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村“父母官”为自家人谋福利

2024-11-07 00:00:00江心
检察风云 2024年19期

5年时间,他从一个村党支部委员到村里的一把手,但这个“有为青年”新官上任才一年就变了,仅仅一个项目工程,他就贪污了44.56万余元。2024年4月1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为老父亲争取非法补偿款

1986年9月出生的李闯是辽宁凌海市人,大专文化,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2月,当时30岁的他成为凌海市温滴楼镇蔡滴楼村党支部委员,那时的李闯工作比较积极,为人谦和低调,在领导眼里,他是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的青年。5年后,他因工作出色,被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一个月后又兼村委会主任。当上村里的一把手后,李闯的父母和亲戚觉得背后有人撑腰,脸上倍有面子。很多时候,亲戚要办点小事开个后门,只要李闯一句话,没有办不成的。

不过,李闯并不满足于现状,总想着为自己和家族多谋取一些“福利”。2022年,也就是李闯新官上任后的第一年,一个发财的机会就来了。这年1月,辽宁锦州市的一条公路项目开始动工,沿途涉及村里的一部分土地。按照温滴楼镇政府的要求,李闯负责协助镇政府,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这个工作任务还真管到了自家人的身上。原来,早在1999年3月,李闯的父亲老李就和村里签订协议,承包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和李闯的表舅一起合作经营采石场。

2011年,老李在采石场开了一家砖厂,开始做砖头生意。2022年1月,锦州市的一条公路开始施工,根据规划,砖厂用地属于被征收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老李和李闯表舅只能得到地上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应为村集体所有。

2022年3月,他们获得砖厂的地上物补偿款共计176.12万余元,虽然老李对补偿款并不满意,但也只能叨叨几句。

李闯也认为父亲得到的补偿太少了,琢磨了好几天,发现了“机会”,遂动起了歪脑筋,利用自己在项目补偿工作上的话语权,私自代表村民委员会与父亲和表舅签订《锦州绕城公路(北环)永久征占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征地面积为6024.Z+deqOezaqj7LUVhONWG3A==04平方米,补偿金额为40.66万余元。其中征占老李承包的集体土地3912.24平方米,按照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款为26.4万余元。之后,李闯把补偿协议连同其他村民家庭承包土地补偿协议一起上报给温滴楼镇政府。也就是说,李闯通过暗箱操作,把父亲承包的3912.24平方米集体土地列入了家庭承包土地补偿范围,妄图骗取政府补偿款26.4万余元。

不出李闯所料,2022年4月12日,温滴楼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根据这个补偿协议,把土地补偿款40.66万余元转给了李闯表舅的妻子陈某,这笔费用包括了本应属于村集体的补偿款26.4万余元。

李闯之所以煞费苦心,其实是有自己的如意算盘。原来,2019年4月,李闯投资做生意,向舅舅顾某借了50万元,这些年来迟迟没能还上。2022年4月13日,李闯开车带上陈某,一起把40.66万余元取了出来,还给舅舅40万元。

为“自家人”谋福利

虽然钱没有落到自己腰包,但老李得知自己儿子这么有能耐,特别骄傲,忍不住在亲戚面前自夸。如此一来,有的亲戚眼红了。2022年4月,李闯的舅妈孙某找上门,一把眼泪一把鼻涕,说自家吃了亏,只拿到一点点补偿款,想让李闯想想办法。原来,2005年4月,李闯的另一个舅舅顾某今和村里签订协议,承包村集体所有的一块荒地。2021年11月,顾某今在这块荒地上办起了一家生态牛羊养殖基地。2022年1月,锦州市的这条公路项目需要征收这块地,和李父的情况一样,两个月后,顾某今获得地上物补偿款23.2万余元。

李闯心里很清楚,这件事并不难办,即使不能为自己赚点外快,但亲戚的事也算是自家的事,办成了自己脸上也有光。于是,李闯在明知顾某今这家养殖基地被征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故技重施,私自代表村民委员会与顾某今夫妇签订《锦州绕城公路(北环)永久征占拆迁补偿协议书》。接着,李闯把这份补偿协议连同其他村民家庭承包土地补偿协议一起上报到温滴楼镇政府。他利用职务便利,把顾某今承包的2690.22平方米集体土地列入了家庭承包土地补偿范围,从而骗取政府补偿款18.15万余元。

2022年11月8日,有群众实名反映李闯贪污的事实,2023年4月,凌海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李闯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不久,李闯被传唤到案,并被留置,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

李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家属主动上缴了他的非法所得。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李闯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政府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调查期间,李闯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系坦白,贪污的款物全部返还,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2023年底,李闯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闯表示不服,遂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李闯看来,给孙某发放的土地补偿是经温滴楼镇时任镇长同意的,也是镇政府向孙某汇的款,自己和孙某签订的协议只不过是履行村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责,这笔钱不应该计入贪污数额,所以一审法院在判刑时量刑过重。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李闯的辩护人提出,李闯受亲戚委托的内容并不包括补偿款的发放,而且李闯代表村委会与孙某签订协议时,受委托的事项已经结束,李闯不具备贪污主体的身份。因此,李闯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再加上他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缓刑条件。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审理,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不认可李闯的上诉理由。李闯明明知道顾某今和孙某夫妇被征收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时,采取私自代表村委会与顾某今夫妇签订用于申请征地补偿款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上报申领补偿款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18.15万余元。李闯提出的反驳意见并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因此不影响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事实的认定,所骗取的相应补偿款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此外,关于李闯辩护人提出,李闯不具备贪污主体身份的辩护意见。法院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实李闯于2022年4月代表村委会与孙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他受委托协助政府工作尚未结束,他受镇政府委托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包括土地补偿款发放,因此李闯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辩护人意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闯辩护人还提出,李闯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法院指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闯骗取征地补偿款达44万余元的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判根据李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的法定从宽情节,已科以最低刑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除李闯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