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法修订看法律价值体系构建

2024-12-31 00:00:00夏苗
国际商务财会 2024年13期
关键词:审计法修订

【摘要】审计法修订覆盖面广、完善度高,体现出高站位与全面性、改革性与指引性。从审计法修订审视法律价值体系构建,能够发现审计法律价值体系中所蕴含的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制约权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者逐层递进形成“金字塔”结构,同时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逻辑顺位以指引性为依托,彰显出极强的抽象概括性。在后续审计法律价值体系完善过程中,可围绕增强独立性,健全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激活联动性,共建清明的审计环境;提升技术性,推进审计操作规范化;发挥主体性,充分释放主体参与潜能等路径展开。

【关键词】审计法;修订;法律价值体系;逻辑生成

【中图分类号】F832

★ 基金项目:1.广东省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社区矫正制度与实务》(2021SJYLKC04),广东省教育厅,2022;2.《刑法总论》(项目编号:XJYXKC202132),广州商学院2021年度优秀课程,2021;3.《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网络教学平台与法学课堂契合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SJJXGG02),广东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2019;4.《社区矫正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102484032),教育部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产学研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对我国审计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审计法》通过对审计工作进行基本的定性定调,明确了审计的具体事务性目标以及抽象社会价值,是审计工作推进中有操作性的蓝本,也是确保审计职能有效运行的有力抓手。此外,《审计法》的不断修正完善有助于审计工作的与时俱进,有助于审计效率的充分提升,更有助于审计相关法律体系的稳步构建与可持续发展[1]。因此,厘清《审计法》修订亮点、挖掘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并开拓审计法律价值体系完善思路势在必行。

一、审计法修订的亮点分析

梳理《审计法》修订亮点是挖掘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以及明确其完善思路的前提。《审计法》自1995年以来经历了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审计法》于2022年开始实施,为审计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2]。由于《审计法》的修订立足于原有审计法的基础,且审计法律相关规定应及时更新以保障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本文讨论的《审计法》均指最新修订的《审计法》。

(一)覆盖面广,体现出高站位与全面性

覆盖面广则是最新修订的《审计法》的另一亮点。覆盖面广强调最新修订的《审计法》并不局限于基本的审计操作执行,而是立足于更高的格局层次,从宏观层面对审计进行了原则把控[3]。一方面,最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为审计工作的推进确定了主心骨,这是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也是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根基。跟随党的指导,审计工作得以紧跟社会现代化、法治化的步伐,有序覆盖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受到有效的领导与监督。

另一方面,最新修订的《审计法》还考虑了审计在社会中的定位以及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为审计工作的衔接提供了保障。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与其他机构是彼此割裂的,更不能为了审计而审计,审计工作的推进需要围绕审计目标与审计价值的本质开展,这就需要《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的权责以及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审计的独立性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扰,而审计的权责制衡则为审计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及后续的反馈调整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度高,体现出改革性与指引性

最近修订的《审计法》特色亮点还体现为完善度高。一方面,完善度高体现为更新及时,对不合时宜的过往规定进行了剔除[4]。最新修订的《审计法》对原有的54条条目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滞后性的内容彻底删除,另有49条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系统化的修改确保了最新修订的《审计法》更加完善,与当代社会的审计工作具有更高的匹配度。同时,敢于删减也有效避免了《审计法》的冗余繁杂,传递了审计工作高效有力的原则理念,是审计保质增效的基础。另一方面,完善度高还体现为内容上的完善。最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增添了14条内容,对审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审计法》对原有的未能涵盖的特殊审计范畴与对象等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定调明确,同时,从过程性的角度,最新修订的《审计法》也从审计前防范、审计中监督、审计后救济等方面作出了指引。

二、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

(一)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

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中,明确结构框架是至关重要的步骤。其中,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是基础,制约权力是关键,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保障,三者逐层递进,共同构建了金字塔式的立体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而不断修订完善的《审计法》也从各条细则不断加强对不同层次目标的确定。

首先,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中,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是基础。一方面,审计工作本身是从财务角度对经济相关活动进行核定,以期甄别程序或经济上的不合理之处,尽早规避风险,避免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损失。而在国家范畴内,公共资源以及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转是审计需要保障的基础内容。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及国家财政资金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及公益性,即并非完全以利润回报为首要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资源以及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向没有目标导向。由此,审计工作的要义在于填补监管空缺,确保公共资源以及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向准确性以及合理性。

其次,制约权力是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结构中的关键。一方面,在公共资源与国家经济运行中,有不同的组织机构乃至个人参与分配。不同群体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对资源的把控力度、干预权限、价值判断也有所出入。如果缺乏有序的引领公共资源可能会在无效拉扯中被侵蚀,有违资源投放的初衷。而在党的领导下的审计工作则是匡正调配资源权力的有力抓手。审计法律体系在此层面的价值在于明确相关权责,为权力运用框定边界,明确底线。另一方面,不同权力代表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厘清相关关系并梳理相关渠道有助于促进权力的相互制衡,进而推进公共资源与国有资产的有效运用,而审计在此发挥了积极作用。《审计法》通过规定相关审计标准、审计程序以及审计执行操作,对资源调配以及权责运行进行了复盘梳理,相关权力关系得以厘清,为进一步的架构调整以及有效制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后,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审计法律体系结构的保障,使审计法律体系构建不再局限于上层建筑,而是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部分。《审计法》的修订与社会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步调一致,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以及广大范围内的被认可更是我国治理体系取得突破的见证。审计工作以经济为切口,与社会财富并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保障自身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审计法律价值体系逻辑

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的构建并非无据可依,而是遵循一定的逻辑顺位展开。一方面,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逻辑顺位以指引性为依托。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中不同层次的目标虽殊途同归,但在具体落脚点上仍存在差异。实现时间、实践难度等方面,构成了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中不同层次的目标差异。监管公共资源以及国家财政资金在标准明确的基础上可借助相关操作技术达成,实现时间较短、实践难度较低。与之相对的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宏观远景目标,则需要审计工作持之以恒的努力以及多方资源的调动,这决定了不同目标在审计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体现有先后之分与主次之分。显然人民的利益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即在逻辑顺位上处于上位,操作层面对公共资源以及国家财政的监督属于操作层面的技术,需要以上位逻辑的保障为前提,这也是审计法律体系构建的内在标准。

另一方面,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逻辑顺位是其抽象概括性的必然结果。《审计法》的修订与完善并不能完全囊括审计工作中的所有具体情况,而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本意也并非如此。《审计法》中包含对立法目标条款的确定,这即是从法律价值内涵的概括性角度为审计法奠定逻辑基础。在面对未能穷尽的审计情形时,按照何标准、秉持何原则推动审计工作是立法目的的落脚点。《审计法》修订的社会目的更决定了其向外延伸的使命归宿,以此为逻辑起点可在《审计法》大类下进一步促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细分领域的有效延伸与连接。

三、审计法律价值体系完善思路

(一)增强独立性,健全审计法律价值体系

增强独立性要求从审计工作内部着力,强调审计工作需要秉持公正性与严谨性独立开展。以往的《审计法》对审计独立性已有所体现,最新修订的《审计法》则进一步强化细化这一内在要求。

一方面,增强独立性要求审计工作作为与其他工作并列的业务线条单独开展而不能混同。审计工作在执行中需要调取的部分材料可能在以往的业务工作中已经有一定的整合,但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摒弃“拿来主义”。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此类投机取巧的方式常被包装美化为“共同审计”“参与审计”,新修订的《审计法》根据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进一步打破了此种低效化的局面,审计独立性得以进一步明确。在审计工作中,需回归原始素材,并采用多方求证的方式综合验证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增强审计性还要求审计工作从终结性过渡到过程性,打破传统审计注重审计结论而忽视审计过程与反馈的局面。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为审计提早布局做好了准备,审计工作可以与业务工作并行,这与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有更高的一致性。

(二)激活联动性,共建清明的审计环境

激活联动性从内外关系的角度推进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不断完善。激活联动性与审计本身的独立性并不矛盾,联动性更强调审计工作需立足于现实,不能忽视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环境的特殊性,更要通过扎实的工作争取各方力量为己所用,共建清明的审计环境。一方面,激活联动性与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中的全面性以及覆盖面广相对应。审计工作需要具有大局观,从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发展目标上促进审计思想的形成与推广,争取审计工作中所涉及的各部门通力配合,最大化激活各方合力。另一方面,激活审计联动性旨在从更广的范围收集更多维的材料,这与公共资源的监督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目标是一致的。更多维的素材使审计证据摆脱了传统书证,从人证、物证等角度完善审计闭环,有助于确保审计公平性与严谨性。而多方视角的材料更能相互验证,为辨识漏洞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

(三)提升技术性,推进审计操作规范化

提升技术性从客观层面提出了完善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可操作路径。随着科技发展,审计工作若依靠传统的“小米加步枪”无疑事倍功半,与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本质背道而驰。《审计法》的修订正是从目标层面肯定与鼓励了先进技术在审计上的运用。一方面,提升技术性要求审计工作依托网络技术展开。传统审计资料多以纸质资料保存,在复制传送上容易出错。将审计资料转化为电子数据形式并借助网络传输可提升审计效率,有助于公共资源的使用率提升。同时,还可进一步开发区块链等安全性与可靠性更强的技术推动审计目标达成。另一方面,提升技术性可从软件配备上入手。目前部分审计工作虽逐步向电子化过渡,但审计电子化工具仍较为分散,尚未形成跨部门乃至跨行业的联动平台。以审计为主要职能的相关政府机构应牵头研发通用性审计软件并在企事业单位中推广,探索审计技术操作便捷化、规范化的可行道路。

(四)发挥主体性,充分释放主体参与潜能

发挥主体性是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旨归,发挥主体性强调参与审计工作的个体或组织应充分激活潜能。一方面,审计专业工作者作为推动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中流砥柱,需要带头发挥主体性,及时了解掌握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地把握审计要点痛点,在法治思想指引下形成审计法律共识、提升审计思想觉悟。同时,还可通过培训学习、交流研讨等途径不断精进审计技能、提升审计敏锐度。另一方面,根据审计法律价值体系构建的本质,发挥主体性还包括调动全员合力,有序参与审计监督,共同保护公共资源与国有资产。可在以《审计法》为原则指引的基础上,配合相关放管服政策、信息公开条例等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为有效地主动审计监督搭建平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最新修订的《审计法》具有覆盖面广以及完善度高的亮点,彰显着审计法律价值体系在结构和逻辑上的本质。监督公共资源和国家财政资金、制约权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者逐层递进共同构建了金字塔式的立体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筑牢了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结构。而指引性、概括性更从本质上厘清了审计法法律价值的逻辑顺位。据此,增强独立性、激活联动性、提升技术性以及发挥主体性作为完善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思路水到渠成。

主要参考文献:

[1]郝炜.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法理、原则与制度设计[J].会计之友,2023(12):114-120.

[2]杨铭.审计法修订背景下审计协同机制研究[J].河北企业,2023(03):147-150.

[3]侯金平.审计法修订及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启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44(S2):42-44.

[4]谢米隆.从审计法修订看审计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2,31(05):102-106.

责编: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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