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团早期“组织化”的实践困境

2024-12-09 00:00:00沈志刚
红广角 2024年5期

【摘 要】林育南系武汉徐家棚地区推选的出席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的代表,并在会上当选团中央委员,后又进入团中央局。然而,有些徐家棚地方团员却并不承认曾选他为代表。围绕其代表资格问题,武昌地方的党、团组织领导层出现剧烈争议,酿出影响全团的巨大风波。此时正值团中央因“十二号通告”问题出现“领导危机”的当口,若团中央局成员林育南资格再生问题,对团中央权威更加不利,故特派在湖北学习、工作过的恽代英为全权代表赴鄂调处此事。恽代英经过调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均非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出于当时团组织形态的实际情形,未予任何人以严重惩罚。此案的发生、发展以及恽代英的最终处置,集中反映出青年团初创时期的组织化进程中因缺乏组织意识、组织技术而面临的实践困境,有助于深化认识青年团乃至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长历程。

【关键词】青年团;“组织化”;团二大;林育南;恽代英

【中图分类号】K26;D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4)05-0005-14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然而,初创时期的多数团员对于马克思主义,“不但见解还没有正确,即观念亦还不清楚,至于实际运用,更加不用说了”。青年团的组织虽然进行了革新,但其成员却仍是旧人,团员的行为习惯、思想观念仍然存在着延续性,青年团的组织化实践依然存在各种具体的困境。

近年来,从组织形态的视角来研究中共党史已取得不少新的成果,改变了人们对于中共素来“组织严密”“铁的纪律”的简单化认知。与中共差不多同时创建的青年团,也面临着相似的组织化困境,目前已逐渐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尤其关于青年团早期的组织整顿、训育等问题已取得一些研究成果。本文则立意于从社会文化的视野,将青年团这一“组织”当作一种新生的社会事物,来考察其扎根旧社会土壤过程中所遭遇的具体困境,以期对党、团成立初期“软弱涣散”的阶段性现象提供一种社会史的认识。1923年底发生的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风波虽属特例,却典型且具体地反映出青年团初创时期多数团员缺乏组织知识、组织观念滞后等组织化的实践困境,学界对这一事件却关注尚少,值得深入探讨。

一、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风波的由来

1923年7月中下旬,团中央正式确定于8月20日在国立东南大学召开团二大。由于团一大以后,青年团“所有的精力都消磨于学生运动里边”,而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青年工人运动却少有成绩,青年共产国际为此致信团中央,批评他们过分注重学生运动和团员中学生太多的现状,要求团中央“根本改变工作之基础”,将工作重心从“学生界中移向工农青年间”。鉴于此,团中央在筹备团二大时,有意增加工人代表的比重,武汉徐家棚地方团的代表名额便是团中央破格分配的。

徐家棚位于武昌城西北14里,与汉口隔江对望,是粤汉铁路的起始站。1921年秋,李书渠通过他的学生孙瑞贤的关系(其父孙镜芳为粤汉铁路徐家棚工厂的监工),到徐家棚开办了粤汉铁路工人补习学校,打开了党、团在徐家棚地区开展工作的入口。1922年春,武汉的党、团组织领导成立了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由李书渠任俱乐部书记。1922年9月,在李书渠等人领导下,徐家棚粤汉铁路工人开展的罢工运动取得胜利,在罢工中涌现的先进青年工人逐渐被介绍入团。是年12月,工人团员已达16人,徐家棚地方团宣告成立,并选举了地方委员会,刘光国当选委员长。二七惨案发生以后,“该地反动派工人底势力渐增,同志们很难活动”。1923年5、6月间,武昌团地委书记刘昌群曾向施存统报告称,徐家棚地方团“团体形式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徐家棚地方团本不应有参加团二大的代表名额。但当时团中央考虑到徐家棚地方团以工人为主,“应破格允许其派一代表前来”。因此,施存统便去信刘昌群,请他“务必”使徐家棚派一工人团员前来开会。

接到团中央指令以后,刘昌群便派许白昊前往徐家棚推举团二大代表。当时,由于二七惨案的影响,工人活动受到限制,徐家棚的工人团员难以召集齐全,故开会时仅几个代表出席。许白昊第一次召集会议提请他们派代表参加团二大时,当地团员表示“不能弃工去做代表”,因此未能选出。许白昊第二次召集会议时,决定退而求其次,建议徐家棚工人团员选出熟知当地情形、能代表徐家棚的其他团员出席。于是,参加这次会议的团员代表便推举了刘光国、李书渠二人。但当时刘光国已去水口山开展工运工作,而李书渠又在病中,二人都不能去。因此,许白昊又召集了第三次会议。此会上有人提出林育南,无人表示异议,于是通过。但代表选出后,无人向徐家棚全体团员传达选举结果。推选代表的会议开到第三次才选出林育南,尤其参加了第二次会议的团员只推举了刘光国、李书渠二人。这为林育南代表资格问题埋下了隐患。

林育南是武昌最早的一批团员。团一大以前,他担任武昌地方团学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劳动运动委员以及社会教育委员会委员,团一大上被选为团中央候补委员,并于1922年5月底赴上海代替俞秀松担任团中央经济部主任一职。回到武汉以后,林育南接替包惠僧主持武汉党小组、劳动组合书记部以及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等工作,当时“党、书记部、工团联合会的领导是统一的,所以二七罢工,林育南是一个重要的领导骨干”。在团二大上,代表徐家棚地方团参会的林育南,与邓中夏、施存统、刘仁静、夏曦、卜世畸、李少白一道当选第二届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于1923年9月29日团中央二届一次全会上当选中央局成员,与刘仁静、恽代英、邓中夏共同主持团中央工作。

团二大闭幕以后,林育南受团中央嘱托对各地方团进行巡察,11月16日下午返回汉口。17日,林育南分别到武昌和徐家棚找当地团员谈话,了解他们对于团中央工作的意见,并向其介绍了团中央以及各地方团的建设情况。林育南到徐家棚并非作为徐家棚地方团的参会代表向当地团员报告团二大情况,而是以团中央局成员的身份对徐家棚地方团进行例行巡查谈话。

此后几天,林育南按照团二大的各项决议及调查发现的问题,着手开始整顿武昌地方团。由于当时的党、团工作难以严格区分,很多团员被调去做党的工作。原负责徐家棚地方团的刘一华就被中共湖北区委调开,导致徐家棚地方团的工作难以进行。为便于开展青年团的组织整顿,团武昌地委决定由病中的李书渠负责领导徐家棚地方团的工作。1923年11月24日,李书渠前往徐家棚召开团员会议,有同志向其询问团二大情形,当他们得知代表徐家棚出席团二大的是林育南时顿生疑窦,直言他们只选了刘光国与李书渠中的一人代他们出席(即如果刘光国不能去,则李书渠去),并未另举别人。林育南自宁回鄂以后,也并没有正式向徐家棚团员反馈大会情形,“去得不明,来得不白,弄得工人同志莫明其妙” 。此事引起了李书渠的重视。

李书渠对徐家棚地方团的情况十分了解,他考虑到这些工人团员虽加入了团组织,但由于工作忙碌,并没有充分地接受组织教育,对于主义和组织都所知寥寥。二七惨案以后,工人更是心有余悸,“其坚强热烈的份子,至多亦不过秘密地继续以前的工会运动”,并且时常有工人团员对于青年团表示怀疑。李书渠担心林育南未经徐家棚地方选举便代表该地参加全国大会一事,不利于青年团的形象,因而在1923年11月25日召开的中共湖北区委组长会上,对林育南的代表资格问题提出弹劾,并要求林育南亲赴徐家棚向当地同志道歉,请他们追认其代表资格以作补救。当时参会的丁勒生提出,既然林育南的代表资格发生问题,则二次大会的议决案也难以作数,许白昊当即对丁勒生此言作了反驳。许白昊话音刚落,会上便有人提出应将此事交由团湖北区委处置,大家均表示同意。于是,许白昊便未对李书渠的处理意见当即提出异议,也没有解释林育南被选为代表的详情。这更使得李书渠觉得许白昊已承认林育南非徐家棚选举,并已rew5RVHW99s7x3la8jwYCDKMo0dbiWz2ZcdtQfOZ84E=默认其处理办法。

散会后,许白昊于12月9日去信李书渠,就徐家棚选举林育南的情况作了说明,并对李书渠的处理办法提出质疑:“徐埠以前不认育南为代表,则追认是绝无价值”,而且如果林育南是未经徐地选派而赴会,则“大会以后的一切不能生效,也不能说由追认其为代表而有存在的价值”。因此,他邀请李书渠并请李通知当时团湖北区委书记胡彦彬,于12月12日晚一同前往徐家棚“一证以往的事实”。但李书渠、胡彦彬二人均未同行。于是,许白昊便一个人前往徐家棚找到出席第三次会议的工人团员,说明情况后请他们作证。

1923年12月16日,团湖北区委召开会议讨论林育南代表资格事,胡彦彬根据自己调查的结果,要求林育南去徐家棚道歉。许白昊则称,林育南系徐家棚团员推举,且已“赴徐召会,到会者八、九人,均承认上次之决定,并愿赴区委作证”。许白昊了解到质疑林育南代表资格的陈学渭、刘念祖二人,并未出席第三次推举会,因此认为“陈学渭、刘念祖的信,不能作证”。许白昊突然“翻供”的行为引起了李书渠的不满,两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由于是日会议并无当事工人出席,无法验证,故议决于12月23日邀请徐家棚团员到会再行对质。

但在预定开会日期临近的时候,团湖北区委代理书记余世颂的母亲突然去世,其他四名区委成员中胡彦彬已辞职,何恐不在武昌,只有任开国、刘昌群二人可以出席,因此原定会议没有召开。在此情形下,李书渠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团湖北区委逾期不开会是不负责任的推诿行为,而且视许白昊私自前往徐家棚地方团开会为“不合法律的辩解疏通,以感情蒙惑工人同志”。因此气愤难平,遂以李书渠和胡彦彬二人名义,向团中央及各地方团发出公开信。

在其《致团中央暨各地方委员会信》中,他们认为林育南未经徐家棚团员选举而“冒充”代表已是大错,在他们提出“最和缓最和缓而最和缓的解决方法”——请林育南去徐家棚道歉,请工人追认代表资格以后,许白昊又“百般抵赖,极力为林育南袒护”,似此一错再错,“破坏本团底纪律,蹂躏本团底法章”的行为,令其大失所望。在团湖北区委没有如期解决争端的情形下,他们只得向全团同志发出传单,请求团中央对许白昊、林育南有所惩戒,并具体提出“撤销林育南同志底中央委员;剥夺许白昊同志半年内在本团一切会议上底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的意见。他们同时指出,如果许、林仍不认错,就是有意违反团体纪律,进而要求全体团员一致向中央提议,削除许、林的团籍,若中央及全国其他地方团认为他们的要求难以执行,那就当他们是“造谣生事,诬陷同志,破坏团体。就请中央削除我们两人底团籍”。与此同时,李书渠还写信给中共湖北区委提出质问,提请中共湖北区委处置。

1924年1月1日,中共湖北区委召集区委会议,但由于出席人数不足,改为谈话会。涉事重要人物李书渠、许白昊、胡彦彬以及徐家棚的工人团员均到,“机会难得,即执行对质议案”。会上,参加推举林育南会议的徐家棚工人团员叶云卿发言,认为此事主要责任在他,因为许白昊最初去徐家棚召集推举大会时,他们只选了光国、书渠二人。但隔了些时日,许白昊对他说光国、书渠不能去,已由林育南代他们去了,他未将此话转告工友,原因是觉得“大家都是同志,任便一个人去,都可以的”。这样叶云卿便把林育南的代表资格说成是许白昊所“擅定”。而许白昊只道“非我所料”,并没有进一步辩解。据此,在场诸人都认为这是林育南并非徐家棚推举而系许白昊私派的铁证。李书渠执意要求团湖北区委作出判决,团湖北区委便决定拟按李书渠公开信中的处理意见——许白昊出团、林育南辞去团中央委员职务,并于1月6日告知团中央提请最后裁决。

由于涉事的林育南在团二大当选中央委员,若其参加团二大的代表资格发生问题,对团中央代表大会的威信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而且,李、胡的信并非只发给团中央,山东地方团便接到了李书渠的公启,他们认为“果如该处所列,则林殊不对!”香港团地委接到湖北的来函后,虽然较为理性地表示因不明两方面孰是孰非,“不便发表主张”,但也要求团中央“速将两方面的情形切实宣布,以求公决”。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问题在当时虽属个案,却折射出青年团早期组织化实践过程中的普遍问题,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中加以分析。

二、“林案”背后的青年团早期“组织化”实践困境

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来看,“组织”这一现代人耳熟能详的词汇在当时尚属新生社会事物。很多现今司空见惯的组织行为或组织观念,对早期的组织成员而言可能均是前所未闻的问题。类似推选全国大会代表应遵循严密的组织程序,对出席代表应慎重推举等观念,若不经教育训练,即使身已入团也不能立刻明白。林育南的团二大代表资格风波一案,反映了初创时期的青年团在组织化实践中所面临的组织知识匮乏、组织观念淡薄等阶段性困境是普遍存在的。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本是一个组织最为重要的大事,大会代表的推选理应慎之又慎,然而此种现今看来理所应当之事,在当时未必为团员所知。对于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一事,大家“信同志如兄弟,觉得谁去都一样”的心态恐怕不是个例。许白昊、刘昌群二位湖北党、团的领袖人物,认为李书渠在生病中,没征求其意见便认为不能去,这实质上是“谁去都一样”的心态作祟。不过,团武昌地委为组织徐家棚地方团推选团二大代表一事,前后组织了三次选举会,如此郑重其事在当时已属少见的做法。但徐家棚的代表推举出来以后,无论是会议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大家都没有应将选举结果通告全体团员的观念和习惯。直到李书渠等人将事情闹大,大家方知选举代表原是一件大事。

林育南虽是徐家棚地方团的代表,但其代表资格的风波并非发生在徐家棚地方团,而是在团湖北区委。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团中央与徐家棚地方团不能直接通信造成的。由于团中央下发的通告必须经由武昌地方团中转,因此徐家棚选举代表事宜均由团武昌地委代办。于是,徐家棚的代表问题就成了团湖北区委的问题。而类似上下级之间通信不畅的问题也并非湖北一地独有。

青年团成立初期,其活动空间虽较党而言更为自由,但在有些地方也受到限制。如北京的青年团一开始就受到北洋政府的监控,政府安排密探参与早期团组织活动;武昌团组织自成立伊始,其活动就受到武汉当局的防控,尤其二七惨案以后,党、团活动更加困难,徐家棚地方团开推举代表会议,仅能小部分同志参加,势难开全体大会。

而且,武汉的邮局对信件检查十分严格,武汉青年团的来往信件常常被“狗儿们”扣押或销毁;团中央给青岛地方团的信也经常被检查,有的还被“留中数日”。各地方团鲜有固定的办事机关,通信地址一再多变,也常常造成通信的遗失。综合各地团组织给中央的报告来看,几乎没有地方团完整收到过团中央所发通告或刊物,各地为此向团中央请求补发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些地方团虽按章程每月都向团中央寄送报告,如济南地方团自1922年9月16日成立以后,皆按月向团中央寄送报告,但直到是年12月20日,团中央一份也没有收到。

除上述的客观原因以外,有的地方团没有向上级报告的观念,甚至不懂如何报告也是实在的困境。如南昌地方团各同志“多不做报告来”;在“林案”发生以前,团湖北区委“会议中的事总没有报告过”,因为“林案”问题比较重要才报告。还有些地方团员对如何作报告缺乏知识,比如河北保定地方团,虽收到了中央命其每月作本地的政治状况报告的通告,但书记张廷瑞不知何为政治状况的内容,因此“不敢剧然报告”,他表示团中央要将“何事是政治,何事是教育,分别清楚示知后”,才能从命。除了部分地方团不懂得作报告以外,还有的地方对于中央下发的调查表不知填法,如陕西赤水支部的王尚德对于中央寄来的表格不明所以,“只能勉强照填一份寄上”。

激起李书渠向团中央及各地方直接申诉的导火线,是团湖北区委已决定于1923年12月23日开会解决问题。但因区委书记余世颂的母亲突然去世,而剩下4位区委委员中有2位不在,最终会议无人组织召开。虽然团湖北区委不能开会有其特殊的原因,但正如李书渠所言:“决定解决日期是已经决定了的,只由秘书通知召集大会对质就够了;再若说区委员会人数不足,尽可即时召集候补员补充。”团湖北区委没有严格履行召集会议的决定,本质上还是对既定决议必须严格执行缺乏认识。既定的会议不能按时召开而最终改为谈话会甚至流会的情况,在当时也十分常见。

对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而言,其组织的威力体现于全体成员同心同德朝一个目标努力。上下级团组织之间需要从纵向上沟通联结,使各级团组织上下拧成一股绳,从而做到如臂使指的效力,各级团组织也必须从横向上联结本级团员,将本级团员凝聚成团。因此,各级组织时常开会碰面以统一认识、共同行动当属必要。

团一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临时章程》,除要求各级团组织碰到临时问题必须召集会议讨论以外,还规定了定期的常态会议,如要求各“小团体”每星期须开会一次,地方团每月须开会一次,对团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得由该地方执委会开除之。团二大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正:团员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团章对开会的问题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各地方却未必能够严格按照团章去做。

保定地方团因“开会受人监视未便”,半年“尚未开一次大会”;广州地方小组会议,预定很多次都开不成,干部会议只有两处地方团能照章召集,团员大会“每每不能全体到会,即到,亦不守时刻”;济南地方团在1923年4月份前后共有团员26人,“系学生居多”,寒假结束后,团济南地委代理书记吴慧铭于1923年3月25日召集全体会议,但出席者仅有5人,不得不流会,至4月1日再行召集,到会者也仅12人。遂决定由出席人员全体署名发一通告,征求团员对于团内意见,并劝其到会。随后定于4月8日重新集会,然而到会人数不增反降,仅到7人。有些团员亲自通知其开会事宜时“连声允诺,而届翌日开会时,却无形无踪”。

另有些地方团按章程要求组织会议时,不知应谈些什么。山东青州的团组织“每聚会一次,不知该说些什么,结果不过大家闲谈一回而已,因此他们的会也无兴多开”,虽然他们对于此情形深觉不安,但多次“问计于他处同学,他处同学也无切当的指导”。保定地委虽按章程要求定期召开会议,但会上所谈均是“极不引人兴趣的杂事”,最终不得不决定“多开执行委员会,少开大会”。四川地方团的学生团员同志,“以为朝夕相见所议所作均团体事,无开会必要”。

与此同时,早期团组织不能严格执行组织纪律也是普遍的问题。例如,成都党、团组织的创始人王右木,主张团员应严格遵守规章,甚至认为“凡是加入S.Y.的分子,若是执行委员会议决杀自己父亲,恰又命我去杀,我都当得决然去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王右木的组织纪律观却处处碰壁。团中央曾向四川地方团下达每个团员须介绍一名工人入团的通告,但当时担任成都团地委书记的蒋雪邨鉴于团员无此经验,中央要求难以办到,便“未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即将此规定否决,王右木在执委会上提出此做法违反组织章程,并提出“迂回”前进的办法——请团员先介绍工人加入其主持的劳工联合会,再由会中团员发展他们入团,竟也被否决。另一位委员甚至认为“中央通告不应全由地方遵守”。在这样的纪律观念下,何谈执行纪律?

团中央第一届书记施存统曾毫不避讳地承认,“现在本团竟可以说,上自中央,下至团员,几乎都不守纪律,中央对于少年国际有好多命令没有奉行,地方对于中央有好多命令没有奉行,甚至于不做报告的都有,团员对于地方执行委员会也是如此”,他甚至主张降低团体的纪律要求,使得“法律与事实”之间的距离不至于太远,组织纪律才能易于执行。团粤区书记阮啸仙也认识到,“在素未有组织的中国社会,一般人未经团体生活的素养,多有凭着主观喜欢个人活动与自由,不肯恪守团体的纪律”,甚而厌恶有团体的束缚,“在中国宗法社会底下而组织的S.Y.,总比一般人不能十分高明,免不了这一类的毛病”。

因此,在这样的组织实态下,团中央对于林育南的团二大代表资格风波的处理,既要兼顾这一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给李书渠与其他地方团一个组织上的交代,又不能一味严厉重惩。而且,在此案发生的当口,团中央与各地方团关于中央委员个人权限的“十二号通告”问题也酿出了风波,若二届团中央局成员林育南的资格再生问题,则会令二届团中央的权威更受影响。

三、二届团中央“领导危机”与恽代英对“林案”的处置

1923年9月29日团中央二届一中全会正式决定各中央委员职务和分工:刘仁静担任委员长,林育南为秘书,恽代英任编辑,邓中夏任会计,并由以上四人组成团中央局。原本在新一届团中央的领导下,团的各项工作均较前有很大起色。各地方团正积极贯彻团中央指示,如火如荼地进行团组织整顿与改组。新创办的《中国青年》和《团刊》编辑发行情况也逐渐走向正轨。但是,团中央“十二号通告”问题,却给第二届团中央领导班子带来了“领导危机”。

团中央“十二号通告”原文尚未见披露,但从上海地方团的抗议反馈中可大概知其引起争议的内容:“中央委员负指导全国地方团体之责”“中央委员对于所驻地方亦应以中央委员资格指导工作”“中央委员不应隶属驻在地之地方团”等。针对此通告,团上海地委向团中央发了一封“质问书”,针对其中所规定的中央委员及各地方委员的权限问题表示异议。

团中央认为上海方面对“十二号通告”内容“不无误解之处”,故于11月10日专门致函团上海地委进行“逐条解释”。稍后又发出“二十一号通告”,将答复上海地方团之内容“摘要抄发备查”于各地。内中称“中央委员因受大会委托,负指导地方团之责”,并称“此泛指全体中央委员所负之职责而言,非指某中央委员个人……故此负责之中央委员,应认其有指导地方之职责;至中央委员实施其职责时,当然须听命于中央委员会并受其节制,有一定之法则与手续……若此等委员隶属于地方或支部,受地方或支部之指挥,必有与其职务相妨之处”。

事实上第“二十一通告”的解释与“十二号通告”的规定一脉相承,没有任何实质改变。上海地方团对团中央此番解释仍不满意,认为“若再向中央委员会要求解释‘误会’,一定越‘解释’越误会”,特于11月18日致函各地方团说明原委,并附上与中央来往函件,公开批评团中央第十二号通告有违团章精神。上海方面表示他们只承认中央委员会负指导全国地方团体之责,“绝对不承认中央委员个人有权指导全国地方团体……只有中央委员会代表的资格才能指导地方”,并称“一人被选为中央委员,只有在行使中央委员会职务时才有中央委员的资格……所以现任中央委员的人,同时就是一个团员,并且是与我们这些普通的团员一样……在为‘团员’资格时,决不能不隶属于‘驻在地之地方团’”。

综合来看,团上海地委与团中央围绕“十二号通告”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则中央委员个人有无权限指挥地方团;二则中央委员与地方委员是否隶属于地方团和支部。团上海地委函件发出后,各地方团均讨论了两方面意见。结果,除南昌地委表示承认“十二号通告”有效之外,广州、南京、杭州、湖南、香港等地均赞成团上海地委意见,认为团中央两个通告语义殊欠明了,要求团中央撤回“十二号”和“二十一号”通告。团广州地委回信表示:“上海地方质问中央,事属正当,但不宜出讥讽之辞,略有成见。中央的错误,亦应马上纠正,如不肯认错,是和资产阶级的态度无异。”

在这种压力下,团中央遂于12月底发出第二十六号通告,表示尊重各地多数意见,撤回先前两个通告。此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最终结果,充分反映出早期青年团组织的浓厚民主氛围,但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青年团在推行中央集中制过程中的实践困境。

当时团中央局虽由四人组成,但林育南一直代表中央巡视各地而不在上海;邓中夏同时是上海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重心在党的方面;恽代英除任教于上海大学之外,主要负责《中国青年》的编辑和撰稿。故此,主持团中央常务工作的实际上只是刘仁静,团中央通告也大多出自其手。“十二号”和“二十一号”两通告,也是他以团中央的名义下发。1980年2月,刘仁静在回忆青年团早期情况时也提到此事,坦承自己在担任团中央委员长时发过一个通告,“意思是各地团组织要服从中央,但措词没有搞好”,以至于团上海地委指控他“闹个人主义,搞个人崇拜……为这事,我就离开团中央”。刘仁静辞去团中央委员长职实际是1924年5月份事,但自被多数地方团来函批评而不得不撤销两通告后,刘仁静难免觉得自己“丢了面子”,对于团务开始消极。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一案,无疑令第二届团中央领导集体的处境更加尴尬。因此,刘仁静与恽代英商量后,决定由恽代英亲自前往武昌调查处理此事。

武昌是恽代英青少年时期学习生活的地方,当时武昌的党团领导人不少是他创办的互助社、利群书社的成员,相知已久。此案的发起者李书渠,便是五四时期在恽代英领导下开展爱国运动的学生之一,当时经常到恽代英处学习英语。由恽代英前去调处,他是最合适的人选,但鉴于团中央已经撤回了中央委员可以指导地方团的规定通告,故二人特以团中央局名义签署了一份“委派证书”,赋予了恽代英代表中央处理此事的合法权限。

1924年1月14日,恽代英暂时丢下上海大学和《中国青年》编辑部的繁重工作赶到武昌。下马伊始,他便访问了武昌地方团的部分成员,对此事进行了初步摸底。1月20日,恽代英召集与此案有关众人召开临时会议,并将相关会议记录、证词一并汇集当场,当面对质。

在恽代英召集的临时会议上,元旦日出具重要证词的徐家棚团员叶云卿对其当日说法进行了修正,改称林育南确实经过他们选举,“我们第一次选书渠、光国两同志;隔了大约三、五天,因白昊说他们两位不能去,提出育南同志去,亦经大家举手承认”。他并解释道,元旦日开完会回去才想起来确实选举过林育南作代表。柯瑞三的发言则称“第二次由白昊同志提出育南同志来”,但“我们亦没有说赞成,亦没有说反对,没有举手”,因为向来徐家棚地方团开会很随便,从未举过手。但这时叶云卿插话声称自己举了手,说参会的人都举了手。李华金发言确认了他们推举光国、书渠二人后,又开了一次会,但不记得开会情形了。原来出具未推举林育南证词的陈学渭、刘念祖二人,虽旁听了徐家棚选举团二大代表的会议,但二人中途退场,并未全程参会,推举林育南时二人已经离开,故不知。胡云卿虽是徐家棚地方团员,但未参加当日推举代表会,也未接到会议结果通告,故而也不知林育南被选为徐家棚地方团代表。

由此可知林育南作为团二大代表确实经过参加第三次推举大会的徐家棚团员同意,而非许白昊自派,更非林育南自己冒充。而且,随着调查的深入,林育南被选为代表的更多细节也得以披露。最初许白昊通知林育南被徐家棚地方团推举作为该地出席团二大的代表时,林因妻子正临分娩而“极不愿去”,向组织表示想留家看护妻子,其兄林育英还骂他太顾家庭而不顾团体。经屡次劝说,并得知光国、书渠均不能去后,林“自觉大义所在,不敢不去”。加之,通知他出席团二大的许白昊是中共湖北区委负责人,刘昌群是团地委负责人,因此他也没有理由怀疑自己的代表资格。

鉴于以上所述,恽代英认为“一则育南同志不应无故受罚,二则中央委员系大会所举,即不到会亦可被选”,因此判决林育南不应受处分。许白昊非擅自指派徐家棚团二大代表,但其未经正式通知李书渠,便主观判断李不能去,应负失职之责。而且,他未经组织同意便自行赴徐家棚召集会议,应负召集不合法会议之责。同时,恽代英对于李书渠等人不经详细调查就擅自向全团发出公启一事进行了批评。但恽代英认为各方当事之人均未有根本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之罪,均不应予以严重惩罚。

李书渠对于恽代英的处理意见表示赞同,并坦陈最初提此案“只因徐家棚同志中似有隔阂,所以望有方法解释”。元旦日中共湖北区委拟将许白昊开除出团时,李书渠当即表示责罚太重,“因汉阳工人伯毫(按:即许白昊)甚活动,使他出团亦不妥”,他本不想此事闹大,“只因林、许不肯认错,使他们势成骑虎”。此时,事情真相大白,李书渠对自己擅自“印传单同时呈诉中央及各地委同志”的意气用事,尤其是传单内对许白昊、林育南的“污蔑”用词表示了歉意。林育南的团二大代表资格一案自此得到了解决。

即便在得知所有真相以后来回望,依然能够感受到此案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复杂与混乱。各种主客观因素夹杂着信息不对称、意外情况、记忆模糊、意气用事等等情形,使得此案如一团乱麻。恽代英到鄂后,广泛对涉事各方、事情发展的来龙去脉展开调查,并充分发扬民主精神,按照严格的举证、辩护程序,从团结同志的大局出发妥善地调处了此事。

结合此事的前后因缘,恽代英在明确了林案是非以后所遵循的处置原则为:“友意的而非敌意的,只应为补救将来的,而非追究过去的。”他解释道:“此非故为各方减轻惩罚,只因团体尚属幼稚,章程与手续向未严密注意,至今如不到会,不缴团费之团员,尚不能照章程惩罚;此案当事人若非确查有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自不应独从严议。”结合上述青年团早期普遍存在的组织困境,方能更直观地明白恽代英处置此案所遵循大局观的苦心。恽代英对此案的处理,充分反映出其具备出色的协调能力以及体现出来的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案的发生以及恽代英从大局出发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原则,直观反映出了青年团早期组织化实践进程中的普遍困境,对此需要从历史实际出发加以客观的认识。1924年3月,团中央二届二中扩大会议上,对于青年团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具体阐发,尤其针对团员间的诉讼问题作出规定:团员如有诉讼,须先在下级机关支部提出,如不服下级机关之判决时,“按次上诉于地方团、区或中央,不得越级控告”,亦不得擅发传单。由此可见,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一案在青年团的组织建设史上也有其积极的意义。

四、结语

林育南团二大代表资格风波,典型地反映出“组织”这一新事物在“旧土壤”中扎根的艰难。在“组织”诞生之初,无论是一般的学生社团,还是中共、社会主义青年团以及国民党等政治性组织,都面临如何实现真正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初创时期的部分青年团员而言,如何开会、如何写工作报告都曾是阶段性存在的难题。正如施存统所言:“这不是某个人或一部分人偶然发生的事情,实在是在中国这种环境里生长的人民处在这种环境之下必然要发生的现象”,但也是正如他同时强调的,“我们须尽我们可能的努力,务必将我们这种不好的遗传完全摆除”。

从某种程度而言,青年团乃至中共初创时期所面临的种种组织化实践的困境,是中共、青年团进行组织蜕变过程中所经历的“阵痛”,不必以一时为永久。事实上,中共、青年团组织正是在逐渐克服其所面临的组织困境中实现了组织成长,并最终在“组织力”上与包括国民党在内的其他“组织”拉开了距离。

[沈志刚,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张丽红)

The Practical Predicament of the Early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Moved towards

Organization——Research on the Disturbance around the Qualification of

Lin Yunan as the Member of the Second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S.Y.

Shen Zhigang

Abstract: Lin Yunan who represented Xujiapeng area to attend the Second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S.Y. was elected as a member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and soon was designated into the Central Bureau. However, some of the S.Y. members in Xujiapeng did not admit to having chosen him as representative.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S.Y. in Wu Chang arised a fierce dispute centering on his representative qualification, which caused a grand disturbance all over the Youth League. At the same time, a leadership crisis occurred to the S.Y. Central Committee because of the NO.12 Notice problem. The issue of Lin would undermine the authority of the S.Y. Central Committee. Under this condition, the S.Y. Central Committee assigned Yun Daiying as the plenipotentiary to mediate the matter. Yun’s investigation revealed that nobody in this dispute was disloyalty to the Marxism or the S.Y. organization, so he didn’t punish anyone severely.The disturbance and its handling reflected the practical predicament of the Early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due to the lack of organizational awareness and skills. Research on this problem helps to a deepen understanding of the organizational growth process of the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Key words: the Chinese Socialist Youth League; the organizational pratice; the Second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S.Y.; Lin Yunan; Yun Dai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