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有方”的市监局副局长

2024-11-07 00:00:00鑫海
检察风云 2024年19期

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监局”)原副局长金国祥,利用其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的职务便利,通过与他人合伙开办企业或收受有关企业干股的方式参与或帮助企业“搞经营”,非法捞取利润和好处费,结果东窗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合办企业:关照经营赚利润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但金国祥却置若罔闻,同他人合伙开办与自己管理职责相关联的企业,并利用职权帮助企业获得相关资质,关照企业经营,从而捞取好处费。

2017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考试、培训、发证“三分开”。为落实这一要求,自2018年开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正式向社会开放。时任常州市质监局副局长金国祥敏锐地嗅出了其中的“商机”,于是萌生了与市场监管内部人员联手创办企业——经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业务。

2019年3月,金国祥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狄某某、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费某某、常州市某区检验检测中心综合事务部朱某某搞家庭聚餐,商量联手开办企业事宜。

经金国祥提议,上述四人决定以费某某的儿子薛某某的名义设立常州市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公司”),公司业务范围为叉车、起重、电梯维修培训、考试。四人还商定了工作分工事宜:决定由费某某负责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前期费用以及培训、考场协调、发证等具体业务;由朱某某负责生源及公司前期准备;狄某某负责协调常州考试中心及常州特设处工作;金国祥负责复杂问题的协调处理。此外,四人对利润分配事宜进行明确:商定每人占股25%,年底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分红,利润由四个人均分。

相关证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金国祥作为常州市监局分管特设处的副局长,在技术服务公司获得培训资格、协调考试场次、发证审核、设立常州考试中心某区分考点等方面都给予技术服务公司很大帮助,在其帮助下,该公司顺利通过了常州市监局的告知论证,并入选了常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告知名单。

2019年9月至2023年春节前,费某某先后多次向金国祥支付技术服务公司分红款10余万元,考虑到金国祥对技术服务公司的“特殊贡献”,费某某在此期间还直接奉上感谢费2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金国祥因其妹妹金某某偿还外债需要大笔资金,遂4次联系费某某,让其分别借款70万元、42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金某某。

既然讲好是借款,自然需要偿还。2019年底,费某某打电话给金国祥,向其催讨借给其妹妹前两笔借款70万元和42万元,金国祥表示金某某无力还款。2020年3月,因为要向常州考试院交考试费,费某某再次向金国样催讨借款,金国祥表示金某某仍无力还款,并表示如果实在要还,就从其在技术服务公司应得的分红款中扣。后来,上述4笔总共232万元的借款,费某某就从金国祥在技术服务公司应得的利润中予以了扣除。直到2022年12月,4笔借款以上述方式全部还清,费某某事后将此情况告知了金国祥。

2019年7月上旬,金国祥以其妹妹金某某的亲家母张某某在帮金某某带孩子,需要向其支付每月3000元辛苦费,而金某某外面欠款多,无力支付该费用为由,让费某某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给张某某。费某某遂从2019年7月开始,每月以技术服务公司奖金的名义向张某某支付3000元,直至2022年5月,累计在35个月内向其支付了10.5万元。

一毛不拔:坐享其成的隐形股东

2021年上半年,常州人陈某和屈某某想合作经营电梯物联网产业园项目。两人把这一想法告诉金国祥,金国祥建议把电梯物联网项目变更为特种设备产业园项目,还提出来他可以帮助招揽相关企业入驻这个产业园,并出台相关政策帮扶产业园发展。

很快,二人就听从了金国祥的建议,决定改做特种设备产业园项目。为了取得金国祥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二人决定P9tYmWklsoRgy85OCYnDkA==以向金国祥赠送30%干股的方式邀请其加入。屈某某证实称,通过上述方式就把公司经营与金国祥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金国祥自然会更加关心公司业务。

2021年6月,陈某把二人想邀请金国祥入股(实际上是赠送干股)的想法告诉金国祥,并提出送30%股份给其。由于金国祥不便出面,赠送给其的股份便由其二人代持,这样公司就由其二人跟金国祥合伙经营。金国祥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也未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但三人事实上都默认金国祥持股30%。

2022年5月,几人筹建的某特种设备安全服务产业园(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司”)正式成立,陈某和屈某某名下的企业分别占股55%和45%,但事实上,两人还分别为金国祥各代持15%的股份。

公司成立以后,考虑到装修以及采购等费用支出,首期需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实际缴纳1000万元股本金。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陈某和屈某某分别需要出资550万元和450万元,陈某按要求出资550万元后,见屈某某的资金一直没能到位,遂邀请其朋友徐某某入股。

2022年底,陈某、屈某某、徐某某、金国祥四人在当地一家茶室碰头。陈某向金国祥介绍了产业园公司准备引入徐某某作为新的股东,并减少屈某某的持股比例,即其占股55%不变,屈某某和徐某某分别占股25%和20%,之前赠送给金国祥的股份分别由其三人按各自的股份占比代持,并按比例代为出资。金国祥表示同意。

就这样,产业园公司股东变更后,金国祥所持的股份没有变化,且其应当出资的213万元均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陈某证实称:因为金国祥是常州市监局副局长,且分管相关行业,产业园公司的产业从最初的设想,经由中期的选址、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到最后的业务开展都需要金国祥的大力支持;其三人向金国祥赠送干股,既有感谢其之前帮助的意思,也有确保后续业务在其支持下顺利推进的考量。

产业园公司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产业服务的企业,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了时任常州市监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的金国祥这个隐形股东的参与,产业园公司的经营非常顺利。事实上,金国祥后续在争取部分特种设备企业入园、推进产业园培训业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考点设立等事关产业园公司经营利润的相关事宜上,都给予了一定的关照。

东窗事发

金国祥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3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11月30日被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国祥犯受贿罪,于2024年1月29日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金国祥利用担任常州市市监局(原名: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费某某等人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告知认证、焊工考试机构资质评审、培训考试业务开展、电梯维保企业星级评定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23年,金国祥先后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费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金条、购物卡以及代为出资等财物,共计价值1349.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国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4月23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金国祥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6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金国祥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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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