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乡村社会有着长期的自治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治力量才深入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模式。改革开放后,村民委员会成为国家法律确认的村民自治组织。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乡村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努力探索,积极实践,不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乡村社会;自治;管理;治理;党的领导;治理体系;现代化
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的自组织特征明显。乡村社会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秦朝立郡县制,皇权不下乡,官僚体系的基层统治能力比较弱,官方形式上授权乡绅阶层成为治理主体,村民则遵从道德、家规、族规、习俗以及国家法律,参与乡村自治,广大农村保持着悠久的自治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打土豪分田地,粉碎了乡绅阶层。农村成立了地方政权和农会自治组织。通过1956年的集体化,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形成了“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是农业生产组织,也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社会管理组织。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批准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济政策做了调整,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管理模式没有变。
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这一体系的不断完善,继承了我国乡村自治传统,适应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乡村治理的时代特征。
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后,集体生产组织解体。同时,集体的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也随之丧失。农村的社会治安、封建迷信、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重新抬头,乡村治理问题严重。村民们为维护当地治安和公共事务管理,成立了村民自治委员会。这一自治性组织得到了国家的重视,1982年修订宪法时,提出村民委员会概念,明确其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3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通知》,撤销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立村委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试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时去掉“试行”二字,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主要是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来组建,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同时,也发挥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积极作用。但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干部只有很少提留补贴,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级组织软弱涣散,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委会干部没有工资保障和纪律约束,常常侵占集体资源资产,村级组织黑恶化。又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和人才流失。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农村建设需要村民自治调动村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四川省成都市创设了村民议事会,广东省云浮市创立了村民理事会等。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5年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各地农村结合实际激发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乡村治理的建设,对乡村治理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的支撑条件。2018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到2022年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初步构建,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增强忧患意识,关注和防犯各类矛盾风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效率,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从而为人才、产业、文化、生态等振兴提供核心领导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自治方面,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提升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化水平。在法治方面,要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化机制。在德治方面,要传承乡村自治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村,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倡导文明新风、破除陈规陋习,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在治理能力提升方面,要推动资源、服务、管理等下基层,健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制度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总之,要从加强党的领导、民主协商、依法行政、基层自治、信息化赋能、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我国乡村自治传统历史演进,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变革过程。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10月第1版。
[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4年7月第1版.
[3]《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指向》[J].包心鉴. 社会科学研究, 2015(2)
[4]《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J].贺雪峰.求索, 2017(10): 4-10.
[5]《乡土中国》.费孝通.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6]《新乡土中国》:贺雪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