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男,11岁)生前系H学校(封闭式寄宿制学校)五年级学生。2023年2月7日(新学期开学返校第二天)14时30分,班主任L在教室后面的老师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匿名纸条,上面写着“L老师,您觉得我要自杀吗?假如您看到了。”16时左右,L通过微信向五年级级长汇报了纸条的事。17时30分左右,F找到班主任L,双方就匿名纸条的事情进行谈话,L对F进行了思想疏导。18时14分左右,L再次与F交谈并疏导。20时25分左右,F将遗书放置于班主任L的办公桌上。20时34分左右,F从学校宿舍楼六楼坠楼。F的遗书由两部分组成,分别向班主任和父母告别、道歉。另查明,班主任L知道F有自杀意图后,学校没有及时通知F的父母,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坠楼事件发生后,经医院多日救治,F于2023年2月28日死亡,期间医疗费用已由学校垫付。
F的家长认为,新学期开学前,家长并没有发现孩子有何异常;校方在明知F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如果早早通知家长或采取其他有效干预措施,本案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校方存在管理失职,应当对F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校方辩称,F的日记显示,F因为在寒假期间被家长骂了,在日记里写下“我现在就自杀”的话语,并且这一情况出现过两次。在F坠楼前的2月7日晚19时,班主任L看到这些日记后,再次与F进行了谈心。期间,F倾诉了在家中因家长经常性辱骂、否定他的烦恼和压力。交谈结束后,老师认为F情绪非常好,且F请求老师为其保密(不要告诉家长)。另外,老师、学校无论是事发前的安抚还是事发后垫付医药费用,都进行了相应处置,并且遗书显示F对学校并无任何不满。因此,学校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因未成年学生在校自杀所导致的一起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谁该为学生F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同时,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增强安全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水平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不得实施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学生F事发时系年满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预见性,应当能预见从六楼跳下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F对坠楼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H学校作为一所封闭式寄宿制学校,较普通走读学校而言对在校生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学校在明知学生F有异常心理状态的情况下,虽然以师生谈话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心理疏导,但当F发出“自杀信号”(暗示自杀的纸条)时,学校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和重视,既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也未给予F重点关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管以防止F实施自杀行为,说明学校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方面存在工作疏漏,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1项之规定,H学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综合考量学生F与H学校的过错程度及在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应当认定F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H学校对F的近亲属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身心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身心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问题愈发突出,且呈现出从成人群体扩展延伸至青少年群体的“低龄化”发展趋势。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极端事件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课题。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印发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以及《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系列政策文件,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要树牢“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育心、育德与育才相结合,切实把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监测干预、家校协作“三位一体”的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是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发现并有效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开设适合在校生年龄特点的心理健康课程,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要依托“全国大中学生心理健康日”、中考和高考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学会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心理健康素质。要积极开展生命教育、挫折教育、亲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积极心理品质,提升学生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二是要加强心理健康监测,提升心理预警干预水平。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健全日常监测、排查和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学生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实施精准有效的干预。要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探索建立“校长+德育(政教)主任+班主任+学科教师+专(兼)职心理教师”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要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加强特殊群体的心理危机排查,对面临升学压力的初三、高三学生适时开展心理辅导,对遭遇校园欺凌(暴力)、情感危机、学业困难等处境不利的学生或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给予重点关照,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专门辅导、结对帮扶等干预措施,必要时指导家长陪同学生到医疗机构寻求专业帮助。要畅通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发现教师对学生实施暴力、侮辱、性侵等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问题线索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处置不当或不及时给当事学生造成心理创伤。要重视各类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中受影响学生的应急心理援助,有效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学校对疑似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采取心理辅导等干预措施时,要遵循教育规律、遵守保密原则,在学生及家长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三是要加强家校联系协作,提升协同育人水平。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与其所处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引导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提升识别和应对子女心理异常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落实家访制度,定期与家长沟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紧张、家庭暴力等情况,防止因家庭矛盾或教育方式不当给孩子造成心理问题。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疑似心理异常表现时,学校要及时采取管教措施,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督促家长及时将学生送医诊治。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发生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太原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栗树林