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食族人”的商标侵权纠纷

2025-02-10 00:00:00何可
检察风云 2025年2期
关键词:乌市食品科技族人

近日,一场涉及河南、江苏、安徽三地企业围绕“食族人”商标展开的商标权诉讼大战落下帷幕。尽管三家企业同样注册过包含“食族人”的商标,但最终其中两家企业因销售“食族人”食品侵犯受害企业商标权,被法院认定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河南“食族人”叫板江苏“食族人”

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食”)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是一家拥有互联网思维的食品品牌企业。其线下销售遍及全国各地,还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线上平台进行销售及推广,仅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销售额就超过5亿元。

“食族人”属于豫食旗下品牌,主营酸辣粉系列、地域小吃系列、未来面系列和MINI系列近40款产品。为打造“食族人”品牌,提升该品牌知名度,豫食精心设计并注册了多款“食族人”系列文字、图形及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统称“案涉商标”),相关产品涉及零食、粉丝、方便面、饮料等。

巧合的是,江苏也有一个曾经以“食族人”作为关键词命名的企业——食族人(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食”)。苏食于2019年7月注册成立,也是一家以经营食品销售为主的企业。

2020年9月30日,苏食与同样经营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生”)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苏食委托徽生加工“食族人”自热火锅、方便粉丝等系列速食产品,并由苏食负责销售。

随着豫食“食族人”品牌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高,“食族人”品牌商品屡遭仿冒,豫食为此开展了打假维权活动。

2022年3月,豫食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的一家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乌市商行”)发现了侵权线索,遂开展证据保全。相关公证书载明:店铺名为“乌市商行”,疑似侵权产品销售品名为“食族人酸辣粉”“食族人锡制花甲粉”“食族人麻辣爆肚粉”,该三款商品包装盒上载明委托方为苏食,受委托方为徽生。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豫食据此认为,上述公证保全的证据足以证实苏食、徽生、乌市商行涉嫌侵犯案涉商标,遂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苏食、徽生、乌市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按照侵权获利金额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300万元。

关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乌市中院认为,“食族人”标识与被诉侵权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亦与案涉商标中的图形标识构成近似,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食族人”商标被侵权

2024年1月,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苏食、徽生、乌市商行立即停止侵害豫食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苏食、徽生、乌市商行立即停止侵犯豫食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食族人”、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苏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食族人”文字;苏食、徽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豫食经济损失180万元;驳回豫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加重侵权人责任

一审宣判后,豫食、徽生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提起上诉,新疆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疆高院经审理,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徽生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二、徽生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侵权,徽生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徽生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首先,徽生虽然取得其名下某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是“食族人”文字,但并未使用图文商标;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食族人”文字右上方均标注有“TM”,从该细节来看,徽生系将“食族人”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非其所主张的将委托方企业名称标注在产品上的行为;再次,徽生使用的“食族人”标识,与案涉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而被诉侵权产品和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粉丝”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徽生行为构成对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对案涉图形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徽生除在咸蛋黄拌面桶盖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外,在其他被诉侵权产品上并未使用该图文商标,且其名下某乙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咖啡、茶、蜂蜜,并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即徽生对其名下某注册商标使用已超出核定范围;其次,徽生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豫食图形注册商标整体风格相似,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属于近似商标。因此,构成侵权。

关于徽生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涉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在后权利,且上述外观设计与豫食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并会造成同领域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经与豫食的装潢使用权产生冲突。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徽生是否存在擅自使用豫食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豫食“食族人”酸辣粉等权利商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方便食品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食族人”发挥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徽生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首先,关于徽生与苏食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由徽生提供商品包装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来看,可以认定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如何认定,结合豫食“食族人”品牌的影响力、苏食及徽生实际超出一审认定销售金额,以及豫食维权合理支出及在本案中的诉请金额,豫食诉请赔偿金额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范围内,故对豫食要求判令苏食、徽生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豫食诉请苏食、徽生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豫食上诉主张苏食、徽生对豫食进行全面模仿和攀附,侵权恶意明显,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实际混淆误认,一审未予支持其该项诉请错误。鉴于苏食、徽生的被诉侵权行为,已构成了对豫食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豫食的声誉,故对于豫食的该项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024年6月8日,新疆高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第五项;苏食、徽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苏食、徽生在天猫、淘宝、阿里巴巴、拼多多销售平台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 yeshzhwu@foxmail.com

案后思

尽管本案两被告均注册了含有“食族人”的商标,但在使用时只能限定在核定范围内,且商标标识的设计要尽可能显著区别于其他同名商标,否则可能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是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及增加消除影响的判项,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品的侵权行为。

猜你喜欢
乌市食品科技族人
不受欢迎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思维与智慧(2023年7期)2023-02-28 09:26:10
《食品科技》杂志社
郑州麦飘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藜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今日农业(2021年13期)2021-08-14 01:38:26
方格格 俞箴诺 陈知非
河南正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塑料助剂(2019年3期)2019-07-24 08:51:22
王瑜琦?马睿怡?陈若兮等
涂婧??傅宇强??彭浩轩??《石绘》
宋人的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