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踞当阳城20年的盗墓者

2024-11-07 00:00殷晓章
检察风云 2024年19期

2003至2023年,湖北当阳人陈某国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炸药爆破等方式,多次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阳磨盘山遗址等古墓葬。2024年4月,犯盗掘古墓葬罪的3人分别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年“职业”盗墓之路

陈某国,1971年出生,是当阳本地人,靠打工为生。他最早参与盗墓是在2003年11月上旬,这天几个外地来的盗墓贼让他带路踩点。当天下午,陈某国带着几个盗墓贼在当阳市河溶镇前进村磨盘山遗址保护碑西侧几百米处探得一古墓葬。次日晚,按照分工,陈某国负责放哨,几个盗墓贼通过用铁锹挖墓的方式盗得一件青铜鼎,后以2700元的价格将其卖掉,陈某国分得200元。自此之后,陈某国走上了长达20年的“职业”盗墓之路,也由一名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他单独或伙同陈某江、李某甲等人,白天踩点,晚上挖墓。陈某江,1974年9月出生;李某甲,1982年9月出生。二人均是当阳本地人、初中文化,靠种地或务工为生。

2003年11月下旬的一天,陈某国伙同岳某华等人在磨盘山遗址保护碑西侧探得一处古墓葬,岳某华等人认为墓葬规模太小而放弃挖掘。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国、佟某权、郑某清三人从古墓葬盗得青铜鼎、青铜盂、青铜盏、猪形漆木器各1件。次日,郑某清三人将青铜鼎、青铜盏、猪形漆木器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岳某华,郑某清、陈某国、佟某权每人分得1万元。2011年下半年,郑某清将留下的1件青铜盂赠送给秦某根,2017年下半年秦某根以3000元的价格将其卖掉。

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多,陈某国的探墓方法和挖墓经验也“日臻成熟”,他的胆子越来越大。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国、陈某江等人在磨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通过用铁锹挖墓的方式盗得1件青铜鼎和1件青铜虺,后将青铜鼎和青铜虺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等人,陈某国分给陈某江、向某平、佟某权各3000元。

2010年2月的一天,陈某国和李某甲在磨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张某富屋后樟树林处探得一处古墓葬。当天晚上,他们通过用铁锹挖墓的方式盗得1件青铜鼎、1件青铜盘和1件青铜罐。陈某国以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3件青铜器卖掉,陈某国分给李某甲50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国伙同陈某江、向某平、佟某权来到已经踩点的磨盘山遗址保护碑西侧一处古墓葬,盗挖青铜鼎、青铜勺、青铜盘、青铜匜、青铜虺、青铜提梁盉各1件以及2件青铜罍。陈某国将上述8件青铜器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岳某华,陈某国分给陈某江、向某平、佟某权各1.5万元,剩下的钱被他装入腰包。

中间人“黑吃黑”

陈某国等人盗卖的青铜器等陪葬品,部分是春秋时期具有特别重要或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家一级、二级文物。2012年底的一天,陈某国、陈某江、王某甲在磨盘山遗址内探得一处古墓葬。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国等人轮流盗挖,盗取1套青铜鼎、2套青铜缶、1件青铜盘、1件青铜匜、1对青铜豆。2013年农历正月的一天,陈某国让张某富帮其找买家,张某富最终以7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青铜器卖给赵某乙,赵某乙先支付了60万元。陈某国分给王某甲5万余元,花7万余元给陈某江买了一辆国产轿车。

后来,张某富见赵某乙迟迟未付15万元余款,遂以帮忙找买家为由从赵某乙处将1件青铜匜拿走并交给他人销售,至今下落不明。其余青铜器被赵某乙藏匿在家中,2022年底赵某乙以其中的1对青铜豆作为抵押从何某生处借款3万元。2023年9月,赵某乙归案后交出了1套青铜鼎、2套青铜缶、1件青铜盘,又通过他人找何某生要回1对青铜豆并交给了警方。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上述文物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1对青铜豆为国家一级文物,1套青铜缶、1套青铜鼎和1件青铜盘为国家二级文物。

陈某国在盗卖文物时,还遇到“黑吃黑”。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某国在赵某山房屋北侧附近的水田内探得一处古墓葬,后携带铁锹等工具盗得1套青铜盖鼎、1套青铜鼎和1套青铜盏。之后,陈某国开价40万元让赵某明联系买家。赵某明当时急用钱,他私自将上述3套青铜器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新。因赵某明欠曹某新5万元,曹某新分两次付给赵某明15万元。而赵某明谎称青铜器被公安机关查扣,给了陈某国2万元后未再进行补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曹某新处查扣了上述3套青铜器。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上述文物系春秋时期文物,其中1套青铜盏为国家一级文物,1套青铜盖鼎和1套青铜鼎均为国家二级文物。kRBSdbXVYv/7DGCFd8P+ACBgX+gigxf/XwlK/sRdPLw=

采用爆破方式挖墓

当阳市文物保护单位金鸡山古墓群让陈某国等人垂涎不已,他们采用破坏力较大的爆破方式盗挖古墓。2006年7月的一天,张某富介绍欧某金与陈某国认识,三人商量到位于当阳市文物保护单位金鸡山古墓群控制地带内余某江、余某军承包的山上盗墓。按照分工,张某富负责经费开支,欧某金负责组织盗墓,陈某国和胡某全负责现场安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余某江将陈某国等人要盗墓的事告诉了余某军,余某军不同意他们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盗墓。

之后,陈某国、欧某金等人在余某江住宅北侧山上探得一处古墓葬,后通过炸药爆破的挖掘方式从古墓葬里盗得1把青铜剑和几块玉石。余某军发现有人挖墓遂进行制止,经张某富等人说好话并承诺卖了文物后分钱给他,余某军便没有阻拦。之后,张某富以13万元的价格将青铜剑卖给王某君,张某富分给胡某全8000元,并请陈某国、余某军等人吃饭、嫖娼、吸毒等。

3人均获刑10年以上

2023年6月17日,陈某国让熊某为自己手中的1件青铜鼎和1件青铜盏找买家,熊某遂联系徐某卫并告之开价至少26万元。徐某卫联系王某顺、李某乙驾车前往查看实物,他们认为价高未买。不久,徐某卫得知上述文物为陈某国所卖,遂直接联系陈某国,陈某国最终同意以20万元的价格将1件青铜鼎和1件青铜盏卖给王某顺和李某乙。后李某乙等人给了陈某国17万元,余下的3万元约定等倒卖后再付款。

2023年7月20日凌晨,李某乙、王某顺在驾车携带青铜盏前往广东寻找买家途中被民警抓获。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1件青铜盏和1件青铜鼎分别为春秋时期的国家一级、二级文物。案发当天,民警先后将李某甲、陈某国、陈某江抓获。2023年11月3日,陈某国、陈某江、李某甲3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批准逮捕。随后,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国、陈某江、李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国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江、李某甲等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中陈某国作案21起,获利169.52万元;陈某江作案8起,获利15.8万元;李某甲作案5起,获利5.5万元,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陈某国、陈某江、李某甲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国、陈某江、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2024年4月19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国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江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陈某国、陈某江、李某甲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文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3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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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