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态公民冶与生态美学的理论构建

2025-01-28 00:00:00胡友峰
江淮论坛 2025年1期
关键词:生态美学中国式现代化实践

摘要:生态公民与生态美学是关于主体生存问题的一体两面,生态美学为“公民的生态化”提供了审美化的解决方式,也在“生态的公民化”推动下向实践层面不断深化。“公民的生态化”作为生态公民的生成语境,实现了生态文明时代对公民概念的生态化拓展。生态公民与环境美学是生态世界观在伦理学与美学领域内的具体表现,白然审美体验构成了生态公民伦理认同的深层话语,环境美学对生态公民的关注,揭示出生态公民在美学领域的介入路径。然而,将生态公民仅仅作为身份立场而非方法论原则,致使环境美学无法真正解决生态问题。化解生态危机需要以“生态的公民化”为导向,将生态公民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内化于生态美学的理论构建之中,一方面以生态审美为基点重新发现人的生态本性,以主体性的生态重构实现人与白然的和谐共生:另一方面将生态美学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之中,推动生态美学从人与白然和谐共生的审美理想向具体的生态审美实践转化,以人在生态维度上的现代化引领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关键词:生态公民:环境美学:生态美学:中国式现代化;实践

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5)01-0161-010

20世纪以来,环境伦理意识逐渐从自然科学领域渗透到文学艺术、公共政治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态公民”也从一个环境伦理学概念进入人文学术的整体话语之中。生态公民是指以生态人文主义精神为内核,具有良好生态素养,积极履行对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最终目标的公民。生态公民理论意图将生态问题置于伦理学与政治学双重语境下,对围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产生的普遍性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以“公民”与“生态”两个概念的结合为当下时代的绿色变革提供内源性动力[1]。作为伦理学与美学在生态问题下的不同路径,生态公民与生态美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隐而不显的。以往对生态公民理论的研究,多集中于知识性的概念梳理或者实践性的规范制定,以此推动社会组织形态与个体生活方式的转型,却忽略了生态公民在生态意识的培养与生态自我的实现上的内在潜能。事实上,生态公民与生态美学的理论构建呈现伴生关系,生态公民意识的形成,不仅离不开审美观念对个体生态意识的培养,更会对美学形态的塑造带来深刻的影响。既然如此,生态公民与生态美学呈现何种内在关联?生态公民的理论进展对生态美学的建构又将产生何种影响?基于上述问题对生态公民理论进行梳理,不仅能够为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供不同的理论向度,也将填补生态美学在实践维度上的空白,更加清晰地勾勒生态美学理论构建的思想线索。

一、“公民的生态化”与生态公民的生成语境

公民概念诞生于社会政治生活中,因而与个体对共同体的归属感息息相关。“公民”( citizen)一词源于希腊语polites(TO),意指“城邦中的成员”。在古希腊人看来,城邦政治与个人灵魂之间具有内在结构上的一致性,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社会(团体)幸福的由来固然应该类似个人幸福的由来,那么凡能成善而邀福的城邦必然是在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2]。城邦政治的完善与个体生活的幸福是一致的,勇气、正义、智慧等个体的美德,同样也是实现理想的城邦政治所必须的因素,这种理想政体与优良生活的本源性关联意味着公民兼具“城邦的人”与“人的城邦”双重意蕴,不仅全体公民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全体公民,公民既享有城邦中的各项权利,也需要履行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各项社会责任,这一特征决定了需要从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来理解公民概念。

(一)“公民的生态化”与生态责任的明晰

“生态公民”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环境伦理学的先驱利奥波德,他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生物公民”(biotic citizen)的概念,并主张将人类视为土地社群的一位成员或公民而非征服者。此后,环保主义者西克尔围绕“自然审美一环境管理一环境正义”的理论路径,揭示了生态公民与自然审美的亲缘关系,并试图引导公民以环保主义的生活方式来减轻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压力。

在此基础上,斯廷博根与多布森进~步拓展了生态公民的理论内涵。斯廷博根在《迈向全球生态公民身份》一书中将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类向非人自然界拓展,并将生态公民身份分为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与世界主义三种类型。在斯廷博根看来,生态公民不仅要关注公民对待自然的权利与责任,更应该将自身置于自然生态的有机体之中,依托技术、政治与组织等手段对自然生态进行控制与调节,重新审视自然作为人类柄息之地的重要性,发现人与自然在深层次上的情感联结,从而唤起人类对自然的关爱与敬畏,形成超越文化与地理界限的全球化生活方式。多布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后世界主义”的生态公民概念,他一方面认为在勇敢、正直、忠诚等刚性美德之外,还需要具备正义、关怀、同情等柔性美德;另一方面否认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称与互惠,强调二者的非对称性原则,尤其是生态公民对“陌生人”以及未来世代的非对称性义务。在他看来,不同个体面对自然环境所肩负的责任也是不同的,生态公民对自然环境所担负的责任应由其所消耗或占有的“生态空间”(ecological space)决定,如果一些人占有了过多的或留下了过多的“生态足迹”( ecologicalfootprint),他们就需要对“陌生人”甚至对未来世代承担更多的义务。

斯廷博根和多布森持续拓展了城邦与社会公民的意涵,将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自然生态进行结合,更加强调整体化的生态共同体意识。一方面,生态公民在传统社会、政治与经济权利基础上,增添了主体面向环境、自然和生态的知识范畴,是人类共同体集体享有的自然权利。联合国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强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所有人也都具有保护环境并推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与义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解决好T业文明带来的矛盾,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3]生态公民跨越了地理区隔,在世界生态维度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实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在地理、空间和社会维度的极大拓展。另一方面,生态公民也强调了生态世界的整体性、协商性与合作共赢,将个体的生态意识纳入“主体间性”的共同体原则之中。生态自然是全球领域的公共空间和人类生存的共同家园,生态公民通过环保行动与其他主体进行广泛联系,在自然审美、生态创意、艺术创作以及生态人文精神等领域进行交往,推动“生生之美“整体生态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二)生态公民身份的道德自觉

生态公民理论的出现是在生态文明时代的历史背景下,传统公民概念的施用范围持续向生态化拓展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提升生产效果的同时,也间接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在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时代进入T业文明时代,并继续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过程中,公民概念的施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在古希腊时期,公民身份是城邦中成年男性的特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与城邦政治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导致个体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共生活遮蔽:启蒙运动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重视使个人生活逐渐从公共政治中脱离出来,为公民概念注入了新的活力;_T业革命的出现进一步加速了城市化进程与民族国家的形成,使公民身份摆脱了血缘、宗族的束缚,公民概念不再特指本城邦之内的成年男子,而是逐渐被用来指称同处于民族国家之中的全体社会成员: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的恶化促使人类社会从T业文明时代加速迈向生态文明时代,人们意识到自然既非无生命的感性形式,亦非上帝或者理念的创造物,而是与人类的生存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将自然界纳人人类共同体范围之内,并重新界定公民概念的施用范围,是生态文明时代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时代的公民不仅需要在价值观念、行为素养与道德品格等方面与时俱进,还需要将环境保护的伦理义务以公民权利与责任的形式固定下来,生态公民理论通过探索公民在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在人类对待自然的同情与关爱等道德情感之外,彰显对环境正义的伦理诉求。

生态公民的道德诉求建构了一种内在化、普遍性与自愿性的伦理认同机制,将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联拓展为主体与整体自然之间的道德准则,这也正是主体面向自然进行精神实践的过程。此种道德伦理的建构并非仅仅源白外向度的社会责任施加,更是内在生态意识的诗性觉醒,这正如中国古典美学的“天人合德”“生生为易”话语,“整体宇宙万物与自然生态构成了生命‘环链’的往复循环,不同生命组成相互影响、交感相联的‘太极’图景”[4]。主体将自身的道德伦理意识“移情”至自然界整体,将山川河流、草木虫鱼、田园湖泊等视为生生不息、气韵生动的共生存在。由此,诸如道德伦理场域的关爱、同情、善良、意志、信念、责任等就得以融合自然景观,展现伦理与精神实践的“自然的人化”“人的自然化”进程。“人类对自然的审美欣赏也是自然向人类审美展开的过程,其可以被视作‘自然的人化’的独特形式。‘自然的人化’实则是一个人与自然双向互动的过程:人类发挥主体性进行自然实践,自然由此向人类生成。”[5]主体与自然的亲近和谐关系得以确立,并形成具有诗性思维模式的家园感、生命感与安全感。这就调整了传统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身份界定,以道德伦理规律统摄主体与自然万物,突出深层生态学层面的普遍性规律与存在共同体意识。生态公民不仅意识到人类与自然万物稳定平衡的共生理念,更是将道德伦理机制融人整体自然界,在深层生态理念和“生态自我”的实现中,通达诸如海德格尔所认为的“柄居之地”的生态伦理目标。与此同时,情感、形象、认同等诗性审美话语也内蕴其中,成为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重要方式。

总之,“公民的生态化”作为生态公民的生成语境,从多重角度实现了对传统公民概念的突破与深化。首先,生态公民理论突破了传统公民概念基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单一性,赋予公民身份以超越国家与民族边界的多重性特征,并展现了从政治领域向文化与社会等领域扩展的趋势:其次,生态公民从权利与责任双重维度,将共同体范围从人与人向人与自然进行拓展,将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与健康作为生态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呈现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向:最后,生态公民对道德规范的要求突破了传统公民身份在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意图强调私人生活方式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生态公民理论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其内在准则,着眼于公民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上的道德责任与自觉贡献,并试图以生态范式重新审视人类对自然的介入行为。可以说,生态公民理论的发展伴随着公民概念的拓展,在此过程中,生态公民概念逐渐溢出了其原有的学术范围,通过将人与自然视为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促进了生态意识的觉醒,加深了人与自然的伦理认同,并逐渐进入美学与艺术的视野,为生态审美话语的形成提供了哲学基础。

从“公民的生态化”视角来看,生态审美是生态公民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生态化”着眼于对公民生态意识的培养,彰显对公民身份进行生态化塑造的实践过程。然而,生态公民不是白发形成的,而是需要生态审美观念的培养与引导,生态美学作为一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存在论审美观,在完善个体人格、培养价值观念上具有重要意义,为生态公民的塑造提供了审美化的解决方式,“生态审美素养应该成为当代公民、特别是年轻人最重要的文化素养之一,是从儿童时期就须养成的重要文化素质与行为习惯”[6]。以生态美学引领生态公民的身份建构,不仅会在理性层面上形成道德意识的自觉,更能在感性层面上激发起对待自然的情感触动与人文关怀。

二、环境美学与生态公民的美学维度

生态公民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从一种象征着身份标识的伦理学概念,逐渐进入文化、艺术与哲学等不同领域,并衍生出多样化的文化意味。然而,生态公民与环境审美之间的内在关系却一直隐而不显,其在美学领域内的重要性也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生态公民如何进入美学领域,又与审美体验产生何种关联?反之,审美活动对于生态公民的塑造具有什么价值?想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对生态公民概念介入美学领域的理论路径进行考察。

(一)生态公民的自然审美体验

从生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自然拓展,到内在化的道德伦理建构,主体确立了深层生态学视域中的系统整体观念,将整体自然界视为和谐共生的有机统一体。自然界的各个部分、不同生物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塑造了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模式,使认识论视域下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了和谐共生的“天人合一”一元论话语。生态公民建构的主体不仅推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绿色发展行动,更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意识中,实现了诗性审美的自我认同。亲近自然、情感共鸣、家园意识与如画形象等成为自然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推动了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自我实现。卡尔松倡导的自然审美“环境模式”、阿伦·奈斯的“生态自我实现”、海德格尔生态存在论哲学的“家园柄居”等,都凸显了生态公民内蕴的价值模式与情感需求,将自然审美视为通达主体诗性柄居的重要策略。由此,自然审美与艺术审美具有相互融合、相互通约的意味,共同展现了生态人文主义的价值理念。中国古典山水画“澄怀观道”“神与物游”的自然畅神、西方浪漫主义文学“回归自然”的诗意描绘等揭示了主体自然审美体验的艺术投射过程。可见,自然审美体验构成生态公民进行伦理认同的深层话语,也是主体进行感性与艺术实践的有机基础。

谢尔辛斯基较早注意到生态公民概念对于美学领域的重要价值,他不仅通过将美德与环境审美体验相结合的方式重新赋予前者以现实生活的内涵,而且揭示了生态公民的塑造与当代环境美学的共同基础。在谢尔辛斯基看来,生态公民的核心美德就是“不再将人类主体作为权利与义务的中心”[7].而是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非个体身份与利害关系置于价值判断的首要位置。为了实现向生态公民的视野转换,个体必须具备三项特征,即盲目( blindness)、远观(distance)和飘忽( mobility);具体而言,首先,“盲目”借用自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概念,意指超越个体利害关系的束缚,将自己想象成不知身在何处,如此一来就不会从自身所处环境的利弊出发考虑问题;其次,“远观”概念借用阿波罗8号探月飞船在宇宙拍摄的地球为例,强调生态公民应该抛弃“本地视野”而采用“全球视野”,形成只可远观却不可参与其中的环境体验方式:最后,“飘忽”来自鲍曼的“流动的现代性”概念,试图使用生态公民通过物理的、想象的、虚拟的旅行,在景观之间不断流动,以远望近观、自然流动与飘逸开阖的视野超越“某一处”的独立、具体的物象,进而获得对不同景观进行比较与评判的抽象形式原则。通过从日常环境之中抽离出来,以“视觉隐喻”的方式超越个体利害与感性偏好的束缚,尽可能还原自然环境的本然样态,最终达到塑造生态公民的目的。然而,谢尔辛斯基仍然着眼于自然的感性形式,忽视了自然内在本质的丰富性,其本质仍然是在特定距离、视角与框架之下的人化的自然审美观。

生态公民真正同审美联系在一起是在环境美学中。罗尔斯顿认为,生态公民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等强制性方式有效规范人类的日常行为方式,还要重新发现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精神关联,唤起民众的生态意识,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在此过程中,审美体验相较于政策法规而言更加具有先在性,在具身体验中发现人与自然的情感联结,是培育生态公民的深层根基。为此,他主张将环境审美体验作为培育生态公民的重要方式。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生长于大地之上的生物居民,其次才是政治上的国家公民。因此,罗尔斯顿强调,人类在生态问题面前要以居民( resi-dents)而非公民(citizens)身份,与自然景观建立起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纽带”[8],将环境体验视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固有内容,从单纯的_T具性角色中摆脱出来,作为塑造生态公民的本体论基础。

(二)生态公民的审美形式

既然环境审美较之环境政策具有先在性,那么生态公民应该以何种方式对自然环境进行审美欣赏呢?生态公民从深层生态学层面调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话语模式,强调入与自然建立平等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完美统一。这就带来主体审美形式与美学形态的新变,将认识论视域中“主客二分”的审美模式转换为实践存在论体系中的“一元论”“整体论”形态。“生态系统的审美方式在这一点上却呈现了新的可能性……就自然审美史而言,这种去人类中心的努力无疑是进步的。”[9]由此,中国古典美学“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智慧与“生生之美”的生命美学提供了丰富的话语资源,气韵生动的自然体验、太极图式的相互依存以及道法自然的情境交融都凸显了自然万物和谐相生的生命之美。而建立在现象学基础上的生态存在论不仅批判了西方主客二分的.T具理性思维,也以身体柄居的家园感和世界返魅的真理显现强化了审美活动的整体性。建立在生态伦理基础上的生态公民意识,则呼应、深化了生态审美体验话语范畴,以审美精神融合主体与自然,实现诸如伯林特所强调的“审美经验统一体”。身体的通感联觉、景观的如画呈现、自然本真的情感共鸣与主体实践的生态重构等等,都激发拓展了审美体验、审美活动和美学体系的知识空间。其中,霍尔与布雷迪的“感知能力核心”、钟的“多感官流动审美”以及环境美学的“客观性原则”等凸显了生态公民具体的审美方式。

霍尔和布雷迪主张将以感知能力为核心的环境审美体验作为生态实践的基础,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有意义的关系”视为生态公民意识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在他们看来,对自然环境的审美体验构成了有意义的生活与有意义的人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他们从赫伯恩等人的理论中提取了“严肃”“善意想象”“关爱”等“欣赏美德”( appreciative virtues)‘1 0],并强调将其作为存在于欣赏主体前理解之中的文化因素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霍尔与布雷迪认为,只有从身旁的切近之物做起,以自然、人T以及半人T环境为审美对象,以谦抑、关心、坚韧的美德对待“自家花园”,从个体、社群、区域以及全球维度上与环境建立起有意义的关系,才能帮助人们克服对待自然的偏见与恐惧,以关爱、同情与尊重的态度推动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

钟则在对日式枯山水园林的审美体验中,主张以流动性、多感官的方式进行环境审美,并提炼出万物归- (lnterdependence and Oneness)与和而不同(Harmony and Change)两种生态审美态度,其中前者强调个人福祉与自然万物的密不可分,后者则引导主体领略自然万物的常变常新。在他看来,审美主体与所处环境之间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关系之中,这些变动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面对此种情况,审美主体的理想状态是“将自己看成一件艺术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审慎行动以促成正向变化。可以说,审美理想是塑造生态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生态公民意识的形成是在感知体验的基础上,以审美观念促成主体发生“自我转变”而形成“隐喻性理想”(metaphorical ideals),并最终将这种理想付诸行动的结果。

环境审美对于生态公民的塑造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生态公民立场也使环境审美更加具有客观性。卡尔松分别对公民立场与消费者立场下的环境审美观进行了对比,认为“作为社会中的公民,对于事物的价值作出客观判断是他的部分作用:而当他作为一个消费者时,他则易于作出主观的判断。作为一名消费者,他只需要判断既定对象是否具有满足他个人偏好的功用”[12]。在他看来,公民立场有助于主体摆脱个体审美趣味的影响,因此相较于消费者视角而言,更能体现环境审美的客观性原则。除此以外,齐藤百合子(Yuriko Saito)则提出了“积极公民”(active citi-zens)概念[13],强调不能将自然视作与己无关的“它们”,而是要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物质世界,在人与自然之间经由感知而形成亲密的叙事关系。

总之,生态公民概念与环境美学的发展是生态世界观在伦理学与美学领域内的具体体现,环境美学对生态公民立场的关注,揭示了后者进入美学领域的介入路径。正是由于二者在生成语境上的伴生性,使得生态公民的立场与视角在环境美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一方面,环境审美通过激发审美主体与自然环境的情感联结,在生态公民的塑造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生态公民理论从人与自然的整体性视角,推动了环境审美模式向参与性、具身化与多感官性转变,从而有利于公民更好地承担生态责任。然而,将生态公民作为一种环境审美立场,以期摆脱艺术审美模式的束缚,实现自然审美的本真性,却导致环境美学仍然延续着白现代美学以来的认识论传统,因而面临着审美、知识与实践如何融通的问题,不仅缺乏向实践转化的有效路径,甚至面临着走向“无人美学”的危险。究其根本,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伦理学层面,将生态公民作为对公民概念的生态化拓展,理解为一种欣赏自然的立场与视角,更要将生态公民理论内化为主体在精神上进行生态重塑的方法论原则,落实到自然审美的理论建构之中,在从“公民的生态化”深化至“生态的公民化”过程中,揭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存在方式,推动生态美学的实践性构建。

三、“生态的公民化”与生态美学的实践性构建

生态公民是伦理意义上的“公共人”与道德意义上的“生态人”的统一,以伦理意义为基点的生态公民作为一种新型公民身份.明确了个体及其所属共同体在生态环境保护层面的责任与义务。相较之下,以道德意义为基点的生态公民不仅可被视为具有特定身份的研究对象,更具有了一种方法论意义,通过将生态公民的立场、视角与身份内化为解决生态问题的思维模式,为生态危机的化解以及生态美学的理论建构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与方法。如果前者可以总结为“公民的生态化”,那么后者则可以被视为“生态的公民化”。

从名词性的“公民”转变为形容词性的“公民化”,预示着在面对现实生态问题的同时,更要将“公民化”的诉求内化于生态美学的理论建构之中,这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公民是具有丰富精神生活与思想内涵的个体,以生态公民视角引领生态美学的发展,需要深入到个体的精神实践层面,以精神生态的重塑带动自然生态危机的缓解;其二,公民身处社会实践之中,与国家民族的现代化进程息息相关,以生态公民视角引领生态美学的实践性构建,意味着除了在人类学意义上的自然实践之外,还要将生态美学纳人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实践之中,以生态审美意识的培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拓展美好生活的具体内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审美理想。从“公民的生态化”到“生态的公民化”,标志着生态公民理论从伦理学视角向美学层面的深化,不仅会推动主体在精神层面的生态重塑,也将在面向精神实践与历史实践的过程中,推动审美主体向“生态人”与“现代人”的生成,引领生态美学在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语境下最终走向实践性构建。

(一)“生态的公民化”与主体深层精神生态重构

以主体性的生态重构作为化解生态危机的本源性方式,是生态公民理论作为方法论原则的内在要求。公民概念作为对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性的强调,从侧面彰显主体性的生成过程。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仅仅从自然生态实践层面推动生态公民的塑造,依靠行政规范与法律条文对公民进行约束,彰显出同质化的组织方式对主体特异化表达的规训,不仅无法真正触及问题的关键,且其最终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因此,解决生态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自然的伦理实践层面,而是需要寻求一种将自然、社会与精神层面相联结的横贯性思维方式,“只有一种存在于三重生态注册(环境、社会关系和人类主体性)之间的伦理与政治的联姻——我称之为生态智慧——才可能阐明这些问题(人类的诸多生态、生存危机)”[14]。只有从自然生态实践深化至精神生态智慧层面,以主体的再特异化带动对人与自然、社会乃至主体自身关系的重建,重新激发主体被T具理性所异化的内在潜能,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双向互动,最终才能以具有创造性、多元化与开放性的实践路径,唤起主体对于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与参与意识,为生态实践提供内源性的动力。

这种主体性生态重塑的过程,也正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自然生态环境中进行自我实现的进程。主体以和谐友爱的方式建立与自然的整体化关联,并生成了理性认知、感性沉浸与审美认同等系列深层次精神生态满足,将“个体自我”扩展至“生态大我”,实现精神生态“神与物游”的自由之境。由此,整体自然就不仅仅是作为主体物质实践的客体而存在,而是能够激发主体审美意识、彰显存在意义的特定存在。利奥波德“大地美学”对生态系统的整体关注、卡尔松肯定美学对自然全景的诗性欣赏、奈斯深层生态学的宇宙共生论述等等,都肯定了主体精神生态智慧的功能价值,“生态智慧美学更加强调人对自然的融人和回归,提倡人的自然化,这一差别也体现出自然地位的不断提升”[15]。精神生态智慧体现了自然环境、社会伦理与人类主体的三元辩证统一,在整体化的生态系统中凸显自然本真审美范式,将自然之美与生态伦理进行了完美融合。

既然如此,主体性的生态重构何以可能?对主体性的生态重构需要回到人的生态本性上来,以人的“审美地生存”为基点,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而这也正是生态公民的内在要求。生态美学在功能指向上已经从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深化为对人的生态化存在方式的关注,并参与到对人与自然、社会以及自身审美关系的建构之中,“是在后现代语境下,以崭新的生态世界观为指导,以探索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为出发点,涉及人与社会、人与宇宙以及人与自身等多重审美关系,最后落脚到改善人类当下的非美的存在状态,建立起一种符合生态规律的审美的存在状态”[16]。生态美学将自然审美问题置于对人类的审美存在的思考之上,在生态整体性视域下重新审视自然审美的可能性形式,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与健康作为判断自然审美价值的标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世界观取代了环境美学关于“如何进行审美欣赏”的认识论模式。可见,生态美学的实质是一种生态存在论审美观,彰显了主体的生态存在意蕴。这不仅包含了“生态本源性”“生态自觉性”等深层生态伦理精神,更是具有生态人文主义的价值关怀与大美智慧,倡导主体“自然而然”的审美生存状态。中国古典美学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太极化生”价值理念、西方现象学与存在论美学的“诗意地柄居”“天地神人四方游戏”话语以及马克思主义实践存在论哲学,都凝练汇聚为具有中国生态美学特质的“生生美学”样态,确立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诗性生命关联。主体一方面在“与天地合其德”的“太极图式”中自由地、审美地生存,沉浸于整体生态之美以获得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以生态世界观和实践存在论为指引,按照“美的规律”进行生产,在“自然的复活”中形成崭新的实践模式,将自身内化为宏大生态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在生态存在论美学观中,彰显一种公民意识与生态观念,“生态存在论将人的角色从自然的征服者转化为生态系统这个生命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和公民,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成员相互平等的生命共同体,人类和非人类在生态上是平等的;人类不仅要尊重生命共同体中其他成员,而且要尊重生命共同体本身,因为这个生命共同体是我们存在的家园”[17]。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存在论美学所关注的“存在”不是僵化的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实践意义上的存在。人的存在有赖自身与外界的物质交换,在生态系统之中的劳动实践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资源:与此同时,人类的生产实践也构成了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与干预自然的能力,对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有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实践这一重要因素。生态存在论美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性为出发点,以实现人的审美存在为核心,试图重新发现人在精神层面的生态本性,从而将生态价值观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上,这就决定了生态美学必然是以人在生态系统中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

(二)生态美学的实践性构建

实践性是生态公民的重要特征,人的生态本性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才得以显现。自然环境问题不仅关乎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也是影响民族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人的存在不仅有赖于在生态环境整体性之中的自然实践,也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进程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18]23。可见,生态公民的实践性一方面体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实践之中,以绿色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推进实践创新,从而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生态公民的实践性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历史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特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中华优秀传统生态精神等等,都契合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规律与内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体制机制。”[19]因此,生态公民的实践性意味着公民身处现实社会的实践关系之中,将“生态的公民化”内化为生态美学构建的理论指引,就要求生态美学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世界之间相互交融的整体性存在方式为基础,从理论辨析走向现实实践之中,使审美主体意识到自身与其他个体、自然乃至于宇宙万物在精神与历史上的关联性。

生态美学在理论构建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无人美学”的疑议。实践美学批判生态美学“以生物本身为立场”,完全脱离了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关怀,从而走向了“无人美学”[20],实则忽略了生态美学与实践美学之间的潜在联系。“自然的人化”是生态美学的生成语境,实践推动自然审美的主客体从潜在向显性的生成。从人类学本体论角度来看,“在实践之中,人类逐步成为独立主体,也与自然形成了紧密关系,自然得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自然本身自在的审美特性得以被人类感知,在审美互动中自然的审美价值也从‘潜在’走向了‘显在’\"[7]。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赋予了自然以人化色彩,也推动自然向人类生成,使自然从自在白为的生态系统,转而成为“为人”而存在的认识对象与审美对象;与此同时,劳动实践使功利性的生理欲望积淀为感觉、心理、精神等社会性因素,为美感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如果说“自然的人化”是主体面对自然进行“本质力量对象化”并按照美的规律进行生产的进程,那么“人的自然化”则是在坚持生态人文主义理念基础上的“再实践”方案,是生态公民深层生态智慧的释放。主体需要将自身的理性认知、感性审美与生命认识再次融人自然之中,将自然视为“生生与共”的家园柄居之地。此种回归自然本真的诗性体验与生态世界观的情感认同建构出“人在世界之中”的生态之美。主体的生命运动与自然万物的运行节奏产生“同频共振”的呼应关联,共同形成了“负阴抱阳,冲气以为和”的整体生态循环景观。这也正如同西方现象学“悬置”主客二分的认知模式,以纯粹意向性视域直观体验自然万物的进程,气韵生动的“生生之美”也就油然而生。“人的自然化”正是将理性、社会性与生态伦理“积淀”在澄明自然的审美场域之中,为现代主体的诗意生存和自然环境之美的释放提供了可能,从而推动人格的健全与生态主体的重塑。

将生态美学的理论构建纳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之中,将会为化解“无人美学”的疑议提供崭新的视角。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8]21其中,人的现代化贯穿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命题。“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的根本区别。这就要求把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性为根本遵循,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生态美学是推动人的现代化的重要维度,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助益。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审美表征之一,生态美学的实践性构建充分体现在对人的现代化的推动上。生态美学并非在对自然环境的关怀中走向反人本主义的“无人美学”,而是以培养健全人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人在生态维度上的现代化为目标的。

首先,生态审美意识的培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的现代化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的富裕上,还需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生态美学并没有走向一种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片面夸大自然生物的道德地位与道德权利,落人“无人美学”的窠臼,而是以主体性的生态重构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态势:其目的并非消解主体性,而是以审美化地生存为基点,重新发现人的生态本性,以此实现生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统一,通达“生生之美”的诗性存在之境。

其次,将生态美学纳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之中,从社会正义的视野重新审视生态审美观,将会极大地拓展美好生活的具体内涵。地球是全体人类的家园,保护自然环境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维度,“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21]。环境保护并非要以牺牲人的利益为代价才能实现,相反,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不仅不会损害人类的发展权,反而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最后,生态美学的理论构建不仅彰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审美理想,同时还能够深度介入艺术创作、景观设计、环境管理等领域,将这种审美理想付诸社会生产、消费与生活等具体的生态审美实践之中,并以此为起点,探索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崭新形式,有利于推动审美价值、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辩证统一。

生态的公民化作为对生态美学的实践拓展,弥补了生态美学在实践维度上的空白,也使生态美学在塑造生态公民的过程中实现了对自身的实践性构建。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共生,走向人的诗意柄居,是生态美学的首要任务,这意味着生态美学白始至终都是关于生存实践的美学,现实关怀与实践指向是蕴藏于生态美学理论内涵之中的重要特征。然而,生态美学作为理论的发展却难掩其实践层面上的薄弱,生态的公民化转型为生态美学向实践转化提供了重要途径。相较于现代美学,生态美学“从个体情感教育转向对生命共同体的生态关怀,从人类中心、二元对立转向敬畏自然、生态平衡,从区分性审美转向介入式审美,从共通性、单一性审美转向地方性、多元化审美,从消费主义转向简约的生活方式”[4]。这种审美观念上的变化,在生态公民的塑造过程中,体现为在道德诉求、伦理认同与生态意识上的转变,可以说,生态公民理论为生态美学提供了一种介入现实生活的有效方式,弥合了生态美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内在断裂。

总之,只有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面向大众、面向生活、面向广阔的社会实践,才能揭示生态系统内在本质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推动自然环境的审美价值、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以此树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道德观念。将作为方法论的生态公民内化于生态美学的理论建构之中,以生态问题的公民化实现生态美学与中国式现代化历史实践的视域融合,不仅有力回应了关于生态美学是“无人美学”的疑议,也使生态美学超越了哲学美学的理论思辨传统。在生命创生的最高原则下,以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为目标,将主体性的生态重构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相对接,深刻把握美学在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时代使命,以生态智慧助力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生态美学在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向实践维度不断深化。

四、结语

生态公民与生态美学实则是主体生存问题的一体两面,二者虽然分别着眼于实践与理论的不同侧面,但是在理论旨归上具有一致性。生态公民作为生态人文主义精神的践行者,秉承整体化的生态世界观和复合生态系统的共存理念,不仅彰显了主体的生态存在意义,也给生态美学的理论拓展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实践层面而言,生态公民概念丰富了传统公民概念的意义内涵,将社会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面向自然环境展开,以共同体意识建构整体和谐的生态世界。这涉及生态责任的明晰、生态理念的深化与生态公民身份的道德自觉,并从社会性、外向度的生态保护策略转向内在化、归属感的伦理认同机制,形成了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生生之美”。从理论层面而言,生态公民的整体化生态世界观形塑了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诗性伦理关系,凸显具有诗性审美色彩的自我认同。如画景观、自然本真、家园柄居、情感共鸣等都将自然环境审美视为生态公民深层精神实践的形式,完成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统一。这也正是生态实践逐步深化到主体精神生态智慧的过程,并体现在文学、艺术等审美文化场域,以“生态的公民化”构建拓展了生态美学的实践意义。

对生态公民的理解不能囿于其表层界定,而要将其内化为生态美学理论构建的方法论原则,将生态美学的理论内涵落实到具体的生态审美实践之中,尤其要将生态美学纳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之中,立足于中国现实审美问题,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并以此推动一种以生态智慧为核心、以人与自然之爱为根本指引的人的现代化与生态化,为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在人的现代化的视角之下,生态美学与实践美学之间并非矛盾与对立的关系,而是承续了20世纪以来中国现代美学的思想传统,共同刻画出中国式现代化审美实践的内在理路,彰显了在物质文明与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以审美实践推动人的现代化不断深入的精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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