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货款抵押权落空的幕后

2024-11-07 00:00:00陈思寒
检察风云 2024年19期

江苏省无锡市一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被多次停止供货,遂连续三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但供货商事后发现,该企业用于抵押的房产要么被撤销抵押登记,要么就是虚假抵押,令上千万元货款打了水漂。

无良代理商预谋货款私用

本案中,这名拖欠供货商货款的无锡企业主叫倪某某,系无锡某公司全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于2018年10月注册成立无锡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经营模式是:无锡某公司作为某某液晶显示(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的代理商,从宁波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购买电子光学膜后出售给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子公司”),上海子公司加工后再交货给作为终端客户的苏州某公司。按照几家单位之间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由江苏某公司预付货款给无锡某公司,再由无锡某公司通过向宁波某公司采购电子光学膜的方式进货。

2019年1月起,无锡某公司陆续向宁波某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电子光学膜,用于向江苏某公司及上海子公司供货。刚开始的时候,无锡某公司在与宁波某公司交易过程中保持了良好的信誉,每一笔交易都能做到银货两讫,从不拖欠货款。不久后,倪某某向宁波某公司提出先拿货后付款,基于此前积累下来的对无锡某公司的信任,宁波某公司遂同意与无锡某公司采用先拿货后付款的延后付款交易模式。

事实上,由于江苏某公司是预付货款的,也就是说,在无锡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订购电子光学膜时,江苏某公司为此预付的货款已经到账,其完全可以用该款项支付宁波某公司的货款。那么,倪某某为什么还要提出延后付款呢?原来,倪某某当时因为高消费导致生活开支大,加之因拓展业务投入不少资金用于炒期货导致严重亏损等,使其遭遇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有关证人证实称,倪某某当时已无资产,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也在其与妻子离婚后分给了对方。当时,其欠下的外债已达600万元左右,因无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他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为了支付日常生活开销以及应付频频上门讨债的债主,他便萌生了截留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的想法……

三套房产抵押权落空背后的阴谋

令宁波某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自从其公司与无锡某公司间改成延后付款交易模式后,无锡某公司就开始频频拖延付款。到2019年底,无锡某公司已累计拖欠宁波某公司货款337.76万余元。宁波某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无果后,遂按照公司内部的风控规定停止向无锡某公司供货。

宁波某公司停止供货,意味着无锡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江苏某公司就会停止预付货款,这是倪某某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为了让宁波某公司改变主意,恢复向无锡某公司供货,倪某某遂向宁波某公司提出由其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拖欠货款,并由宁波某公司恢复供货。宁波某公司同意。

2020年7月,倪某某与宁波某公司商定后,将其位于无锡市某花园一处房产(产权人为倪某某父母倪某、刘某,以下简称“案涉第一套房产”)作为所欠337.76万余元货款的抵押担保,双方间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无锡市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手续办妥后,宁波某公司继续向无锡某公司供货。

然而,恢复供货后,无锡某公司在仅支付小部分货款后,仍旧拖欠大额货款,且累计拖欠货款的金额还在不断增加,宁波某公司遂再次停止供货。为了让宁波某公司恢复供货,2020年8月,倪某某又用其另一套位于无锡市某某路的房产(产权人为其父倪某,以下简称“案涉第二套房产”)作为新拖欠货款42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宁波某公司恢复供货。

2021年,无锡某公司依然未能支付此前拖欠的货款。当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倪某某曾向宁波某公司出具两份担保合同,承诺由其个人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希望宁波某公司恢复供货,但宁波某公司没有同意。

2021年9月,无锡某公司在两次提供抵押担保后,又新拖欠货款290万元。在宁波某公司再一次停止供货后,倪某某不得已用位于无锡市某某花园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第三套房产”)作为新欠货款290万元的抵押担保……

宁波某公司见无锡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兑现三套房产的抵押权。然而,当其向无锡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时才发现,案涉第一套房产已被倪某某于2021年4月撤销抵押,并再次抵押给了江苏某公司,而案涉第二套房产和案涉第三套房产抵押登记证书则系倪某某伪造。三套房产抵押权兑现计划悉数落空后,宁波某公司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遂约倪某某面谈解决方案。倪某某称自己因为经济状况很差,做生意、炒期货等亏了很多钱,已无力支付上述所欠货款。

倪某某归案后供述称:当其获悉宁波某公司要通过诉讼兑现第一套房产的抵押权后,其就利用宁波某公司在其办理第一套房产时给其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私自撤销了该房产的抵押;而后续被其用于办理虚假抵押登记的案涉第二套房产产权人为其父倪某,但倪某对房产被抵押一事并不知情;被其用于抵押的案涉第三套房产,则是先前已出售给他人的房产。

卷宗显示,倪某某还利用与江苏某公司间对方先预付货款,无锡某公司收款后再供货的时间差,在收到预付款后,将部分预付款挪作私用,且未足额向江苏某公司供货。经核实,2019年初至2021年3月,江苏某公司共向无锡某公司支付预付货款3174.47余万元,共收到无锡某公司货物价值3061.57万余元,尚有100万余元的货物没有发货。相关货款被倪某某通过备用金、借款等方式转移至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并用于个人还债、消费等。

东窗事发

倪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2月24日被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日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案审理中,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倪某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无锡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间属于民事纠纷,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当庭反驳称,宁波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倪某某名下没有资产,且对外大量举债,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倪某某在无力支付货款337万余元的情况下,为了让宁波某公司继续供货,以案涉第一套房产抵押担保该债务,但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私自撤销该抵押,后为了骗取宁波某公司继续供货,又先后伪造案涉第二套房产、案涉第三套房产抵押证明给宁波某公司,虚假担保所欠债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无锡某公司收到江苏某公司货款后,倪某某并未用于全额支付宁波某公司的欠款,大部分通过借款、备用金的形式转移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炒期货、偿还其他债务、挥霍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倪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2024年4月8日,鄞州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被告人倪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的财产损失。一审宣判后,倪某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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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