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了“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的重要命题。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并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进入了法治化建设的新阶段。《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为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律遵循。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它对我们每个人有何影响?具体到教育领域来看,它对中小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又有着怎样的引领?本期,本刊策划“以法治护航,让爱国厚植于心、践履于行”专题,旨在从文件解读和实践指导两个维度回应读者对这部法律的关心关注。为此,我们邀请爱国主义教育研究专家、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蔡中华教授进行文件解读,邀请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研究专家、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思想政治学科教研员刘媛老师从课堂实践的角度分享如何贯彻好《爱国主义教育法》,厚植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新成效。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提出了“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的重要命题。2023年10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进入了法治化建设的新阶段。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深入把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逻辑必然、内容体系与实践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1.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逻辑必然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深度演进、交织激荡的宏阔背景下,面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有着深刻的逻辑必然性。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并把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党的二十大分别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把全面依法治国单独成章进行论述和专门部署,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的重大时代命题。可见,作为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标志性成就,《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教育领域法治化建设的集中彰显和意识形态领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落实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体现”。[3]
凝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精神力量的必然选择。新时代新征程,我们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推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信仰信念、政策主张等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别的什么现代化。”[4]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为了这项伟大的事业,无数先辈在爱国主义精神的激励下,抛头颅洒热血,进行艰苦卓绝的奋斗,为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在今天这样一个变乱交织、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格局中,我们实现这个伟大的事业,必然会遇到许多可以预见或难以预见的艰难险阻和风险挑战。而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迫切需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但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内涵式发展,仅靠文件政策、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在此意义上,《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施行,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典型成就,标志着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为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劲的精神力量。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的必然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我们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例如,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纲要》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围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内容、群体对象、实践载体、氛围营造、组织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为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实践遵循。为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制度文件,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若干举措,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贯彻《实施纲要》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颁布施行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根本遵循,构成了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保障的框架体系。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施行,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达到了新高度,在党和国家爱国主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彰显,其本身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以全局视野审视其整体性。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主要涵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方面。
科学的立法保障。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而且这种“法”一定是良法。没有科学的立法作为基础,谈法治就是空想。同样,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高质量立法是关键。也就是说,“法治对爱国主义教育保障的首要之点就是要建制立规,使爱国主义教育成为法律或法规制度。”[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最主要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提倡爱祖国”的公德,强调“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6]这为我国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提供了宪法支撑。实际上,在立法实践中,依据宪法,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国歌法》《国家安全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代表性法律,再加上今年1月1日施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化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实现了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前提。但从应然逻辑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如处于上位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但与之处于下位法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则没有体现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二者之间存在不协调现象。
严格的执法保障。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就会变成“纸面上的法”,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也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和权威性,不仅严重影响立法、司法和守法,而且还会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总体上实现了爱国主义教育有法可依。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的执法保障,把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定任务转化为行之有效的举措。“执法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将爱国主义教育落在实处。显而易见,政府行政部门是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主体,然而依法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社会组织是学校,此外还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社会组织。”[8]《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37条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在第38条设置了具体的执法举措。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要特别强调的是,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保障,要坚决防止爱国主义教育执法过程中的缺位、错位、失位等现象发生,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公正的司法保障。司法是法治运行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追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9],“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0]。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很多种方式,而司法是其中一种带有终局性的事后救济方式,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性。因此,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司法不公。就爱国主义教育司法保障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探索建立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在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运用较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就是明显例证。例如,全国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即“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体现了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的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的价值导向。又如,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对厚植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情怀的重视。这些典型案例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构筑了爱国主义教育的评判标准,体现了司法保障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3.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要求
新时代新征程,以爱国主义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需要重点把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要求,以此更好地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落地实施,在全社会营造爱国主义教育的浓厚氛围,“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11]
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最高的政治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是我国最大的国情。坚持党的领导既是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也是我们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不是空喊口号,而要体现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各方面、各领域和全过程。在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党领导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以补齐短板、保证爱国主义教育执法以确保公正、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司法以体现严格、遵守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以示范带头的法治运行全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其实施更需要党的领导作为坚强政治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12]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爱国主义教育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抓好各项任务落实”[13];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爱国志向,厚植爱国情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爱国主义的坚定弘扬者和实践者,同违背爱国主义的言行作坚决斗争”。[14]
抓住实施重点。从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在逻辑看,有效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是制定法律,然后是严格有效地推进法律实施。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爱国条款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主干、以与爱国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接下来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好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效实施问题。为此,要抓住《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重点,一方面强化宣传阐释。依托“八五”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群体,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庆节、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综合运用“两微一端”等平台,创新话语表达方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各地方社科规划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围绕《爱国主义教育法》汇聚研究力量,加强理论研究,深化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运行机理研究。另一方面围绕重点对象,紧扣青少年这一关键群体,在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和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在组织开展关于爱国主义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宣传报道中,以青少年更加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法》;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在推进大中小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中传播《爱国主义教育法》;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把《爱国主义教育法》落实到管网、办网、上网全过程,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充分发挥红色文化资源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打造更多丰富多样且更具吸引力的文化遗产资源旅游项目和产品,鼓励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注重协同配合。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涉及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多要素互动的系统工作。要做好这项凝心铸魂、事关长远的工作仅靠某一个主体或要素是不行的,必须要注重多主体、多要素的协同配合。一要注重完善协调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现有法律规范中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规定相统一的问题,又要秉承系统思维,强化不同法律文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统一。二要遵循法治运行规律,坚持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协调发展,发挥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解决爱国主义教育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司法典型案例建设,营造全民遵守《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良好氛围。三要注重不同主体的协同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家庭等各级各类主体要依据《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爱国主义教育合力。四是善用“大思政课”,优化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载体,通过红色旅游、实践体验、仪式礼仪、成就展览、荣誉表彰、网络传播等不同载体的协同配合,唱响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旋律,高质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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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俊,孔祥鑫.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探析[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23(6):13-21.
[4]习近平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58.
[5][8]余玉花.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J].思想理论教育,2021(3):45-5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19-20.
[7]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77.
[9][1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5,22.
[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3,3-4.
[13][14]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9.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制度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20BKS109)的阶段性成果
北京教育·普教版202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