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506—2023《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解读

2024-12-31 00:00:00袁星煜王燕许磊
中国标准化 2024年22期
关键词:采购管理国有企业

摘 要:国有企业采购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资监管的重点领域,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必要性也在不断凸显。想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从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过渡,强化信用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为推进国有企业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2506—2023《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本文对标准的研制背景、标准定位以及标准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投标人)信用信息公示。

关键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信用信息公示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22.022

0 引 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加强国有企业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衡量国有企业发展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志。国有企业采购区别于一般企业采购,它的特点在于注入了国有资本,使采购行为具有企业采购特质和公共部门采购特质。财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857,306.1亿元,同比增长3.6%,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总额达46,332.8亿元,同比增长7.4% 。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为国资监管的重点领域,加强国有企业采购和供应商(投标人)管理的必要性也在不断凸显。2021年6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持续加强对采购业务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实现对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实时监督[1]。该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起,初步构建起了国有企业采购监管制度体系。此外,为了提升国资监管水平,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也要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从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过渡。在国家政策方面,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2]。

然而,当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领域普遍存在投标人准入管理混乱、信息公示不规范、信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不真实的现象,现行的部分标准也存在着内容简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3]。由此造成采购人对采购环节中供应商(投标人)信用信息的把握不够全面与及时,不能对其物资采购成本与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只有切实提升国有企业采购监管水平,才能够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交易安全与市场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4]。

目前,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逐步规范化。我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和完善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的要求[5],要求国有企业在开展采购工作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价、询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和电商直采等多种主要形式,通过对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信用结论、经营水平、所处外部环境、协作能力等诸信用信息提出公示规范性要求,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和选择、激励供应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推动国有企业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等精神,以及国有企业采购工作实际的标准化需求,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是非常必要的[6]。

1 信用信息公示的政策背景

当前关于信息公示与公开的政策文件主要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双公示”的相关要求以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等方面。

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在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这一制度促进企业自律,拓展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中,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在政府监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创,但其核心还是围绕企业信息监管本身。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国办函〔2016〕74号文对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且确保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7]。”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提出“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8]。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对“双公示”进行周密部署之后,发展改革委紧锣密鼓地发布了一些文件,例如:发改电〔2015〕557号、发改电〔2015〕687号、发改电〔2015〕806号文、发改办财经〔2016〕1443号、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等文件,从落实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统一规范公示窗口与公示方式、公示数据标准等方面,对双公示工作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安排。

2018年,为了提升数据质量,优化数据归集公示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经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更新调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逐步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不断优化公示内容。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以发改委令第10号的形式,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应公开必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信息公开的范围已从依法必需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扩大至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2 标准定位

《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公示内容、公示格式、公示载体、隐私保护、信用信息应用、公示信息异议处理与改进等方面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公示信用信息,其他活动也可参考使用。标准所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文件所述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的投标人(供应商)公示、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中标(中选)结果公示等环节。标准的编制遵循了科学性、系统性以及适用性原则。

2.1 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内容的编写。同时,参考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5《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等相关标准化文件资料[9],力求使信用标准化工作符合客观规律,遵循科学性原则。

2.2 系统性原则

本标准遵循体系化原则,按照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架构确定的框架基础,与《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10]《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11]《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12]《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13]《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制指南》[14]《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要求基本信息报告、普通调查报告、深度调查报告》等标准内容相互协调一致,成龙配套,系统、全面地对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的公示做了统一的规范。

2.3 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力求使信用标准化工作适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也充分考虑了采购活动相关方的需求以及建议,在公示的信用记录内容中包含了等级和报告有效期、风险指数、评价机构、评价负责人(信用评价师、信用分析师)等关键信息,确保了标准的价值以及实用性。

3 标准内容

3.1 公示内容

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投标人)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供应商(投标人)基本信息;(2)信用状况信息;(3)信用承诺信息;(4)公共公开信息;(5)失信记录信息;(6)信用记录信息;(7)中标(中选)信息;(8)其他有需要公示的相关信用信息。

供应商(投标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供应商(投标人)名称或姓名;(2)曾用名;(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脱敏);(4)存续年限或年龄;(5)主营业务或职业;(6)所属国家和地区;(7)所属行业;(8)是否发布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9)其他需要公示的基本信息。

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具有有效的信用等级和报告;(2)信用等级或自然人信用风险指数;(3)信用评价负责人;(4)评价机构名称;(5)评价时间;(6)有效期;(7)其他需要公示的信用状况信息。

供应商(投标人)基本信息以及信用状况信息详见表1。

在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中,供应商(投标人)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采购相关规定,并对诚信履约等方面做出公开承诺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公共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许可;(2)资质资格或学历职称;(3)检验检测;(4)其他需要公示的公共公开信息。

失信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2)主要失信行为;(3)记录日期;(4)其他需要公示的公共公开信息。

中标(中选)信息包括中标(中选)候选信息和中标(中选)结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中标(中选)候选人排序;(2)投标报价;(3)中标(中选)人排序;(4)中标(中选)价格:(5)交付时间;(6)交付地点;(7)其他需要公示的中标(中选)信息。

中标(中选)候选人信用信息详见表2。

中标(中选)结果信用信息详见表3。

3.2 公示格式、载体以及隐私保护

3.2.1 公示格式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应在供应商(投标人)公示、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和中标(中选)结果公示环节,公示供应商(投标人)信用信息。

3.2.2 公示载体

公示载体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办公场所、报纸、电视等。网络平台应具备一定权威性,可以是全国性的公开平台(如“国有企业采购供应信用管理平台”或“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也可以是企业门户网站、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网站、企业招采或电商平台网站以及对应的手机客户端等。办公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咨询台等。此外,公示载体应设立使用说明、免责声明和公告等板块。

3.2.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

在信用信息公示的过程中,应考虑个人隐私保护,对自然人公示的信用信息进行隐私处理,部分隐去居民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3 信用信息应用

3.3.1 应用场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应用供应商(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1)在资格审查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投标人)宜进行事前预警和风险防范;(2)在采购评审方面,宜设置信用评价要求,对失信行为予以扣分。

3.3.2 资格审查应用

在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审查方面涉及以下行为的,宜进行事前预警和风险防范:(1)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3)因违反公平竞争、侵占国有资产等被全国各类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记录或公示有效期内的。

3.4 公示信息异议处理与改进

各类公示载体应公示异议处理的流程、受理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且完整地记录异议处理的详细信息。供应商(投标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信息产生部门或通过公示载体提供的渠道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公示的信用信息处于异议申诉期的,其信息标为“异议中”;异议处理后,根据审核结论信息“内容不予变更”“信息内容变更”“信息停止公示” 三类结果进行正常公示、变更公示和停止公示。其中,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公示载体应自收到该告知之日起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各类公示载体应定期对公示内容、公示格式以及公示信息隐私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改进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4 结 语

《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国家标准填补了国有企业采购标准的空白[15],有效规避不规范的采购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供应链风险、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交易市场环境等具有重大意义。

未来有必要在采购全过程信用风险评估标准、采购人及供应商信用评价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积极推动标准建设[16]。这将有助于形成体系合理、布局完整的国有企业采购标准体系[17]。通过标准的试点示范、宣贯实施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标准化的价值和作用。

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对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在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加强廉洁从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应当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同时制定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发展需求,以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中的自主权。另外,还需要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建立非招标采购标准,丰富采购工具,提高采购效率,使得采购程序符合国有企业供应链的安全和韧性增强的需要,并完善协同监管体系。通过上述举措,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数字化转型,实现高效集约发展。

参考文献

[1]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GB/T 20001.5[S].

[2]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GB/T 42506—2023[S].

[3]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GB/T 39441—2020[S].

[4]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39450—2020[S].

[5]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 GB/Z 41465—2022[S].

[6]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 T 22118—2008[S].

[7]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GB/T 31953—2023[S].

[8]《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Z].2023.

[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Z].2022.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Z].2022.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Z].2015.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Z].2016.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中加强供应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3〕22号)[Z].2023.

[14]戴征洪,袁星煜.以信用为基础构建新型国有企业采购监管长效机制[J].国资报告,2022(6):102-105.

[15]彭淑荣.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招标,2021(12):35-38.

[16]林祥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背景下的信用监管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8.

[17]彭文,隆珑,黄灵栋.国有企业服务类项目采购标准化“三库”建设案例[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23(15):65-67.

作者简介

袁星煜,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信用理论研究、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供应链信用风险防范、数字化应用、ESG评价及绿色可持续发展研究。

王燕,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供应链管理专家,研究方向为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战略管理。

许磊,本科,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招标师,供应链管理专家,研究方向为招标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

(责任编辑: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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