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阳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如一方给予第三国优惠和豁免,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这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国家称为最惠国。
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一词,最初只适用于关税待遇,其后它的应用范围日广,重要性大增,曾被誉为“现代商约的基石”至今,它已适用于通商及航海方面各种主要问题,如关税、数量限制、航运、港口使用、仓储、转口、营业权、居住权、各种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移民、投资等等。
有否最惠国待遇非常重要。以美国为例,未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向美国出口商品所缴的关税要比得到的国家高,有些商品的税额甚至高数倍。如果得不到美国的最惠国待遇,对美出口将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