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妻子夏某是大学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产生了感情,毕业后便结了婚。婚后第二年,由于工作出色,肖某得到了去国外深造的机会。肖某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不想放弃,但当他把这件事告诉夏某后,却遭到了反对,夏某认为两人刚结婚,如果肖某去国外深造两年,会影响两人的感情,因此坚决不同意肖某出国深造。夏某甚至称,如果肖某非要出国就离婚,而且正好肖某要出去两年,就算肖某不同意离婚,到时候法院也会根据“夫妻之间分居已满二年”判决两人离婚。请问,夏某的想法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长时间分居可能会影响夫妻关系,但如果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即使符合“分居满二年”的条件,法院也不会判决两人离婚。而且即使分居满二年,但仍有和好可能的,法院也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无法以此为由判决两人离婚。 因此,如果肖某只是因去国外深造而与夏某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两人分居已满二年,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为依据来判决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