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旨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强化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纵观各地的文明城市创建情况,普遍存在创建主体相对单一、智能化手段应用不佳、创建机制缺乏长效性等问题,导致文明城市创建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建立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是当下极为迫切的事宜。本文探讨了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创建机制缺乏长效性、智能化手段应用效果不佳、创建主体相对单一等问题,从注重多元主体创建能力的培育、强化多元主体的协作意识、注重激发各主体的创建动力、构建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等方面,提出文明城市创建中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建设策略。
关键词:文明城市;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
引言
近些年,城市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文明城市创建逐步成为城市管理能力、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属于群众性的活动,其是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群众生活水平为主要目的,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各主体的参与动力、方式、程度等都会给创建成效产生影响。各地的文明城市创建已获得一定的成绩,也有部分城市已加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依然存在多元主体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存在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各主体认知存在偏差,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受城市现行体制约束。因此,各地都应对自身的文明城市创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建设与优化工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成效提供有力保障。
一、文明城市创建常见的问题
(一)创建机制缺乏长效性
文明城市评选通常由第三方机构人员以暗访的形式来评测,不会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即评估人员前往被测城市,全方位评估城市的发展情况,此种评估方式不会出现为评估而临时努力的现象。文明城市创建的突击式方式,实际上各地每次在公布创建结果之后,都会有明显的反弹现象,摊位乱摆、乱搭乱建等问题再次袭来,城市整洁度大幅弱化,创建宣传工作也随之出现懈怠现象[1]。忽视长效的问题,实则也体现出城市治理能力偏弱。部分城市建设时通常都是形式主义,尽管看似已获得显著成效,但缺乏长效机制,从而难以保障创建工作持续顺利推进。虽然有不少文件内容提及应改进创建机制,注重体现机制的长效性,但此方面的工作改进还稍显滞后。文明城市创建并非以获取称号为目的,不可将其视作功利性的成果,若只是临近评比阶段才加强建设,则表明地方政府对工作的理解存在偏差,这对城市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二)智能化手段应用效果不佳
城市治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城市治理智能化是极为关键的一部分,近年来,众多地区均在着手落实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尽管也获得不错的成效,但离全面普及还存在较大差距。城市治理工作推进过程中,文明城市创建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智能化手段在其中的应用会直接给治理智能化程度产生影响。如今,部分城市已积极应用大数据平台,但建设手段不够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相对滞后,数据化技术的普及度也相对不足。相关部门信息采集方法科学性不足,信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从而给信息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文明城市创建信息系统基本只为本单位业务提供支持,信息未实现深度利用,难以为创建工作提供智能化支持,此时系统也会弱化自身的效能。各级部门数据无法高度共享,有明显的信息孤岛问题,行政审批、交通出行等系统衔接性不足。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的信息支持系统建设滞后,难以通过信息技术提升决策工作的科学性。并未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监督工作中,业务系统的技术应用也相对滞后,管理制度的精细度不足,尚待提升管理效率[2]。
(三)创建主体相对单一
文明城市创建仅靠单一主体负责显然不够,其是一项全民共同参与的活动,如今,众多城市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普遍存在除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并未积极参与其中,基本是政府完全负责创建工作。城市多元主体无法以共赢姿态参与创建工作,相互间的关系并未有效协调,还存在矛盾性。各级政府、企业、民众等各主体缺乏沟通交流,获得的信息差异性大,并未将自身发展和城市发展相挂钩,甚至为个人利益而选择牺牲文明城市发展。
1.企业在文明城市建设上的配合度不足
尽管部分地方政府已和企业相互协作,但企业在文明城市建设中并未积极参与,大部分企业都不够重视公益性,经营过程中依然以利益为导向。政府在文明城市创建中也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参与,使企业参与动力无法被充分调动。
2.社会组织参与难度相对较大
虽然部分地区已和社会组织建立协作关系,但社会组织在文明城市创建上的优势并未有效发挥出来。完全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在文明城市创建事务参与中无法和政府保持平等身份[3]。
3.市场参与动力偏弱
社会发展形势持续变化的过程中,市民也逐步加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尽管市民对创建工作保持高度支持,但实际参与情况不尽如人意。大多数市民都未充分认知文明城市,基本觉得这只是面子工程,成效也只和政府绩效相关,和自身的联系性不足,由此参与动力也普遍较弱。
二、文明城市创建中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建设策略
(一)注重多元主体创建能力的培育
应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变政府的垄断地位,适当地下放权力,妥善处理政府和其他主体的关系。
1.注重政资分开
政府通常更偏向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两项职能,制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公平性不足,给市场资源的流通造成阻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旨在让政府转变自身的职能,主要负责宏观调控,而经营工作交由企业负责,对企业不可过度干预,确保政企可真正地分开。
2.注重政社分开
非营利组织要更为深入地加入文明城市创建中,必须确保其的独立性,明确和政府间的关系。政府需对追求公益的组织提供大力支持,使组织的治理能力获得有效提升,做好转移给非营利组织部分职能的规划,保障其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动力更加充足。
3.注重还权于民
政府不可将文明城市创建视作是提升政绩的工程,需要将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分割,确定自身肩负的责任,构建以服务市民为核心的体制,并为市民的参与提供保障制度。政府需要确保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让市民对创建行为可实施有效监督,还应确保能够还权于民,适当下放市民可自行完成事项的权力,鼓励市民可积极加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4]。
(二)强化多元主体的协作意识
自出现多元利益格局后,人们也在改变自身的价值取向,价值差异固然存在。文明城市创建必须所有主体共同努力,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
1.树立公共行政精神
政府必须基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之上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否则制定多少完美的计划都无济于事,若是行政人员缺乏公共行政精神,也会相应地弱化文明城市创建效果。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注重价值与伦理问题,着重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妥善处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避免出现过度追逐政府利益的情况。
2.强化主体的合作意识
城市多元主体的理念存在差异,对公共利益缺乏认同感,便无法通过协作来建立文明城市。政府需注重各主体公共精神的培育,使各主体都可提升协作意识,保障在包容理念下加强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必须做好公共精神价值的宣传工作,有效激发企业的责任感,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意识,激发市民的参与积极性。
(三)注重激发各主体的创建动力
不同利益主体都有与之对应的利益体系,政府在制定文明城市创建政策时,必须确保多元主体有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提升形成决策的科学性。
1.注重决策程序的不断优化
行政决策者必须在制定文明城市创建决策机制时,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加入,将不同主体利益诉求考虑在内,最大限度降低决策失误的概率。形成决策包含调查研究、科学预测、方案制定、综合评价、检验完善等环节,在各环节中多元主体都应积极互动。
2.营造良好的多元主体参与环境
行政决策工作中,科学的信息沟通机制发挥极为关键的效用,强化各主体的信息沟通及时性、精准性,可使各主体增进了解,有更多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机会,从而做好行动规划与配合工作。构建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优化民意反映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各种制度,促使各主体所获取的信息更为对称[5]。
(四)构建扁平化的组织架构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主导效用。如今各地政府力量普遍较为涣散,需要加强扁平化组织架构的建设,从而对政府各部门的行动进行协调,地方政府间也应改变恶性竞争的情况,围绕着合作共赢落实各项工作。
1.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拉近官民间的距离
垂直领导模式过于僵化,效率偏低,导致各主体出现互相推诿的问题,加之信息需要通过层层传递,给信息传递的精准性、及时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改造金字塔工作模式,建设扁平式组织架构,可使组织间更好地进行横向协作,形成强大的主导力量。同时,适当地下移权力,激发基层组织的责任意识,促使信息的传递效率得以提升,信息传递的精准度也会达到更高,政府和民众间的距离得以拉近,畅通民众的诉求通道,提升创建工作的效率。扁平化的架构设置,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容易给部分人的升迁产生影响,工作的推进显然也是较为困难的,因而构建社会保障机制也是极为重要的内容。
2.各主体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更好地实现合作共赢
部分政府认为文明城市创建属于地方行政工作,因而有着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不同地区间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缺乏治理地方间公共事务的动力。但文明城市创建是各地区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各地的紧密协作,通过相互配合促进创建活动更为顺利地推进。行政级别是城市政府权力的重要决定因素,地方政府应突破行政级别的约束,构建城市资源共享机制,为政府关系协调奠定良好基础。城市政府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利益关系处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利益竞争是政府竞争的关键,必须构建科学的利益调节机制,为城市政府间保持长久合作关系提供良好保障。面对区域环保、重复建设等各种问题,部分城市政府认知不到位,部分政府能力偏弱,加之集体RNPV38+D6e6rRupPFfmn+g==行动难度相对较大,使各政府常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只有构建科学的问题磋商机制,才可使城市间合理协调利益,更好地达成共识,积极配合落实各项工作。
(五)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
城市多元主体的素质水平不同,若要保障顺利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在行政体制改革工作中纳入多元主体参与相关绩效评估制度,城市多元主体在政府创建行为监督与问责方面必须不断强化,使不同主体间可相互监督,才可在协作配合下促进文明城市的高效建设。
1.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为多元主体提供问责渠道
政府成员和公众参与行政问责,必须有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作为保障。问责主体需要深入了解文明城市的创建情况,才可为监督与问责行为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但单一的监督问责,极易出现包庇、腐败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还应通过配套监督制度的建设,推动企业、市民等主体积极加入监督环节,并促进公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强化自身的问责能力,可切实发挥在政府创建行为监督与问责方面的重要作用。
2.加强多元主体的互相监督,强化主体间的协作效力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进过程中,政府是主导者,需要真正做到为民谋福利,受其他主体的监督是必然的。而企业、市民等主体也是创建工作的主要力量,这些主体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行为,会直接给创建成效产生影响,因而政府必须针对创建行为监督评估活动制定相应的制度,促使各主体可相互监督。尽管政府应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多的独立权,但也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构建科学的进退机制,尤其需对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应充分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等各项工作,更好地保障监管效率。此外,应积极构建非营利组织的评估体系,完善奖惩机制的建设,定期开展跟踪考核工作,及时披露各项信息,使其的公信力可切实得以提升。
结语
综上所述,文明城市创建并非只是政府政绩的衡量标准,其应当是为民惠民的重要工程,可促进城市文明氛围的营造,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同时,文明城市创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表现,对于城市和市民而言意义重大。但从各地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多主体协同参与不到位,因而加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的建设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薄子晴.类型学视角下的基层政府运动式治理[D].山东大学,2023.
[2]冯倩.N市文明城市创建的碎片化与整体性治理研究[D].广西大学,2023.
[3]张鑫.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协同创建研究[D].山西大学,2023.
[4]王蓓.铜山区T街道文明城市常态化管理的困难及对策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23.
[5]芮国强,胡玮,宋典.城市治理视阈中的行政竞标制:内在逻辑与成功经验——以全国文明城市评比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3(04):52-59.
(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