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点与比较优势。党的纪律与生俱来,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纲领与组织要求之中。奉行“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观的鲜明特色,围绕政治纪律来加强纪律建设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主线。党的纪律具有规范性、政治性、自觉性、严格性、时代性等显著特点,唯有坚持人事、政事、规制相宜原则来深刻认识党的纪律,才能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深刻揭示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逻辑、内在逻辑与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基本内容布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持公私分明、法纪分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从严执纪、纪法衔接,乃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理念;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强化纪律的政治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乃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与针对性,必须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目的,在党的建设系统性中定位党的纪律建设,树立科学的党纪观。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纪律观 全面从严治党 纪律建设 政治纪律
刘红凛,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党建研究院院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孙炜琦,复旦大学党建研究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助理
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规治党理论的逻辑体系及其创新意义研究”(21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点与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先进政党,始终高度重视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1]。在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基本内容布局,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明确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1]。在新时代,要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弄清楚遵规守纪的道理、学理与哲理,既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必然;既要搞清楚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也要弄明白为什么说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其中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要在世界政党比较视野中明确并树立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观,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逻辑与时代要求。相对而言,国内理论界对党的纪律、纪律建设乃至“法治观”等的关注度较高,研究成果丰富,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观方面则成果较少,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对个别领导人“纪律观”的研究阐述上。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系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观的内涵特质、建构逻辑与时代要求,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党类型比较视野中的政党纪律
常言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政党,都客观上存在政党纪律与价值目标,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党政治的基本常识,各国政党也通过强化纪律和目标推动自身建设。即使以“组织松散、纪律松弛”闻名于世的美国两大政党,也希图成为“紧密结合的、有纪律的、有纲领的和承担责任的”现代政党[2]。这是因为,从根本上看,现代政党是部分具有共同政治倾向的人按照一定组织原则组织起来的复杂政治体;党纲党章、党员、指导思想、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政党纪律、政党经费等,可谓现代政党基本构成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政治要件并使之有机统一起来,“一个组织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党”[3]。
根据现代政党的构成要件,可对世界政党进行类型划分与比较分析。比如,按照阶级划分,有无产阶级政党、资产阶级政党、中产阶级政党之分;按照意识形态划分,无产阶级政党有共产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社会主义政党之别,资产阶级政党有保守主义政党与自由主义政党之分;按照组织原则划分,世界各国政党既有民主原则与民主集中制之分,也有中央集权制与中央-地方分权制之别,还有中央集权制与寡头制之别。对当今世界不同类型的政党而言,因政党性质、宗旨、组织原则、意识形态等的差异,其政党纪律观、问题导向、价值导向、对组织成员的纪律要求及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联邦制”“总统制”“两党制”下,美国两大政党(民主党与共和党)呈现“松散的结构,组织内聚力、严密度偏低,弱激励和奖励系统和纪律不严”[4]等显著特点,党派议员违背政党意志而投票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议会制下,西欧乃至世界上相关国家的政党,为了确保议会党员服从本党意志、强化政党议会行动一致性,防止党派议员违背党的意志投票、改弦更张(changing parties)等“穿越议会席”行为的发生,往往奉行比较严格的政党纪律,实行严格的“议会党鞭”制度;凡有“穿越议会席”行为者,必受到党内严惩乃至开除党籍。有研究通过考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个国家的政党领导和议会党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在西方现代威斯敏斯特议会政治(英国议会制)中,议会党员遵守政党纪律、维护政党团结主要有三大缘由:首先,遵守政党纪律的议会党员可在事业上取得更好的发展;其次,议会党员的政治行为在政党纪律的规约下受到有效约束;最后,政党内部有着政党忠诚和合作的内化规范[1]。在西方语境中,政党纪律主要是议会党团约束其议会成员支持本党意志与政策路线的政治规范,是议会体制下各政党议员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规则。有学者甚至把“政党纪律”诠释为议会党员投票一致性、政党统一、政党一体化、政党力量等[2]。另有学者指出,不是国会的权威,也不是总统的领导层,而是各政党的纪律和热情让我们团结在一起,使我们有可能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正是政党纪律才使得政党成为一个“真正的政治体”[3]。
从根本上看,马克思主义政党同资产阶级政党或其他“选举型政党”相比,在纲领使命、指导思想、阶级基础、组织原则等方面明显不同,其追求的政治使命、产生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严酷环境等对政党纪律有着更高要求。就政党使命而言,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4]为直接目的,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为己任,其从一成立,就受到反动统治当局的疯狂镇压。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言:“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欧洲的一切势力,教皇和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国的激进派和德国的警察,都联合起来了。”[5]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还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突出强调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例如1859年5月18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不仅明确使用了“党的纪律”这个概念,而且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6]。在同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1872年1月恩格斯明确指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么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7]
列宁在领导建立新型无产阶级政党,进行俄国革命的过程中清醒认识到:只有实行严格的纪律才能够在与资产阶级的对抗中取得胜利,严明纪律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8]。因而其更加重视党的组织纪律,不仅明确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且在执政初期提出了奉行“铁的纪律”的著名论断。正如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所述:“这里需要有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否则,我们不仅支持不了两年多,甚至连两个月也支持不了。”[9]由此一来,“铁的纪律”成为列宁主义政党的纪律观的“代名词”。需要指出的是,列宁在强调“铁的纪律”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形成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价值目标与纪律建设要求,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得以形成的先决条件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10],将党的纪律同党的思想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明确把实现和维持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根本目的,把讨论和批评自由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强调“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11]。总之,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依靠铁的纪律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确保全党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一致,是一大政治优势与组织优势。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党员干部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组织认同、政治自觉基础之上的,是具有鲜明政治色彩与价值目标的“铁的纪律”。
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观及其政治特质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列宁主义建党原则,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其鲜明特点。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把严明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和重要制度保障。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与党的组织原则相辅相成;“四个服从”既是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党的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
从一般意义上看,政党纪律是规范党内关系与党内秩序、约束党内成员行为、实现党内行动一致、维系政党存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进行政党内部治理的基本凭借。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的纪律一般简称为党纪。从严格意义上讲,党的纪律属于成文的党内法规,只能由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党中央及其相关党组织来制定。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来制定;党的纪律的规范对象,是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党的纪律的规范内容,是各级党组织与党员的公共政治行为。进一步而言,党的纪律观,是指中国共产党(包括各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对党的纪律的立场、看法和态度。具体而言,党的纪律观既包括各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对党的纪律的立场与观念、看法和态度,也包括对党的纪律建设(立纪、遵纪、执纪、守纪、问纪)的立场与观念、态度与看法以及判断标准。对于党的纪律的概念、规范属性、政治功能、纪律类型、违纪处分等,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不仅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1],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明确把党的纪律划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种类型,明确把党员的纪律处分界定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类型,明确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党章中的上述相关规定,为研究党的纪律提供了权威依据与基本遵循。
在党的纪律概念谱系中,一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交集,容易导致混用,我们要特别厘清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就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来看,党的纪律属于党的规矩范畴,党的规矩的外延大于党的纪律,因为党的规矩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多种规范形式。其中,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和总规矩;党的纪律属于党内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党员干部进行自我约束的必要规矩[2]。尽管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密切相关,但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不能将二者简单混用,因为对违反党内不成文规矩的现象,通常是以教育引导方式加以纠正,而党内教育引导“不能采取粗暴的强制的方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3]。就党的纪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来看,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4]。在此意义上看,党的纪律属于党内法规范畴,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是一种以操作性、禁止性、强制性为鲜明特征的党内法规[1]。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细则七个层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是党内法规的一种;其他党内法规与制度的贯彻执行,都需要党的纪律来保障。
尽管人们可从制度属性、内容体系、纪律体系等多种视角来研究党纪,但党的纪律的基本属性是规范性,这正如习近平所言:“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2]进一步而言,除了规范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自觉性、严格性、时代性等显著特点。只有将党的纪律的规范性、政治性、自觉性、严格性、时代性等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系统思考,才能正确认识党的纪律、树立正确的纪律观。
就党的纪律的政治性而言,政治性是党的纪律的固有属性。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党的纪律的政治性与党的先进性相辅相成。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根本上看,现代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3],党的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具有统领地位。尽管党的纪律可以划分为六种类型,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4]。从政党的政治性看,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都具有政治性,也都属于党的政治性要求。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纪律属于政治规范,政治性是党的纪律的固有属性与显著特征。另一方面,先进性与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党的纪律必然蕴含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固本培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理应成为党的纪律规范的价值归依。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纪严于法”“党规要求高于国法”,即党纪的标准与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5]在我国,对党员干部而言,违反党规党纪不一定必然“违法”,而“违法”必然“违纪”,这一点可以很好地诠释“纪严于法”。
就党的纪律的自觉性而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必要条件,第三条与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则明确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6]。对党员而言,入党是基于对党的纲领和章程的政治认同的自愿行为,入党是党员遵纪的前提与逻辑起点。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党纪调整的关系都是党内关系,规范的对象是党组织与党员;在党的领导与执政条件下,尽管党的纪律乃至党内法规对整个社会都具有示范效应或“溢出效应”,但依据党纪无法处分“非党员”,这应该是一个基本政治常识。在此意义上看,党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愿、政治自觉、政治认同基础之上的政治规范。因此,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既要注重维护政党权威与党内团结一致,也要注意加强与巩固对党的政治认同。
就党的纪律的严格性而言,用“铁的纪律”严格规范党组织、党员及其行为,以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格与鲜明特征。这是因为,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其生存发展环境和政治使命与既有体制内通过选举赢得执政权的资产阶级政党明显不同。在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7],强调组织服从和行动一致、奉行“铁的纪律”是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这是由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员的思想行为要求高于一般民众。从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遵循列宁主义建党原则,奉行“铁的纪律”,始终将“严守党的纪律”铭刻在入党誓词中。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奉行“铁的纪律”的核心要义,就是强调党的纪律的严格性、严肃性与权威性,党员干部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正如习近平所言:“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1]进一步而言,遵守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也是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严格说来,党的纪律具有“底线思维”之显著特征,党员违纪并不一定违法,对党员干部的违纪处分理应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根本依据。只有按照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高标准、严要求来守底线,才能造就优秀的党员干部。
三、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逻辑与问题导向
从根本上看,政党与政党政治都是动态发展的。党的纪律作为一种政治规范,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必然会随着党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呈现时代性与发展性特点。从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发展看,党从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建章立制、严明党的纪律,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与侧重点有所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任何一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2]党的纪律作为成文行为规范,亦是如此;其制定与修订、丰富与发展都有一定的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需要结合当时的人事、政事来认识。唯有坚持人事、政事、规制相宜原则来认识党的纪律的发展变化,才能深刻揭示党的纪律建设的发展脉络与内在逻辑。从历史发展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发展脉络清晰、成效显著,以此为例,可以深刻揭示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逻辑与内在逻辑。
从党的纪律起源与历史发展看,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与生俱来,深深植根于党的性质、纲领与组织要求之中。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围绕党的纲领强调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员入党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不经允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3],必须保守党的秘密,等等。尽管中共一大没有明确使用“党的纪律”这个概念,但上述几个方面要求无疑属于党的基本政治纪律与组织纪律。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以“纪律”专章(第四章)形式明确规定了八条纪律,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4],基本形成了以“四个服从”为核心的党的政治纪律与组织纪律;同时,明确规定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中共二大严明党的纪律,与对党的性质、党建目标的认识深化密切相关。针对当时对党的性质、建设目标等的模糊认识,中共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而“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5],要求“到群众中去”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6],并强调“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1]。从党的纪律建设历史发展看,中共二大具有里程碑意义,可谓开启了依章治党、依纪治党的历史纪元。
党员数量的增加、党的组织体系的健全、组织规模的扩大、维护中央权威等,必然会对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提出新要求。比如,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与革命形势的发展,1925年1月中共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工农联盟、争取无产阶级领导权;同时,要求加强党的自身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个大群众的党”。与之相辅相成,中共四大《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明确要求“扩大党的数量,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2]。1927年大革命失败的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党的领导,必须强化党的纪律,尤其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正如1927年4月中共五大《组织问题议决案》所强调的,“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3]。对于什么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瞿秋白在《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中指出,党组织或个人“违背中央命令,违背政治议案而对之怠工”就是违反“政治纪律”[4]。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共五大提出要增设中央及省的纪律检查机构。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5];同年8月,中央汉口紧急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指出,当时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存党的力量、恢复和壮大党的组织、加强集中统一、严明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自上至下造就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党组织机关[6];三个月以后,中央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政治纪律决议案》,强调“只有最严密的政治纪律,才能够增厚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力量,这是每一个共产党所必具的最低条件”[7]。
建立根据地与工农政权对正确行使“权力”、密切联系群众等提出了新要求,催生了党的群众纪律与廉洁纪律。在土地革命时期,如何正确处理革命党、军队、红色政权、广大民众之间的关系,如何防止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成为当时党的建设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这对党的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提出新要求。例如,1927年9月秋收起义之后,毛泽东带领部队向罗霄山脉转移途中,宣布了军队的“三大纪律”与“六项注意”,这是对红军的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随着根据地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官僚主义、贪污浪费等现象开始滋生蔓延,侵蚀了党和革命政权的肌体、损害了党群关系。因此,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通过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法令、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等专责进行党纪监督与党风监督、加强舆论监督等大力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对贪污腐败分子坚决查处、严惩不贷。
党面临的形势与中心任务的重大变化,对党的纪律建设影响深远。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然会对党的组织纪律提出新要求。比如在全面抗战时期,毛泽东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8]。针对张国焘的“小组织派别活动”[9]与“叛党而去”的大教训,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央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政治报告强调了“四个服从”与党的组织纪律,明确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向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当时毛泽东提出与使用“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是将其作为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与“下位概念”而强调的;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决定》等三部党内法规,主要聚焦党的组织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与组织纪律。另一方面,毛泽东强调,坚持与加强党的纪律必须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四项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指出,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2],要求加强党的纪律教育与党内民主教育,形成全党上下服从纪律、充分发挥全党积极性的良好氛围。随着全面抗战形势的发展与党的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建设的目标越发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41年9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3],明确把党的纪律作为完成党的事业、执行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
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效消除“地方割据”思维和“山头主义”对党的政治纪律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报告制度、党委会制度,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比如,在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1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4];两个月后,中央又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既要求把一切应该集中的权力集中到党中央,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这正如毛泽东所言:“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5]
通过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历程与问题导向的梳理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6],严明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之一。进一步而言,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比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党的性质方面认识深化、大的“群众党”目标的确立等对党的纪律提出严格要求;党的领导权需要党的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来保障,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需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行使执政权、确保“权为民所用”、克服与防范“权力腐败”等对党的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提出新要求;克服党内“小组织派别活动”与分裂党的行为,需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需要建立健全党内报告制度、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与工作纪律;等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的纪律建设从内容到结构、从实体规定到程序规定等逐步建立起来;立足于党的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在不断强化党的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的基础上,党的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不断建立与完善起来,并树立起“铁的纪律观”,这充分彰显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逻辑与内在逻辑。
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新理念与新要求
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7]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四大考验”与“四大危险”日益凸出、“四风”与腐败问题蔓延等党的建设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总结运用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赋予党的纪律建设新理念与新要求。那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何在?简单地说,就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致力于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的根本转变,并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有效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
习近平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1]在党的建设史上,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2]为了严明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的团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新理念,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3],三度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赋予党的纪律建设新理念与新要求。
客观而言,1997年版、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的建设历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时代局限,这两版纪律处分条例都明显存在“法纪不分、以纪代法”问题。如1997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违纪种类分为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七大类;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去掉了“试行”二字,将经济类错误分解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将违纪种类定位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九大类。这两版纪律处分条例是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制定的,针对“官倒”等贪污腐败现象、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将经济类错误、贪污贿赂行为等作为违纪现象来对待[4],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与时代必然性。而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三版纪律处分条例。该版纪律处分条例本着“要解决突出问题,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5]等原则进行修订,摒弃了“法纪不分、以纪代法”的观念,删除原条例中与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剔除“贪污贿赂行为”等大量条款,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党的纪律定位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新增并突出强调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比较而言,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沿袭了以前的基本结构,但条例内容与篇幅变动较大,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共计近90%,可谓对原条例的优化与重构[6]。
2018年8月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旨在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党的十九大党建精神,增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全面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习近平明确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1]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2]。具体而言,该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个:首先,既从整体上突出强调党的纪律的政治性,又着重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突出“两个维护”与“四个意识”,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纳入政治纪律处分,构建以“两个维护”为主线,涵盖坚持党的领导、言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中央权威等的党内政治纪律新图谱。其次,继续强化法纪分明、纪在法前、从严要求,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与强烈、政治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最后,致力于实现纪法衔接,新增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规定。
进一步而言,2023年12月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借鉴吸收了新时代十余年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建精神,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坚持全面系统、科学精准、严管与厚爱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等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全面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着力增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与针对性。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习近平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3],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4]。概括说来,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至少具有三方面的显著特点:首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巩固“两个确立”与“两个维护”,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政治纪律条款,增加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其次,坚持严的基调与系统观念进行科学立规,在全面从严治党目的与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视野中来审视党的纪律,着力增强党的纪律的系统性。最后,突出强调“三个区分开来”[5],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例如,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新增“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内容;第137条新增“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内容。
总之,在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创造性地将现代治理理念、系统观念、辩证思维运用到管党治党之中,树立并坚持公私分明、法纪分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权责统一、法纪衔接等新理念,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这正如2016年1月习近平所言:“我们研究依规治党这一重大课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定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见。”[1]习近平同时明确指出:“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2]进一步而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筑牢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可谓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新要求。
五、结语
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与生俱来,“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3]。从根本上看,党的纪律的建构逻辑与根本要求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纲领与组织发展要求之中,依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制定;紧紧围绕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主线与基本定律。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与组织特点所决定,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党员干部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组织认同、政治自觉基础之上的“铁的纪律”。如何正确处理党员权利与义务关系、党内民主与党的纪律关系、严格要求与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这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进一步增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与针对性,既要坚持公私分明、纪法分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从严执纪等新理念,也必须克服将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内法规、党的规章制度等模糊与混用现象。既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中来科学定位党的纪律建设、克服“极化思维”,又要坚持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相结合、同向发力。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4]既要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目的来进一步思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也要注意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正确处理党员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律与他律关系、民主与集中关系、权力与责任关系。总之,要使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切努力都集中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上来,集中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来”[5],集中到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早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上来。
[1]刘红凛、李梦宇:《中国共产党百年政治纪律建设》,《理论视野》2021年第8期。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和主抓手推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人民日报》2017年2月14日。
[2]哈罗德·F.戈斯内尔、理查德·G.斯莫尔卡:《美国政党和选举》,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32页。
[3]周淑真:《政党政治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4]理查德·S.卡茨、威廉·克罗蒂:《政党政治研究指南》,吴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4页。
[1][2]C. J. Kam, Party Discipline and Parliamentary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205-209.
[3]理查德·S.卡茨、威廉·克罗蒂:《政党政治研究指南》,吴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7页。
[8]《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9]《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页。
[10]《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15页。
[11]《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页。
[1]《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8页。
[2]《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
[3]《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932页。
[1]刘红凛:《党的规矩及其时代要求》,《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2期。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2页。
[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4页。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6]《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35页。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4页。
[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2页。
[3][4]《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22)》,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年版,第61页,第66—67页。
[5]《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6]《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58页。
[1]《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2]《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5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68页。
[3]《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5页。
[4][6][8]《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第275页,第642页。
[5]《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1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48页。
[7]《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5页。
[9]《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4页。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的原话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选集》的表述修改为如正文所引。
[2]《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页。
[3]《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4][5][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4页,第1340页,第1480页。
[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页。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4页。
[2][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66页,第766页。
[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4]如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6]王勇:《全面从严治党》,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1页。
[1][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第132页。
[3]习近平:《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求是》2024年第6期。
[4]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求是》2023年第3期。
[5]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3页。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12、60页。
[1][2][4]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
[3][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66页,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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