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他人,同居人能否要回

2024-11-19 00:00:00
伴侣 2024年10期

问:

2019年春,我在外打工时与刘某相识,不久后,我们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生育女儿。我们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期间的收入与财产是共同共有。其间,刘某背着我,与张某保持恋爱关系,并于春节、情人节等节日向张某转账共计11万余元。我得知后要求张某退还刘某赠与她的钱财,但张某以我与刘某并非夫妻关系为由拒绝退还。请问,我可以将刘某赠与张某的钱财要回来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你与刘某虽不是夫妻,但二人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共同共有,刘某未经你同意,无处分权。刘某擅自将二人共有财产无偿赠与张某,应属于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除外。而张某作为受让人明知刘某与你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子女,却与刘某保持恋爱关系,显然其取得刘某赠与的钱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你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张某退还刘某赠与其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