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2025-02-26 00:00:00吕佳翼周迅
社会科学动态 2025年1期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继承

摘要: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论来源。列宁坚持用民主和集中的原则建党管党,强调选举制度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并用“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约束和检验上下级机关的权力运作。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继承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民主选举”作为落实民主原则的出发点,将“党的领导”作为落实集中原则的根本保证,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作为发挥民主集中制执行效果的目标。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的国情,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环节、机制和领域上贯通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新形式,从制度上深化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新形态,从民主渠道上拓展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了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发展。

关键词:列宁;民主集中制;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发展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贡献”(63242325)

中图分类号:D616;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5)01-0028-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如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了多方位部署,这是继2021年7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概念,进而多次在各种重要场合中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后,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全局高度,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的再次强调。该部署着眼于制度建设的实践层面,立足于民主集中制这一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逻辑原则。纵观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初,将我国置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下便可发现,我国一直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源自列宁,它是列宁在建党初期独创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是共产国际的原则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接受共产国际的组织和领导,相应地,也就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建党管党。民主集中制发展到今天,其科学性和优越性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得到充分彰显。

学界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已有相当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既有制度理论的共性研究,也有地区实践的个案研究,还有部分学者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来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些研究为我们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不过以往的研究较少追溯到民主集中制的原初形态来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因此,从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野来审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可以丰富学界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民主”和“集中”关系的再思考,从而更好地继承和创新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升华,走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光辉篇章。

一、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来源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在建党时期独创的政治组织制度。20世纪初,基于对历史政治制度的深入考究和对党的发展状况的现实分析,列宁提出要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形式作出规定,即党员是权利的主体,由全体党员掌握权利,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内统一讨论决定;权利的形式是集权型,党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集中统一行使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按照这一制度蓝图构建实施的,它将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方方面面,可以说,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来源。

需要指出的是,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构想,最早是在党的视域中提出的,而后上升为党和国家共同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原则,这是其一。其二,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为党的组织运行提出的独创性设计,当时俄国地方党组织各自活动,分散弱小,未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发挥作用。这是基于对现实的考量,也启示我们要彻底理解并准确运用民主集中制,除了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内涵进行研究,还得知晓其历史语境,对列宁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提出民主集中制,对列宁选择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因有深刻把握,如此才能在新时代的今天杜绝生搬硬套,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确保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继承。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作了多主体要求和全方位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列宁从权利主体的视角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作出前提性解答,基于此,他把选举制看作代表式民主制的启动条件和必要条件。(2)列宁所说的“民主”是指“人民主权”,即权利的来源是人民。列宁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3)。可见,在党组织内,权利属于全体党员,党员是权利的拥有主体和行使主体,全体党员有权对各种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在这里,列宁将民主原则的实践分为三点,后两点都指向党员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第一点指向选举制。其实,选举制是从权利的行使问题衍生出来的。若实行直接民主制,党员直接行使权力,若实行间接民主制,则党员间接行使权力,间接行使权力正是通过选举这一桥梁实现的。间接民主制也就是代表式民主制,也叫民主代表制。列宁高度重视选举制度,与实行间接民主制的现实必要性是分不开的。“由于不可能使所有党员(约有6000人)都聚集在一起,所以彼得堡组织的最高机关是该组织的代表举行的代表会议。”(4)出于对党员人数众多而无法聚集在一起开会的情况(该情况极具普遍性)的考虑,列宁给出的解决办法是由党员选举代表,由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以此决定各种重大问题,从而把党员意志上升为党的意志。如果党的意志反映了全体党员的意志,就是全体党员掌握权力,如果党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按照列宁“少数服从多数”的构想,就是多数党员掌握权力,二者都是民主的表现。因此,列宁是坚持用民主的原则建党管党,把选举制看作代表式民主制的启动条件和必要条件。

第二,列宁从建立一个具有组织性、纪律性和战斗力的政党出发,将集中看作发挥权力集聚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关键之举。1899年,列宁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提出了集中制。之后,列宁多次作出要实行彻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5)。列宁向来重视政党纪律规范,关于政党是否需要纪律约束这一问题,可以追溯到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党员资格问题上的争辩,此次会上形成了两大派别,多数派(布尔什维克)和少数派(孟什维克)。当时两派就在组织原则上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主张政党要严格纪律,集中统一,而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致力于建立一个成分复杂、缺乏组织和纪律的社会团体。在列宁看来,“工人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不组织群众,无产阶级就一事无成。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就无所不能”(6)。党员个人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用列宁的话来说,就是“行动一致”(7),这与民主集中制的理念“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8)相得益彰,是贯穿理念全过程的“服从”要求的具体化。无论是否同意党作出的决定,都得遵守,维护党在组织上的统一,不得破坏党组织的统一行动。这是党具有强大战斗力的保证。与此同时,列宁敏锐地发现,如此一来,存在真理被掩盖的危险,“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9),即当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时,一味地盲目服从多数人错误的理论和策略,是毫无意义的。基于此,列宁给“行动一致”设计了条件和前提,即“讨论和批评自由”,它是和“行动一致”一起提出来的。这也就是在谈到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时需要特别说明的,这种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党员在思想上可以保持自由,通过党的会议、报刊或集会活动等阐明观点,争取多数,这是保证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的关键。这就是说,要保持党的战斗力,就必须用民主集中制建党管党,深刻把握“行动一致”与“讨论和批评自由”的辩证关系。

第三,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执行效果作出价值判断,把“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作为约束和检验上下级机关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和必然要求。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党的组织章程,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列入党章。在大会结束后不久,列宁便撰文对今后的组织任务作出方向性的指示:“现在留下的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10)。由于党的各级组织所处的地位不同,列宁对上下级机关明确了不同的要求,总的来说,就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前者是针对上级机关而言,后者则是针对下级机关而言。“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对上级机关来说,就是看是否做到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上级自己是否首先实行了民主制,是否首先实行了间接民主制的制约性要求,而对下级机关来说,就是看是否做到了在集中制指导下实行民主,在按照间接民主制的制约性要求进行决策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上级机关保持一致”(11)。根据列宁的构想,上级机关要牢牢坚持间接民主制的制约性要求,首先是上级机关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产生,从而合法地获得党员授予的权力,即上级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选举产生的;其次,上级机关的决定要表达全党的实际立场,即要符合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少数服从多数);最后,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在程序上要民主,即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定。相应地,下级机关要牢牢坚持集中的原则,应当树立权利威信,服从党的上级机关,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同频共振。

总而言之,列宁从党员、政党、上下级机关三个主体视角,在对权利的归属来源有清醒的认知以及对权利如何发挥最大作用有独到的见解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作出了多主体要求和全方位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理论家,为政党独创的政治组织制度,为政党的组织、建构和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继承

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从斯大林开始,虽然制度上依旧实行民主集中制,但这一制度流于形式,党内政治未能风清气正,后期又由于片面坚持集中制,丢弃民主制,实行一言堂,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发展为君主集中制。1991年苏联宣告解体,“苏联的失败也是这个理论和概念的失败”(12)。因此,作为产生于俄国本土的民主集中制,在列宁逝世后并没有在俄国的实践中得到确切解答。但只要将视线转移到中国,便可以发现,民主集中制依旧在政治舞台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便是从列宁那里继承过来的,“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3),中国共产党起初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就与第三国际共用一套管理体制。纵观百年党史,中国共产党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放到中国的场域中,始终沿用这套体制,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其生动实践。现今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中继承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展现出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世纪演变经久不衰的魅力。对中国而言,民主集中制可谓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制度优势”(14),“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依托于民主集中制的运行载体才能有效展开”(15)。需要说明的是,“在设想未来国家的方案时,列宁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形成了建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国家形式的思路”(16),这就意味着党和国家之间的制度围墙打通,党的组织原则转化为国家的组织原则。因此,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两大适用场域:党和国家。全过程人民民主宏观上是在国家政体的视域内提出的,微观上也包含了党的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重要的制度载体,将“民主选举”作为落实民主原则的出发点,将“党的领导”作为落实集中原则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的多主体要求和全方位规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得到了继承。

第一,民主是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体现。在列宁看来,集中制是结构形式,实际上无权,需要得到授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民主是前提。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强调的民主有两个作用。一是确定权利来源。党内民主的权利来源是全体党员。国家形式的民主,权利来源是全体人民。二是明确政治立场。民主维护的利益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站在全体党员或者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在这一点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其毫无二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重要的制度载体,也就意味着其具有鲜明的民主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人民民主制度,所有政策措施全部指向人民当家作主,核心也在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7)。全过程人民民主站在人民立场,这与自由主义民主、多元主义民主等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不同,它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916年,列宁在回击彼·基辅斯基时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18),在列宁看来,在革命后用民主治理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至关重要。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践行了民主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时代回应。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民主选举”作为落实民主原则的出发点。在列宁看来,选举具有现实必要性,在人口众多的情况下通过选举代表,代表反映的是其所代表的那部分人民的利益,由代表投票表决重大问题,这就在实际操作层面实现了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表达,有效解决了“无法让每一个人都参与会议,参加投票”的问题,基于此,列宁把选举制看作代表式民主制的启动条件和必要条件。在中国,选举同样具有现实必要性。“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19),要使14亿多人口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必然要实行民主制,由选举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基于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列宁所推行的选举制从理论上看较为系统完备,但在实践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选举制的具体化、现实化,其包含多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民主选举,可见民主选举是起点、是出发点,只有实现了民主选举,才能进展到下一个环节。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0)。针对选举,我国专门出台《选举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正。“选举解决的是授权,讲求的是民主”(21),《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2),“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23),从方方面面确保选举的民主性、公平性、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也推行选举民主,是否意味着落实了民主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西方选举民主流于形式,并且将民主简化为选举制,这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民主集中制贯彻始终存在根本不同。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的领导”作为落实集中原则的根本保证。列宁向来高度重视集中制,在他看来,面对沙皇政府对革命党人的野蛮屠杀,只有建立一个团结统一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政党,才能有效进行抵抗和回击。基于此,列宁特别强调权利的集聚作用,认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4),历史和实践均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坚强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新时代,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运用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充实,更加成熟完善”(25),“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党的领导”。于国家层面,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展现出中国力量,就是坚持了民主集中制,这是从宏观上来看的。从微观上来看,中国共产党这一主体的强大战斗力又源于何处呢?这就需要从政党层面做出解答。列宁强调,“行动一致”是一个政党具有强大战斗力的保证。邓小平在介绍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于1935年至1945年十年间处理党内问题的经验时也谈到了这一点:要“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26)。习近平也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27)。可见,党的战斗力源自政党内部的集中,中国共产党要积极开展自我革命,始终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党员个人要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行动一致。需要指出的是,与党中央保持行动一致,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反对声音的出现,党组织内部常态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在保留党员个人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这正是列宁的“讨论和批评自由”,如此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第四,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作为发挥民主集中制执行效果的目标。在列宁看来,要用民主集中制规范上下级机关的权力运作,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就是看上下级机关是否做到了“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由此充分发挥上下级机关的协同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离不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运用。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8)。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列宁对各组织的要求是根据其地位提出的,相应地,我国对各国家机构的要求也遵循地位依据。以人民政府为例,我国《宪法》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地位描述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描述则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比发现,我国《宪法》给予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的地位,这就意味着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上下级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按照列宁的构想,对中央人民政府应该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是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我国,关于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国务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9),“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0),具有合法性;其次,国务院各项工作都是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的;最后,国务院实行集体领导,制定相关政策都是由国务院集体决定,保证了程序民主。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31),坚持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一定自主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32)。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职能划分、权力的分配下放,由此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总而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继承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其指导下,遵循权力的“产生—利用—效果”逻辑,将“民主选举”、“党的领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机统一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民主集中制,准确把握“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科学平衡二者的关系,充分彰显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破解了“苏联的失败也是这个理论和概念的失败”定律。此外,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践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探索民主集中制的新形式,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了对于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发展。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它的优越性不仅仅体现在它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继承,还体现在它创造性发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存在发展完善的空间。因此,习近平强调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33)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14亿多人民群众的力量更是靡坚不摧,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发展,正是围绕“适应扩大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积极性而展开的,开辟了民主发展的新境界。

第一,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环节、机制和领域上贯通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聚焦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政权本身的建设,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无论是在环节上、机制上还是领域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全”这一特质上体现得并不是很明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发展贯通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的人民民主,在过程上拓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止步于“民主选举”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包含五个环节,规定“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34),每一个环节都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1)民主选举。民主选举不仅坚持民主制原则,还坚持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选举结果是在前期民主投票的基础上进行的选票集中,包含人民意志的集中、授予民主选举的代表和机关集中的权利等。(2)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二者虽然在参与主体、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是为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推动决策科学化,程序一致,因此在这里将两者合并阐述。在程序上,首先是广泛讨论,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发表意见、建议,使决策能够反映民意,实现了民主。其次是达成共识,作出决定,实现了集中。这是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达成多数人的共识,集中民智,集体作出决定。可见,这里的集中包含了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也是对列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问题决定方面的侧重。“对于‘集中’后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分歧,民主协商要求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加以解决”(35),这是列宁的“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思想的中国化表达。(3)民主管理。列宁在《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文中强调:“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管理制”(36)。民主管理体现了集体管理制,“管理”就是组织者通过一系列手段统一组织成员的意志,协调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集中。我国的民主管理尤其强调民主性,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的诉求。(4)民主监督。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离不开监督制度的保障。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37)。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方位的人民民主,在机制上强化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致力于满足人民全方位的需求,在工作机制上集中表现为三个“具体地、现实地”,即“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38)。首先,党治国理政的各项政策措施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和拓展。党和国家运行的政策法律一定是反映人民利益的,是通过广泛的渠道倾听人民心声,汇集民智,经过反复讨论而形成的成果,为此国家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其次,党和国家的工作围绕人民展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确保决策体现人民意志。坚持全方位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各项工作都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考验。最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是一个口号,其目的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制度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说到底就是为了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愿所求,并通过各项工作将人民群众的向往变为现实。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覆盖的人民民主,在领域上拓宽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不仅保障人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还全面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如住房、医疗、环境等涉及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意见,充分实现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民主应该是多方面、多领域的,如此才能更好地将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治理效能是仅限于政治领域的民主所达不到的。

第二,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新形式,从制度上深化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民主原则,强调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民主理念的指导下,列宁生前多次参与党内就党的方针、政策展开的激烈争论,例如《布列斯特和约》的缔结,就是俄国党内广泛协商的结果。会上形成了三大派别,列宁派、布哈林派和托洛茨基派,三者在是否进行战争、是否缔结合约方面存在分歧,其间召开了多场协商会议,几经讨论才最终与德国签订这一合约。对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内涵进行解析,很显然其中蕴含了协商的思想,但列宁并未明确提出协商制度。

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39),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了协商民主。通过协商,可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40),“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41),“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42),“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43),“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44),协商民主成为民主原则充分实现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一是协商主体多元化。根据主体的不同,协商民主包括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二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45)。基于此,习近平强调:“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46)。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成熟完善,很大程度上在于民主集中制在制度化、程序化上较为薄弱。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制度、新型政党制度等,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如《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从制度层面推动了民主的发展。综上,协商民主从主体和制度两个层面发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新形态,从民主渠道上拓展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民主原则,强调“民主选举”、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在党内和国家层面提出的。在党内,委员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在进行决策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代表绝大多数党员的利益。在国家层面,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再由各级人大代表继续进行民主选举,选出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民主的发展,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如前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国家层面继承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展基层民主,就是致力于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从国家层面到基层社会领域的转化。基层民主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二者是共时性关系。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各方面各领域的实现过程”(47),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正积极借鉴吸收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层面的有效做法,不断创新民主形式、丰富民主阵地,具体如下:一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个环节中实践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基层民主。城乡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在基层坚持民主选举。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48)。二是创新民主形式。如“板凳民主”、村(居)民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村(居)民议事会等集体讨论决定。从2021年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创新推行“幸福圆桌会”制度,村(居)民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意,深化拓展了民主机制。三是丰富民主阵地。如建立代表之家、妇女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49),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了民主渠道,将群众诉求原汁原味地反馈给国家立法机关作参考。综上,基层民主从领域转化、创新形式、丰富阵地三个方面发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

总而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创造性地发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从选举拓展到五大环节,实现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发扬民主,落实集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的理念指导下,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加深了民主的内涵,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展现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在21世纪中国的崭新面貌。

四、结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探索中创造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它立足于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有机结合。保障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一系列伟大成就和伟大变革,彰显了“党的领导”的优越性。在继承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中国国情和国家建设需要,开辟了民主发展的新境界,建设了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团结安定的社会。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中国的切身实践彰显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性,推动了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发展,不仅有助于我国未来在党和国家视域中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也为世界其他政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生动案例。

注释:

(1)(19)(49)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28、38页。

(2)(11) 张慕良:《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奥秘初探》,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6、57页。

(3)(10) 《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59页。

(4)(6)(7)(9) 《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121、121、122页。

(5)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9页。

(8) 孟宪平、姚润田:《国家治理语境中的非制度化生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

(12) 杨光斌、乔哲青:《论作为“中国模式”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6期。

(13) 孙武霞、许俊基:《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14) 杨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十讲》,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01页。

(15)(35) 许耀桐:《论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内在关联》,《理论探索》2023年第4期。

(16) 许耀桐:《关于列宁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再探讨》,《党政研究》2020年第5期。

(17)(20)(28)(29)(30)(31)(3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8、9、9、45、52、51、52页。

(18)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21)(47) 张占斌、时和兴、肖立辉等:《中央党校专家深层次解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3年版,第18、115页。

(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16页。

(24) 王灵桂等:《行得通很管用的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94页。

(25) 许耀桐:《民主集中制十五讲》,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17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7页。

(27) 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与党员干部谈谈心:新时代弘扬好传统好作风》,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85页。

(33)(45)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9、31页。

(34)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61页。

(36)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

(37) 孙宝义、刘春增、邹桂兰:《毛泽东成功之道》,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

(38)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36页。

(3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9页。

(40)(41)(42)(43)(44)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7、18、18、18页。

(4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作者简介:吕佳翼,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300350;天津市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联盟特邀研究员,天津,300350。周迅,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责任编辑 陈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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