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恰逢孙女士骑自行车在此转弯掉头,二人发生碰撞。孙女士因此受伤,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女士骑行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存在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张先生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
事后,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孙女士将张先生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西城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综合案情后酌定张先生承担30%责任,孙女士承担70%责任。事发时,张先生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孙女士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金额,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摘自《法治日报》 徐伟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