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因应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设立、《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面修订通过,以及两办发文提出加强国家安全法学等新兴学科建设,亟须完善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定位,梳理学科内涵与外延。本文通过概念辨析、规范分析、交叉学科借鉴等方法,明晰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新时代定位与学科内涵,探索学科建设重点与突破路径。以守正创新为推动学科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学科创新,既是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优秀思想和理念的传承,也是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体系的迫切要求。面对跨学科现实问题的挑战,在国家安全学的有机整体下发挥既定领域的学科特性,保障国家海洋安全与权益。通过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有助于凸显其在专业理论和交叉性矛盾并重的效用,增强综合问题的妥适解决。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定位;学科内涵;学科建设;领域法学
1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新时代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战略部署。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国家安全法学等新兴学科建设,擘画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发展目标。[1]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是国家安全法学在海上交通安全法治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亟须围绕新发展目标辨析学科概念与学科性质,回应学科建设的新时代要求。
1.1 概念与学科性质
1.1.1 从概念认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与《海上交通安全法》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概念的逻辑体系,但是,这些概念并非是凭空产生的……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是与这门学科的研究领域相联系的。”[2]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探究同样需以概念作为逻辑起点。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与《海安法》联系紧密,但内涵不同。
《海安法》是我国目前调整海上交通安全唯一的法律,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修订后《海安法》更适应新时代海上交U8IL/3659mV06j9eHF2xsg==通安全领域的矛盾变化趋势,加强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在衔接国内外相关领域制度并吸纳优秀理论及实践成果的同时,为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内涵与外延拓展了新方向,进一步夯实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基础。
1.1.2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性质
国家安全学是综合应用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方法,全面探索我国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规律,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交叉学科。[3]国家安全治理法治是国家安全学二级学科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向。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治理法治的一部分,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海上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海上通道安全。虽然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在某些方面可能与行政法学有交叉,但其核心关注点在于海上交通安全的维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与国家安全治理的整体性和战略性更为契合。因此,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性质归属于国家安全学下二级学科国家安全治理之中,为其具体研究方向。
1.2 学科建设的新时代要求
作为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法需要顺应新的国家战略导向,对海上交通安全理论的需求更进一步,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建设需要突破陈旧的学科观念和单一部门法学的桎梏。[4]走入新时代,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学科化需要在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回应海上交通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在构建中国特色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体系的同时,也要更新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使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踏上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新台阶。
1.2.1 以新的指导思想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发展
在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化的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最新的指导思想,具有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内涵,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上交通安全领域主干学科的重要途径。作为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的部门法学,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新时代的学科建设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足于中国,传承中华法系的精髓同时,也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批判扬弃,传承精髓,以期成为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主干学科。
1.2.2 以新兴学科地位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国家安全学二级学科的正式设立与加强国家安全法学等新兴学科建设在两办文件的提出都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也为其学科建设带来了新视角与启发。
从领域安全维度来看,一个牵涉到国家并对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构成危害和威胁,并获得了相关国家安全议程认定的领域安全问题,就属于国家安全问题范畴。[5]海上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一种领域安全问题,当它符合了上述的特定条件之后,也可能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在国家推进建设国家安全学的导向下,关注海上交通安全问题则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任务,也是协助保障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要分支。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和海洋安全、权益的维护关系着民族的生存发展,关系国家兴衰安危。而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样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核心,故而两者在特定领域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横切延伸断面,该横切延伸断面不仅属于国家安全学学科的研究领域,同样使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与其有机结合起来。[6]新形势下,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应以支撑学科地位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握海洋机遇,以学科的完善强化海洋保护、海洋利用、海洋治理,推动海洋强国建设与实践不断取得新成就,与国家安全学共同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权益。
2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内涵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调整方法和成型的理论体系这三个学科要素。相较于传统部门法学,例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与范畴以及研究方法的形成还在探索发展阶段。
2.1 独特的研究对象
对于新兴学科而言,研究对象往往以社会问题为导向,聚焦于某一重大社会领域中既有整合,又有交叉的复杂的法律现象,以特定领域的法律表现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7]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律关系及其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探索海上交通安全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为学科建设归纳梳理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在新时代海上交通安全领域法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2.2 独特的研究方法
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出发,结合海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既有通用的法学研究方法,例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调查分析法等,也有具有海上交通安全特色的研究方法。根据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高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征,海上交通法学就衍生出了仿真模拟法这一种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仿真模拟法具体包含模型仿真模拟、软件仿真模拟与半实物仿真模拟三种类型。
2.3 成型的理论体系
除了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成型的理论体系也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学科要素,只有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才能在调整领域进一步增强法学理论的社会适应性和社会指引作用。[8]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既饱含行政法学理基础,又受到国家安全法学发展指引,融合了各方面与其相关的法学知识,由此形成了具有交叉性、整合性、自体性的理论体系。随着《海安法》推进实施的四十年,海上交通安全领域已有1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部门规章陆续出台,形成了我国较为健全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为研究者认识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律关系发展和变化的基本规律及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等内容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3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建设与发展
实践必须以理论作为指导,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善,基本理论框架的不断充实,将推动《海安法》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反之,《海安法》作为部门法地位的形成,对于承认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和发展一门新的法学学科需要长期坚持,全面渗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在理论突破与研究范式的革新上并重,在“大变局”加速演进的风口浪尖上,学科建设面对的既是风险也是机遇。为了建设一门高质量的法学学科,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应当抓住守正与创新两个焦点。
3.1 建设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应以“守正”为原则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要记得坚守学科之“本”,它是学科根本性质、内涵,是与其他学科区分开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学科的形成源自社会发展过程中知识和理论的积累,而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依靠学科的研究成果作为知识来源。学科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知识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学科发展的基本原则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传承和创新,没有对学科的“守正”,创新也就失去了根基。
3.1.1 立足学科本体,抓住本质属性
在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学科本体,抓住本质属性,如果对学科的发展脱离了其本质属性和内涵,不能立足于学科本体,就会淡化学科独立意识,导致学科立场不坚定,学术理念飘忽不定,迷失学科发展方向。[9]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作为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守正”就是要明确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立足于自身的理论体系,发挥学科优势与特长,强化学科专业的内涵建设,再不断衍生,逐步涵盖海上交通安全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3.1.2 加强学科意识,重视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既是学科基础理论的核心,也是学科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因此,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术及制度实践的最根本的理论支撑。在新时代背景下,无论我们要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要进行怎样的建设,都不能脱离学科的根本。坚持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基础理论,能够在指导学科建设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完善,夯实学科基础,建立学科自信,在海上交通法治领域中突出其根本性和基石地位。
3.2 发展海上交通法学要以“创新”为手段
所谓“创新”,是指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探索新知。法学学科的建设不仅需要在学术理论上不断总结发展,更需要为解决时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提供解决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为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不仅要开创新的学科要求和具体内容,更要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研究层次的提高,以此顺应新的国家战略导向,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用创新的思路突破陈旧的学科观念。
3.2.1 探索创新,引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学科升级
坚定稳固的根基,才能让学科建设稳步前进,但一味遵循守旧也无法焕发学科崭新生命力。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建设需要秉持新理念,迎接新使命,探索新内容,运用新方法。[10]“新法科”的建设不仅是学术理论方面的深入,更是要以解决社会法律现象为根本任务,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具有公共治理性、国际性、技术性等特征,因此国际时局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都需要学科的同步更新升级,要以创新的视角切入问题的关键,走在涉外法律法规学术研究的国际前沿,在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保障、国家安全保障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此次《海安法》的修订,新增和完善了船舶与海上设施管理制度、船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9项法律制度,使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海安法》的完善,为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法学研究应当对不断发展的新知识按照学科的规范进行梳理、提炼,进而纳入现有学科体系中。此外,再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进行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新理念、新方法,这些新的理论、新的方法在得到实践的验证后,即可作为学科新知识而丰富学科的知识体系,在日后的学科发展中发挥作用。[11]
3.2.2 融入国家安全学,拓展法学交叉学科
面对社会不断发展下的新需求和信息技术新革命下的冲击,法学将面对更加综合的社会问题,并常常伴随着跨界的性质。因此,单一的学科体系容易面临知识容量不够的问题,亟需打破学科壁垒,与其他学科交叉联合,才更能满足社会综合性问题的解决需求。而国家安全学的诞生,也拓宽了其他学科的内涵与外延。
文科在建设中要注重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突破,学科交叉作为不同学科之间的整合过程,是知识体系化内部自身衍生的产物,也是知识产生的内生性要求。[12]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发展至今,经历了我国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不同时间节点,面临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更新升级。鉴于海上交通的复杂性高、涉外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实际上是一门以法学为归口的综合性学科,涉及部门法学、国际法学、行政学、安全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同时,国家安全学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是致力于提高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交叉学科。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与国家安全法学融合交叉,以维护国家安全这一重大需求为连结点,在既定领域为局部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知识基础。[13]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突破自身即部门法设置的局限性,增进学科知识融合是学科升级的突破点,以运用多元化视角和手段解决问题为优势,建立新的学科增长点,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学科交叉的核心在于实现知识的深度整合,这一过程要求跨越不同学科的知识界限,主动进行交互作用。它有助于学生从多元化的学科视角审视问题,从而形成鉴别、比较、联系、综合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满足对新时代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14]
4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研究的突破路径——以领域法学作为研究范式
4.1 领域法学的概念与功能定位
“领域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是法律思维与法治治理的新路径,旨在形塑新的法学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15]经过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法律现象更趋向于领域化、体系化、复合化,一些诸如互联网、财税、卫生、金融等重大领域的社会经济问题呈现出交叉性、整合性和多元化特征,背后交织着由不同社会主体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多重法律部门、法学学科去综合调整和研究。由此,以上述几大领域为例,以此为划分要素的领域法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而领域法学则是研究这些领域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知识科学和理论体系,它代表了一种新兴的法学思维方式,并建立在跨学科分析和交叉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之上。[16]
传统意义上,学界对于法律体系的分类主要采用部门法的概念,领域法学作为学理上的一种新概念,恰恰能够对“跨部门”“跨法学科”的复合法律问题进行整合和归纳,打破现有学科壁垒,阐明了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在法学领域当中存在的客观性,为这些新领域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解决了它们在学科体系中的定位与归宿问题。[17]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开辟了一个可以提升法律效用的新视角,更具个性,更贴近实践。传统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干,这决定了其必须就纷繁复杂之复杂对象持续作抽丝剥茧式的提炼工作[18],而领域法学的核心是以问题为导向,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现象类型化、领域化、综合化,体现其交叉融合的学科品性,为新兴法学学科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现实的土壤,使其在理论界和实务届更容易被接纳。因此,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不仅在理论、规律层面汲取传统法学部门和学科的精华,构建起自身的理论框架,而且在制度及实践层面,它突破了传统部门和学科的桎梏而进行面向“问题意识”之制度供给的智识支撑[19],有助于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这样的新兴法学学科领域建设。
4.2 以领域法学的概念加强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新兴学科地位
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调整的是海上交通安全领域中具有整合性、交叉性的法律现象,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律关系及其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可分为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总论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分论,而分论部分则具体包括了船舶、海上设施、船员、还和那个交通资源、航行保障、海上客货运输、海上交通应急管理、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等核心法律制度范畴。领域法学研究对象普遍具有非单一性、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特征,因此,当我们以“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来探索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建设,不仅可以打通法学内部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将目光聚焦于特定领域问题的解决,也能使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作为一门新型交叉学科的理论定位更为清晰,从而反哺部门法学的研究,为部门法提供更多鲜活的知识“养料”,推动法学知识整体的进步。[20]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这样的新型法学学科,往往需要更全面、精准的研究范式为其提供科学指导。申言之,领域法学旨在提供“一类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甚至是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其重点在于以问题为导向,它是开放的,动态的,包容的。将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引入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的学科建设中,有助于在完善学科体系过程中打破学科的边界,综合借鉴与运用其他学科的成熟方法加以研究,以多维度的视角回应海上交通安全领域在更开放的背景下所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领域法学以领域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视角更立体,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是未来新兴学科的归宿与定位。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纳入“领域法学”的范畴加以研究,更能展现其研究范围的灵活性和理论体系的自体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回应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政策导向,形成有针对性、复合型的研究体系,使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能够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学界所认可。
5 小 结
推进新时代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建设,既是对中华民族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优秀思想和理念的传承,又是呼应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求。在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设立背景下,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以其学科性质可作为二级学科国家安全治理的具体研究方向,为其学科定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在时代的推动下不仅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更要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关键抓手,成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权益的龙头学科。新的指导思想催生新的理论,新的历史使命带来新的学科任务,守正是创新的前提,创新引领守正。为了将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打造成为一门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的新兴学科,不仅可以借鉴与结合国家安全学的建设路径,在国家安全这一综合有机整体下建立既定领域的研究内容,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做好国家安全问题的保障,成为一门可以交叉、兼容、应用的新兴独立学科。同时,本文还建议引入“领域法学”的概念加以理解,从“领域法学”的视角探寻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学框架与体系的突破路径,将“问题意识”作为引导来确定自己的研究任务,发挥其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优势学科地位。建设海上交通安全法学,要在把握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定位和体系的前提下,为学科建设打造深厚的学科基础,再以创新视角为学科发展开辟出新的研究内容与方向,成为提高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分支。在新时代开拓海上交通安全法学学科的建设路径,不仅要结合国家安全法制治理的政策导向,更要领会领域法学中动态包容的核心思想,不断挖掘学科潜力,激发学科活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辟出中国海事行政法学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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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宇,工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发展与权益保障,(E-mail)ypeng@shmtu.edu.cn,1522177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