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2025-02-14 00:00:00
税收征纳 2025年1期
关键词: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计税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需要体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能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武瑞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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