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团员结婚是否要经过组织批准?

1956-08-16 02:34
中国青年 1956年14期
关键词:婚姻法团员团组织

问:我是一个23岁的青年团员,去年,我与本县贸易公司的一个女同志肯定了爱情关系,准备在今年结婚。她家庭是地主成分,本人是学生出身,政治历史清楚,工作积极热情,现正在申请入团。最近,我向组织打了报告申请结婚,谁知我们团支部却不同意,并且找我个别谈话,说她家庭成分是地主,我是一个青年团员,不能和她结婚。我思想很苦闷,为什么青年团员不能和地主家庭出身的女同志结婚呢?我们的婚姻问题是否要团组织批准?请予答复。

读者张德胜

答:青年团员在选择爱人的时候,确实应该要求在政治上一致,因为只有这样,彼此感情才会有巩固的基础,家庭生活才能幸福美满。我们不是唯成分论者,我们认为:出身于地主、富农或者资产阶级家庭的子女,只要他历史清楚,目前在政治上又要求进步,愿意站稳人民立场,与家庭划清思想界限,那么青年团员是可以和这样的人恋爱、结婚的。从你的来信看来,你的爱人虽然出身于地主家庭,但她本人已经是机关干部,而且工作上表现也不坏,并积极争取入团,你们结婚又是出于双方自愿,合于婚姻法的规定,团组织仅因为她的家庭成分是地主而不同意你们结婚是不恰当的。

至于团员结婚是否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批准问题,无论党、团员其结婚的批准权都属于人民政府,并不属于党、团组织,青年团组织尽管有责任教育团员,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点,模范地遵守婚姻法;而团员在这方面也应主动争取组织的帮助,但在一般情况下,能否结婚问题则不必要经过团组织的批准。

猜你喜欢
婚姻法团员团组织
团员想入党怎么办
发挥群团组织推动群众文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探析如何加强油田社区基层团组织建设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一位儿童团员的抗战记忆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思考
发挥群团组织带头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吴洪芹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