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中产生的矛盾数量也随之增加,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作为人民群众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的方式,其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数据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中,民事案件作为数量最多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占比高达44%。人民法院为解决各类民事案件纠纷倾注了大量的资源、损耗了巨大的精力,但是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难以被实际地贯彻落实的埋怨不绝于耳。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根本力量又在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被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及义务,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从而进一步削弱法律被主动实现的可能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背景下,解决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成为当前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挑战。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执行现状、执行困难的原因以及对策3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能够对改进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民事案件;执行难;对策研究
引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逐步推进司法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人民群众是法律能否被贯彻落实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守法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能否被落实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应努力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被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
所谓的执行难,指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够得到全部履行的客观现象造成了所谓的法律白条现象[1],我国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难免滋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增加必然导致案件数量的增加,从而使案件判决难以被执行。经过不断地努力,我国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状况在不断好转。
我国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在逐年提高,在民商事案件中约有18%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面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经过3年的努力,民事案件的执行率虽然已取得显著进步。尽管案件的执行问题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且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些许不足,需要法律从业者进行探讨、解决。
二、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针对强制执行的专门法规,在对民事案件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其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只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十分简要,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执行中产生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问题逐渐积累。强制执行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使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强制工作时的许多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限制了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执行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执行行为,同时法律制度的不足也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诸多执行行为都被避免实施,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执行不能”问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配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员额制法官人均年结案率达356.51件,平均每天需要结案数量接近1件,其中江苏、重庆等法院法官人年均结案量超500件,平均每天需结案数量接近1.4件,这还仅仅是审判的结案数量,案件审结后需要的就是将判决付诸实施的执行阶段,需要执行的案件全部都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即使按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所提到近年来执行案件年均都在600万件左右,执行干警年人均办案达150件左右,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在一起执行案件中,笔者曾经给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数10次,均未跟承办人员取得联系。之后承办人员的解释是在执行别的案件。从中也可以看出法院执行人手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案件的执行不同于案件审判一样依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判决解决纠纷,执行行为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进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暴力抗法、恶意不执行等,尤其是处于数字时代的执行更加困难,数字时代下财产的转移相较于实体财产为主的时代更加容易,虚拟财产类型的增加,都对现阶段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执行情景的出现增大了执行的难度,拉长了执行需要的时间周期,这些都需要增加相应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面对数量较多的需要执行案件与数量不足的负责执行的矛盾也增大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难题。
(三)对拒不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不足
在执行难的案件中,有些执行对象未执行成功是因为客观上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非由于执行对象不配合执行。但是,有些执行对象并非客观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由于主观上不想被执行,这种类型的执行案件多在建设工程类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较多采用的辩解理由是“别人都没有把钱给我,我凭什么把钱给你”“我房子还没卖出去呢,哪有钱给你”等。而对于这样的恶意拒不执行人通常具有较高的学识或者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因此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往往具有较高的反执行策略,如财产转移、与配偶假离婚净身出户等,对于这样的拒不执行行为其一般会导致的后果就是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但这些限制极容易被人为规避,给被执行人造成“法律后果不过如此”的错觉,从而反向鼓励其继续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进一步增大案件执行的难度。针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早在1979年时便在刑法妨害公务罪中有所规定[2],且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够构成犯罪,可见构成该罪的门槛较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在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文书为1965篇也印证了上述的看法[3]。与此同时该罪的法定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可判处拘役或者罚金刑罚较轻,因此无法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震慑,从而使被执行人出于对刑罚的恐惧而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四)相关制度设置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便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在人口自由流动的陌生人社会,能够值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因此申请人有较大可能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在规定中申请执行人并非唯一的提供财产线索的主体,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报告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有足够的理由不如实申报财产,人民法院面对浩繁的执行案件不可能面面俱到。该规定将申请人列为第一主体就是认为申请人应当是第一责任人,但申请人又无法知晓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矛盾。
三、民事案件执行困难对策研究
(一)健全相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现阶段中国民事案件的执行并没有一部与之相匹配的专门法律,针对执行所规定的法律规范大多是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简略,其对执行中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指引性的规定。对于执行中的许多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无法为越来越复杂的执行行为产生有效的指引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所出台的各项规定效力不高,法律位阶也达不到法律的层次,无法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产生有力支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民事案件的执行提供指引,为负责执行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配置
面对数量逐年增长的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有限的执行人员在数量逐年增长的执行案件面前总是显得不足,负责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数量的不足会拉长案件执行的时间,执行时间的拉长可能会给被执行人提供转移财产的机会,同时在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迅速,时间的拉长也可能会使被执行人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者是财产价值减损可能性的增加。同时现阶段,随着科技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资产配置形式日益多元化,财产的范围早已经不是实体财产为主的时代,比特币等各种虚拟货币,各种账号等虚拟的财产的价值属性也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原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种新出现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因此,加强司法人员的配置不仅要在数量上体现,在专业人才上也应当有所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够既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又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质量,确保案件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使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尽快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义务。
(三)增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戒力度
法律之所以能够被实际地贯彻落实,除了有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外,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能够使人民知道实施了某些行为就会由法律给予相应的制裁,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畏而无犯的效果。如美国的藐视法庭制度,使案件当事人即使有轻微的不配合,法庭都能够被判处监禁等刑罚。现阶段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现象,很大原因是被执行人即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有很大概率不会受到刑罚制裁,诚然,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此时,应当对侵害人实施合理惩戒,使恶意拒不执行的主体付出代价。在恶意拒不执行人付出代价的同时也能够给予潜在的违法对象以警示,明示一旦有拒不执行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会极大地鼓励自动履行的行为,有效减少“执行难”的现象。
(四)完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制度设置
设置合理的制度是规范执行行为,促进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的重要方式。1999年,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从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开始纳入国家层面开始统筹推进[4]。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下,一定会使社会矛盾增加,我国也是在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后案件数量才快速增加。也是在此后,我国大量的法律制度被订立,建设法制国家也在此后作为国家基本国策被提出。因此,在市场经济先行者的国家执行难的问题也一定被经历过或者说是正在被经历,针对相应问题的解决应当有相应的经验,法律制度也应该更加完善。因此,作为后发国家的我们可以在对先发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辨别后充分吸取国外相应的民事执行制度,如美国的藐视法庭制度、日本的财产开示制度等,这不但能够使我国可以更加快速地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执行制度,推进我国执行工作的进步,而且能够防止我国在制度设置上走弯路,浪费时间成本,这也是我国作为后发国家的优势之一。
结语
我国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司法的现代化就没有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逐渐推进司法的现代化。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被实际地贯彻落实,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方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体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能够被转化为实际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就会增强。反之,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够被兑现,成为所谓的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就会大为下降。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国、世界第二的经济实体,如果不能够构建相应有效地法律执行制度,想要达成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稳定上升的目标是不可想象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完善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强制执行领域中的法律制度更是其重中之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也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律从业人员的追求。
参考文献:
[1]唐应茂.法院执行为什么难一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市场与法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杨慧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困境及其破解[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38(05):135-146.
[3]程易飞.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22.
[4]邵长茂.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体系[J].湖湘法学评论,2022,2(04):16-27.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宋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