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达上亿元,个人收受贿赂超两千万元——河南省安阳市农信办原负责人杨斌胡作非为,最终给自己惹来了14年的牢狱之灾。
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农信社”)是分布全国的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地级市在省联社的领导下设立农信办,指导和管理县乡农信社开展业务。
1966年出生的杨斌参加工作后,先后在河南省几个地级市的农信办工作。2016年4月,杨斌被任命为南阳市农信办副主任,兼任唐河农信社负责人。
杨斌自诩“老金融”,热衷个人投资,但炒股票和期货亏了不少钱。2016年6月,杨斌让儿子杨某请朋友谢某出借身份信息材料,然后让新野农信社理事长王某帮忙,以谢某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由,套取新野农信社贷款480万元。
2016年9月,杨斌以侄子杨某某的名义,用虚假证明材料向南召农信社申请贷款,申请表到理事长程某那里卡住了。杨斌在程某的办公室“坐等”。面对分管信贷的上级领导,程某只得硬着头皮签字,“放行”了1000万元贷款。两个月后,杨斌又赖在程某办公室不走,以儿子杨某的朋友房某的名义贷款15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杨斌以安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用虚假材料从内黄农信社获得1490万元贷款。
以上4笔贷款共计4470万元,全部被杨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宋某是内黄县3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2月他结识杨斌,求其帮忙贷款。一天晚上,杨斌主动打电话给宋某说:“有要事相商,速来我家。”二人相见后,杨斌提出了自己的计划:宋某先在唐河农信社购买资产,再从农信社贷款。杨斌说:“这是个好机会——额度大,利率低。”宋某说:“贷个千把万元,额度不算大吧。”杨斌说:“你太小看我的能量了,我能帮你贷几个亿!”
随后,杨斌讲明条件:宋某出1000余万元协调费,加上其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40%的股权。宋某满口答应。当月,经杨斌安排,宋某从唐河农信社贷款1.05亿元,从方城农信社贷款3000万元。杨斌虽然没帮宋某贷到几个亿,但1.35亿元也让宋某见识了杨斌的“能量”。
2019年,已经调任安阳市农信办工作组组长的杨斌,安排宋某购买安阳某科技公司等4家企业,再以这4家企业的名义向内黄农信社申请贷款。杨斌明知贷款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内黄农信社理事长李某某发放贷款5900万元。这些贷款被杨斌和宋某用于投资和个人挥霍。截至案发,尚有本金4300余万元未能归还。
杨斌任南阳市农信办副主任不久,张某、周某承揽了当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由于工程前期垫资金额较大,二人找杨斌帮忙。杨斌提出“一起发财”的想法。张某、周某虽然不甘心,但无奈垫资是工程顺利实施的前提,只能答应。很快,杨斌利用分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南召和卧龙两家农信社违规发放贷款1.05亿元给张、周挂靠的公司,还帮助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2018年2月,部分工程款拨付到位后,张某、周某按照杨斌的要求,将300万元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柳某是南阳某物资公司实控人,从事贵金属交易,资金需求较大。2016年7月,他辗转多人请托杨斌帮忙。杨斌明知该公司不符合条件,仍利用自己的职权向南阳市宛城区农信社打招呼,帮柳某违法贷款2000万元。事成之后,柳某送了一辆价值21.9万元的帕萨特轿车给杨斌。一年后,杨斌的儿子杨某将该车用于抵债。
帮忙解决2000万元贷款,只拿到一辆车作为回报,这显然没能满足杨斌的胃口。2017年1月,杨斌以亲戚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柳某索要了100万元。
杨斌任省联社安阳市农信办派驻工作组组长、安阳商都农商银行董事长后,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工作的师某很快巴结上了杨斌,表示“想挪挪地方,最好能调到安阳市农信办”。杨斌表示,编制解决不了,只能借调。师某表示愿意。师某到农信办工作几个月后,杨斌以借钱为名向师某索要了15万元。
前文提到宋某申请的贷款,其中1.35亿元到位后,他立即安排财务人员转给杨斌协调费、好处费共计1752.76万元。宋某承诺交出的3家公司40%的股权,因杨斌工作变动及企业亏损等因素,最终没能兑现。
宋某给予的款项,杨斌除了归还谢某在新野农信社的贷款外,部分借给其房地产项目合伙人,另用210万元购买了郑州市区的房产。2018年2月,宋某以杨斌指定的他人名义,以343.11万元的价格在海南省澄迈县购买了一栋别墅。
2018年7月10日,杨斌调任安阳市农信办工作组组长。宋某提出从安阳农信系统贷款。杨斌趁机向宋某索要财物,宋某奉上一张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
2020年4月,杨斌利用担任安阳商都农商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某支行副行长孙某调到总行。2021年5月,杨斌以借钱为名向孙某索要50万元。
2022年6月18日,杨斌被监察机关留置,遂交代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杨斌明知有关贷款不符合发放条件,仍利用其担任南阳市农信办副主任、安阳市农信办工作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先后向新野农信社、南召农信社和内黄农信社申请贷款,并安排相关负责人在贷款审批方面予以照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037亿元。2016年至2021年,杨斌利用担任南阳市农信办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张某、柳某、孙某等人在贷款融资、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612.78万元。
2023年8月28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没收其退缴的赃款967.27万元,追缴其剩余违法所得1645.5万元,及用收受的贿款购买的房产。
杨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杨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发放案涉贷款的农信社是独立的一级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权力。杨斌作为市农信办负责人,对县级农信社的经营没有决策权,也不是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和负责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师某等人向其转账时,杨斌担任安阳市商都农商银行董事长,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针对杨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分析。
关于杨斌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意见。二审法院指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发生时,杨斌担任南阳市农信办副主任及安阳市农信办工作组组长,其对违法发放贷款的农信社负有管理职责。在案证据证实,杨斌因个人有资金需求,利用职务便利向3家农信社相关负责人打招呼,使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通过审核并发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对杨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原国家银监会、河南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省联社章程等,市农信办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联社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省政府赋予省联社的管理职责,其性质按照省联社的性质予以认定;市农信办主任、副主任等班子成员,是市农信办在省联社领导下具体承担省政府赋予省联社管理职责的人员,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
2024年8月1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载明:驳回杨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