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及中国应对策略研究

2025-01-05 00:00:00胡艾嘉
现代商贸工业 2025年1期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来制裁中国,禁止与新疆企业有关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这一措施违反了WTO基本原则,且不构成GATT一般例外,因此不具有合法性。除此以外,它不仅侵犯了我国主权,而且打压了相关企业。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并保护我国企业,有必要探寻中国如何应对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中国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予以回应。第一,在多边层面上,中国可以与他国进行谈判与协商。第二,在单边层面,中国可以完善《反外国制裁法》与劳动法律体系。一方面,《反外国制裁法》应当详细规定如何查封、扣押或冻结外国人员的财产。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应逐渐与核心劳动标准接轨。

关键词:劳工标准;单边贸易措施;WTO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5.01.032

1"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概述

核心劳工标准是八项由ILO制定的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可分为四类:其一是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其二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其三是关于平等权;其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虽然核心劳工标准属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但是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将劳工标准与贸易逐步挂钩。

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是指在没有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下,一国单边地以特定劳工标准为准,限制贸易的措施。举例而言,美国UFLPA就是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Customs"and"Border"Protection,"以下简称CBP)可以依照UFLPA的授权,全面限制进口中国整个地区的商品或者涉疆企业的产品。甚至没有涉及任何美国出口业务的涉疆企业,也有可能被UFLPA的限制性措施制裁。只要CBP相信输入美国的商品可能涉及强迫劳动,它就可以签发暂扣令以扣留相应的商品。美国近期针对强迫劳动的一系列立法行为不但违反了WTO规制,还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对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方式和中国主权。

2"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对中国的挑战

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背离了WTO协定向下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中国应将其视为需要做出回应的挑战。具体而言,该措施既侵犯了中国主权,又加重了中国企业的负担。

2.1"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的违法性

讨论该措施的违法性时,需要分两步走。首先,应判断该措施是否与GATT相一致。其次,应考虑该措施是否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

2.1.1"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违反了GATT基本原则

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要求。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的柱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实现了公平公正,即保证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存在差别待遇。专家组在加拿大药品专利案中指出,如果一个措施实际上对特定方产生了有差异的不利结果,而且此效果是不合理或错误的,那么就违反了非歧视的标准。以美国UFLPA为例,美国仅针对涉及中国新疆棉的企业进行制裁,但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仅仅制裁中国及其产品属于歧视手段,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则规定于GATT第11.1条中,其中规定:除征收税捐等费用,任何缔约方不得采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输出。对此,“日本半导体案”专家组列举了3个标准:该措施是否是政府所为;该措施是否有别于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该措施是否限制进口。同样以美国UFLPA为例,美国政府禁止中国新疆棉进入美国市场,甚至一并限制涉疆业务因素的产品,显然违背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要求。

2.1.2"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不属于一般例外

一般例外条款是“一块合法的辩护盾牌”,在特定情况下对缔约方违反GATT其他条款的贸易措施“免责”。GATT第20条中,与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密切相关的是(a)项。(a)项也被称为公共道德例外。“美国网络赌博”案中,专家组首次解析了公共道德的概念,并认为“公共道德”通常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大体上秉持的行为准则,不同国家的对公共道德的理解各有不同。同案上诉机构认可了这一解释。

GATT第20条(a)项不涵盖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除GATT第20条(e)项,WTO协定中不涉及劳工标准问题。而且WTO已经申明劳工标准问题由ILO处理。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仅有权澄清条文,无权将劳工标准植入WTO协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基础是国家同意,即国家只遵循其允诺过的规则。在WTO各成员方未协商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不能采取司法能动主义,将劳工标准问题引入公共道德例外。

目前,也没有判例认为劳工标准问题属于公共道德例外。虽然“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解释GATT第20条时,应采用动态解释的方式,因为公共道德的内涵不是固定的。因此,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违反了WTO规则。

2.2"对中国的挑战

2.2.1"政府层面的挑战

(1)主权受到侵犯。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均平等地享有对内的最高权与对外的独立权,国家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不得侵犯。而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不仅是进口国单方面做出的行为,而且要求出口国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落实劳工标准,这一举动侵犯了国家主权。

首先,该措施具有单边性。与国际条约不同,该措施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条约是一种合意行为,缔约国承诺它们会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事或者说它们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国际条约的约束力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pacta"sunt"sevanda)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但是单边贸易措施的实施国却不顾另一国的意愿,试图将自己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强加于另一国。这会使弱势国家丧失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这些国家也被剥夺了参与构建国际秩序的可能性。

再次,该措施具有域外性。域外性是指,对一国管辖范围之外的人、物或者行为发生效力的性质。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中指出,除非存在特殊协定,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在“美欧金枪鱼案”中,专家组指出,只有域外事务与本国国民有关时,国家才能对自己领土之外的事务采取措施。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进口限制,强制要求中国涉疆企业遵守外国规定,实质上该措施的效果已经跨越国界,影响到了中国的主权。因此,中国应当重点关注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

(2)丧失竞争优势。

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会损害中国的竞争优势。在目前的世界贸易格局中,前沿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是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则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可见,双方在国际交往和贸易中各取所需,抹杀任意一方的优势是不可取的。在《新加坡宣言》中,WTO各成员方明确表示不支持为了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而实施劳工标准,并承认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方面具有优势。

但是美欧的措施意在抹去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美国执法部门在认定“强迫劳动”的过程中掌握着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新冠疫情以来工厂采取防疫措施使工人无法自由离开厂区,部分外媒却解读为“关押”,因此也可能成为美国执法部门怀疑企业存在“强迫劳动”的理由。

2.2.2"企业层面的挑战

中国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在出口货物时,中国涉疆企业需要备齐足够的证据。UFLPA粗暴地推定所有新疆产品都涉及强迫劳动,除非进口商提供相反证据,且证据要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这一证明标准。用数据来表示的话,该证明标准所要求的可能性处在65%到80%。

不仅证明要求高,企业也需相关企业须增大对日常管理、企业合规等事项的资金投入。因为UFLPA要求企业提供溯源资料,即产品上下游的供应链资料。但在短期内,由于原始的生产方式、较低的管理水平等原因,中国企业很难打造UFLPA所要求的溯源管理体系。这一体系需要采购、生产、仓储和销售等环节一一对应,企业会在合规事项上花费更多资源。可见,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实际上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3"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虽然《新加坡宣言》重申劳工标准问题由ILO解决,但是ILO缺乏惩罚性措施以解决争议。在多边层面上,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多边谈判和协商。在单边层面上,中国应利用《反外国制裁法》予以回击,而且中国也需要完善自身的法律来抵御外国的非议。

3.1"积极参与多边谈判和协商

如今,WTO面临的新挑战之一就是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在未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讨论议题可能就保护劳工标准问题。发达国家不仅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劳工标准问题,也积极实施涉及劳工标准问题的单边贸易措施。不难看出发达国家意图将劳工标准问题引入WTO。

我国尤其应该关注DSB司法造法的可能性。虽然目前上诉机构已经“停摆”,但是之前上诉机构采取了“道德多元主义”的解释模式,即只要被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该成员实施贸易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上诉机构就认可被诉方的行为满足GATT第20条(a)项一般例外,从而免除被诉方的责任。这种解释模式很有可能使劳工标准问题进入多边贸易体制,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劳工标准问题与贸易的关系是复杂的,因为这涉及贸易、劳工、国际关系与人权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并不能很好地平衡贸易利益与工人福利这两个价值,更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政治协商与谈话。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当积极采取政治措施,与发达国家协商与谈判,防止发达国家借口保护劳工权利而不正当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制裁。

3.2"细化《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反制措施

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政府有意地断绝或者威胁断绝通常交易行为或金融关系的行为。经济制裁的类型包括限制进口措施,而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无疑是美国限制中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制裁的国家可以用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行为采取反制裁措施。因此,中国政府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来应对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

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反对任何国家施行霸权主义,我国内政不得被外国干涉。如果我国公民、组织受到了外国歧视性措施的限制,那么我国有权实施反制措施。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违反了GATT基本原则,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属于《反外国制裁法》的调整范围。

然而,该法中规定的反制措施仍需作细化规定。比如《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和组织,国务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该条规定对应的是只针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强制法》第2条。没有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外国主体的财产,所以立法机关需要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3.3"扩大法律所禁止的强迫劳动方式

我国需要发展与健全国内的劳动立法与劳动政策。一方面,中国已批准了28个国际劳工公约。2022年4月,我国加入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与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作为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另一方面,完善的国内立法能有效地应对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只要出口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国际上规定的劳工标准,美国就没有理由实施禁止进口的贸易措施。

我国已有相对完善的劳工权利保障体系,比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刑法》都对“强迫劳动”作出了规定。但相应法律仍有完善空间。

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刑法》,其中关于强迫方式的规定都非常具体,仅列举了“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3种方式。比如《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采用了“概括加例外式”,即先对“强迫劳动”下定义,再列出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地禁止了强迫劳动行为。如今存在各种新型的强迫劳动形式,比如以言语侮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概括加例外式”立法就能很好地规制这些行为。因此,我国相关法案可以修改表述,扩大强迫方式,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4"结论

针对涉及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中国应当作两手准备,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应对。就多边层面而言,中国应当准备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与协商。就单边层面而言,中国应当备齐“矛”与“盾”。“矛”指的是《反外国制裁法》,而“盾”则是我国的劳工法律体系。目前《反外国制裁法》与劳工法律体系都存在缺陷,我国应该加紧修改与完善,以此抵御外来风险,保障我国贸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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