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曲奇争霸再落槌

2024-12-22 00:00:00王晴
中国品牌 2024年11期

近日,长达数年的“皇冠丹麦曲奇”诉“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案有了判决结果。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的判决结果显示,认定“蓝罐曲奇”相关方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判决“蓝罐曲奇”方面停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消除对“皇冠丹麦曲奇”方的声誉损害,并赔偿“皇冠丹麦曲奇”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5万元。

皇冠丹麦曲奇一审胜诉

?2019年,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经销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共六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

彼时公告显示,皇冠丹麦曲奇方诉称,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质量、曲奇产地、丹麦皇室御用称号等存在虚假宣传,同时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此外,后者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

一审判决书显示,蓝罐曲奇的产品宣传中有关“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绝对贵族”的表述,其中“最先进”“最优质”“最大”“绝对”的表述使用了最高级的绝对化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蓝罐曲奇所采用的“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等表述,法院认为,蓝罐曲奇于2009年取得现任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其宣传用语易使公众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因此上述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是否存在商业诋毁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将蓝罐曲奇产品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放在一起对比,结合“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皇冠丹麦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原告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蓝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具体包括:停止使用“最先进”“最优质”等最高级的绝对化宣传语;停止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是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殊荣的曲奇;停止使用“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的广告宣传语。

此外,对于皇冠丹麦曲奇声誉造成的损害,蓝罐公司需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为皇冠丹麦曲奇消除影响,并赔偿皇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5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于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这份判决意味着这起持续多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次迎来一个阶段性结果。

抢占市场打起“法律战”

?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都不陌生。公开资料显示,皇冠丹麦曲奇和蓝罐曲奇均是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且均把中国市场视为重要的战略市场。

然而,2015年,双方就通过诉讼打起了“曲奇法律战”。

当时,作为双方法律较量的第一回合,蓝罐曲奇起诉皇冠丹麦曲奇产品正面图案与其装潢近似,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虚假宣传,认为皇冠曲奇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皇冠丹麦曲奇在2014年以前产地都在印尼,且未有证据显示其与“yNIG3hEs5r5p/28DzulurObKpm7UbWqX2IZ5PrYVvaY=皇家”的关系,因此判皇冠丹麦曲奇赔偿蓝罐曲奇200万元。

在第二回合,被告皇冠丹麦曲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蓝罐曲奇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麦曲奇的产地一直是印尼。

同时,皇冠丹麦曲奇在电商及电视台的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并配有“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用”等宣传语,加之产品全称为皇冠丹麦曲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上述广告宣传时将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丹麦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然而,皇冠丹麦曲奇却并未实际获得丹麦皇室的授权。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良性竞争是发展关键

??如今,长达9年的“曲奇之争”再次迎来一个阶段性结果。该判决不仅为相关市场主体指明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更对于引导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颇具典型意义。

“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丹麦曲奇作为一个细分品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不断提升产品力、洞察消费者需求,才是良性竞争的表现,也将带给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内消费者对进口品牌与产品的接纳度不断增强,对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不断打磨产品品质,洞察和满足消费者需求,始终将消费者放在首位,才是正确的竞争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