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规则育人是对依法治国和立德树人两个重要命题的对接与落实。规则蕴含着丰富的育人资源,具有一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优势。规则教育关注学生的行为养成,以完善学生人格为目标,是最普适、最基本的德育。规则育人,高校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高校需要在制度保障、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等方面下功夫,完善顶层设计,投入必要资源,吸纳学生参与规则创制、规则审查、规则执行等环节,探索建立规则育人工作长效机制,塑造学生现代人格,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关键词]依法治国;规则育人;立德树人;现代人格
[中图分类号] G641" " " " " " "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25) 01-0004-05
党中央、国务院2019年2月发布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强化监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新机制,实现教育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规则育人的概念诠释
通常认为,规则是由某一个共同体的权威机关制定或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成员共同约定或认可的,建立在正当性价值基础之上的,具有约束性、规范性或习惯性的,关于全体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的标准、规范、程序的总和。规则是某个共同体绝大多数成员在共同历史、共同文化、共同信仰基础上共同价值、共同理念、共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规则形成后,不仅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标准,也对人格塑造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所称之规则,主要指学校内与学生教育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本文认为,所谓规则育人,是指高校充分挖掘规则蕴含的育人资源,发挥规则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优势,通过鼓励学生参与学校规则的创制、审查、执行,培养学生的规则信仰,引导学生树立对规则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效果认同,让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大学生用规则约束自身行为、明辨是非的能力,让学生形成对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证关系的正确理解,帮助学生养成尚规则、学规则、懂规则、守规则、用规则、护规则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具备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调节人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学生培养为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输送合格人才。
二、规则育人的时代背景
(一)规则育人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响应
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规则育人是对法治路线的响应与践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述写入宪法。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2020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学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既是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现代化的过程。
(二)规则育人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可行路径
在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方针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德树人”首次被正式确立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为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所谓“立德”,就是涵养人的德性,引导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谓“树人”,就是培养人才,“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学生培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检验高校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规则育人瞄准立德树人的时代要求,是对“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根本问题的响亮回答。
三、规则育人的逻辑理路
(一)人格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前提
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人格的现代化则是人的现代化的灵魂和核心。中国式现代化之根本不是器物、技术、生活的现代化,而是中国人的现代化,是中国人人格素质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人格,就没有现代化的人才,也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人格现代化不仅是中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也是中国现代化实现的必要前提。”[1]而法治人格的生成,是人格现代化的基础,是现代公民人格走向成熟的标志。通过培养法治人格实现人的现代化,不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手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伦理保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基本原则;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教育是基础,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高校是教育、科技、人才三大支柱的重要交汇点。
(二)制度影响道德人格
人的生存和生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之中发生发展的。道德生活首先是一种制度生活,制度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和价值存在形式。道德人格是在一定社会制度条件下确立的,生活也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生活,无论是培养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德育还是面向生活的德育,都是在一定的制度下进行的。遵守规则是个体修身养性的起点,规则是人格完善的尺度。遵守规则是人在社会之中生存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不仅是遵守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是将规范内化为人格内涵的过程。规则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且影响人内在道德人格的生成。英国教育学家约翰·怀特指出:“社会制度一般说来有助于个人思想意识和道德特征的形成”。[2]学校制度对于学生道德人格发展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校制度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成为学生道德知识的重要来源;二是学校制度为学生规定了特定的价值导向,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道德养成;三是学校制度为学生建构合理、有序的学校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3]实践证明,规则育人可以稳定教育秩序,化解教育冲突,规范个体行为,引导学生拓展社会交往空间,实现大学生社会交往的普遍化,为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养成创造良好环境。
(三)制度影响法治人格
在现代高等教育理念中,高等教育的主题是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人”。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社会人”不仅应该是“道德人”,还应该是“法治人”。法治人格是在法律框架内追求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人格类型,可以理解为个体的法治理念在心理上和行为上稳定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法治人格的核心要素是规则意识、正义意识和程序意识,具体表现为尊重法律和尊重人的价值的统一、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的统一、人文精神和理性精神的统一、程序理性和技术理性的统一。具有法治人格的人对社会所持有的态度以及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如下特征:“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把法律当作约束权力的最高原则,将权力视作维持法治秩序的有力保证;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既遵从法律所捍卫的社会协调与秩序,又充分实现法律所保障、限制和规范的个人自由;在法律与权利问题上,重视在善的、正义的法律面前人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使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权利为本位,敢于追求合法权利。”[4]
(四)规则具有强大的育人功能
规则的功能在于确定界限、保护自由、形成秩序、稳定预期、营造环境,有效地防止投机行为和盲目行为,创造一种基于合理利己主义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由此,规则育人相较于其他德育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规则的内容明确具体,易于遵守和操作,便于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测和规划;当行为面临潜在风险时,行为人可以在多种方案中作出最佳选择,并对行为后果作出预测。第二,规则具有普适性,即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凭借抽象性和概括性的安排和指引,反复适用于相同情境下不同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指导性。第三,规则关心的不是为主体行动时的动机,而是行为的内容、情节、性质、后果,并据以作出相应的赏罚,具有明显的他律性。第四,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同一套规则下,人际交往中双方主体人格平等、地位对等、意思自治,双方都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比起来,学校教育具有规范性、目的性、计划性、有序性等特点。在高校场域中,规则是一种基础性、广泛性、理性的管理和教育手段,它的优势在于用固定的、明确的、公开的、平等的行为规范替代了随机的命令、空洞的说教或简单粗暴的惩罚,使学生从遵守规则中受益并对规则产生信任和依赖。
四、规则育人的价值伦理
(一)尊重学生主体地位
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人的主体性发展成为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核心和前提,学生主体性的获得与发展成为德育的首要价值取向,主体价值的确立是教育由臣民教化向公民教育转变的必然趋势。在现代教育学视野中,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在学校拥有主体地位:首先,学生是学校的正式成员,在学校权力结构中占据一极,有参与学校决策与管理的权力;其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中居主导地位,但其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无论教育者一方作用多大,归根结底只是外因,只有当其教育活动符合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认知特点,激发起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时,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主体只有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才能真正达到守制的自觉”。[5]
(二)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应当是完整的人、全面发展的人。“制度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是对人的本质的一种确定方式,也就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和表现,因而,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应由人的发展的理想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评判的最终依据。”[6]从价值层面来说,衡量制度是否合理的依据和标准是看制度是否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换句话说,人能否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衡量制度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自由是道德形成的根据。没有自由,个人的身心无法得到健康的发展,个人的道德能力也会因为自由的缺失而缺失,道德中的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自由发展指人们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独立自主地、不受他人干扰地发展,追求自主的、独特的和富有个性的发展。全面发展首先指每个人都能平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人的能力、素质、需要、社会关系、个性尽可能多方面地发展、充分地发展、自由地发展、统一地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又是制度发展评价的重要尺度,也是制度形态更替的最终方向。
(三)体现公正性
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点之一,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不公正的制度肯定是不道德的制度,用不公正的制度培养不出道德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制度的公正性往往优先于个人德性。在维系、构建某种制度的过程中,公正被划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目标。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符合某些公正标准。公正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对等、利益与负担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等。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手段之规则,必须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育人的规则要合理,合理是规则存在的依据和理由。合理性是指规则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逻辑性、有效性和适应性。逻辑性表示规则应当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不会导致矛盾和冲突;有效性指规则应当能够实现其预设目标,解决特定问题或满足特定需求;适应性指规则应当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退一步讲,规则应当不违背基本的人性,不能有害于人的德性发展。
育人的规则要合法。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两个最重要的子原则。其中,法律优先原则强调法律的效力高于一切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切行政行为都受既存法律的拘束;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有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才具有合法性。[8]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事实上行使着政府授予的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优先原则的约束。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时指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育人的规则要明确具体。法治的精髓就是: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具体来说,对于公民和法人来说,如果某种行为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那么他们可以自行其是,政府无权干涉;对于政府来说,如果某种行为没有获得法律明确授权,那么政府就不能那么做,如果做了就是违法。据此,学生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含糊。原则上,学生不能从事的行为必须是学校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果学生的某种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但又没有明确违反某一条规则,则学校不能给予纪律处分。
2.程序正当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程序正当是指裁判过程公平和法律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一种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程序,即“看得见的正义”。以程序正当为核心的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只有当它的产生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具备正当性时,才能说它是正义的,才能对受教育者产生正面的影响。
首先,制度的创制程序要正当,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主要标准是参与。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参与,只有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中去,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所谓参与,从内涵来说,指的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义务或责任和能力参加社会的经济、社群、政治和文化各领域的事务及其决策与管理工作”;从外延来说,“参与是大众参与、民主参与和直接参与的统一。”[9] “通过程序的参与,公民不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有自行决定个人命运的机会,这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自由权利的程序体现,这即是它作为程序价值的正当理由。”[10]著名教育家杜威强调:“一切能发展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教育,都是道德的教育。”[11]
其次,制度的执行程序要正当。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程序正当原则要求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必须履行正当程序,具体来说就是要达到三个最低要求: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要求高校必须排除利益干扰,站在客观中立立场,做出公正裁决,其核心要义是避免偏私。程序参与是指任何高校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与规则的制定,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诉求,对规则的形成和实施发挥作用。程序参与的核心要义是公平听证:一方面高校在做出决定前负有听取学生意见的责任,另一方面学生在受到处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有其他发表意见的机会。程序公开是指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的过程中,除涉及秘密和隐私外,应当将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学生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高校的运行。
五、规则育人的实践路径
欲令学生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生成法治人格,健全现代人格,离不开真实生动的规则教育实践训练。高校应当发扬民主,完善顶层设计,投入必要资源,将学生吸纳到规则的创制、审查和执行全过程之中,通过“参与-认同”机制,把文本的、静态的规则升华为行动的、动态的实践,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深化对规则的本质、功能与价值的认知。
(一)在规则创制过程中开展规则育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化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和育人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内容成为学校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新内涵。2017年修订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当前,“全过程民主”要求将民主落实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每个环节,强调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全过程之中,即在决策前、决策中与决策后都能参与,全面保障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性可以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使他们不仅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而且有自我管理的机会。高校应当展现诚意、创造条件、正视学生利益诉求,让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创制、审查、执行的全过程当中,“让他们学会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制度的形成施加自己的影响,真实感受到自己成为制度的主人而非单纯的服从者、受制者;[12]“能够真实地了解制度制定的一般规则、程序和方法,理解和领会自由、平等、公正等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崇尚民主、尊重他人、宽容差异、重视对话、倡导协作等公民品格”;[13]让他们认识到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遵守规则既是维护“公共利益”,也是维护“个人利益”,从而增进对规则的理解认同。
(二)在规则审查过程中开展规则育人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属于高校内部管理标准,无论如何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高校应当有意识地对自己既有的和将有的教育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学籍管理、学分管理、奖助学金评选、违纪处分、学位授予、住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审查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司法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等。审查的标准有三:首先是合法性标准,看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次是权益保障标准,看管理制度有没有侵害或限制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以及在学术评价中的公正待遇;再次是合理性标准,看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从实际出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审查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管理制度的出台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或法定程序,比如有没有经过调查研究,有没有征求师生意见,有没有进行公示,有没有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次是考察管理制度是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否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审查的程序可分为四步:第一步是由学校内相关部门对管理制度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步是邀请法律专家、教育专家进行专业审查,提出反馈意见;第三步是高校将管理制度进行公示,征求师生意见,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最后,由决策机构对修改后的管理制度进行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开展规则育人
1.借鉴“烫火炉”法则,严格执行规则
所谓“烫火炉”法则,指一个火炉烧得通红,放在那里,它本身并不会主动去烫人,但如果有人敢于触摸它,必然被烫,火炉不会顾忌他的身份,谁摸烫谁,而且立即兑现。对制度执行而言,“烫火炉”原则体现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高校在规则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违反规则的学生进行及时、充分、平等的教育和惩戒,使规则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遵守和维护。
2.规则的执行程序要正当
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校,至少对高校管理行为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高校执行规则的程序一定要体现正当性。具体来说,规则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落实程序中立、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三项基本要求,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得到实现。实践中,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歧视、不偏爱任何一类或任何一个学生;在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上,与学生有利害关系的教职员工应当回避,并且将结果及其过程和依据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异议;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应当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适当提高违反规则的成本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违反规则的成本过低,风险与收益失衡。对此,高校应优化制度设计,合理设计惩罚与奖励机制,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戒力度,提高规则的威慑力,让学生不敢藐视规则,不敢以身试法,不敢心存侥幸,不敢投机取巧。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审慎、理性的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用规则指导学生决策,使违反规则者受损、遵守规则者受益,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高校以身作则
规则育人场域中,高校除了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裁判者,还是规则的遵守者。身教重于言传,相比单方面要求学生遵守规则,高校自己如何对待规则,是否将规则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是否将规则贯穿于工作全过程,是否愿意受规则约束,对学生的规则心理有重大导向作用,对学生的规则行为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因此,高校应当高度重视自身行为的合规性,在要求学生守法遵纪的同时,自己也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做遵守规则的表率。
规则育人是对“依法治国”和“立德树人”两个重大命题的响应,是对“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的有益探索。规则育人立足于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参与规则的创制、审查、执行等环节,塑造学生尚规则、学规则、懂规则、守规则、用规则、护规则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健全的道德人格和法治人格的现代公民,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规则育人是最普适、最基本的德育,是立德树人的重要维度、有力抓手和可行路径。规则育人,高校责无旁贷,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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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义祥)
*基金项目: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新时代高校规则育人研究”(22JDSZ3095)。
" "作者简介:刘源(1979—),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