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评价改革是教育的牛鼻子,对教育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基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对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进行层级分析发现,其在宏观、中观和微观系统层面,分别呈现出追求规范与系统、探求协同与客观、谋求专业与突破的特点,并进一步形成以推动教育评价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为核心的三大价值旨归。然而,我国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也面临着教育评价法治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多元评价主体参评效力尚待提升、智能信息评价技术效益尚需增强的多重困境。推进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进程,需要围绕三个系统层面,从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提升多元主体参评效力、增强智能信息评价技术效益三个方面予以突破。
[关键词] 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生态系统理论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4634(2024)05-0030-0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教育综合改革的主导性任务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展开,教育评价改革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关键举措,长期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这一纲领性文件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路向,正式拉开了全面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序幕。而后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逐步引导各级各类教育主体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向纵深发展。可以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教育评价理念、政策供给、考试招生以及评价治理等领域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评价体系和实践模式。
学界对于教育评价改革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论探讨、元素剖析以及实践探索方面。一是在宏观理论层面,有学者认为《总体方案》注重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整体推进,注重落地见效[2],其在功能、内容、实施、组织、影响上,分别表现出指挥棒性、整体贯通性、结构平衡性、关系协同性、外溢推动性等特征[3]。二是在微观分析层面,学者们主要对“破五唯”[4]、“四个评价”[5]、评价能力、改革方法等要素进行探究,认为“五唯”违背了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偏离了教育的根本价值与目的[6]。“四个评价”是破除“五唯”的创新之举,应以其为核心加快构建“四位一体”功能互补的教育评价新体系[7],并以提升评价主体的“评价能力”为重点[8];在评价方法上引入人工智能技术[9],并进一步分析了其在教育评价中的应用渊源、价值和创新性变革[10]以及可能带来的价值风险[11]。三是在实践探索层面,相关研究主要对各级各类教育和各类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表现为:在各级各类教育方面,基础教育评价改革应树立起分层、分级、分类的评价理念[12],完成理念、制度、路径转向[13];高等教育评价改革重在减负增效,强调追寻教育增值与学术贡献[14],职业教育评价改革应从“碎片化”评价转向整体性评价[15]以及数字化转型趋势[16]。在评价对象方面,认为高校教师评价体系应围绕“教好、育好、研好”推进改革[17],并以大学使命、大学教育精神、教师评价本真意义为旨归[18];科学研究应注重“分类”评价和“贡献”引领[19],学生评价改革应通过引导学生负担的投入方向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已有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撑,但相关研究鲜少回应教育评价改革的系统性变革问题。
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21],是一种具有高度复杂性、“破”“立”结合的辩证关系体。一方面,系统内部要素与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强调内部调整优化的同时也应注重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与生成。这就需要从引入系统性思维和视角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进行探讨和分析。生态系统理论提倡采用一种更为全面的视角,通过分析环境生态、个体生态以及不同层级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原理来探讨和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本研究试图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分析教育评价系统变革各层级系统的特点,厘清教育评价系统变革的价值旨归,反思我国教育评价系统变革在教育生态中的难为之处,进一步遵循价值旨归探索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优化路径,希冀为国内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提供新思路、新参考。
1生态系统理论视域下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价值旨归
生态系统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尤里·布朗芬布伦纳(Urie Bronfenbrenner)基于人的发展提出的,认为应将个体放在一个系统场域中观察考量,人的发展与环境之间存在联系和互动[22]。2004年,查尔斯·扎斯特罗(Charles H.Zastrow)与卡伦·柯斯特-阿什曼(Karen K.Kirst-Ashman)在其合著的《理解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中,打破了个体与环境的对立关系,将个体的生存环境看成一个包含宏观系统、中观系统、微观系统的完整生态系统[23]。其中,微观系统是指处在社会环境中的个体,包含对自身的发展起到直接作用的内部要素;中观系统是指与个人直接接触的小群体,如两个或多个情景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关系;宏观系统是指文化、制度、习俗等更大范畴的社会系统,指无时无刻都在影响具体情景下所有成员的总体模式[24]。
生态系统理论作为一个社会性生态理论,在聚焦生态情境与个体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时,强调生态环境对于分析和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注重人与环境间各系统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人类行为的重大影响[25]。基于此,若将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看作发展个体,其不可避免地会与环境、内部诸要素、社会等产生交互作用,因而教育评价应与教育系统、社会环境有效衔接起来。教育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活动,其本质上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价值问题[26]。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可以尝试建立起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三层级”系统体系(见图1),即包括教育评价改革内部元素构成的微观系统、教育评价改革各群体相互关系和作用构成的中观系统、教育评价改革所涉社会系统环境构成的宏观系统。在此基础上,分析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三层级”系统体系的价值旨归有助于把握教育评价改革的实践导向。
1.1宏观系统:追求规范与系统,推动教育评价法治化
教育评价改革的实施主体虽然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教育督导部门,但在教育评价改革进程中,督导部门的职责权限和角色功能并非仅由其内部决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整体关系的制约与影响。从生态系统理论来看,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中的宏观系统是指教育评价改革所涉及的社会系统环境,比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亚文化系统等,主要通过国家层面的政策方针、经济发展基础、文化舆论导向以及群体热潮等方面表现出来。事实上,政策制度是以上系统的集中整合与呈现。因此,可以从政策制度体系窥探教育评价改革宏观系统的发展情况。
整体而言,我国教育评价制度体系在内容上经历了从“单一松散”向“系统规范”的转变[27],逐步凸显出法治化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教育评价制度重视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调整、巩固与改革,相关制度内容依附在其他政策中,专门性的教育评价政策尚未出台。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等。直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后,教育评价制度才逐步转向制度化和专门化。2013—2015年间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涉及学校管理标准、教师专业标准等数份标准类文件,如2014年教育部印发《针对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等。可以说,系列政策的印发使得教育评价工作有章可循,相关指导也更具有针对性与系统性,不仅有面向教育各领域、各学段教育评价工作的整体部署,也有针对教育管办评、综合评价等“老大难”问题的重点突破。特别是2020年《总体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小范围、局部性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开始在党和政府的有序和强力驱动下向系统化和规范化迈进。此外,教育评价相关政策内容也逐步凸显出用法治思维进行教育评价治理的特点,在制度中提出对违反教育评价相关规定的人员予以依法问责追责、严肃处理等举措,初步显现出教育评价变革的法治化倾向。
1.2中观系统:探求协同与客观,推动教育评价民主化
生态系统理论强调系统内部和元素之间相互协作与互动联系,缺少任何一方主体的参与,谈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都将变得毫无意义。换言之,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中观系统关注的是教育评价改革中各评价主体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与作用模式,回应的是各级各类教育“谁被评?”“谁来评?”“谁参评?”“谁督评?”等核心问题。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包括由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和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政府委托)形成的外部评价机制,以及以学校评价为主的自我评价机制。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评价机制,本质上是对多元教育价值诉求的回应,是对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遵循。换句话说,在我国,全体人民既是教育发展要求的提出者,也是教育发展进程的推动者,还是教育发展价值的判断者[28]6。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教育评价的民主化取向,即在评价过程中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尊重多元价值,通过多元主体反馈来不断优化教育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认可度。基于此,《总体方案》重申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不仅要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还积极鼓励社会“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评价改革更加重视多元主体参评的协同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构建多元主体参与评价体系彰显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平等对话关系。202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学校评估改革方案》,进一步指出要“推行多元专家评价,吸纳学科专业专家、教育管理专家、国际同行专家、师生家长代表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评价”,再一次彰显了国家提倡教育评价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改革理念。可以说,国家对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重视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教育评价的民主化取向正日益形成。
1.3微观系统:谋求专业与突破,推动教育评价科学化
从生态系统理论来看,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中的微观系统是指以评价方式为核心的内部要素系统。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评价方式倾向于强调结果评价,其统一标准化和功利导向与人的发展个体性和教育测量的科学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由此引发的功利化评价导向一度制约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评价的本质是“以评促建”,重在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观、成才观与选人用人观。基于此,《总体方案》中提出坚持科学有效、落实“四个评价”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举措是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机制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方面,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突破了教育评价重“结果评价”的弊端。将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与结果评价置于同一维度,“四个评价”一体化评价新体系不仅尊重了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发展,有利于打破评价结果固化,还为发挥评价诊断功能、去除功利性评价导向提供了路径选择,进一步体现出教育评价改革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强调评价方式的专业化。《总体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评价工具,这为突破以纸笔测验为依据的单一静态评价的传统模式指明了方向,使得可视化、动态、专业性的评价方式成为可能。不仅如此,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技术支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在全国开展信息技术支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工作,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百万级规模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基础数据库”,以期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更加专业、科学化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建设。同时,《总体方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教育评价、教育测量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教育评价专门人才掌握专业评价技能,进一步从学科发展来助力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提高教育评价专业性的决心。合而观之,教育评价方式系统性、专业性的转向,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教育评价技术的改革与优化,使得以评价方式为核心的微观系统呈现出科学化倾向。
2生态系统理论视域下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实践困境
根本上讲,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离不开评价系统内各方元素的协同配合,其中存在的错综复杂关系影响着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自2020年《总体方案》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拉开了全新的教育评价改革序幕。然而,从当前教育评价制度的宏观、中观、微观系统变革来看,要推进其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转变,还存在着如下困境,且厘清这些困境对于有效落实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2.1教育评价法治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以政策制度为主线的教育评价宏观系统向法治化转轨,这是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逐渐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讲,《总体方案》是从国家顶层设计上锚定了教育评价改革基本要求和规划部署,但总体上说,当前教育评价制度执行的法治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一方面,教育评价政策文件中相关表述“硬约束力”不强,尚不能震慑和约束地方基层执行规定。如《总体方案》中提出:“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等[29],可以说找到了教育生态中的痛点。制度所指向之处应严格贯彻落实,然而在对一些地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访谈中发现,这些“硬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异化为教育评价的“软约束”。在浙江调研座谈中,某市教育局负责人就坦言,由于综合素质评价“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刚性要求,很多学校都在造假,这是不争的事实”[30]。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这与现行各级各类教育权威法律法规中教育评价相关内容空缺、语焉不详有关,若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的保障,完全依赖个人信念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很难发挥“依规依法问责追责”惩治机制的效力。
另一方面,教育评价制度文件中,虽明确要求改革多项内容,但对其改革评价后的具体要求、考核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未作出具体说明。我国目前教育评价改革主体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纵向上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央、省(直辖市)、市、县、乡镇5级主体,横向上主要涉及教育督导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学生5类主体。因此,从纵向上看,教育评价政策的要求和规范只是从制度规划上确保评价改革落地实施,虽然不少省市颁布了贯彻改革的文件,但多属于对《总体方案》的简单化“翻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及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改革作出细化安排与部署,出台下位的配套政策;评价实践也存在着选择式、敷衍式、曲解式等政策执行现象。从横向上看,我国当前尚未构建针对评价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法治治理体系。例如,《总体方案》指出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但对于各教育评价主体间的权责关系、怎么确保评价主体间的行为规范等缺乏详细依据和监督机制。概言之,教育评价制度执行过程中,尚未做到政策文本与政策实施的并重并举,缺乏依托法治思维构建的细化政策和监督机制的衔接运行。
2.2多元评价主体参评效力尚待提升
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中观系统追求的是协同与客观,强调多元主体协同评价,指向教育评价结果民主与客观的问题。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提出,要“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31]。可以说,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和行动权早已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得以确立,但在具体教育评价实践中,学生、家长、社会等评价主体仍然难以参与到教育评价中,即使参与其中,也出现了主体“在场而失语,有语但无效”“在场而不为,有为但负效”等问题[28]9。
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体系之所以难以实现并发挥效力,一定程度上是评价主体权、责、利尚未明晰所致。一方面,在已有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中,多元评价主体的相关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如针对不同评价主体与评价方式之间的互动关系,它们在具体评价情境中所占比重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均需要在制度中作出明确、细致的界定。另一方面,多元评价主体之间利益诉求难以协调是造成这一困境的又一原因。学生、教师、学校管理层及政府部门等不同利益群体,对于教育质量和效果的期望和需求存在差异。例如,政府可能更关注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与教育公平的实现,而学生和家长可能更关心升学机会和个人成就。这种评价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直接地或间接地导致了评价标准与目标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体系构建的难度。除此之外,部分多元评价主体参与评价责任意识淡薄、评价知识与技能欠缺等问题,削减了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效力。如部分师生代表因“权威霸权”剥夺或削弱了自身话语权,产生了“漠视麻木”评价的心理,又或因缺乏正确的评价理念,忽视自身评价权力和责任,被迫或主动地做出“走过场”式的评价行为;还有师生代表因自身评价能力水平局限,无法获取相对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价信息,无奈做出跟风评价、错误评价等行为。以上行为方式直接削弱了多元主体参与评价的有效性。事实上,只有明晰教育评价主体的权、责、利,使其享有实质评价权力,共享教育评价改革成果,并具有较强评价责任担当和能力时,评价主客体才会由衷地、发自内心地去支持教育评价改革实践。因此,厘清多元评价主体的权、责、利,将协调利益诉求冲突与增强评价意识和技能作为助推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关键突破口。
2.3智能信息评价技术效益尚需增强
评价方式的变革是教育评价微观系统变革的核心内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正催生重构教育新生态[32]。在这一背景下,《总体方案》提出,要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改革工作,如依托数字赋能技术,国家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和评价实现了涵盖工具研制、监测实施、数据分析等全链条和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33]2,依托试点区域,初步建成了学生综合评价与发展平台和数据库[34],进一步推进了面向学校、家长、学生的多维度和立体化动态分析机制的建设等。可以说,随着教育评价数字化转型,以结果评价为主的教育评价方式正逐步转变为诊断性、形成性、总结性、增值性评价相结合的智慧评价模式[3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理念、原则等已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相关技术也得到开发与运用并初步在试验区予以推广,但就目前评价实践来看,智能信息技术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一线教学评价中的运用普及度和效益均有待提高。客观地讲,智能信息技术在教育评价改革中的运用还存在着理念上、技术上、主体上的多重问题。具体表现为:在理念方面,传统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和管理主义导向,智能技术运用保守主义、悲观主义者对智能信息技术认识不足,以及智能技术运用引发的伦理道德、理性陷阱争议等都制约着智能信息评价技术的运用与推广[36]。而在技术方面,大部分大中小学还未普及非结构化行为数据的智能采集设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学生品德修养、劳动表现、情感态度、艺术素养等关键能力的测量,且诸多教学系统间还存在着数据壁垒,使得教学行为数据共享不畅。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检测和地方检测数据资源和分析结果散落在各个平台,未能形成数据互通互联,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数据资源的浪费[33]7。在主体方面,管理者、教师、第三方评价者等评价主体的信息评价素养与专业化评价能力都还有待提升。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效率,也影响了教育评价结果的信度与效度。因此,如何在全社会形成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科学评价观,如何研发、普及与整合信息技术,如何提升评价主体信息素养和评价能力等问题均需进一步探讨与回应。总之,新时代的教育评价变革要向着内涵更加丰富、开放、科学的信息化评价时代迈进。
3基于生态系统理论的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路径突破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对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启示,提炼出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中对宏观、中观、微观系统优化具有指导意义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推进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提供破解思路。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以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还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核心的宏观生态系统优化
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实施主体主要镶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生态中,可谓错综复杂。因此,教育评价系统性改革是否能得以有效施展,在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融入法治思维、健全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关键。
首先,顶层维度上要基于教育评价的改革境况,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法律法规监管保障体系。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历史性、实践性难题,要根据已有教育评价制度中具体内容以及教育评价改革推进情况,对照实践、反复论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为规范教育评价行为并确保改革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对各级评价机构的设立、职责范围、资金保障等要素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学校、教师等主体在违反教育评价规定时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具体说明。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教育评价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教育评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保障教育评价改革的诸多举措落到实处。
其次,纵向维度上要依规依据建立、推行差异化落地式的教育评价改革方案。教育评价的系统性变革及制度建设的落地不仅需要参照各省份和各地州市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现实境况,还需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情况对教育评价改革任务的差异化要求。因此,各级地方教育管理部门要以国家层面出台的教育评价政策为依据,及时细化、明确、落实本地教育评价改革任务及考核要求。尤其是在厘定中央层面、省、市、县(区)、乡(镇)之间利益相关与政策适配性的基础上,及时对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作出微观部署安排。
最后,横向维度上要明确各教育评价改革主体间的权责明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澄清各方主体职责所在,建立各方主体教育评价改革的负面清单制度等,如对“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在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明确实行教育履职评价一票否决。对违背教育评价法规的当事人实行惩处和制裁,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等等。总之,教育评价静态的“法制”优化与动态的“法治”形成,是建设高质量教育评价体系,进而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
3.2以提升多元主体参评效力为重点的中观生态系统优化
尽管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呼声不断高涨,但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体系还未建成并发挥出良好效力。究其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多元评价主体权、责、利内容模糊,利益诉求冲突与评价意识和技能欠缺所制约。因此,优化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中观生态系统,首要任务便是要围绕以上问题,多举措提升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效力,最终实现教育评价内部治理生态的整体性重构。
第一,明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权、责、利制度内容。即,在教育评价政策制定过程中,要秉持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调研分析各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冲突性质、程度和制约因素等,并结合评价情境进一步明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权责边界与明细。换言之,就是要在制度内容中,表明出权、责、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明晰各评价主体承担的评价责任、拥有的相对应评价权力、取得的相对称评价利益等,以此来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积极性。
第二,探索构建多元评价主体利益对话机制,积极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正如吴康宁先生所言,学生、家长、教师、校长、地方行政官员、政治家等,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自身利益,他们是一种“利益联合体”[37],而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又涉及“伤筋动骨”的利益变动。因此,如何协调不同评价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实现教育评价民主化的基本前提。除了在政策制度内容中强调利益协调外,还要促进政府与学校、社会、学生及家长进行对话与协商,构建各评价主体之间的利益对话机制[38]。如疏通学生与学校、教师的沟通对话渠道,确保学生对专业课程内容、授课方式等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改变政府、学校对教育的主导地位,保障家长在教育机会上的选择权和在教育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等。此外,各级各类政府还应转变“控制为主”的治理逻辑,要加强不同评价主体间的交流与互动,借助机制积极协调不同评价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增强多元主体参与评价的意识和技能。多元主体参与评价机制不单单是外在推动,各主体主动参与评价的主观意愿与评价能力也尤为重要。换言之,教育评价政策制度提出的各项理念、要求是否能内化成教育评价各主体的意识和技能是多元主体发挥评价效力的基础。基于此,有必要通过专题培训、政策宣讲以及活动研讨等多样化渠道方式,将教育评价科学理念、主体责权内容、评价知识与技能等从理论解读细化为具体的现实性帮扶和实践,在改善和耕耘有利于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增强评价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综上,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中观层面应为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提供制度优化、机制构建、渠道支持,以此提升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效力,加快促成教育评价民主化的实现。
3.3以增强智能信息评价技术效益为抓手的微观生态系统优化
如何提高智能信息技术的运用效益、发挥育人功能是当前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议题。因此,优化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微观系统,需要从树立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科学理念,研发、普及和整合智能信息评价技术以及提升评价主体信息素养和评价能力三个方面入手,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评价深度融合,助推教育评价变革走向科学化。
一是树立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科学理念。智能信息评价技术的运用,要摒弃传统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和管理主义导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诊断和激励”的育人导向。即,智能信息技术赋能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增值评价时所具备的工具属性必须与“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价值属性相匹配。此外,社会各界还要基于技术更新迭代,深入探讨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的运用限度、伦理危机、理性陷阱等问题,进一步论证智能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改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引导和激励学校、教师、家长乃至全社会对智能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正确的认识,帮助人们树立起科学的信息化教育评价理念,主动适应、创新信息化时代的教育评价变革。
二是开发、普及和整合智能信息评价技术。针对智能采集设备普及率低、学生关键能力测量不足、数据交流不畅和数据资源浪费等问题,国家要重视相关智能信息技术的研发、普及和整合。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开发商、信息技术综合服务商要展开深度合作,重点研发对学生情感态度、心理特征、价值观念、协作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关键能力的测量工具,帮助教师、家长对学生进行多方位的精准评估,继而为每个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个性化、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建议。另一方面,要深入分析一线教育评价主体的需求和教育评价技术的短板,降低教育评价系统的购置成本、维护成本以及技术门槛,方便学校、教师运用这些信息技术系统反思并改进自己的办学和教学实践,从而提升智能信息技术在一线教育评价实践中的普及度与运用效益。此外,要最大化地发挥资源平台数据整合运用的作用,建立互通互联的资源共享平台。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单位搭建教育数据互通互联开放共享平台,在数据脱敏的前提下,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鼓励社会各级各类评价主体,合理利用评价数据和公共信息发展教育。
三是要培养、提升评价主体的信息素养和评价能力。这是衡量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是否实现专业化的要求之一。一方面,要促使教育评价与测量成为教育学科中独立的研究领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教育测量与评价方向的专业,为社会培养教育评价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校平台,面向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家长开展教育评价、教育测量、教育大数据分析等专题培训和研修活动,激励并帮助教育评价主体重视、会用并用好教育数据,从而整体提升各评价主体的数据分析、解读、反思与应用能力。
4结语
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回应的是当前我国教育评价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教育发展总体进程的精准把握与研判。把握好教育评价导向就是把握了教育发展的命脉。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作为一项复杂多变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有其自身的变革特点和价值旨归。基于生态系统理论,教育评价系统性变革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各有侧重,又环环相扣,分别在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呈现出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三重价值旨归,为精准找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突破口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总之,教育评价系统性改革依赖于各系统之间的动态互动,旨在通过不断克服重重改革困难,优化各子系统内在要素,使之彼此适应和均衡发展,建立起集法治化、民主化与科学化于一体的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进而助力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实现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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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atic reform of education evaluation in the new era:orientation,dilemmas,and breakthrough—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ecosystem theory
HUANG Huan1,2,ZENG Ya1,REN Sheng-hong1
(1.College of Education,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2.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7,China)
Abstract
The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is the bull’s nose of education and plays a key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Based on the hierarchical analysis of the systematic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system theory,it is found that it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rsuing norms and systems,exploring coordination and objectivity,seeking specialties and breakthroughs respectively at the macro,meso and micro system levels.and further form the three major value goals with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democratization and scientization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s the core.There are some dilemmas in the systematic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such as the safeguard system for the educational evaluation regime remains inadequately developed,the efficacy of multifaceted evaluation agents in assessments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till needs to be enhanced.To clarify and follow the value purpose of the systematic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the process of systematic refor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should be promoted from three aspects:strengthening the institutional safeguard system,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ulti-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 in evaluation,and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Keywords
education evaluation;systematic reform;ecosystem theory
[责任编辑马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