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才
收送“红包”,可能被罚款20万元甚至判刑。这是记者日前从广东省药监局召开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药监部门认为,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市民普遍关心的药品制假售假、虚高定价、药品购销回扣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市民用药可更加放心。
夸大其词以假药论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不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某种本来只能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在其说明书上居然写着能治五六种不同的病,令人无所适从。但今后,这种情况可能就难得一见了,因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这种现象将以假药论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指出:“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物属假药,一经发现按假药处理,可以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造假售假罚钱判刑
过去对于制售假药的行为,相关处罚法规比较宽松,只使用“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可以并处罚款”等字眼,对于罚款的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截然不同,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单位个人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明确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以来造假售假现象严重,很大程度上是法规不严之故,这次详细列明有关处罚规定,对制假售假行为将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
收送红包重罚20万
对于旧《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而市民又普遍关注的医药购销环节中的“红包”(回扣)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品和收费都做了规定。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等等。
摘自《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