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现状入手,发现其面临作品原创性存在争议、作品侵权类型复杂化、合理使用界定模糊、人工智能技术增加作品侵权认定难度、侵权责任主体识别存在争议等困境。基于此,文章从著作权客体、著作权主体两个方面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时,文章还提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应对策略,即“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限”“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法律地位”“明晰各主体的责任”,旨在构建健康的音乐产业生态。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音乐作品;著作权
随着科技的持续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显著提升了人们的生产效率,但同时,其潜在的侵权风险也日益凸显。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六部委于2023年7月10日印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与防范提供了参考框架。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认定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可能涉及对现有音乐作品的复制与改编、对音乐素材的传播性利用以及著作权纠纷等风险。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现有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亟须适应新的创作方式,以确保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及如何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防止侵权行为是当前研究与实践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现状
(一)作品原创性存在争议
人工智能创作音乐依赖于广泛搜集并复制的大量数据,用以训练和优化其软件模型,此过程涵盖算法、模型构建及数据处理等多个层面,导致追溯原创音乐版权归属及证实侵权行为变得异常复杂。同时,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在旋律、和声等方面可能与现有音乐作品高度相似,进而引发关于原创性的争议[1]。例如,2024年6月24日,美国唱片业协会代表包括索尼音乐娱乐、华纳音乐集团以及环球音乐集团在内的多家原告公司,对AI音乐初创公司Suno和Udio提起诉讼,称这两家公司未经授权复制了其旗下人类艺术家的知名歌曲数据,并以此训练AI模型,进而产出大量机器生成的音乐作品,意图“充斥并饱和市场”。可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许多公司正转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来生成音乐作品。因此,如何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同时保护著作权归属成为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作品侵权类型复杂化
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面临多重潜在侵权风险,不仅涉及著作权侵权,还涵盖邻接权、商标权及人身权等方面的侵权风险。在邻接权侵权风险方面,特别是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若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使用了人类表演者的声音却未获其许可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则可能构成对表演者表演权或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益的侵犯;在商标权侵权风险方面,若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采用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特定品牌或商标标识,不仅可能构成对商标持有人商标权的侵权,还可能误导消费者;在人身权侵权方面,原作者享有名誉权和署名权等,若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以不当方式使用了原作者的名字或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则可能构成对原作者人身权的侵犯。
(三)合理使用界定模糊
人工智能在训练模型时使用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目前国际上尚无定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和实践,从合理使用的角度来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会根据使用的目的、数量以及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商业目的的使用更难被视为合理使用,而非商业用途,如教育和研究,则更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使用较小部分的旋律片段相比使用整个作品或其核心部分更易被视为合理使用。同时,已发布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容易通过审查,而未发布音乐作品的使用可能引发侵权争议,当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源自未公开的原创曲目时,其被视为合理使用的概率往往较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在合理使用方面的具体规定尚属空白,而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音乐产业、创作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如何在保护音乐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产业发展,是当前立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问题。
(四)人工智能技术增加作品侵权认定难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侵权的形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既可以模仿著名艺术家的风格,创作出风格高度相似的作品,还可以快速生成大量音乐作品,导致侵权现象频发。由于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数量庞大且侵权形式多样化,音乐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增加了维权成本,使得音乐著作权人面临更大的经济压
力[2]。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降低了音乐创作的门槛,使得非音乐专业的普通人也能够轻松创作高质量的音乐作品,这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音乐著作权人需要不断创新来保持竞争优势。
(五)侵权责任主体识别存在争议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侵权责任归属,由于多个参与者可能参与创作过程,司法部门难以准确判断哪个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主要涵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用户的责任。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而言,其设计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模型,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负有著作权责任[3]。然而,这种责任是否延伸至侵权行为的识别与预防方面,仍存在争议。对用户而言,其在运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时可能对原始作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此类情况下,用户可能被视为再创作者,进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著作权责任[4]。然而,当用户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而未直接参与创作流程时,其责任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难题。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责任识别仍然存在争议。
二、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著作权主客体认定
(一)著作权客体
在人工智能创作音乐的过程中,实际生成的旋律、和声、节奏、配器等音乐元素,以及录音文件(如音频资料),音乐的编排与演绎方式,还有基于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改编、混音等二次创作所得的衍生作品,均可被认定为著作权客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这一新兴领域。虽然人工智能可以独立生成音乐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作品具备足够的原创性,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通常要求作品具备原创性且由自然人创作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更进一步规定,至少需要有一名人类作者参与创作,方能授予著作权[5]。鉴于此,在认定作品的著作权时,司法部门需要分析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若人工智能被视为工具,由人类进行创作并做出重要贡献,那么著作权可能归属于人类创作者;若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流程是全自动的,并且没有人类参与其中或进行干预,著作权的归属则变得模糊。
(二)著作权主体
就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手段产生的音乐作品而言,其著作权的归属尚未被明确界定,是归属于提供人工智能技术的服务商、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用户,还是音乐作品的最终消费者,各国法律对此仍存在分歧,这无疑提升了国际法律适用的复杂度和难度。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由此导致当前法律框架难以清晰界定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创作主体身份。第一,自然人创作者。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通常归属于自然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是在人类创作者的指导或控制下进行的,这些人类创作者可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的主体。例如,如果一位音乐制作人负责设定人工智能的输入条件与参数,并全程监督音乐作品的生成,那么他有可能被视为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6]。第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当人工智能服务于特定公司或个人并生成音乐作品时,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依据其在人工智能创作流程中的贡献与创新,特别是在模型设计与训练上的投入来主张对生成的音乐作品拥有著作权。第三,人工智能用户。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用户也可能被视为著作权主体。如果用户在生成音乐作品的过程中进行了承担创造性决策(如选择使用的参数、样本或风格),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为享有部分著作权。
三、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限
1.从现行法律规定角度
司法部门在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鉴于此,司法部门需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是否违反合理使用规则。如果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与被训练音乐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就不构成合理使用[7]。反之,则构成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事前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即使用,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都将构成侵权。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列举了12种有限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设定了约束要件,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流程尚未被纳入现行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从市场替代效应来看,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进入市场后,会对现有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造成冲击,甚至可能取而代之。综上,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应当被认定为侵权。
2.从后果主义角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生成的内容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关键途径。若将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认定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将无法有效应对和规制这些作品,也难以控制它们在这一新渠道上的传播。此外,著作权法是一个随时代变迁和技术进步而不断演进发展的法律体系,若将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传播行为视为合理使用,将会削弱著作权法的实际效力,进而可能影响人类的创作动力和生产能力。
(二)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法律地位
1.健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法律制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许多国家在努力推动人工智能立法。欧盟议会颁布了首项《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对应用于艺术、音乐等内容创作的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如ChatGPT)所涉及的法律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与界定。当前,尽管我国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总体上仅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尤其在涉及利用受著作权保护内容进行训练、生成内容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著作权归属争议,以及在多元利益主体间如何平衡等核心争议问题上,仅表述了反对侵权的宽泛立场,缺乏具体执行层面的明确指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应用。未来,立法部门在完善人工智能立法的过程中应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增设针对著作权问题的条款,以详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权属界定、许可流程、交易规则、侵权判定标准与救济措施,同时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利用著作权材料时的内容边界与行为准则。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好人工智能企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用户等各方利益,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2.探索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新型保护模式
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显著优势在于能有效降低双方沟通成本并提高效率。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过程需要大量采集音乐数据,著作权人不得不与每位使用该音乐作品的主体分别进行谈判,这一过程既复杂繁琐,又难以操作。因此,在当前国情下,立法部门既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也要重视维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应有的利益。鉴于此,立法部门可考虑对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实施法定许可制度,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补偿金,而无需事先征得著作权人明确同意[8]。这在提高双方合作效率的同时还能保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得到一定的报酬,简化了著作权使用流程,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的传播,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3.用户合理使用免责
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公共领域的使用,而法定许可制度则针对商业性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领域的使用视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司法部门决定在教育、研究、评论及新闻报告等公共领域对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实施法定许可制度,这将可能对公共领域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当相关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进行使用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主张免责。
(三)明晰各主体的责任
1.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认可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因此,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本质上仍是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反对这一观点。支持者主要从受害人角度出发,认为在“通知—删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况下,立法部门应当探索新途径来限制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新途径即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防止侵权内容再次生成的义务。而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难以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成本基础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僵硬地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这一义务,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笔者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效果应仅限于删除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中的侵权内容,无须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施加更严格的责任要求。究其原因,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法律尚不宜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高度模型优化责任,强制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侵权内容不再出现,因为若将此作为评判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会与依据“现有技术水平”来判定过错的标准相冲突[9]。
2.音乐著作权人的防范措施
音乐著作权人要对自己的音乐作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应用数字水印、内容识别等技术持续监控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在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发生后,音乐著作权人可以采取发送侵权通知、律师函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等措施来维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音乐著作权人拥有在作品发布时明确声明拒绝其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已有音乐著作权人在演出时要求演出方签署拒绝人工智能使用的承诺书。对音乐著作权人来说,其应用高效、敏捷的著作权保护监测技术手段,先发现问题,再对应解决尤为重要。
3.用户的救济路径
用户应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确保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立法部门应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发生时,用户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户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且该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其产品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向用户披露这一信息,即便合同中包含了免责条款,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仍须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10]。
四、总结
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对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音乐作品原创性争议、合理使用、主客体认定以及侵权归责等方面。对此,在不限制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未来发展的前提下,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法律应对机制。在作品认定层面,立法部门通过专门立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制定明确客观标准,认可其生成音乐作品属性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在作品使用层面,立法部门可应用合理使用制度,结合作品使用登记和著作权使用费制度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同时,立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从而实现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共赢局面,以有效防范侵权问题。可以预见,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作品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将得到更为清晰、妥善地解决。
[参考文献]
[1]王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输出侵犯版权内容的救济研究[J].科技与出版,2024(07):59-69.
[2]张新宝,卞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4(02):77-91.
[3]焦和平,梁龙坤.人工智能合成音乐的著作权风险及其化解[J].知识产权,2023(11):103-125.
[4]孙赫.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4.
[5]刘云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侵权责任分配[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6):166-177.
[6]陆小华,陆赛赛.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以集体主义为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01):119-131.
[7]王利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应对[J].中国应用法学,2023(05):27-38.
[8]林嘉润.人工智能生成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3.
[9]徐小奔,薛少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J].科技与出版,2024(07):48-58.
[10]周学峰.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探析[J].比较法研究,2023(04):11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