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其对金融市场具有潜在影响已成为全球基本共识。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全球风险报告》提出,极端天气事件、地球系统的关键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生态系统崩溃和自然资源短缺是未来10年内全球最紧要的四大风险。气候变化已成为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大量证据表明,气候变化会给宏观金融稳定带来大量直接或间接风险,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为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带来了长期挑战。
气候风险指由气候变化引发的可能对人类健康、社会安全、经济活动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其来源可能包括极端天气事件(如飓风、洪水、干旱、暴雨等)、海平面上升、农作物减产、水资源短缺、生态系统破坏等。气候风险可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两大类。物理风险是指由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及相关事件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直接性。转型风险是指社会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过程中,气候政策转向(如严格的减排政策)、技术革新(如清洁技术的发展对原有技术和产业造成的冲击)和市场情绪变化等因素导致经济发生损失的风险。
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已逐步达成共识。2015年的《巴黎协定》提出,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1850—1900年)上升幅度限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以内的长期目标。然而,世界气象组织(WMO)表示,2023年全年的平均气温已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1.45±0.12℃,是有记录以来最热的年份,并进一步逼近《巴黎协定》所设立的1.5℃控温目标。2023年11月,联合国环境
署(UNEP)发布的《2023年排放差距报告:打破纪录——气温创下新高,世界未能到达减排目标》显示,各国必须采取比目前在《巴黎协定》中承诺的更强硬的减排措施,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必须下降28%至42%。短时间内,各国面临较大的减排压力,气候转型风险也相伴凸显。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当中是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崭新课题。面对这一时代课题,我国的金融机构不仅要从满足监管要求的角度贯彻气候相关风险管理,更需要从市场需求层面深入理解气候相关风险管理,从而及时规避气候相关重大风险事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境内外气候风险金融监管新趋势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议题,气候变化的治理依赖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协调。近年来,国际上多个组织都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相关风险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一系列重要准则和指导意见的制定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是自本世纪初以来全世界应用最广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自2015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成立后,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风险并将气候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纳入各自的指南当中;2021年成立的国际可持续标准委员会(ISSB)则整合了大部分已有国际披露要求,其出台的相关指南有望成为未来资本市场气候风险监管的主流准则。长期以来,气候风险宏观金融审慎监管多以央行为主导,且常以环境、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等专项报告为披露载体。全球央行普遍认为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已成为金融风险的重大来源之一,基于此共识,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法国等7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于2017年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对宏观金融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旨在汇集各方力量共同探索分析金融体系面临的气候潜在损失,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解决气候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在NGFS的影响下,英国、欧盟和中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陆续展开了宏观或微观的审慎监管举措。
在国际方面,欧洲央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展现出领先优势,欧洲央行体系也是最早关注气候风险情景分析的监管机构之一。自2020年发布《气候环境风险指南》以来,欧洲央行、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银行管理局逐步更新和升级了面向金融机构的气候披露准则。这一过程从自愿性监管期望逐渐发展为强制性披露原则和定量披露要求,包括压力测试等。此外,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对于气候宏观风险监管也多为中央政府及央行统筹推进(见图1)。
在国内,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指导气候风险管理与披露工作,并对金融机构量化环境影响、披露环境信息做出具体要求。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金融机构宜通过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方法量化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自身或其投资标的产生的影响。2021年8月到1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搭建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框架,组织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了针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航空、石化、化工、造纸等八个重点排碳行业的碳成本敏感性压力测试。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稳定部门结合区域经济结构和转型政策,对重点省份开展转型风险敏感性压力测试,评估转型压力对不同区域的影响。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稳定部门试点开展针对转型风险的宏观情景压力测试,系统地评估不同转型路径带来的结构性、交叉性影响。
全球气候披露标准正在形成,气候信息披露进入新时代。2023年6月,ISSB发布了首批国际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及国际气候相关披露要求。ISSB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组织成立,该基金会下设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有力推进了全球会计准则的统一,ISSB的成立也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ISSB准则的发布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报告有望向与财务报告同等重要的方向发展。自ISSB 国际标准发布以来,多个国家交易所做出积极响应或相关工作的推进。2024年2月新加坡可持续发展报告咨询委员会(SRAC)宣布按照ISSB标准强制披露;2024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批准气候披露新规,该新规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和注册声明中披露关于业务所面临气候风险的信息,包括解决这些风险和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的计划,以及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公司运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2024年4月,中国香港联交所发布了基于ISSB 准则编制的《香港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气候信息披露的实施指引》;202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正式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 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金融机构气候监管范围逐渐由银行向资管、券商、保险类扩散,以ESG、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报告为监管载体。气候风险作为资本市场ESG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以环境、可持续发展、ESG报告为载体被交易所关注。随着各国交易所可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政策的推进,气候信息披露约束范围逐渐扩大到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由银行向资管、券商、保险类机构扩散。
当前气候风险金融监管的核心是督促金融机构进行气候风险和机遇分析,相关要求呈现不断细化和强制的趋势。各国家(地区)对于气候信息披露的监管政策加速完善,气候信息披露与鉴证要求逐年收紧,气候信息披露中的重点和难点是依照TCFD框架进行气候风险和机遇及其财务影响的量化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是其重要量化指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披露要求为例,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已于2023年1月5日正式生效,将在2024—2028年分阶段实施,高标准要求符合标准的企业披露范围1、2和3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做有限鉴证;中国、新加坡、美国均在2024年出台的气候信息披露政策中明确了不同公司类型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和鉴证强制执行时间点。
气候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企业层面
对于企业来说,气候变化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将以直接或间接的渠道给企业带来一系列风险。
在物理风险方面,全球升温导致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上升,洪水、干旱等极端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已从20 世纪70年代的每10年711起增加到21世纪的每10年3000 多起。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全年自然灾害事件给9500万人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特别是我国多个地区出现特大暴雨、洪水频发。极端气候事件直接影响企业日常运行、生产经营,间接造成上下游供应链中断,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在转型风险方面,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可能因气候政策转向、技术革新和市场情绪变化等因素引发经济转型风险。面临转型风险最为突出的是高碳排放企业,该类企业政策约束强和市场舆论压力大,低碳转型过程中造成运营成本增加、收入下降,资产负债结构恶化,违约风险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经济转型和技术迭代,大规模资本重新配置、投资需求和市场需求变化,给企业管理带来挑战。
金融机构层面
对金融机构而言,气候变化将通过实体经济中的宏观或微观渠道给其带来一系列风险(见图2)。
在信用风险方面,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厂房等固定资产损毁,企业偿债能力下降、抵押品贬值;受气候政策约束,高碳排放企业成本增加,收入降低,资产负债结构逐步恶化,违约损失率上升。以上可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
在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方面,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会导致债务人违约、企业预期现金流不确定性增加,金融机构所持有价证券的价值受气候变化影响出现波动,面临贬值风险,市场风险上升。此外,金融机构面临极端气候事件造成的营业中断和实体资产损毁的直接损失,也面临因气候政策、市场偏好等的变化带来的合规和法律纠纷风险上升。
在承保风险方面,财产险、农业险和业务中断险理赔给付受到物理风险的影响将高于预期,导致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受非预期损失,承保风险上升。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持有的高碳排放企业相关资产贬值会导致金融机构可获取资金少于预期,这将导致流动性风险上升。
金融机构因业务类型不同所承受的气候风险传导机制也存在差异。物理风险在金融体系的保险与银行两大部门体现的最为明显。抵押物贬值是气候相关风险影响银行和保险的核心。灾害中抵押物受损及其价值缩水,直接恶化居民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增加贷款违约概率和银行头寸损失,也会导致保险公司资产缩水。而保险公司损失可能进一步降低灾区保险产品供给,导致灾区抵押物价值缩水,反过来进一步影响银行在灾区信贷头寸的安全性。转型风险贯穿于整个金融体系,主要通过资产价值重估、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到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低碳转型过程中,大量“搁浅资产”价值下跌,导致资产拥有者资本和收入双重损失,提高了投资者和债权方的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和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资产管理和投行等业务。
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实践
金融行业对气候风险的管理能力已成为影响金融机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内金融机构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2022年度报告中的披露信息,评估其气候风险管理的现状。
考虑到TCFD框架仍是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披露指南。ISSB气候披露准则也沿用了TCFD建议中的治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个核心要素,在TCFD建议的通用披露指南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此,本文主要对TCFD的治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要素的披露情况进行讨论(见图3)。
治理维度方面,着重考察了金融机构是否建立了专门的风险委员会或ESG委员会来监督和跟踪气候风险,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此外,还分析了这些机构是否设立了专门的气候风险小组,以确保气候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和应对;战略管理方面,依据TCFD 的披露细则,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在制定和实施战略过程中对气候风险的考量。这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针对气候风险的压力测试和敏感性测试,以及这些测试的结果如何被纳入战略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层面,探讨了金融机构如何识别、评估、计量和管理气候风险。特别关注的是,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应对气候风险;指标和目标维度方面,评估了金融机构是否制定了明确的气候战略和减排目标。同时,还考察了金融机构是否对外披露了相关的减排策略和实施进展,以及这些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披露率高
金融机构实现100%的披露率,超越A股市场平均水平。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商业银行、40家券商以及5家保险公司,2023年度的披露数据显示,这些金融机构均在报告年度内完成了至少一种形式的ESG相关信息披露,披露形式涵盖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达到100%,远高于同年A股整体的披露率(29%)。金融机构在ESG信息披露方面的驱动力来源于其面临的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更高的公众关注度,以及其对于提升企业透明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需求。
披露形式不一
从金融机构ESG相关报告的披露形式来看,银行以社会责任报告为主,证券公司以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为主,保险主要以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主。对比发现,证券公司选择ESG报告为披露载体的积极性要高于商业银行和保险,三者选用ESG报告的比例分别为32.5%、16.7%和20%。证券公司在ESG披露上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这可能是由于ESG理念源于资本市场,同时资本市场在ESG信息方面更为重视和关注。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也更倾向于设立ESG小组,反映了其对ESG管理的重视(见图4、图5)。
气候风险管理水平偏低
金融机构关注气候风险,但管理水平偏低,认知与管理之间存在错位。通过考察报告中是否设有专门讨论气候风险的专栏,可以衡量金融机构对气候主题的关注程度。通过考察报告中是否明确指出已将气候风险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是否已经实施了压力测试和敏感性测试等相关措施,可以衡量考察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水平。根据2023年度的披露情况,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的认知与管理之间存在脱节与错位,整体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在42家商业银行中,有17家表现出对气候风险的关注,占比达到40.5%,其中14家实施了气候风险管理措施;40家证券公司中,关注气候风险的有16家,占40%,但仅有4家采取了实际的管理措施;5家保险公司中,关注气候风险的比例达到了100%,但仅2家有气候风险管理措施(见图6至图12)。
商业银行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水平相对领先。商业银行在气候风险管理方面的实践较为成熟,特别是在战略规划和风险量化管理的实施上,这可能与其面临的直接气候风险较高以及监管要求更为严格有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指导下,目前我国已有多家银行对气候风险展开了压力测试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数据显示,有13家商业银行已经实施了气候风险压力测试,5家银行定期开展气候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分析,7家银行将气候风险纳入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气候风险的系统识别、评估和管理。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虽然展现出对气候风险的普遍关注,但在将这种关注转化为具体管理措施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证券公司在气候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已有约20%的证券公司成立了ESG委员会并关注气候风险。然而,在气候风险的定量管理实践方面,证券公司大多数停留在定性分析阶段,仅有1家证券公司明确提及完成了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在气候战略和减排目标披露方面表现较为积极,有13家披露了气候战略,16家提出了减排目标,但并没有具体减排策略的披露。保险公司由于其业务特性,对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在气候风险管理实践中与商业银行有较多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保险公司在压力测试等先进管理措施的应用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仅有少数保险公司进行了此类实践。
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缺乏健全且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气候风险的管理体系。我国金融机构在气候风险识别、管理、披露和反馈的政策流程与组织保障的常态化机制方面尚不健全。前文已经指出我国金融机构对于气候风险存在认知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在已经开展气候风险管理的机构当中,仍存在实质性内容缺失的问题。体现在气候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尚不明晰、董事会层面的气候风险委员会有待建立、高管层在气候风险管理中的参与程度较低、气候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及操作细则指引尚有缺失、各部门在气候风险管理中应承担的职责尚未明确等方面。气候风险管理并未实质性地纳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当中,这是气候风险自身的特点以及金融机构缺乏对气候风险的足够重视所致。
气候相关数据获取难度大且数据标准缺失。气候相关的数据通常是较为碎片化的非标数据,例如,资产的地理位置、区域气候情况、灾害损失、气候相关政策与市场变化等。这些数据尚未结构化,且数据来源分散,覆盖气象、经济、工业等多个部门,企业在获取和整理数据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同时,历史数据的不足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利用历史事件来预测和模拟未来可能的气候风险事件。气候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非线性特征,相比之下,金融机构内部数据在时间范围和精细度上也都存在不足,气候风险细微变化和潜在影响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难以捕捉。在另一个层面,这也是由于气候风险数据标准的缺失所致。
气候风险评估具有复杂性,现有模型适用性差。气候风险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和异质性,并呈现明显的厚尾特征。这些特性不仅增加了风险评估的复杂性,也使得传统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难以适应新的评估需求。目前现有的气候风险评估模型适用性不强,其情景设置比较单一,预测的精度依赖于实证研究当中的众多假设。金融机构区域分布不同,业务类型和投资标的各异,所面临的环境差异较大,经济产业结构也多有不同。这种异质性表明不同金融机构、行业或地区面临的气候风险存在显著差异,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采用定制化的方法和模型,以适应各自独特的风险敞口和业务特性。
公司价值链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信息披露存在挑战。公司价值链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主要指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①,其中金融机构范围3排放量往往集中在投资活动(范围3的第15个分类)。由于范围3排放的间接性和复杂性,金融机构在获取和验证相关数据方面面临较大挑战。这些排放数据通常涉及多个经济活动和地理区域,需要依赖于价值链中的多个参与方提供准确信息。然而,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协议来指导这些数据的收集和报告,导致数据的质量和一致性无法得到保证。此外,金融机构在评估和管理范围3排放方面的方法论和工具尚不成熟。尽管一些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已经开始推动构建相关的信息披露框架,如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但这些框架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需要开发更为先进的分析工具和技术,以更好地理解和量化投融资活动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
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中。在风险管理领域,全面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确保稳健经营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的核心机制。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国内部分金融机构缺乏健全且具有实质性的气候风险的管理体系,因此首要任务是要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当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的监管指导。例如,可直接出台指导意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气候风险管理,也可将气候风险是否纳入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设置为考核指标,从多维度提升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的重视。
提升金融机构气候风险数智化管理水平。针对目前气候风险量化管理方面关键数据不足、内部数据精细度不足、数据源分散且未结构化等问题,金融机构应着手建立气候风险数据库,以便于收集、存储和处理包括历史气候数据、政策变化、市场动态以及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内的广泛数据类型,同时应保证气候风险数据库与内部授信管理、投资决策等系统的对接。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数智化转型的科技手段在气候风险管理当中的应用,这些手段在处理非结构化数据时具有独特优势,有利于提高数据精细度,从而增强气候风险的预测和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应制定气候风险数据标准,着力探索并构建符合中国市场特点的气候风险评估模型,同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到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当中。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参与政策讨论和制定过程,以行业实践为政策制定提供有效的参考。
推动金融机构范围3碳排放管理与披露。在当前国内金融机构关于公司价值链所产生的间接排放信息披露不足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尽早推进碳排查与碳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运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金融机构应与投资组合公司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在投资决策中考虑气候与环境风险,通过多种机制影响这些公司的碳减排行动。同时,金融机构应研发和采用新技术,提高金融服务的能效,并通过金融创新支持绿色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已于2024年5月27日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基本准则起草说明,2027年将出台对标IFRS S2的气候主题可持续披露准则,这一准则将成为我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顶层框架。金融机构应提前适应IFRS S2关于范围3 温室气体披露的相关要求,主动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与意见反馈当中。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关注范围3碳排放的核算、管理、监控和报告规则的制定,为金融机构管理范围3碳排放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方针。
(作者单位: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院,中国交建轨道交通分公司战略发展部)
责任编辑:董治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指发生在企业价值链上游和下游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下列来源:
(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2)资本货物;
(3)不包括在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
(4)上游运输和分配;
(5)操作中产生的废物;
(6)商务旅行;
(7)雇员通勤;
(8)上游租赁的资产;
(9)下游的运输和分配;
(10)销售产品的加工;
(11)销售产品的使用;
(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
(13)下游租赁的资产;
(14)特许权;
(15)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