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我与丈夫管某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9月正式离婚。离婚1年多后,李某突然拿着前夫管某出具的12万元借条找上门,要我和管某共同还债,理由是该笔债务属于我与管某婚内的共同债务。我仔细看了借条,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初,比我与管某离婚的日期早16天,即管某是在离婚冷静期独自举债的。请问,管某的该笔债务是否属于我与他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管某独自向李某借款12万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12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管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因此,如果李某无法证实管某将12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本案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