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高新收入占比应厘清“两个收入”内涵

2024-12-14 00:00:00廖永红
税收征纳 2024年7期
关键词:视同总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须关注高新收入占比指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实务中,企业要准确计算该指标,需要先正确理解和判断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内涵。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会计报表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和调整项目等。

实务中,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这里有所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九项可以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未包含在内。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应九项收入中的第一项销售货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属于计缴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作为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中;视同销售的产品,如果同时是高新产品,应纳入收入金额合并计算。

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征税收入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明确,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要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形成的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收入、投资分红和利息收入等非运营性收入,不能作为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需计算为总收入。

另外,计算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时,企业产品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属于产品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要与发票名称相一致,或者在发票上备注,并留存好备查资料等。

需要提醒的是,《工作指引》对受托研发活动并无合同登记要求,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基于此,企业接受委托研发,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对于委托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委托方仅能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其研发费用总额,而受托方并不受此规定限制,可全额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例如,甲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表显示,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收入构成为:营业收入41000万元(剔除了货物贸易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2023年取得营业收入47025万元、其他收益1435万元、投资收益1393万元、营业外收入4万元、利息收入869万元(无纳税调整的事项);技术转让合同价款187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利润表显示收入金额合计52596万元。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显示,企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金额2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减金额1393万元,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金额= 1435+4=1439(万元)。该企业收入总额为利润表的收入金额加调整项目的视同销售收入减投资收益=52596+200-1393-(250+150)= 51003(万元),总收入= 51003-1439=49564(万元)。高新收入为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的高新收入=41000+200=41200(万元),高新占比为41200÷49564×100%= 83.13%。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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