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1日,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经表决,通过关于撤销肖龙旭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会议追认关于免去李微微第十四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李微微、李健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徐佐、田成、李尚福、邓志平、徐鸿的代表资格终止。其中,徐佐、田成、李尚福、邓志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罢免,徐鸿则是主动辞职。
至此,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至少有17人失去委员资格,包括3人辞职,13人被撤销,1人去世。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至少有36人失去代表资格,包括5人辞职,28人被罢免,3人去世。
每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单调整、变化都是人们的关注热点。那么代表委员的资格为何会被终止,又是怎样辞职、罢免或撤销的,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职务的罢免、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文简称“代表法”),代表职务有暂时停止执行和终止两种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既有区别又相互依存。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安徽省芜湖市原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内务司法、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主任,四级调研员滕修福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人大代表是荣誉,也是职务。“在反腐败‘零容忍’的常态下,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纪检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旦被‘留置’,都将会被依法罢免。如果有人大职务在身,应依法相应撤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人大职务“相应终止”;被罢免的代表,其所担任的人大职务,依法“相应撤销”。如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告所示,因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紧随其后便是“李钺锋的代表资格终止”和其“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文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作为处分而言,政协委员资格只能是撤销。对于政协委员担任的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被免去,另一种方式则是接受辞职、责令辞去。前文中提及的前政协委员李微微职务被免去、资格被撤销的情况,也是类似道理。
此外,《政协章程》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这种情况在政协的处理方式中也较为常见。
今年4月2日,江西省政协主席唐一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9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唐一军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提请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追认。同年6月,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追认关于撤销唐一军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资格终止的情形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7种情形。“较为常见的终止情形是第一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滕修福说。“第二和第四种情形也比较常见,‘辞职被接受的’或是‘被罢免的’,多用于问题代表,包括涉嫌违纪违法、有悖公序良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
从理论上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罢免代表理由及范畴,因此,只要选举他的选民或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罢免案,均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实践中,启动罢免案,多为该代表违法乱纪。但滕修福表示,从操作程序上来说,如今是辞职易,罢免难。
辞职是由代表提出书面请辞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予以公告。罢免依法应由法定主体(选民或代表联名、主席团、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由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才算罢免成功。
“在实践中,辞职基本上会被接受。但是,罢免不成功过去常发生。”滕修福说,罢免需要过半数通过,罢免门槛太高,难以成功。“此外,在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如果选民不依法联名,罢免案无法启动。”
其余的几种情形中,第三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入新时代后,随着对代表工作和代表能力建设的日益强化,通报渐少,但也有出现。今年1月,安徽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钦鑫的代表资格,便因此终止。
而“丧失行为能力”一般是指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大脑失去思维能力的、去世等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去年6月14日,43岁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凯丽突发疾病,因公牺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告中对她因公牺牲表示哀悼,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相对于人大的7种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研究》一文指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仍存在顶层设计不够完善等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协不断探索委员退出机制和方法,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
上述文章建议,可以根据委员的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明确提出函询、诫勉谈话、警告、任期届满退出、到龄退出、工作调整退出、自动辞去、个人请辞、常委改任委员、无法正常履职退出、责令退出、违法违纪撤销资格等12种退出的方式和渠道。
不过,记者梳理发现,各省市在退出机制上也有自选动作。如山东省、甘肃省分别下发《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贵州安顺市下发《安顺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一些区县也发布了当地的类似文件……这些文件在政协委员退出方式上都有规定,比如包括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等,用词表述有出入,但差异不大。
辞职的具体情况
在代表委员资格终止的几种情形中,“辞职”还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从‘问题代表’辞职的主动性程度,可分为引咎辞职、接受劝辞、责令辞职。不过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引咎辞职’‘劝辞’‘责令辞职’不是人大的法律术语,人大基本法律框架内只有‘辞职’一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来源于党纪党规。”滕修福说。
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违纪违法问题代表认识到其违纪违法行为有损人大代表形象,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因为提出辞职的主动权掌握在代表手中,而一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代表却不主动引咎辞职,有的直到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人大代表身份,只能坐等届满,或是启动罢免程序。
但鉴于上述分析,罢免程序复杂,为了维护人大代表这一特殊政治群体形象,一些地方尝试对问题代表进行劝辞或责令辞职。
“一开始是对问题代表进行劝辞,多为人大方面对这些涉嫌严重违法的人大代表进行规劝,以避免被罢免的尴尬。”滕修福表示,所谓“劝辞”,只是地方人大的创新说法,“后来,有关机关、组织,诸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检法机关以及推荐他的党派团体介入,责令其主动请辞。”
“责令辞职”实际上是一种严厉的“劝辞”,属于代表被动辞职,是一种组织行为,比“劝辞”更具强制性。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中首次提到“责令辞职”,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党组原副书记赵胜轩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原成员刘水生,因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对于政协而言,“责令辞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此外,据长沙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剖析,本处的违反社会道德应当理解为尚未上升至纪律和法律层面,但是该行为与政协委员的身份不符,为了保持政协委员群体的代表性,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辞去委员,是一种较为委婉的处置方式。如果政协委员违纪违法,明显超越了社会道德层面,则不宜采取该种处置方式,应当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不过滕修福发现,2023年以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均被原选举单位罢免,“进入新时代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代表已不再责令辞职,而是被罢免,这充分彰显了人大方面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