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海省治多县发改局局长、治多县副县长的刘国辉,借打麻将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向他人索贿、滥用职权造成北京援建治多县的4个民生项目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多元。2024年8月12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他被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刘国辉,1979年11月出生,青海西宁人,大学本科文化,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治多县发改局副局长兼三江源办专职副主任,治多县发改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2020年7月至案发任治多县副县长。
刘国辉与索贿对象尕某在对接工程项目过程中结识,2017年至2018年底,尕某通过挂靠几个有资质的不同公司从治多县发改局获得了几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权、工程可研、监理权和项目管理权。
2019年1月,刘国辉以家中有困难需借钱为由,向尕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而尕某为了能承揽更多项目,2019年1月22日按照刘国辉的要求,将30万元存入刘国辉事先提供的刘国辉前妻何某某的农行卡账户内。何某某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大额定存,10万元购买了理财保险。
在刘国辉的帮助下,至2020年,尕某通过挂靠公司从治多县发改局承接了治多县供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可研和设计、多彩乡环境治理项目等15个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386万多元。至案发,刘国辉未提出还款之事,尕某因顺利承揽工程项目,也未索要该款。
从2010年6月开始,北京对口支援玉树灾后重建,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住房安全保障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治多县旧城区君曲路改造及道路亮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君曲路项目)、治多县当曲路改造及道路亮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当曲路项目)、索加乡边界地区牧民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牧民住房项目)、治多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项目)4个民生项目,均是北京对口援建项目。
2017年7月20日,青海某业建设有限公司以892.8万多元中标君曲路项目,2018年4月开工建设,于同年10月完工。2017年10月27日,四川某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896.8万多元中标当曲路项目,2018年6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8月完工。工程内容为旧城区改造及道路亮化,承包范围为道路、照明、交通工程、排水。两个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出现路面宽度和人行道宽度不达标,部分路灯、窨井等附属设施未施工安装的问题,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缩减。
施工期间,项目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向刘国辉反映工程量无法完成的问题,刘国辉答复会申请项目设计变更并核减工程款,后有关部门查明并未变更和核减。且刘国辉强调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工程款必须全部拨付不能留在账上,导致这两个项目在未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经刘国辉签字同意后拨付工程款。因未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量,君曲路项目多付工程款134.5万多元,当曲路项目多付工程款156万多元,以上两个项目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90.5万多元。
2017年9月11日,青海某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某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570.8万多元和429.8万多元中标牧民住房项目第一、第二标段,合同内容为承建35套装配式住房,共计2100多平方米。该项目以装配式住房可研立项,但未进行地质勘察和图纸设计,经刘国辉安排,在未上会讨论审核,也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他个人决定将未经审查的简易图纸提供给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导致房屋施工材料规格等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产生差价并造成工程量缩减。
2018年8月30日,青海某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377万多元和502.8万多元中标精准扶贫项目第一、第二标段。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与牧民住房项目相近,同样未进行地质勘察和项目设计。经刘国辉安排,治多县发改局继续将牧民住房项目中使用的简易施工图交给精准扶贫项目各施工企业用于施工,同样造成工程量缩减。
2019年10月和2020年11月,牧民住房和精准扶贫两个项目均在未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量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经刘国辉签字批准后拨付了工程款。因未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量,导致多付牧民住房项目工程款31.5万多元,多付精准扶贫项目工程款123.7万多元,以上两个项目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5.3万多元。
按照规定,涉及治多县发改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刘国辉担任该局局长期间,比较强势,大额资金拨付等都是他说了算,有时开会研究也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往往是他一人拍板,副职们被动同意。
办案人员发现,治多县发改局2018年以来的各类会议记录中没有就上述涉案的4个项目的资金支付、验收等情况进行研究。2016年至2021年机关党支部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等未指定专人撰写,会议记录归集整理无序杂乱。
2021年,玉树州审计局委托第三方对治多县发改局施工的4个北京对口援建项目进行了审计。玉树州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证实,上述4个项目实施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批复内容进行实施,全额拨付工程款变相套取项目资金。工程资料重复,虚假资料存档,项目实施涉嫌违法转包,项目无设计及地勘单位,项目验收考核监管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督考核职能、履职不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项目资金列支存在违规使用及超额支付情况。
治多县发改局在接收到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后,召开专题整改会议,重新进行结算审核工作,将未完成工程量进行扣减,对接施工单位进行资金追缴。经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上述4个项目实际支付工程价款共计3472.6万多元,审定工程价款总计3026.7万多元,多支付工程价款共计445.9万多元。
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刘国辉职务犯罪案后,于2024年4月3日指定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24年5月8日,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曲麻莱县人民法院立案,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国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留置前通过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留置前调查机关已掌握其滥用职权的主要事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辉利用职务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24年8月12日,曲麻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国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刘国辉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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