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6 月5 日凌晨1时,长途货车司机杨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G25 长深高速德清路段,车辆撞击到路面异物受损。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事实,但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核定车辆损失为125300元。
杨某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收取过路费,应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便将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收费单位某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各项费用125950元。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养护标准由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统一确定,法律不能苛求道路管理者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高速公路公司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以及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清扫和每日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义务。但是,“及时”清扫杂物不能等于“随时”清扫杂物。
根据某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道路日常巡查日志、清扫记录,巡查、清扫车辆GPS轨迹等证据,其已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及巡查。
对清扫及巡查间隔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某高速公路公司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做到随时清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