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研究

2024-11-12 00:00李兆
客联 2024年8期

摘 要:中国自1985年起开展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今年是八五普法的第四年,健全全民法治素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着力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路径。自井冈山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完成革命任务的同时,始终注重加强全民法治教育。延安时期的十三年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局部执政探索的重要实践,期间党的领导人的法治思想,党领导队伍进行的法治教育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地基。通过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路径的分析,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今天,应当从坚持党的领导、运用网络优势开展多样化法治教育、加强政府公信力,夯实司法权威性等方面探索法治教育的新突破。

关键词:延安时期;法治教育;法治思想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一,在法治方面发挥着重大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更是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提供强大的思想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再次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体现出我国在依法治国的方式方法方面新的提升与飞跃,亦要求我国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教育方面不断更新。

二、延安时期实行法治教育的主要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法治教育规范体系

从1937年开始,边区政府广泛、大量制定法令法规,为法治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与普法依据。1038年的三月到十月之间,边区政府分别建立法令研究委员会、成立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边区法制委员会,并大量进行法规制定,范围涵盖宪法类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刑法类的《陕甘宁边区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汉奸条例》;社会法类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抗日战士优待抚恤条例》;诉讼法类的《陕甘宁边区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起草、拟定和颁布了64个类别、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数千件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涵盖的大量内容,均与法治教育息息相关:例如,民法中的婚姻关系条例、经济法中关于减租减息的规定;刑法中对于故意伤人、汉奸恶霸的处理等。其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法治建设提出了目标与具体的要求:“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

延安期间逐年完善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涉及社会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促使法治教育有一个良好开端。这保障了司法人员、政府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法规普及方面,能够有法可依,更系统、完善地进行地区治理与社会规范。

(二)改革司法体制,助力法治教育取得良好成效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制,借鉴并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司法结构,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系统,并未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在审判机关内部设专职的检察员,在军事裁判所所在地设立军事检察所。1949年3月,边区政府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决定设立六个高等法院分庭并决定了各分庭庭长的人选。由于当时陕甘宁边区的人口众多,且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高,这样的设立不仅利于群众诉讼,也方便各地区更细化的进行普法活动,助力法治教育的发展。当时的边区政府下达721号令,在除延属分区外的其余分区设立边区法院分庭,将延安市地方法院外的其他地方法院一律撤销,先后设立绥德髙等法院分庭、兰边高等法院分庭、陳东高等法院分庭、关中髙等法院分庭、延署高等法院分庭及黄龙高等法院分庭共六个高等法院分庭。分庭设一名庭长,一名推事,一至两名书记员,分庭庭长、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边区政府委任。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高等法院各分庭属于第二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三)开展多样化的移风易俗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边区制定的法律规范虽然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但边区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匀,且文盲率高,生产效率低下。当时边区由于生产效率低,经济状况差,再加上连年战乱造成的局势混乱,存在大量的“游民”,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生产发展。如何让法律规范最大程度传递给广大群众,令老百姓不仅听得懂,且愿意听,愿意守呢?这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当时的党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在重建司法体系的同时,注重加强民间法治教育。首先,通过法律对游民等无业人员进行规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19条规定:“给社会游民分子以耕种土地、取得职业与参加教育的机会,纠正公务人员及各业人民中对游民分子加以歧视的不良习惯,对会门组织实行争取、团结与教育的政策”。其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宣传作用。1938妇联成立之后,对当时边区的妇女解放工作,做出了极大贡献。可见,通过下沉式的宣传教育,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当时的整个社会风貌焕然一新,法治建设也日新月异。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延安民众声讨汪精卫大会上发表讲话中指出,边区做到了“十个没有”,是“全国最进步的地方”。

三、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对今天的启示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持续开展法治教育

延安时期开展的各项运动、进行的各式文艺创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先进知识分子联合党外专业人士,在充分考虑边区民俗风情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和创造。因此,在接地气的同时,始终牢牢把握住了当时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当时的抗战大局,有利于边区解放和抗战事业的发展。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启了我国进行全民普法的大幕,“普法”一词也由此进入中国国民视野,成为多年来的热议的词语。2021年—2025年是中国普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八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通过有系统持续的普法活动,我国公民的法治素养、市场的法治环境有了显著提升。2024年5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成效显著,中国法治多维度立体呈现。数据显示,2023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设立的45个层立法联系点,进行的30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效推动了立法的“直通车”辐射效应,各法律草案修订的意见征集数量、参与人口规模都迎来新潮[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起,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群众运动,推动社会发展便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也是党提纲挈领下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帮手。这推动了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也侧面印证了我国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新时代,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在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法治教育的专业化、深入化和大众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路径。

(二)运用网络优势开展多样化法治教育

延安时期,法治建设处于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党中央在开展法治教育时,注重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在程序、规则方面,更注重让群众理解、接受和使用。通过大量、通俗的民间文艺作品、调解等方式来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普及法律常识。经过长期发展,当今我国公民整体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都有了质的提升,当今群众对于法律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进阶到“好不好”。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教育的方式、途径、阶层需求都应该顺势改革。

首先,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许多公开网站、APP,例如学习强国,慕课,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民众可在其中获取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我国人口基数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如何令更多民众接收到法律知识,愿意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是我们当前需要加强的。例如,当前许多官方部门通过与网络大V连麦的方式,通过趣味性的游戏、知识问答竞赛等形式,吸引更多的基层民众关注法律知识,亦是法治教育的良好途径。其次,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信息联系。地方的多媒体平台应当主动关注、及时更新中央最新的法治信息,通过多样化的方式传递法律常识;中央应进一步扩大法律信息的免费公开范围,例如进一步加强全国智慧普法平台的建设,使得民众能够及时知晓,轻松知晓。第三,进一步加强新媒体在乡村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当前,人工智能极大改变了社会生活的步伐,尤其是结合智能法律咨询平台,进一步缩小了民众获取法律知识与服务的距离。但是,诸如智能法律平台等的设备,目前的普及率并不高,仅在一些一线城市与高校可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民众获取法律服务仍有困难。当前,许多平台出现律师付费直播答疑的活动,这无疑在解决民众法律难题、普及法律常识方面大有裨益。但由于行业内人员水准、素养的良莠不齐,民众获得法律服务的体验感也大有差异。进一步加强律师专业团队建设与政府的合作,以政府主导、平台支撑建立起官方新媒体法律新媒体服务队伍,能极大缓解民众在法律服务需求方面的困境,对于法治教育更是大有裨益。

(三)加强政府公信力,夯实司法权威性

随着社会需求增多,民众对于政府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也日渐提升。当前,对于公权力的制约,我国已经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道路。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完善对行政部门管理,建立行政长官出庭应诉制度等,对于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治环境有重要作用。但毫无疑问,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近年来,一些事件在网络发酵下,引起广泛讨论。部分政府与相关司法部门的处理措施,反而引起了更大的舆情反噬。在新媒体的推动作用下,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给民众充足的安全感。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普法责任清单,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司法机关在进行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将法律的规则与道理清楚明白的传递给民众,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此外,应当进一步落实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责任,明确对各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通过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营造,帮助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广度与深度更上一层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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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08.

[7]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