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业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在调解、送达、调查、执行等环节提供辅助服务的活动。这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本质上是公证职能的回归。就目前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证参与调解、公证参与执行、公证参与送达三种模式。相较于其他司法手段,公证业务具备提前性的预防和解决纠纷的作用,能够很好地弥补空缺。并且,因公证的准证据属性,也使得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更清晰地反映事实,快速处理。因此,如何完善公证相关事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当前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公证的司法辅助路径——参与调解
(一)公证的调解职能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讼司法制度,其存在的终极意义是为了预防诉讼,承担部分非讼职责,而非简单的证明作用。公证文书的优先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也使公证调解与其他类型的调解有着显著的区别。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调节职能。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调解服务。如上海杨浦区公证处的蔡煜工作室、律政公证处的笑寒法官工作室都是公证调解的有益尝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更是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商事矛盾纠纷提供、参与调解服务。
(二)公证调解的种类
公证调解的种类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家事、借贷类发展到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涵盖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公证机构日常办理的公证,如金融类公证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家事公证中,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约定;知识产权公证中,形成对侵权产品购买、网上侵权的证据固定……公证本身就是人民法院的金融纠纷、家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诉源之一。在新型诉源治理模式下,经过公证的案件,在调解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充分发挥了公证在诉源治理中的价值。
(三)公证调解的模式
一是集约调解模式。以江苏省徐州市公证处为例,其创新构建的“公证调解+公证法律意见+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模式,由徐州市公证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徐州公证处的业务人员为调解员,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该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证处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再对接。当事人若有需求,法院则可进行司法确认。此举促使案件在不同组织之间快速流转,改变了之前“一讼到底”的解决纠纷模式,达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止争解纷的目的。
二是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模式。法院将公证机构整体视为适格的调解组织或将公证机构的执业公证员视为适格的调解员,接受法院的委派,协助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它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独立调解模式,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承接调解案件,公证员以特邀调解员身份独立主持调解;另一种是辅助调解模式,调解过程以法官为主导,公证员负责辅助性事务。
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在公证广泛参与法院诉前调解的基础上,成立公证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化解基层法院的压力。公证机构本身的中立、公信特质,公证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的调解经验,使得公证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在调解的专业性、手段的多元化等方面具有无法超越的优势。如,江苏苏州、黑龙江鸡西等地级市都由当地司法局牵头,成立了公正行业调解委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鉴于公证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其作用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调解,而是涵盖了从联系协商到文书拟定、送达的全流程服务。即使是无法成功调解,也起到了证据固定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现场工作记录,对无争议的事实以及无法达成一致的事实的详实记录为法院审理阶段提供了审判指引。
二、公证的司法辅助路径——参与执行
(一)参与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但是,由于和解方案往往涉及利息、违约金等重要事项,所以当事人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才能避免自治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情况。
公证机构参与执行和解,利用其中立特性,提供衍生服务产品,当事人可以借助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代书文书、代办产权变更登记事务等方面的专业性,还可借助公证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随时跟进了解协议履行情况。
(二)参与终本案件
法院拟终本案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执行人员定期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终本案件集中查询,一旦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会恢复执行。
公证参与终本案件主要表现为,公证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出具终本调查报告,对公证参与的终本案件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回访申请执行人,出具评估报告,一旦发现新的执行财产,报告法院及时恢复执行。公证机构参与终本案件,利用系统查询、实地勘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手段,让“老赖”无处遁形,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参与执行保全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公证保全,各地公证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依法院的申请,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强制腾退、抢救性现场清点、无法联系的被执行人财产清点、登记、封存等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既能证明强制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撑。同时,在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公证参与保全还没有上升到司法辅助的高度。正因为如此,相较于调解、执行和解等,执行保全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突破口。
三、公证的司法辅助路径——参与送达
公证参与送达,除电子送达、EMS邮寄送达外,其突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送达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收或无法联系的状况,公证机构往往会根据当事人预留的或向公安部门查询的住址直接上门送达。上门送达如遇拒收,送达人员会采用留置的方式并保全送达的全过程。如,湖北省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为避免因送达问题造成案件无法推进的情况出现,便委托襄阳市公证处司法辅助小组参与送达,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记录、公证,切实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使得法院的案件能够顺利排期开庭。
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困境
(一)宣传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远远低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社会大众对于公证处工作内容的认知往往仅限于“盖个章”而已,并不清楚公证处是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法律服务部门,出具公证书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程序。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更未被大众完全认识,甚至人民法院对公证的职能也未必有很深的了解。
(二)人员力量不足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绝大部分采用的是“人海战术”,规模化的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派驻人员多达几十上百人。对于小规模的公证处而言,丧失了人数优势,使得其参与司法辅助的能力大大降低。以江苏为例,人员总量超过百人的公证机构寥寥无几。
(三)经费保障欠缺
公证机构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但其自收自支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需承担人力、物力成本。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程度越高,成本越高。许多大规模的公证处虽然年司法辅助收费近千万元,但核算人力成本后,仍处于亏损的状态,这会影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的积极性。
五、发展公证业务的破局之道
(一)扩大宣传,增强社会认知度
一方面,要加大针对法院的宣传力度,使法院充分了解公证机构在司法辅助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百姓充分知晓公证机构的各种职能,明白公证机构同样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另外,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如12348法律服务公证专场、广场公证咨询、社区公证联络点等),提高公证的社会知晓度。
(二)加大保障,保证业务持续性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2024年4月以来,安徽省郎溪县政府针对公证机构加大司法辅助供给,却没有专项预算保证相应的经费的情况,全面推行政府购买郎溪县公证处的继承公证法律服务。这既增强了大众对公证服务的认知,也减轻了群众的负担。该做法使得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根据服务事项、服务规模、保证公证机构收支相抵的原则科学测算招标费用,保证公证机构的收支平衡,合理解决了一定的经费问题。
二是案件补贴和适当收费。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法律援助案件按件补贴的方法设立专项补贴经费,对公证调解成功的民生类案件按件补贴,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对商事类公证调解案件,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根据调解成功与否分别收费,划定收费上限规范管理。
三是放大格局,找准自我定位。针对绝大部分公证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以支撑司法辅助业务全面开展的局面,各公证机构应放大格局、精准定位,从某一类司法辅助业务入手,循序渐进,逐步积累实践经验。在提升服务的专业水准后,针对服务需求,建立司法辅助队伍。甚至可以跨机构协同作战,成立司法辅助中心,招聘司法辅助人才,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能力。
结语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不是新生事物,而是公证职能的回归。公证的准司法属性,对事实的认定、行为的确认、证据的保全等,能帮助当事人防患于未然,止争于未发,这无不体现了公证的辅助作用。同时,法定公证事项的缺失,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时代背景,“把非讼调解机制挺在前面”的法治要求,促使公证机构不仅要继续精耕传统公证业务,也要勇于变革,通过发挥各种形式的司法辅助作用,用非诉制度构建起法院纠纷的“过滤网”,在诉源治理中彰显公证的力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