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代的商业政策

2020-03-03 13:20何孝荣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通商

何孝荣

摘 要 明代尤其是明代初期,统治者推行“抑商”政策,同时也有恤商、通商之举,明代中后期尤其是后期确立恤商、通商政策。明代恤商、通商政策使商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及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此前各个朝代,中国成为当时世界先进强国。但是,“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经济的发展,并且中国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影响并妨碍了恤商、通商政策推行,延缓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使中国逐渐失去了领先世界的机遇。

关键词?演明代,抑商,恤商,通商,商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04-0018-09

明代(1368—1644年)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朝代。这一时期,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度成熟,各个方面都取得突出成就,是当时的亚洲中心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同时,明代尤其是明代后期,社会各领域呈现出种种新因素,具备新旧交替的潜质,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迈出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步伐。具体到明代的经济,其时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社会发展水平超越中国此前各个朝代,在当时世界上也是一个先进强国。而明代商业发展和商品经济繁荣,与政府采取的商业政策有很大关系。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明代商业政策的讨论和研究已近百年。迄今为止,学界基本认同明代奉行了“抑商”政策。①但是,一些学者也提出,明代同时存在“恤商”政策,尤其是明代后期“恤商”代替了“抑商”,还有一些学者主张明代商业政策为“重商”,②最近又有学者强调“通商”是明代的商业政策。③通过研究,我们主张,明代一方面推行抑商政策,另一方面也注重恤商与通商;明代初期的商业政策以抑商为主,到了后期恤商与通商则成为商业政策的主流。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农民是国家赋税和徭役最主要的承担者。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为了统治的存续和长治久安,多视农业为“本”,予以大力发展,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同时视商业为“末”,抑制商业发展,奉行所谓“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政策。明代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其中“抑商”政策部分表现为几个方面。

1.宣扬“抑商”政策。早在江南政权时期,吴王朱元璋就表示:“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④洪武十八年(1385年)九月,明太祖对户部官员说:“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①洪武十九年二月,他再次强调:“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②他甚至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③

“抑商”作为明太祖制定的国策,也为其后各朝所宣扬。如,明宣宗说:“为国养民,在有实惠,何必拘于法古?诚能省徭役,薄征敛,重本抑末,亦足养民。”④景泰年间,有官员提出:“欲致国用之饶裕,岂必掊克聚敛之为哉!诚能痛抑末技,严禁游惰,凡工商僧道之流,减汰抑遏,悉驱而归之农”,⑤得到明景帝赞同。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兵部尚书李承勋上言,希望皇帝“思小民衣食之孔艰,皆以重本抑末为主”云云,明世宗“嘉纳其言,下所司议行”。⑥“末”中包括“工商僧道之流”等各类非农业人口,商人无疑在其中。

2.阻遏民众经商。明初,为了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明太祖、明成祖先后强制迁徙江南以及各地“富民”到其老家临濠(治今安徽凤阳)和南京、北京等地,居住耕垦,或为厢民。吴元年(1367年)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州”。⑦洪武三年六月,明太祖又提出,“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强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徙者凡四千余户”。⑧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又迁移“富民入居京师”,“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⑨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⑩这些“富民”中不少人本是因商致富,或因富而商,因此此举倾毁了不少商人,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明朝规定,商民出行,须申领得“路引”(通行证)方可。路引详细注明商民姓名、乡贯、去向、外出原因、日期与体貌特征等,以备查验。洪武年间颁布《大明律》规定:“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11}不仅如此,政府還限定路引发放数额,主管官员常借机收费乃至勒索,加大了商民申领路引的难度和成本。由于申领不便,一些人遂伪造路引,偷卖给商人使用。

对城镇商人,明朝政府强令他们登记户口,称为“占籍”,方许经营。如果没有占籍,则不能经营,即“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12}对于占籍商人,官府加强控制,并且征收商税,派发各种差役、买办,恣意盘剥。

3.贱鄙商人社会地位。明太祖虽然宣扬士农工商为平等“四民”,但在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下,他还是将“商”视为“四民”之末,予以贱鄙。洪武十四年,他“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13}显然,“商”被置于“农”之下,人称“国家于此,亦寓重本抑末之意”。{14}不久,明太祖“申明靴禁”,规定只有大小官吏、生员人等“许穿靴”,“其北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并直隶徐州地寒,人民许穿牛皮直缝靴”,“其庶民、商贾、技艺、步军及军下余丁、管步军总小旗官下家人、火者、皂隶、伴当,在外医卜阴阳人,皆不许,止许穿皮扎革翁,违者罪之”。{15}即只有大小官吏、一般民众允许穿靴,而商贾和地位低下者则被禁止,“所以贱之如此”。{16}

其后,正德元年(1506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①正德十六年,令“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余与庶民同”。②可见,商人与仆役、倡优、下贱之人并列,商人地位低于“庶民”。明代统治者贱鄙商人社会地位的政策和做法,使一般商人难有身份优越感,抑制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

4.重征商税。明初虽然奉行“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民众生活乃至王朝存续都离不开商业支持,加上历经战乱,经济凋敝,明太祖、明成祖因此对商人采取轻税政策,规定三十税一(详见后文),一定程度地扶持商业发展。

明代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统治者用度攀升,政府开始不断加征商税。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门摊课钞”。③宣德四年(1429年)正月,“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令增五倍”。④同时,明朝在运河沿岸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等地设立“钞关”,收取“船料”“货税”等名目的商税。成化、弘治年间,又增京师九门税。《明史》称:“京城九门之税,弘治初,岁入钞六十六万余贯,钱二百八十八万余文。至末年,数大减。自正德七年以后,钞增四倍,钱增三十万。”⑤不仅如此,各地方也往往私设关卡,收取商税。

明代后期,国家财政危机加剧,而皇室仍奢靡无度,统治者恣意征取商税,税制混乱,商人税负最为沉重。明神宗在明代皇帝中最为贪财,征税无度。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左右,商税改为“量征什一”,⑥即税率从明初的三十税一改为什一税,提高了三倍。在国家常设的征税机构——税课司局、竹木抽分局、钞关等之外,明神宗又派出大批宦官到各地收税或作监督,有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余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税、荆州店税、宝坻鱼苇,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名目,所收多归入宫廷使用。明神宗私自收税最为商民之害者,是所谓的矿监税使。万历二十四年开始,他再次派出大批宦官,以开矿、征税为名,到全国各地征敛搜刮,称矿监、税使。矿监、税使“务为劫夺,以应上求。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邱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⑦大肆侵夺,为非作歹。至万历三十三年,明神宗“始诏罢采矿,以税务归有司,其税使不撤”。明光宗即位,“撤回税监”。⑧据估计,这些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进奉矿税银约171万两,即此一项已超过宫廷内库每年从户部提取应用的金花银额数(120万两)。而这还只是矿监、税使们所征敛搜刮的1/3,另外2/3则落入他们及其爪牙腰包。⑨

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国库极度空虚,而西北、东北战事越发不利,耗费军饷巨大,明熹宗、明思宗遂继续加征各项税收,千方百计地征敛搜刮。以商税而言。天启五年(1625年),户部尚书李起元“请复榷水陆冲要,依万历二十七八年例,量征什一”。明熹宗“允行之”。崇祯初,“关税每两增一钱,通八关增五万两”。崇祯三年(1630年),“复增二钱”。户部尚书毕自严议“税芜湖三万两,而(南京)宣课仍增一万”,为二万。九年,“复议增税课款项”。十三年,“增关税二十万两,而商民益困矣”。⑩重税征商,使商人纷纷破产。

5.实行海禁。明初,因东南沿海一带反叛未平,且倭寇横行,明太祖担心商民与敌勾结,遂下令除官方朝贡贸易以外,严禁出海贸易。洪武四年十二月,明太祖两次重申“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滨海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有犯者,论如律”。{11}尽管三令五申,不少商民仍违禁从事海外贸易。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明太祖“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12}《大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減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①故有“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②

永乐以后,民间海外贸易兴盛,沿海商民“往往嗜利忘禁”,“私通外夷贸易”。③各朝则不断重申海禁。如,宣德八年七月,“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④嘉靖二年,发生了宁波“争贡之役”,时倭寇猖獗,并与东南沿海走私势豪集团相勾结,明朝政府遂关闭用于朝贡贸易的浙江、福建二处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实行更严厉海禁。嘉靖三年四月,明朝下令,“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搅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各论罪,怙恶不悛者并徙其家”。⑤嘉靖十二年九月,明世宗表示,倭寇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兵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⑥嘉靖二十六年,浙江巡抚朱纨“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⑦严厉海禁严重阻遏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不少沿海商民遂从事走私贸易,有的还投向并勾结倭寇,侵扰东南沿海,“海禁愈严,贼伙愈盛”。⑧

另外,明朝对盐、茶等实行官营等,也阻碍民间商业的发展,是其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明初以来,统治者奉行“抑商”政策,试图抑制商业发展。但是,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恤商、通商政策,发展商业。到了明代后期,恤商、通商取代了抑商,成为明代的商业政策。

1.明代初期的恤商、通商

明太祖、明成祖虽然贱鄙商人,但也把商人作为“四民”之一。明太祖说:“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识汉君之本意如何。……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⑨他们一定程度地优恤商人,实行通商,以恢复和发展商业经济。

(1)轻征商税。建立江南政权之初,朱元璋因“四方战争,财用不足”,命“物货以十五分为率,税其一分”。⑩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四月,朱元璋宣布:“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11}将商税减轻一半。明初,沿用“三十税一”之制,所谓“洪武中,定税额随物价轻重,每三十分而取其一”。{12}对百姓日常所用商品,明初予以免税。明太祖明确规定,“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永乐初,“定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13}其时,政府设立的征收商税的机构为税课司局,数量不多,商税名目也较少。因此,《明史》中称:“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14}

(2)修建塌房。明初定都南京,实行国家配给制,军民人等的住房“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或止于舟,或贮于城外”。商人无仓存货,一些牙人遂趁机操纵价格。明太祖因此下令,在南京三山门等各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商人们只要缴纳商税,便可储存其货物于塌房,这样就不会再因无存货仓库而受牙人摆布和操纵价格,方便了商人的贸易。迁都北京后,明成祖“准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15}后来,各地大小城镇也照京城之例修建了塌房官舍,为商人经营提供便利。

(3)禁止“和雇”“和买”时盘剥商人。所谓“和雇”“和买”,就是官府向民间尤其是商家购买需用的物料,或将其直接派发商人办理(“买办”)。但是,官府“和雇”“和买”时,常少付乃至拖延不付物价,恣意盘剥。为了保护商民,明太祖、明成祖禁止“和雇”“和买”时少付、拖延不付物价。洪武二年,明太祖“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①明太祖甚至规定,官府和买时要多付物价,施惠于商民。《明会典》即记载:光禄寺“供用牲口、果菜等物”,“洪武间,令本司买办,比与民间交易价钱每多一分”。永乐时,明成祖“差内官一员同本寺署官厨役,领钞于在京附近州县,依时价两平收买”。②这些,都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恤商之意。

(4)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的管理。为了给商人营商创造良好环境,“洪武初,命在京兵马指挥领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权衡,稽牙侩物价,在外城门兵马亦令兼领市司”。③明朝政府推行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管理等措施,无疑为商人营商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5)实行通商。要发展商业,无疑须通商。明代初期,统治者强调通商。前述修建塌房、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管理等,无疑也是明朝政府的通商之策。尤其是,明朝政府对盐、茶实行官营,注重“通商”,使其得以运行,以获取商业利润。对此,明人称,“盐政大体所在,主于足边便民,而中间条理,不过通商、恤灶二者而已”。④明代的茶馬贸易,“斟酌繁简,陕以西,川以南,置茶马司各一”,“上以裕国,下以通商,允为经久之良法”,⑤茶法制度设计中也蕴含着通商意涵。

2.明代中后期的恤商、通商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重要性和商人地位日益为统治者所认识和重视,抑商政策逐渐为恤商、通商政策取代。

第一,逐步确立恤商、通商政策。从明代中期开始,一些大臣对朝廷“抑商”、重征商税政策提出了批评,呼吁“恤商”。如弘治年间,担任吏部尚书的丘濬在进呈给明孝宗阅览的《大学衍义补》中指出:“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⑥至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倪岳等因上“弭灾”二十八事疏,其中也谈到:各处钞关原由本府通判等官征收商税,后“改委户部官员出理”,因此恣意征税,“客商惧怕征求,多至卖船弃业”;南京等地原设抽分竹木局,“近年工部奏准”,“遣差部官管理”,又“例有内官兼管”,“百法巧取”,“抽分重大,遂致客商阻绝”。他们要求明孝宗敕令各地如法征税,“务要公私两便,商民不亏”,“不必以克下奉上为能,但当以称物平施为务”。⑦嘉靖二十八年九月,户部覆议巡盐御史陈其学“疏陈盐法四事”,其中包括“筑海堤”“清关税”“减盐价”“禁私贩”等,“以恤商困”,明世宗“从之”。⑧

明代后期,先后执政的大学士高拱、张居正终将恤商见解转变为全国性的经济政策。隆庆四年(1570年)六月,高拱因见商人因承担“和买”多致破家,遂上疏明穆宗,“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明穆宗“诏可”。⑨高拱的奏疏全名《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可见其“以执政的地位,对有关商业问题正式提出兴革方案”,“推行‘厚农资商的政策”。⑩张居正认识到,“古之为国者,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至于病,乃无以济也”,即农、商互利,不可或缺。他指出,明初以来“抑商”政策是错误的,“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用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11}张居正主张,农商互利,资商厚商,即恤商,并在执政改革中贯彻执行。这些言论、行动表明,“明代自弘治以来断续出现,并逐渐高涨的重商恤商思想,历经六七十年的酝酿,是在隆庆中后期才被朝廷认可,并对原有的病商扼商政策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的”,①从此明朝以“恤商”政策代替了“抑商”政策。

除了持续整顿盐法、茶法以通商外,明代中期统治者也在涉及商业发展乃至国用民生等场合强调通商。如:景泰六年(1455年)六月,因传闻朝廷将减少京师宛平县商户“常供”,增加大兴县“新额”,“均平买办”,有官员要求皇帝“省用以裕民”,“量给官钱,均平买办”,“其余不急之务”等“悉宜暂且停省”,“将见国用既节,民财乃丰,商旅益通,生养自遂”。②正德九年正月,大学士杨廷和因灾上疏,其中提到“罢皇店之设,以通商贾”。③嘉靖四十三年四月,明世宗“仍禁各门税课额外重征诸弊,以通商货”。④到了明代后期,统治者强调通商更甚。有学者统计,“通商”一词在《明实录》中出现15次,其中洪武朝出现1次,正统朝出现1次,嘉靖朝出现7次,隆庆以后出现6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明朝商业政策重心的严重倾斜与走向”。⑤因此,隆庆、万历年间,随着朝廷“抑商”政策落下帷幕,“通商”与“恤商”成为了明代商业政策。

第二,大开捐纳和设立商籍。明代中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大批商人因商致富,日常鲜衣肉食,居处豪宅大院,富足豪奢,让人艳羡。明王朝从商业发展繁荣中搜取大量商税,面对国家财政危机日益加剧,有求于商人捐助,因此统治者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提高商人社会地位。其一是大开捐纳,允许商人买官入仕。明初选官主要有科举、荐举、国子监生等途,皆选取儒士中读书有成、通过考试或为舆论称许者。明代中期,国势孔急,国库空虚,统治者被迫效仿前朝,开捐纳之例,以弥补财政匮乏。史载:“正统八年,大饥,召募义官出粟赈之。令富民出粟赈饥,因以冠带荣之,为义民官。”⑥这是明代捐纳之始。⑦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民”,通过捐纳可以买得“冠带”这种荣誉官衔和地位。景泰以后,大开捐纳之门,所鬻卖者不仅有此前的“冠带”,而且有散官、监生、杂职官员乃至县令等实职官员。嘉靖时,有人对此批评道:“正统以后,朝野多故,师旅数兴,权宜之制兴,而鬻爵之令开。于是乎有纳粟买马之例,盖甚不得已也。而入钱拜官者,不过处以杂流,固未始有偃然为令,得亲民者也。今天下泰宁,非有金革之事,甚不得已也,而数开此例。其就选也,入钱多者且得为大县令。名器之滥,流品之淆,未有如今日者也”。⑧另外,成化年间,还有不少商人因给皇帝、宦官等个人行贿而得为“传奉官”。这样,大批商人及其子弟通过捐纳、行贿进入仕途,客观上提高了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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