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物质生产力是文明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生产方式文明。对应于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生产方式文明,总是会产生相应的文化文明与之配套,包括人类文明新形态在内的所有人类文明形态均为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的综合体。文明形态作为一定民族国家当中的人进行实践活动的产物,与广义上的人类文化密切相关。人类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给不同的领域打上了自身的烙印,因此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经济主体性、政治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在这些主体性当中,文化主体性的地位尤为关键。建构文化主体性对于实现人类文明新形态具有关键意义。根据唯物史观对于主体的规定,主体是主动性与受动性、主我与客我的有机统一。中华文化主体性的构建要基于“客我”的具体实际,发挥“主我”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科学理论建构。
关键词:人类文明新形态;生产方式文明;文化文明;中华文化主体性;“两个结合”
作者简介:杨生平,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48);潘玥斐,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北京 100048)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质与意义研究”(22ZA003);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扬斗争精神应对风险挑战研究”(23LLMLA008);“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项目(GZC20231735)
DOI编码: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4.06.003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①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着文明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世界性与民族性特征的有机统一。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提出不仅进一步丰富了人类文明理论的发展成果,而且对挖掘和阐释其背后的学理根据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这一标识性概念的深入解读需要回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明问题相关论述的原初语境当中。本文尝试在唯物史观视域下,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化和文明的相关论述为基础,通过阐明物质生产力以及文化在文明和文明形态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说明包括人类文明新形态在内的文明形态的产生和发展所包含的理论原理和内在逻辑。借助对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理论建构与建立中华文化主体性之间内在关联的分析,阐明后者对于前者的关键意义以及实现“两个结合”对于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必要性。
一、人类文明新形态是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的综合体
文明形态可以被视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文明的存在形式或存在样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物质生产力是文明出现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①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文明的进步等同于社会生产力(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增长,例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②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问题的思考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正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了物质交往方式,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力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共同构成了“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文明”(以下简称“生产方式文明”)。
人类历史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明是以生产方式文明为基础和核心建构起来的有机统一体。在一定物质生产力发展状况下,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文明成果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特定民族国家文明的整体发展状况。其中,文化在文明发展当中起着关键作用。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跃进、人类文明的每一次升华,无不伴随着文化的历史性进步。如恩格斯所言:“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③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文明的进一步,首先是因为社会当中产生了相应的需要,激发了文化层面进行改进和创新的想法及观念,进而才有了实践层面文明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而形成了与特定民族国家的生产方式文明相适应的“以文化为核心的文明”(以下简称“文化文明”)。虽然文明是文化在实践层面外化的成果,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文化都会转变为文明。此外,也并不是所有转变为实践结果的文化都可以被称为文明,毕竟文化的实践转化得到的结果有好坏之分。例如,诞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身份等级文化,如果在当前的时代条件下进行实践转化,那么所得到的结果会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阻碍,因此并不能称之为文明。所以,文化在实践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积极作用的成果,才能被称为文明。
在文化文明当中,基于一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文明构成特定民族国家文明发展的基本框架,它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在实践层面外化的成果。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由特定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决定。作为特定社会文化的灵魂与核心,意识形态规定并影响着特定社会文化的性质与发展方向,但是它并不能代替特定社会所有文化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行为方式以及交往规则等民族文化,虽然也是在特定时代物质生产力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不直接受到物质生产方式变革的影响,其发展更多地体现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规律。意识形态与民族文化共同隶属于一个更为广泛的文化概念。对于这一文化概念,斯宾格勒和汤因比等思想家曾用“文化有机体”思想加以阐释,认为这类文化“有自己的观念、自己的情欲、自己的愿望和情感以及自己的死亡”①。这类文化不能被单纯地归于客观世界或者主观世界,它自身构成了一个“客观的精神世界”。每一个民族在其中建立起自身关于世界的认知,并将其视为心灵和情感的归属之地,是特定民族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并指导人生发展的“认知与情感地图”。这一地图既指导着特定民族的社会建设与发展,又指导着特定民族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方式。不过,像斯宾格勒和汤因比等思想家虽然指出了文化所具有的独特发展规律,却忽略了外在因素对文化的影响以及文化在面对外部世界变化时自身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当特定民族国家文化的意识形态丧失了时代性与先进性,它就进入了生命末期而不再适应实际的需要。此时,一种真正成熟的文化有机体会主动适应外部世界,剔除已经过时的意识形态,用新的意识形态激活旧文化体系中的合理成分,并与新的意识形态结合形成一个新的文化有机体。
在特定民族国家当中形成的新的文化有机体会继续在实践层面不断外化为一定的文明成果。其中,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制度文明与生产方式文明密切相关,是特定民族国家文化文明的核心,并表明了特定民族国家文化文明的性质。另外,特定民族国家的民族文化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后可以赋予该民族国家文明发展以特殊内涵的,其往往具体表现在该民族国家文明发展道路与文明呈现方式等方面,可以将之称为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明,它同样是特定民族国家文化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文明的上述两个组成部分中,社会制度文明作为与生产方式文明密切相关的文化文明对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明发挥指导作用,而后者则为前者提供传统文化根基,并对前者产生相应的影响。不过,在文化文明背后起决定和基础作用的是生产方式文明。可以说,文化文明离开了生产方式文明就会成为“无源之水”“空中楼阁”。但如果仅仅依靠生产方式文明而抛弃文化文明,那么就无法形成文明形态。文明形态是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相结合的成果。其中生产方式文明起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制度文明构成文明形态的主骨架。从文明到文明形态的转变是从发展经验到理论形态的升华,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文化建构将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紧密关联起来。
作为人类文明形态发展的最新成果,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的综合体。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在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构建中起决定性作用。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始终重视社会生产力发展在社会主义文明进步当中的基础和决定性作用。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越迁,才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奠定了基础并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与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中国共产党提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的意识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作为与当前中国的生产方式文明相适应的文化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化文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是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明,它是中华传统文化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成果。中华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剔除糟粕,主动调节自身以与时代要求相适应,最终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与当下中国的意识形态相结合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化有机体。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明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过实践转化的成果,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一道归属于当前中国的文化文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文明形态与生产方式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时,要防止“唯生产力论”和“文化决定论”这两种错误倾向。虽然物质生产力在文明形态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基础和决定作用,但要防止将物质生产力作为决定文明和文明形态发展唯一因素的“唯生产力论”。马克思本人就明确反对将物质生产力作为发展的唯一目的的观点,并认为这一错误观点会对文化和文明的发展起到消极作用。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粗陋的共产主义”把占有物质财富看作生活和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需求不高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①。物质生产力在文明形态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前提和决定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文明的发展还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因此不能将物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作为人类社会诸领域文明发展应当遵循的唯一规律。此外,虽然人类文明形态的建构由文化主导,但要防止在认识文化的重要作用时陷入将文化作为决定文明形态发展唯一因素的“文化决定论”。如前所述的斯宾格勒和汤因比以及以博厄斯为代表的文化人类学家都持有“文化决定论”的观点。文化对文明的决定作用并不是全方位的,而是主要体现在如果没有文化的理论建构作用,那么文明形态是无法形成的。
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理论建构关键在于建立中华文化主体性
文明形态作为生产方式文明与相应的文化文明的综合体,是一定民族国家当中的人进行实践活动的产物。从广义上来说,人们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均与“文化”相关。泰勒对从原始社会开始就潜藏于文化背后的普遍原理做出了总结。他提出,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②这一定义将文化解释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创造物的总称,包括了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应当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并且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③因此,人类的所有实践领域当中都打上了自身活动的烙印。人类在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领域所得到的所有活动成果,都是自身实践的产物,因此均属于广义上的文化的一部分。人类在上述活动领域打上了自身的烙印,因此也就有了相应的经济主体性、政治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在这些主体性当中,文化主体性的地位尤为关键。如前所述,从广义上来说,文化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一切活动成果。因此,建构起牢固的文化主体性,对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具有根基性意义。
“文化主体性”顾名思义就是文化领域的主体性。在近代人类思想史上,主体概念以及主体性观点的提出为现代人理解人的本质提供了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视角。笛卡儿借助“我思”将具有自我同一性的人确立为主体,提出主体拥有认识世界的理性能力,强调主体自主、自决的独立性特征。以笛卡儿的主体性哲学为基础,后来的诸多哲学家对主体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不断补充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关于“主体性”的系统认知。严格说来,主体性也就是主体所潜在地具有并且能够发挥出来的属性。④从笛卡儿开始,借助对主体性的规定和描述,主体的能动性特征逐渐凸显。笛卡儿不仅说明了主体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而且通过“我思”证明了自我、上帝和物质的存在,强调了主体理性能力在人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动性特征。然而,为了保证自我的明证性,笛卡儿不惜抽空了“我思”的所有具体内容,将“我思”仅仅幽闭于自身,⑤将主体视为一个封闭的存在。
笛卡儿的主体性哲学对康德产生了深远影响。康德同样承认主体理性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是知识可靠性的保证。康德在对人类知识进行科学规定的基础上论述了知识的三种综合思想,即直观中把握的综合、想象力中再生的综合、概念中认知的综合,其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对主体在知识建构中能动作用的强调。①不同于笛卡儿的是,康德认为理性不仅拥有认识世界的能力,而且拥有改造世界的能力,这一观点突出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人为自然立法”的主张当中。此外,康德提出“人为自己立法”,说明了理性同时还具有引导人达到自由的超越性能力,这种超越性能力本身也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因此,康德在笛卡儿思想的基础上对主体能动性进行了巨大的拓展。然而,与笛卡儿类似的是,主体在康德这里仍然是封闭的,它拥有与外在世界相互隔绝的坚硬外壳,不与它之外的任何经验产生现实的关联。康德虽然赋予主体以改造世界的能力,却忽视了对实践层面的关注。
笛卡儿和康德主体性哲学的上述局限在费希特的主体性思想中得到了突破。在费希特的论述中,主体成为既能进行逻辑思维,又能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动自我,并且他将主体改造世界的能力拓展到实践。“一个理性个体或一个人要想发现自己是自由的,还需要有另一个条件,那就是由此设想的对象在经验中应当符合于他的效用性的概念,因此,从他的能动性的思想中应当产生出某种在他之外的世界中的东西。”②在费希特看来,实践是主体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只有借助自我能动性的发挥,才会产生活动中的客体,进而产生自我与非我的关系,这一关系被费希特规定为实践。在费希特这里,主体的能动性表现为将自我本质外化的必然性,这一观点为黑格尔主体思想中对象性观点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使用“对象性”概念说明了绝对精神(或自我意识)将自身本质外化于对象之中,从而使得对象具有了主体的特性。“精神所以变成了对象,因为精神就是这种自己变成他物或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他物的运动。”③黑格尔以“对象性”概念说明了主体自我确证的原理,而主体自我确证的过程同时也是实体实现其“现实存在”的过程,这一过程被黑格尔规定为实践。黑格尔提出,实践源于一种“要在直接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之中实现他自己”的“冲动”,同时人也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他自己”,因为他通过改变外在事物,在其中“刻下他自己内心生活的烙印”,也发现“他自己的性格”在这些事物中被“复现”了。④费希特和黑格尔虽然指明了主体能动性与实践之间的关联,但是这一论证却仅仅停留于思辨的、抽象的层面,实践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则是不在场的。费希特和黑格尔主体性哲学的上述缺陷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中得到了克服。
以在西方哲学土壤中发展起来的主体性哲学,特别是费希特和黑格尔关于主体性的相关思想为基础,马克思对主体性做出了自己的规定。与费希特将实践理解为人的能动性的集中表现相类似,马克思认为实践的本质就在于它是能动性的人的实践。不过,与费希特仅仅将实践局限在自我主观的活动范围内不同,马克思的实践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众所周知,基于费希特和黑格尔实践思想中所包含的对象性观点,费尔巴哈提出并拓展了“对象化”概念。不同于黑格尔的“对象性”概念仅仅只是绝对精神在思维范围内的自我确证,费尔巴哈通过独立的、外在的感性对象来说明主体的自我确证,并将这一过程理解为“对象化”的过程,从而延续了前人对主体能动性特征的强调:“人由对象而意识到自己:对于对象的意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你由对象而认识人;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的真正的、客观的‘我’。”①不同于前人仅仅将“对象化”的过程理解为体现主体能动性的过程,马克思提出这种能动性本身不得不受制于异在的客体而成为受动性。②受动性解释了在实践当中主体对客体的依赖性以及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将人的本质规定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外在的社会关系对于主体本身的影响。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主体性既包括能动性又包括受动性。
马克思对主体受动性的关注受到由维科和赫尔德所开创,并由德国早期浪漫派所继承的关于主体个性和生成性主张的影响。作为笛卡儿反对者的维科反对先验的理性主体的存在,提出人的本质是一种“历史主义的个体性”③,强调文化传统和社会化在人的主体性生成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关于主体历史性和生成性的相似主张也体现在赫尔德的观点当中。赫尔德提出要理解主体的本质就必须基于他所身处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正如每一个个体的人在形成其本质的不同阶段被不同的外在因素影响,进而塑造了每一个具有个性的人,历史上每一个具有个性的民族的形成也遵循着同样的原理。赫尔德的上述主张深刻影响了德国早期浪漫派关于主体的相关观点。对主体历史性和生成性的强调特别体现在德国早期浪漫派对自我概念社会性的说明当中。在他们看来,社会性隐含在每一个理性的行为当中。施莱格尔指出,共同体和多元化是我们最内在的本质。德国早期浪漫派的思想家也普遍认为自我概念源于社会:“自我在被他人感知的同时也感知到自己……自我意识存在于自身之中,为自身而存在……因为它是为了另一个自我意识而存在;也就是说,只有在被承认或被认可基础上它才会存在。”④人既是社会的生产者,也是社会的产物,上述观点最初是由浪漫主义思想家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基础上提出的。⑤上述反对先验理性主体、强调主体生成性的观点在后结构主义那里被极端化为一种“反主体”主张,即否定笛卡儿和康德意义上的主体的存在,强调主体是非自主的,它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成和发展的。例如,福柯排斥任何关于主体的先天/先验规定,认为主体的真相在理性与非理性的变奏与合奏当中才能得到把握。对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互动真相的获得又是基于对其中所包含的历史维度的梳理以及对相关社会经济、伦理、文化因素的考察。⑥
主体的生成虽然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但仍然是自主、自决、独立的,具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对象化能力,这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主体性的确立及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定的主体,也就是一种不依赖于他者的自足自立的自我。如果离开了主体,那么主体性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过这里所说的主体并不是笛卡儿和康德意义上的只强调主观能动性的主体,而是马克思唯物史观所描述的兼具能动性和受动性的主体(自我),即“现实的个人”。因此,自我的构成就包括了两个部分,即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和在外在因素影响下会发生改变的部分。按照美国哲学家米德对“自我”概念两个部分的划分,前一部分可以称之为“主我”,后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客我”。⑦因此,自我是主我与客我、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文化主体性立足于一个民族国家文化上的自我,这一文化自我一方面包括了具有能动性的文化主我,另一方面也包括了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不断改变的文化客我。
在米德看来,自我作为主我与客我的统一,其发展包含着主我与客我之间的不断对话,并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下发挥其功能。自我具有的能动性使得它希望通过对“不满意的自我”的改造来获得“理想的自我”,这个改造同样需要通过主我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来实现。具体到文化主体性而言,主我发挥能动性改造客我的具体途径是借助科学理论的建构,最终达到理想的自我。这里的科学理论建构就是文化主体性的集中表现。具体到人类社会发展的诸领域,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完善需要精神文化引领,政治文明的发展和完善则需要政治文化引领,经济、社会诸领域的发展亦然。通过提供相应的文化引领,主我建构起一套系统的文化体系并用以改造现实,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助力理想自我的实现。如果想要仅凭主我的主观努力改变客我,却忽视科学理论的指导则是冒进的表现,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具体到中华文化主体性而言,中华文化自我当中的主我不断发挥着主观能动性,构建起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引领中国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目标,达到理想的中华文化的自我。
在唯物史观的视域当中实现主我与客我的统一,自我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才不再是抽象的主体性,而是在现实中改造客我的主体性。从笛卡尔到黑格尔,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始终没有超出抽象思维的领域。马克思通过揭示实践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才真正克服了近代主体性哲学的抽象性。马克思赋予主体性以社会历史性,说明了主我虽然能够让客我达到理想的状态和目标,但主我能动性的发挥要以客我的实际情况为限度。如果客我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主我应当及时对相应的文化体系作出调整,才能始终站在时代最前沿改造世界,引领世界的发展。如果主我不能根据客我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在科学理论建构上作出应对,那么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便没有了科学的遵循。“客我”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已经形成的自我,包含了过去式、现在式和未来式三个维度。主我在建构科学理论改造客我的过程中,应当将现在的客我和过去的客我当中合理的东西加以保留,因为这是每个主体的个性之所在,也是每个主体成长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是每个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在的客我和过去的客我当中的合理因素也就是一个民族国家文化传统当中的优秀成分。具体到当前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建构而言,中华文化主我能动性的发挥应当立足于中华文化客我即当前中国的实际以及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立场。这一基本原理在当前集中体现为“两个结合”,也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三、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
中华文化主体性体现为主我与客我的有机统一,决定了“两个结合”是实现和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必要路径。以“两个结合”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最终目标是为了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只有夯实了中华文化主体性,人类文明新形态才拥有了坚固稳定的内核。在实践层面推动文明形态的构建,具有根本性地位的生产方式文明及相应的文化文明的作用缺一不可。因此,推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需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决定性作用,同时离不开相应的文化文明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还是相应的文化文明,都属于中国的具体实际,反映了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就是中华文化主体性中的“客我”。在“中国具体实际”中,最为根本的是经济实际,也就是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这是其他领域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①生产方式文明的根基性和决定性地位来源于它是一个民族国家物质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直接反映,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来自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最为根本的是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中华文化“主我”的科学理论建构的关键作用,也就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建设指明方向。
在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构成要素当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相对应的文化文明同样是“中国具体实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一方面由当前中国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另一方面根植于当下的中华文化有机体当中。在当下的中华文化有机体中,有一部分文化集中体现了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与认知,可以将之归于狭义的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②它包括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所产生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述党的重要理论成果均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③此外,在中华文化有机体当中还有一部分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以生活方式为核心的整体世界和人生意义的把握与认知,属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④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土壤。作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在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当中孕育产生的。要实现和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作为文化有机体的目标,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因此,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发展,除了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进步之外,还要发挥中华文化“主我”的科学理论建构功能,也就是实现“两个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之间的关系。
首先,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发挥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如前所述,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对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与认知,因此,这一类型文化的具体内涵会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发生变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与认知,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标志性成果,能够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引领中华文化有机体发展的正确方向。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应当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始终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需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当前中华文化有机体当中的核心地位不动摇;要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构建当中,并以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发挥好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地图”作用。如前所述,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对以生活方式为核心的整体世界和人生意义的把握与认知,因此,这一类型文化的形成以特定民族历史文化的积淀为基础,集中体现出特定民族的文化特色。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对自身生活方式认知的基础上,对世界和人生意义的独特把握和认识。特别是其中的中华传统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色。历史上,儒家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因其与封建专制统治关系密切而逐渐成为封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同时又是封建社会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核心,并最终使封建社会文化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儒家文化当中属于封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那部分是封建社会意识形态,需要被彻底剔除,以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儒家文化当中属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那部分主要涉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等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是中华儿女立身于世的精神家园和感情皈依之所在,必须加以批判性继承,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①。
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过程中发挥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地图”作用,需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通过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结合,中华传统文化当中的合理因素得到了保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重新得到了重视,同时被赋予了科学性和现代力量,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因此更加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应当致力于引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聚合,不断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实现为优秀的文明成果,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建设以及生产方式文明的发展提供智慧资源。
最后,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之间的关系。对文化作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和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方便论述和研究这一目的。从实际情况来看,特定民族的文化存在样态往往呈现为两类文化相互融合、相互交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矛盾与冲突过程中表现为一个动态发展的状态。如果民族文化能够基本适应社会总体发展,那么这两类文化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如果民族文化不能适应社会总体发展,那么这两类文化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冲突。这一矛盾冲突的存在不仅会阻碍特定民族国家文化文明的发展进程,而且会对特定民族国家生产方式文明的进步产生消极的反作用。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根本方法只能是首先把握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并以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为指导改造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再形成有机统一的文化整体。②
在当前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语境下,需要处理好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之间的关系。首先,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领和指导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的改造和创新,特别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要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相适应、相协调。其次,用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滋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中的很多重要元素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契合,例如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友善”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过程中要注意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中蕴含的合理因素。
综上所述,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文明的结合体,这就决定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不同于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文明形态的新的文明形态。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了从文明到文明形态的越迁,从发展经验到理论形态的升华,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建构。根据唯物史观关于主体性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相统一的观点,中华文化主体性体现为在发挥能动性的基础之上,同时立足于当前中国的实际以及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立场。因此,实现“两个结合”成为建构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内在要求,并以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为最终目标。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的根基性地位,以促进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生产方式文明的进步,同时要不断推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相适应的文化文明的进步。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以作为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文化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把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离不开以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文明以及社会制度文明的发展提供文化土壤和滋养。只有在“两个结合”的基础上协调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民族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之间的关系,才能巩固好中华文化主体性,实现创造人类文明形态的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 付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