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的他,利用职权非法认购上市公司原始股,在该原始股禁售期满后出售,获利500多万元。最终,他因这种变相受贿行为获刑领罚。
兰显发从农业机械化学校毕业后,即进入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农技站”)从事农机推广工作。2006年初,他被任命为农技站站长。
四川省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在重庆设立了分公司,其总经理赖某登门拜访兰显发,请求他帮忙推广该公司的农机新产品。彼时,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兰显发充分利用相关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过各乡镇农技站进行推广,为科技公司的产品打开了销路。
2007年,科技公司筹备上市,向其所辖或控股的川渝地区分公司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开放了新增原始股认购权,赖某获得了一定的配额。他认为,兰显发帮助自己开发市场功不可没,而且以后还需要兰显发继续提供帮助和支持,所以他想帮兰显发认购原始股。然而,兰显发不符合科技公司规定的认购资格。为此,赖某多方运作,最终让科技公司“特批”了5万股专项配额。
赖某前往农技站告诉兰显发,自己费了一番周折才帮忙争取到科技公司的原始股配额,每股价格仅为1元,上市后必定会涨到10元以上——这是个难得的发财机会。
兰显发当即表示,5万元对于自己来说只是小额投资,愿意认购。
兰显发知道自己认购科技公司原始股是违法的,为规避风险,他以妻子高某的名义出资5万元,认购了科技公司原始股5万股。2008年2月24日,科技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股东50名,兰显发的妻子高某名列其中。
2009年10月30日,科技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上市发行价为17.75元/股。
兰显发的妻子高某得知,自己投资的5万元获得了近17倍的回报,遂提议赶快变现。兰显发告诉她,原始股有禁售期。高某只得作罢。
科技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后,股价持续攀升。2008年至2010年,科技公司先后三次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股东增股。高某持有的股份从5万股增至19.5万股。
2010年11月1日,科技公司原始股禁售期届满。兰显发让妻子抛售其中的17.25万股,扣除手续费、税费和本金,获利501.19万余元。
2011年5月,科技公司又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股东增股,这时高某名下持有的股份为4.5万股。到2013年5月,兰显发夫妇分三次出售共计18.25万股,扣除本金、手续费和税费后,非法获利共计507万余元。
此外,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兰显发的妻子高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科技公司派发的红利共计2.16万元。
赖某如此“帮忙”,使得兰显发对赖某推销的产品更加上心。他亲自到田间地头,为农民使用科技公司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示范。
2022年9月,兰显发办理了退休手续。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纪委监委对兰显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兰显发主动交代了其他问题:2005年至2010年间,兰显发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农机销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0年的每个春节期间,兰显发5次收受某公司股东曾某某以拜年名义给予的现金,每次2000元,共计1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兰显发提起公诉。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兰显发以妻子高某的名义购买原始股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股票升值后,其受贿金额如何认定展开了辩论。
兰显发的辩护人提出,兰显发夫妇认购股票时实际支付了对价,不应认定为受贿。即使该行为构成犯罪,其金额也应以该股票正式上市时,即2009年10月30日的发行价为基础来认定。
对此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官指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认购特定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应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获取认购机会与其职权的直接关联性;二是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三是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双方对原始股预期利益的认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兰显发获取的认购机会与其职权具有直接关联性;兰显发不符合认购科技公司原始股的资格,其认购5万股原始股并非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兰显发对科技公司原始股的预期利益有明确的认知。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认购原始股受贿的金额,不能只看其支付的价格,还要看该原始股所具有的预期利益,包括股息、分红和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增值利益等。原始股上市后,受贿人获得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实现了对该原始股升值利益的控制。当原始股过了禁售期,受贿人出售并实际享有股票大幅升值的收益,其受贿行为即达到既遂状态。
因此,以实际获利时作为这种受贿犯罪的既遂节点,能充分评价受贿人非法购买原始股时的全部预期利益。这既符合权钱交易双方的预期,也能够实现主客观相一致。
如果以辩护人所提的方式计算兰显发的受贿金额,则不能体现兰显发希望占有原始股上市后升值收益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占有509万余元(含分红款2.16万元)原始股增值利益及分红的客观实际,会导致349万余元不能计入犯罪金额,形成放纵犯罪的错误导向。这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始股所具有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对购买原始股的投资人的资格有要求,即原始股难以被普通市场主体公开获取,与二级市场上公开流通的股票存在显著区别。兰显发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收受他人给予的利益,并获得巨额升值利益。其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受贿金额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购买原始股收受贿赂,对这种不法行为的实质判断不应仅立足于是否足额支付股票的交易价格,还应考量原始股所具有的预期利益,包含基于按股分利原则获得的股息、分红以及公司上市后原始股的巨额溢价等利益。本案中,兰显发与行贿人赖某均明知行贿和受贿的财产价值不仅是原始股当时的价值,还包含该原始股上市后的巨额升值。兰显发获取分红以及科技公司上市后的原始股溢价等非法利益,共计509万余元。
该非法利益是行贿受贿双方合意可预期利益的实现,属于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财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法院认定兰显发的受贿金额为510万余元(含兰显发主动交代的收受红包共计1万元)。在审查调查期间,兰显发的妻子高某出售了3.5万股股票。因截至本案判决时未实际获利,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部分股票价值未计入兰显发的受贿金额。
2024年6月14日,梁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兰显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宣判后,兰显发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归纳此案的裁判要旨后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取得上市公司新增原始股认购权,以自己名义或者家庭成员等他人名义购买原始股,谋取公司上市之后的高额经济利益等预期利益的,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原始股交易型受贿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原始股作为股份本身的价值这一确定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股东依照按股分利原则获得股息、分红以及上市后的巨大溢价等预期利益。案发前行为人已经通过出售股票套现获利的,以实际获利认定受贿犯罪金额,即出售股票所得减去支出的原始股本金后的实际获利金额,以及基于原始股而获得的股息、分红等实际获利金额。
编辑:姚志刚" "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