须注意鲜度和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时,商家应将鱼背劈开,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所以,如果这类鱼不是很新鲜,消费者要询问并查看商家是否对鱼进行了上述处理。

有“告示”就可以推卸责任吗?

前不久,侯先生晚上下班回家骑车时不小心跌进一个下水道的井里(当时井盖被揭开),造成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500多元。伤愈出院后,他找到当地负责下水道施工的建筑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但建筑队以下水道附近有“前面施工,请勿靠近,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的告示牌为由,拒绝赔偿。建筑队的做法有道理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即使施工者在井旁设了“告示”,但若“告示”设置不明显,且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一旦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侯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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