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能这样自由吗?

1956-08-16 02:34李若林
中国青年 1956年9期
关键词:支配队长爱人

我们发表李若林同志这篇稿子,并不是表示编辑部同意他的意见,只是为了提供大家进一步讨论。——编者

读了苏原同志给“中国青年编辑部的信后,我有一些个人感触。

我认为爱情是男女同志在共同理想、共同的目标下,由彼此接触、了解而产生了感情,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苏原同志与这一女同志的爱情,如果真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如果他们的感情没有妨碍别人,如果他们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没有错误观点,是应该得到团支部和群众的支持的,但是根据群众的反映说,这位女同志是“喜新厌旧”,“作风轻浮”,而且事实上她确实也和队长有过半年多的“培养感情”的关系,当后来她觉得苏原比队长有更可爱的地方的时候,才又和苏原恋爱起来了。这一情况说明了似乎这位女同志在处理恋爱问题上是欠慎重和欠严肃的。没有充分理由可以说明她在处理恋爱问题上没有受错误观点的支配。

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所谓“年轻美貌”的女同志,由於受资产阶级恋爱观的影响,常常以“恋爱自由”作为借口,去施行她们的“广泛接触,重点培养”的恋爱策略,造成许多人在感情上的痛苦,对於这种现象是应该加以揭发的。这里我想举这样一件事情。

我有一个朋友,在1954年11月,和一位名叫刘树云的女同志发生了爱情。他们俩经常在一起,彼此关心,互相帮助,而且共同爱好文艺和音乐,感情十分融洽。我们大家都感到他俩是理想的伴侣,为他们的幸福而祝贺。1955年4月份,由于工作需要刘树云同志被调到一个干部学校去学习,他们分开仅两个月,刘树云就给我的朋友写来一封绝情信,信中的大意是:“你很好,为人很热情,我仍然很尊敬你,信任你,但由於我们的性格上的差异,我们的感情不可能发展……”就这样他们的爱情破裂了,虽然我曾为他们做了不少的和解工作。我向她说明:“兴趣、爱好、感情都是可以培养的,可以改造的,问题在於你们之间曾经建立过爱情,而且肯定了这种关系,你们之间的性格也并没有很大的差异……”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我所得到的是一个坚定的而且似乎非常有道理的回答:“恋爱是自由的,一个人在结婚以前,并不一定非固定爱那一个不可,当她遇见了比她原来认为好的还更好的人,当她觉得这个人更合於自己理想,能够更好地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爱第二个人呢?”到这时候我才知道她已另有新欢了,而这第二个爱人比我的朋友更年轻、更漂亮。

我认为一个女同志和一个男同志,出於自愿的互相交往,愿意“培养感情”或建立“爱情关系”,是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的,无疑地也是经过了选择的,这种选择的条件也包括了兴趣、性格、感情在内。既然这个爱人是自己选择的,就不应该认为找到更好的爱人,就可以抛弃原来的爱人。我们不反对人们按照自己的愿望慎重地选择爱人,但我们反对朝三暮四,任意骗取别人爱情的行为。恋爱自由应该理解为,在不损害别人的原则下,在符合於共产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下,人们可以不受束缚地去达到自由选择的目的,而不是资产阶级思想支配下的喜新厌旧。这两者是有原则的区别的。

苏原同志爱的那位女同志,究竟为什么不能和“队长”长期生活下去,我们不清楚,但是否她也有和上面谈的刘树云一样资产阶级的自由恋爱观,并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去处理个人的恋爱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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