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华锦服务社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业务包括青浦区华新镇区域内绿化与林业养护管理工作等。2020年2月10日,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村民委员会与华锦服务社签订合同,将位于华新镇华益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给华锦服务社,并约定该土地按农业布局规划只能用于种植生态、公益林,且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2020年11月8日,华锦服务社以上海青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绿开公司签订合同,将镇区公益林养护服务项目发包给绿开公司,由绿开公司承担华新镇公益林绿化养护服务工作。同日,绿开公司与茂烨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公益林的绿化养护服务工作分包给茂烨公司,并约定茂烨公司在从事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据了解,茂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法定代表人钱某。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因台风导致涉案林地形成大面积积水,茂烨公司、绿开公司、华锦服务社均未采取排水等救护措施,致林木浸水曝晒长达十数天,部分树木受涝死亡。另查明,涉案林地原有一根塑料材质的排水管接到旁边的苏州河支流,用以平时排水;台风期间,苏州河及支流水位上涨,该管道未作移除或封堵处理,导致河水通过管道倒灌入公益林。
2021年12月9日,钱某以其负责养护的涉案公益林地势低洼、受台风水淹影响致林木大面积涝亡为由,以茂烨公司名义与华锦服务社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华锦服务社委托茂烨公司回填绿化土垫高涉案林地。随后,茂烨公司与津统公司、祥祝公司分别签订《渣土运输协议》,约定“渣土运输土质要求绿化土”。
此后,钱某在未申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林地上的树木迁移后集中堆放,且未对树木采取保暖等措施,并联系闵青公司、祥祝公司、津统公司等,将来自建筑工地的工程渣土倾倒在涉案地块,导致85.03亩林地及水浇地性质农用地被压占。绿开公司发现上述移林填土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在渣土回填后,茂烨公司将迁移的树木进行复栽,原有的5985株树木复栽后仅存活2394株。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茂烨公司、钱某、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闵青公司、祥祝公司、津统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判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华锦服务社系涉案公益林的养护责任单位,其将公益林养护工作发包给被告绿开公司,被告绿开公司又将涉案公益林的相关养护工作分包给被告茂烨公司,故上述三被告作为养护主体对涉案公益林均负有养护职责。在台风来临之前,一般均有天气预报防台风预警。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茂烨公司作为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应当预见台风天气可能产生水涝影响,理应采取抗台风防涝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水系统功能。但该三被告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河水通过排水管倒灌进涉案公益林地块,而出现大面积积水的后果。
在台风过后,涉案公益林地已形成大量积水的状况下,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茂烨公司具备抽水机、发电机等排水设备条件,却未及时采取排水等救护措施,任由积水自然排泄和蒸发收干,致林木浸水暴晒长达十数天,直接造成部分树木死亡。对此,行政主管部门已明确认定养护单位存在未及时排水及合理养护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此,案涉区域不存在长时间无法排水的障碍和困难。相关证据和专家意见也表明,涉案公益林中即使耐涝性相对较弱的树木,若及时排水合理养护,亦不会产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茂烨公司、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在能够预见台风风险并明知涉案地块积水的情形,事前、事后均未采取有效预防和施救措施,存在违法行为。
涉案林地受涝后,钱某以茂烨公司名义与华锦服务社签订《建设工程建筑渣土回填经营合同》,申请填埋绿化土以垫高涉案公益林地。但茂烨公司与其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钱某作为专业的绿化养护人,却违反《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未申请林木迁移许可和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而擅自迁移林木,并联系被告闵青公司、津统公司及祥祝公司等,将工程渣土违法倾倒在涉案地块,直接造成涉案公益林树木死亡以及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损,茂烨公司、钱某应负法律责任。
华锦服务社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和填土合同委托方,任由茂烨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绿开公司发现违法移林和倾倒渣土行为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等规定,及时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也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施救,亦是导致涉案林木和土地种植条件毁损的因素。
闵青公司、祥祝公司、津统公司作为渣土运输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证的回填地点和运输路线,倾倒固体废物,应对林地毁损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茂烨公司与钱某具有破坏生态的共同故意,其对生态损害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公益生态林地损害引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公益生态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生态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法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区划界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案中,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茂烨公司均为对案涉公益林负有养护责任的主体,在公益生态林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未采合理的措施对公益林进行维护,导致了公益生态林的破坏,属于负有相关维护责任主体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而茂烨公司作为养护责任人,直接实施了违法移林和倾倒渣土等行为,并导致了公益生态林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对华锦服务社、绿开公司、茂烨公司、钱某、闵青公司、祥祝公司、津统公司在公益林生态环境破坏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及合理的划分,能够有效保证遭到损害的公益生态林地得到切实有效的修复,并能够对公益生态林地的维护人起到良好的敦促作用。(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