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多人被指存在让下属单位“买单”的问题。
禁令之下,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底线失守,将相关费用“转嫁”支付或报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款管理使用特别是费用报销这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贯通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精准识别、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干部违规报销呈现新动向,如黄某在下属单位‘化整为零’小额‘搭车报销’个人费用,隐蔽性很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高鹏在系列违纪违法案件复盘会上,对金湖县总工会原副主席黄某违法案进行剖析。
“黄某涉嫌违规报销。”此前,金湖县委巡察组进驻县工人文化宫,巡察组工作人员在翻阅相关账目时,发现存在个人票据在该单位违规报支现象。
结合县委巡察组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金湖县纪委监委迅速展开调查。办案人员发现,2013年至2017年,黄某在扬州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报销相关费用时,利用分管下属单位县工人文化宫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及妻子的日常消费分8次掺在县工人文化宫日常开支中一起报销。最终,黄某受到警告处分。
结合系列违纪违法案件复盘会,高鹏从报销方式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报销,有下列常见情形:
如“搭车式”报销。紧密结合下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将餐饮、劳务等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安排下属单位以业务拓展、日常办公等名义进行混合或者独立报支,用“业务需要”掩盖个人谋私之实。
又如“延伸式”报销。对于领导干部本应个人支付的费用,下属单位将费用转移至与其有业务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方单位再将费用交还领导干部,这种方式最为隐蔽。
“有时此类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多人参与,形成了一种集体违规的现象。”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指出,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此类问题存在隐形变异现象凸显、利益输送手段隐蔽、集体违规易发等新特点。
让下属单位“买单”问题为何禁而不绝?究其原因,是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干部私欲膨胀,干预审批监管流程,甚至成立新单位,打通私人报销中的“堵点”。如,海南省农垦总局原巡视员、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彭隆荣为便于随意支配公款,指使下属专门成立一家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不纳入会计核算,支出全靠其“一支笔”审批。2023年5月,彭隆荣被开除党籍。
有的公款吃喝,“不吃本级吃下级”,违规“转嫁”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蒙自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羿在任职期间,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到下级单位内部食堂聚餐,默许干部职工在下级单位食堂用餐不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相关费用由单位虚列接待事项公款报销列支。最终,李羿和参加违规吃喝的相关公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有的为官不廉,纪法意识淡薄,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如,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宏葆,不仅利用职权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而且还安排下属单位用公款购买礼品。2023年12月,刘宏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由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本质上是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不仅带坏系统风气、侵吞国有资产,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十分恶劣。
在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郑冰昕看来,让下属单位“买单”会带来多方面危害:一是破坏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秩序,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甚至滋生新的腐败;二是损害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和浪费,不仅减少了可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资金,也削弱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三是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表,其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评价。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不容贪占私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其中,“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为新增内容。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丰富监督方式,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完善对下属单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形成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紧盯突出问题,做实以案促改。黄某案件发生后,金湖县纪委监委注重类案分析,梳理研究案发规律和特点,形成监督任务清单,在全县30余个职能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部门党组织强化责任传导、抓好问题查纠,引导领导干部切实守好下属单位责任田。
刹住不正之风,高悬监督利剑。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云南省委纵深推进清廉云南建设要求,红河州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严查“吃下级”“吃公款”等问题。
完善制度体系,管住管好公款。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指出,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推动主体部门建立二级单位年度审计体制机制,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查快处、通报曝光,形成震慑。二是加强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细化报销流程与标准,建立审批制约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开支有据可依,有迹可循。三是加强数字化监管,依托大数据监管,实现财务账目线上申报、线上审批、线上报销,设置预警模型,阻断异常报销。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