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亲友或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借贷,为许多经济困难人士提供了便利。然而,有时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分期偿还,每月底偿还33333元直至还清,但赵某仅如期偿还了两期。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洪泽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赵某明确表示无力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偿还。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毁约”,二是“默示违约”。
本案中,赵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向赵某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虽系分期偿还,目前尚有部分借款未到期,但因赵某已明确表示无力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至今赵某仅偿还了两期,故李某要求赵某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摘自《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