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乡村振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夙愿。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尤其从公平正义原则上讲,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乡村振兴中蕴含的应得正义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正义补充。从马克思应得正义出发,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并赋予共同富裕以应得正义支撑,其价值体现在让改革成果全体人民共享。因此,乡村振兴战略是从制度正义、分配正义与发展正义展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应然回应,对优化分配结构、促进公共资源共享、调节生产关系和构建正义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进程中复归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突破性贡献,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应得正义;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616;F3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4)06-0033-1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党和国家要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历史逻辑及形成特征,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同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基于我国人口结构,加快共同富裕进程绕不开“三农”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加快共同富裕进程可分为两个层面的追求,一是要“不断把‘蛋糕’做大”,二是要“不断把做大的‘蛋糕’分好”[1]。第一个层面把蛋糕不断做大一直是大家公认的经济追求,而习总书记所强调的把蛋糕分好关乎的是分配正义问题。农民作为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理应成为分配正义考量的主体,因此共同富裕首先应该是农民富裕。农民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根本,是共同富裕的关键。
一、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在正义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农业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解决“三农”问题,是无法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2]。因此,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共同富裕思想是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深度剖析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根源,对无产阶级悲惨命运与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生成根源的深刻阐释。他明确指出,只有在新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都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存境遇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现实体现,二者具有正义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义逻辑
长久以来,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乡村振兴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既有中华民族重农、爱农的传统,又凸显了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原则。
1.理论逻辑。乡村振兴战略在理论上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农业农村问题的高度重视。首先,乡村振兴是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延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马克思正义观考量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关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追求。其次,继承了对农业农村问题的高度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资本论》等相关著作中多次探讨了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制度及法律问题,这为我国当前制定相关农业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无论民族文明与否、都离不开农业产品的物质基础保障,只有在基本生存资料得到满足的条件下,才能开展非生存性的、财富和精神等方面的追求。”[4]恩格斯同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了农业在古代世界中起到的基础性地位,即它决定了社会各发展阶段中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即便在文明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农业仍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思想,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长远考虑,形成了关于农业农村的相关思想。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出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必然性。
2.现实逻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切实的现实逻辑考量。一方面,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现实层面,我们既要解决高质量发展问题,又要考虑到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公平正义而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从社会的存储中获得与之所消耗能量、与劳动额度等量的消费材料。换言之,农民通过“劳动”不总是能从分配中获得与所消耗能量相等的成果。所以说,乡村振兴是对马克思“结果公平”原则的延续和调整,继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投入也体现了我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2月25日全面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因的艰巨任务。”[5]落实马克思共享理念,让社会主体共享改革成果,实现整体发展,是践行马克思正义观的另一层逻辑。虽然我国已完成了脱贫摘帽的历史性任务,标志着党和人民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仍有相当大群体的生存境遇有待改善,其中农民阶层又占主要方面。因此,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保障。最后,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生态化及高质量发展,可以从实践层面根本性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缓解农民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产生的“形式公平”提供坚守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全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是历史的选择,更是现实的呼唤。
(二)共同富裕理论的正义逻辑
共同富裕理论生成的逻辑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解放的原则,对此,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亚当·斯密对经济平等主义的论述。斯密曾谈道:“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6]具体而言:一方面,共同富裕是在与人类上千年历史发展以来共同面对的“贫困”问题作斗争。消除贫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虽然已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因的历史任务,但面对“共富”问题仍需要妥善解决,如城乡二元经济及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对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掣肘。围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共同富裕首先在富裕,关键在富裕,没有摆脱贫困,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首先要消除贫困问题。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强调个体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分配上的合理状态,是在伦理和道德角度的合义规定性。基于新时代发展特质,共同富裕必定要先解决富裕问题,即把蛋糕做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层面均取得了巨大进步,现已位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正如《决定》指出的那样,城乡融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显然,我们在解决好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在分好“蛋糕”方面做得还不够好,新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处理好公平正义问题,这也是我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指导,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三)二者的内在一致性
1.共享主体的一致性。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走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二者均旨在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决定》提到的六个“必然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作为人民主体的农民当然是核心考量对象。这种“共享”是“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一致的共享。农民对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成绩的贡献有目共睹,然而,无论是农民的收入水平,亦或是农业生产力水平,在当前均处于相对较低状态。马克思共享思想的正义立足点是让劳动者“得其所应得”。农民在改革过程中作出的巨大贡献要体现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村生活面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现实层面,这也是践行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要求。因此,在共享主体上,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具有内在一致性。
2.价值意蕴的一致性。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均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尚不够发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处理的问题,其中涉及的正义矛盾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难题。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分配原则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显然,当时“效率”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然而随着改革深入,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完成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深化改革的价值引领也必然需要调整。共同富裕是在既保证社会发展“效率”处于较高水平前提下,又要兼顾更广大群体“公平”的共富考量,是处理“效率”与“公平”这对xPFA3vlcHkw5La6l+74a2pZmdG/4ZgXlGRh5lQSQxiY=人类社会固有矛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而乡村振兴在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等方面均是对共同富裕进程的巨大推动,二者在价值意蕴上均是为了扩大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3.终极目标的一致性。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愿景,它是分步骤、分阶段的长期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乡村振兴可以将共同富裕视为助推动力,为其提供价值引领。在实践中,一方面,基于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被调动和激发起来,成为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这为快速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面貌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加快共同富裕进程势必打破“利益固化”,让涉农主体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更多地分享改革成果,使其“得其所应得”。正如《决定》中所指出的,要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在完善城乡融合进程中要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这些乡村振兴政策举措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和动力。因此,二者在终极目标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乡村振兴给予共同富裕以应得正义支撑
共同富裕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乡村振兴支持涉农主体通过劳动“得其所应得”,共享改革成果。而“应得”是一种古已有之的传统哲学思想,体现着社会正义的观念和原则,彰显了人类的价值理想,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需要“应得”思想的支持。就社会正义问题而言,我国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一)新时代推进公平正义现状
1.改革进程中的公平正义成果。《决定》指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代党和人民致力于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加快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阶段在制度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关系调整、文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具体地阐释了共同富裕的丰富内容。
在制度建设上,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丰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剔除“完全平均”价值追求,完成了党和国家对共同富裕总目标的初步探索。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党和国家不断鼓励创新型致富,这也体现了十五大以来提出的“先富带后富,共奔富裕路”的追求,但也出现了部分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法收入,实现暴富的问题。党和国家适时进行了打击权钱交易、金融犯罪、扫除黑恶势力、强化市场监管等行动。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协同发展,为共同富裕实现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
在经济建设上,截至2023年,我国国民总收入已达1 249 990亿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9 218元数据来源:本文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http://www.stats.gov.cn/)。,国民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如邓小平所言,“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7]因此,经济的快速增长体现了共同富裕的重要内涵。
在文化建设上,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共富,更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共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向善的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展现。长久以来,我国坚持追求教育公平,着力破除保守主义、区域文化资源调配失衡等不公现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公正。”[8]近年来,我国不断减轻教育成本,实行双减政策,使教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虽然存在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但整体趋势正趋于兼备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原则。同时,打破文化壁垒,实现区域、城乡文化融合,进一步促进了共同富裕文化建设进程,为消除文化不公,维护文化机会社会公正奠定了基础。
2.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决定》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一些公平正义问题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解决,比如在社会结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调整和共享正义等方面的问题阻碍了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首先,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发展失衡。社会基本结构有两个重要内容,即城乡结构和区域结构,二者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逐步产生了相关公平正义问题。城乡融合失衡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推进城市化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造成了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和阶层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具体表现为基于长时间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社会资源和劳动力必然会流向创造效率占优的一方,即城市。同时由于城市在收入、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优于乡村,造成了农村劳动力是进城务工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两难选择,出现了大量离农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乡村出现了“空心化”现象,乡村地区发展远远落后于城镇。基于马克思正义观而言,城市和乡村、农业和工业不应该成为对立的矛盾体,二者理应成为有机统一体。为此,《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融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截至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 82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1 691元,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7.6%,城镇居民为4.8%,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远高于城市,说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缓解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通过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分配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决定》指出要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是绝大部分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成员所享,这既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柱,又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改革进程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完善转变缓慢,非公有制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基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正义考量,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现实展现。但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现阶段分配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在教育、医疗、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分配的不尽合理。因此,构建新时代中国正义话语,完善分配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再次,共享正义存在失衡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9]社会公平正义要尊重具体的特定的中国实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审视当下问题。新时代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共享是重要议题。在现实层面,社会主体意识呈多元化趋势,社会主体的个体意识增强,不同利益群体与阶层出现了较大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发展顺序与资源分配差异等问题产生的行业间、区域间、群体间的发展差距仍未得到完全扭转。乡村振兴是扭转这一局面的有效途径,以乡村振兴实现改革成果全体人民共享、助力共同富裕实现是现阶段基于中国特定实际的必然选择。
(二)乡村振兴中的应得正义阐释
乡村振兴不仅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也能维护农业、农村、农民三重关系的公平正义问题,是新时代以来立足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和各区域均衡发展的正义体现。基于此,乡村振兴在立足点、关键点和落脚点均体现了共同富裕的正义诉求。
1.立足点的应得正义诉求。乡村振兴立足于时代要求,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生活水平得到良好改善,然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第一,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中西部地区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第二,农业产业链条中呈现出低端化、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力弱等特点;第三,农业产业技术较为落后,缺乏核心竞争力;第四,农业产业模式较为落后,大量粗放型、重复式生产使得我国农业产业资源利用率较低,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农业经济虽为改革开放贡献颇多,但由于效率与公平这对固有矛盾存在,加之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导致“三农”在改革成果的分享过程中不占优势,产生了城乡经济二元化、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其得其所应得”,共享改革成果,这是马克思应得正义的具体体现,更是共同富裕发展公平的诉求。
2.关键点的应得正义诉求。乡村振兴的关键点在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尽管我国已取得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但农民的生活条件依然有待改善,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更大。当前农村经济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对“三农”领域的投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对此,我国要深化对所有制的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决定了社会生产以何种方式、何种形式以及何种程度进行,而且,这种所有制方式必须要在一定阶段内具有稳定性,才能使与之相应的社会生产顺利进行,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与权力机构对于特定的所有制方式进行维护。同时分配方式并不是所有制之外的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分配方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匹配,它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状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主义,认为分配不能独立于生产之外,社会主义的本质并非要将生产与分配割裂开来。所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0]
在马克思的应得理论当中,公有制一直是作为逻辑起点出现的。同时,劳动在分配消费品过程中占有主要地位。马克思的应得理论是对自由与平等两大价值的兼顾。实现产业振兴,解决农村所有制改革问题契合马克思应得正义理论,是对共同富裕对起点公平诉求的践行。
3.落脚点的应得正义诉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加快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落脚点上体现了共同富裕的正义诉求。中国式现代化不是西方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标准不应照搬西方评价体系。中国式现代化是改革成果全民所享,不是少数人的现代化。改革开放是从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开始的,农民在改革过程中贡献巨大,但所得与所付出不匹配。正如皮凯蒂所言:“在所有社会中,收入不平等都是这两部分的总和:劳动收入不平等和资本收入不平等。这两部分中每种收入的分配越不平等,总的不平等就越明显。”[11]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与生活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农业产业结构改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助力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是乡村振兴的落脚点。
从马克思应得正义理论不难看出,马克思是从历史角度审视正义与应得问题的,他认为不存在永恒的正义原则。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自然地,每一个特定阶段会产生对应的正义观念和原则。换句话说,正义与应得是基于特定社会制度条件下的价值判断,它规定了不同阶级和群体对利益、资源的分配原则。应得正义反映的是一定的社会价值范畴,它是指特定阶级和群体对现实的资源、利益分配是否符合自身利益的价值判断。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2]因此,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民生活有奔头,让农民能在涉农领域大幅提高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并且通过组织振兴加强党的领导,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农民致富的“主心骨”,这有效回应了共同富裕对制度正义的诉求。
(三)共同富裕对乡村振兴中应得正义的呼唤
乡村振兴是对妥善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自然与社会等关系的现实考量,其中更体现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景。乡村振兴是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这五个方面具体地解决“三农”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从现实层面看很大程度上是应得正义问题,而这种应得同样是共同富裕的正义呼唤。
1.共同富裕需要通过乡村振兴优化社会结构。现阶段我国尚未完成社会阶层结构的完全转变,中下阶层比例仍然很大,其中农民阶层占比最大。大部分农民仍处于中下阶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结构有待优化,农民依靠农业生产所获收入不足以支撑其完成阶层跨越。2020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农村人口数为50 979万人,其中一半以上农村人口选择进城务工,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涉农从业者收入较低。因此,改变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促进社会分工体系优化,提高农村人口收入,必然需要乡村全面振兴。
2.共同富裕需要通过乡村振兴调整生产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国再次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截止到2023年,农林牧渔业贡献率为5.9%,第一产业增加值为7.1%,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为16 882万人,乡村就业人员为27 009万人,全国总就业人员为74 041万人。可以看出涉农领域对国民经济总贡献率低,涉农人员就业人口和比例也较低。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乡村振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大胆改革,为农村增产增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众多民营企业也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合理利用资源优势,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为解决农村就业,农村人口回流创造了条件。基于此,共同富裕总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乡村振兴对“三农”领域生产关系的调整,为解决涉农主体生存境遇问题提供保障。
3.共同富裕需要通过乡村振兴构建正义话语。在新时代,乡村振兴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支撑。马克思看到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局限性,当然也肯定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马克思同时探讨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建构。从唯物史观视角出发审视“应得”正义传统,这种方式与马克思对以往正义理论的批判逻辑相通,可以真正理解“应得”正义的内在维度,正视特定社会形态中的正义理论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问题的相关论述正是基于马克思正义观,结合当前我国发展阶段做出的一种正义阐释。在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乡村振兴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就共同富裕的主体而言,乡村振兴战略一定程度上诠释了马克思“劳动”思想的理论精髓,即劳动是人自由的权利,并且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得到其赖以谋生的手段,即涉农主体在现实劳动过程中得其所应得,让劳动的多寡成为其价值获得的重要衡量标准。
三、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的当代价值
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改变了农业产业结构,促进了农村面貌更迭,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共同富裕总目标的实现需要以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抓手,使农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新质生产力实现的重要力量。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选择中,全面乡村振兴也为其提供了正义原则的可行性。
(一)乡村振兴推进了共同富裕分配结构的优化
1.乡村振兴力求优化农业的收入结构。解决涉农主体收入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据统计,2023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 260 582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9 75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482 58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688 23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1%,可以看到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三大产业中并不占优势。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截止到2016年就已达到31 422万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7 12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 691元。可见,涉农人员收入相比其他产业从业人员收入仍处于劣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社会主体的收入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工作(劳动)、资本(遗产)等形式。于是,便产生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劳动与资本分配的不平等,当然这种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更为明显,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分配正义理论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分配结构,为适应经济发展与生产效率提高,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分配方式势在必行,这样既丰富了所有制形式,增加了市场活力,同样也丰富了社会主义的收入形式。
2.乡村振兴增加“劳动”性收入。乡村振兴涉及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目前农民的劳动在按劳分配结构中的不平等问题尤为突出。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使农业产业振兴,习近平指出:“产业兴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13]通过以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是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手段。在理论层面,劳动与资本的不平等会产生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受益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问题会减轻许多,但这种不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仍然会发生。在现实层面,2023年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1 89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64万公顷;全年粮食产量69 541万吨,比上年增加888万吨。随着农业种植业和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至少在我国当前阶段,个体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工作选择能够有美好的生活前景,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收入的增加对解决这种不平等意义重大,这也是共同富裕需要迈出的坚实一步。
(二)乡村振兴促进了社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资产的分配正义
1.乡村振兴增进涉农主体社会经济利益所得。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我国创造了人类减贫史的奇迹,现行标准下9 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但从现实发展结果看,农民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仍处劣势。截至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9 282.9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0 132.8元。农村居民获得平等发展权利的机会相对较小,城乡经济和社会资源分配原则上尚存在不合理之处。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废除。”[14]因此,要改变现有分配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适度向农民倾斜,乡村振兴正在着力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2.乡村振兴促进涉农主体公共资产分享正义。习近平指出:“只有实现了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国内大循环的空间才能更广阔、成色才能更足。”[13]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统筹区域关系不仅体现在农业产业方面,更涉及城乡数字一体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化、城乡医疗卫生供给的去差异化、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化等社会公共资产的分享正义上。
就我国未来发展而言,应得正义原则不应考虑个体出身、先天禀赋、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是要依据社会成员资格与身份计算个体得其所应得。同样,社会成员的财富、收入、地位都可以通过分配正义原则在后天得以调节、改善,但这并非等同于通过抢夺社会成员财富等方式实现社会公正,它不会触及个体的自然所得,而是更注意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资源方面的分享。乡村振兴所实行的消除城乡各要素配置差距,正是在身份的确认与社会地位等方面,突破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基于阶层、出身及区域资源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农民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公共资源获得层面的不公平、不正义问题。这也为共同富裕最大主体——农民的共富提供了正义基础。
(三)乡村振兴推进了共同富裕生产关系的正义调整
1.乡村振兴增加了所有制改革的正义属性。农业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乡村振兴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提供了保障。据统计,202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9 708亿元,第一产业投资10 085亿元,仅占比2.0%。因此,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对市场经济固定缺陷进行修正,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投入比重。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区别,虽然两种经济运行方式都来源于市场经济这种中性的运行方式。就资源配置方式而言,市场经济首先能极大提高经济发展效率,但同时也会造成资本集中与资源浪费,在不同的制度形式下会体现出不同的“公平”形式。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体现出的是一种“形式上公平”,这种“形式上公平”实际上承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合法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仍然要坚持这种“形式上公平”,消除资产阶级法权对资源配置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超越“形式上公平”,真正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统一。
2.乡村振兴提高了生产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再一次说明,“农业不断发展,农民积极性高涨,大家都有饭吃,国家和社会的事情就好办多了,这是我们治国安邦的一条基本经验。”[15]农民是“三农”问题的重要一环,解决农民阶层在收入分配与社会资源占有中的合理地位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时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与先进性的。相比封建贵族特权而言,资产阶级法权实现了人们普遍追求的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平等。然而,资产阶级这种平等博爱的资本主义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得到了自由与解放,相比较封建贵族专权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实现的这种平等与公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公正。无产阶级与更为广大的人民若想得到真正的平等与公正,就不能长期处于这种两极分化与阶级对立当中。他们的生活若想得到根本的改善便要得到真正的平等与公正,即“事实上的公平”。
乡村振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实上的公平”的有效维护,扩大了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民阶层对改革成果的分享,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即资源朝向高收入阶层方面倾斜的优势将得到抑制。这为提高劳动者地位,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中的正义体系,加快共同富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四)乡村振兴完善了共同富裕的正义话语体系
1.乡村振兴完善了共同富裕的现实正义话语体系。在现实层面,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与生态振兴旨在促进农业产业及涉农人员增收,改善其生存发展状况。对此,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16]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需要完善正义话语体系,为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基于马克思正义观,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加快构建新时代正义话语体系,目标是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平等且合作的关系被颠倒为物与物的关系,人在社会存在中的独立性被物的依赖性所取代,加之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局限性,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无法摆脱贫困和被压迫的命运。对此,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贫富差距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剥削所导致的,“无产阶级为别人生产财富,为自己生产贫困”[17]。这体现了在自由市场支配下,社会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是必然结果。因此,马克思认为,要实现分配正义,必定要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改造,使生产资料实现社会占有,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适当结合的分配方式。
2.乡村振兴完善了共同富裕的意识正义话语体系。在意识层面,共同富裕追求的公平、正义更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观念上。乡村文化振兴旨在发扬光大中华传统文化,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使正义观念深入人心,为共同富裕到来提供思想保障。乡村组织振兴则要求共同富裕要有坚实的组织领域,“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8],构建“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共同富裕提供了组织保障。这些举措不仅解决了涉农主体生产和生活状况改善问题,还将营造良好的正义氛围,是共同富裕的正义价值要求。另外,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是大势所趋。当然,马克思也看出了社会分工为社会发展造成的隐患,他说:“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19]因此,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追求的公平、正义理想,政府还应该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加强对区域间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先进思想指引全面乡村振兴。
新时代正义话语的构建既在现实的制度层面,也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意识观念。乡村振兴是国家发展战略,更是社会的美好夙愿,它在正义话语体系的构建无疑对共同富裕提供了实践保障。
四、结 语
在新发展阶段,“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立足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基础上大力促进共同富裕总目标的实现。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求我们在处理社会发展问题过程中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在现阶段结合人民所需所想构建全新发展蓝图。本文立足马克思正义观相关思想,尤其是应得正义理论,探究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正义逻辑与实践路径,从理论与现实层面提出了针对解决当前社会不公问题的部分思考。结合前文所述,共同富裕总目标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要重视“三农”问题,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着力点。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践行人民至上根本立场的正义考量,是使劳动者,尤其是涉农劳动主体“得其所应得”的积极探索,是构建新时代中国正义话语体系的有效补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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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 of Justice and Contemporary Valu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ZHAO Zhiyang1,XING Qian1,GAO Xiaosheng2*
(1.College of Marxism,Northwest A&F University;2.Center for Overseas Communication of Sinicized Marxism,Northwest A&F University,Yangling,Shaanxi 712100,China)
Abstract:Rural revit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moting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and the issue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is the top priority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Common prosperity is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socialism and the common aspiration of the CPC and all the people.China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and farmers account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population of the country.Whether we can solve the “three rural” problem is related to the re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general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Therefore,the realiz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requires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especi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principles,the two have inherent consistency.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reform in the new era requires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and the justice inherent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vides a just supplement to common prosperity.Although not entirely identical,due and justice belong to the same sequence.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deserved justice,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common prosperity share the same value pursuit,and endow common prosperity with deserved justice support.Its value is reflected in allowing all people to share the fruits of reform.Therefore,the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s a necessary exploration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stitutional justice,distribution justice,and development justice.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optimizing the distribution structure,promoting public resource sharing,regulating production relations,and constructing a just discourse system.Rather,rural revitalization is a breakthrough contribution to the return to Marxist humanistic thinking in the process of common prosperity,and has important contemporary value.
Key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common prosperity;deserve justice;contemporary value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